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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保监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7•【文号】银保监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健康开展,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5月17日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业务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

第二章经营条件第三条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3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二)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不低于150%;(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类别均不低于B类;(四)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五)依法合规经营,近3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六)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建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七)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对大病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八)具备完善的、覆盖区域较广的服务网络;(九)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十)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大病保险行业平台实现对接,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大病保险相关数据;(十一)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CBIRC)是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银行和保险行业的运营。

CBIRC成立于2018年4月,是由原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而成的。

它的设立旨在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

CBIRC的职责包括监督管理银行和保险公司,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推动金融创新和开放,促进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这些职责的过程中,CBIRC秉持着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努力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实现其职责,CBIRC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首先,CBIRC 加强了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推动其依法合规经营并规范内部管理。

其次,CBIRC加强了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

此外,CBIRC还积极推动金融科技的应用,促进金融创新和数字化转型。

通过这些举措,CBIRC努力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和处置能力。

CBIRC的设立和运营对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监管环境,提高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同时,CBIRC还积极推动金融改革和开放,推进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改革创新。

通过合理引导金融资源的配置和流动,CBIRC助力中国金融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经济增长提供坚实的支撑。

总结起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全面负责银行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致力于保障金融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CBIRC的设立和运营有效推动了金融改革和开放,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规范性和效率。

相信在CBIRC的领导下,中国的银行和保险业将迎来更加繁荣和稳定的未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流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流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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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30•【文号】银保监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5号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指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账簿经济价值和整体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缺口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银行账簿记录的是商业银行未划入交易账簿的相关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与本行系统重要性、风险状况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缓释。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在法人和并表层面实施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水平和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风险治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治理架构,制定包括风险策略、风险偏好、限额体系等在内的风险管理政策框架,并定期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流程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策略,设定风险偏好,并确保风险限额的设立;(二)审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建立并实施相关限额体系、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确保其与董事会既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偏好一致;(四)审议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报告;(五)负责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六)其他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相关的职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5•【文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5日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将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以持续提高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和提升风险防范水平为目的所开展的工作。

其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信息化工作,仅指该机构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关的信息化工作。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突发事件,是指信息系统或信息化基础设施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保险中介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它信息安全事件,导致保险中介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保险中介机构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163.0
2022-11-01
TOP4
银保监会 2022 年电子政务内网 中 软 信 息 系 统 工 程 应用系统运维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有限公司
149.0
2022-03-25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4)计算机设备(4)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 欧菲斯集团股份有 川监管局采购电子验收单公示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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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TOP2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 欧菲斯集团股份有 川监管局采购电子验收单公示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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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TOP3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 欧菲斯集团股份有 川监管局采购电子验收单公示 限公司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一监管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维护行业合法稳健运行。银行业和保险业及其他相关类型机 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业务范围准入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 机构高管任职资格审查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非法 金融活动打击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统一编制与发布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 监事会日常管理所属派出机构垂直领导相关国际合作及国务院交办事项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3•【文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会管单位:为切实加强监管数据安全管理,防范监管数据安全风险,我会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监管数据安全保护能力,防范监管数据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数据是指银保监会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依法定期采集,经监管信息系统记录、生成和存储的,或经银保监会各业务部门认定的数字、指标、报表、文字等各类信息。

本办法所称监管信息系统是指以满足监管需求为目的开发建设的,具有数据采集、处理、存储等功能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数据安全是指监管数据在采集、处理、存储、使用等活动(以下简称监管数据活动)中,处于可用、完整和可审计状态,未发生泄露、篡改、损毁、丢失或非法使用等情况。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受托机构开展监管数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受银保监会委托或委派,为银保监会提供监管数据采集、处理或存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开展监管数据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监管数据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保密。

第六条银保监会建立健全监管数据安全协同管理体系,推动银保监会有关业务部门、各级派出机构、受托机构等共同参与监管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加强培训教育,形成共同维护监管数据安全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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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一、废止一部规章
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3年第6号)。

二、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第十一条修改为:“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本办法规定的中资商业银行的,按照入股时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

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
(二)将《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十六
条修改为:“境外银行投资入股农村商业银行的,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境外银行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按照村镇银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
(三)删去《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第一百一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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