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设备焊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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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锅炉设备焊接工艺 

5.1安全知识 

5.1.1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5.1.1.1焊工须由劳动部门考试合格并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焊接部分。部件、管道、承压容器等设备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监察规程(焊工考试部分)的要求,经过考试,并持有合格证,方可允许工作。 

5.1.1.2焊工应穿上下联身工作服,或穿上下身分开的工作服,上衣不许扎在裤子里,口袋须遮盖,裤腿应长得罩住鞋面,裤腿不应有卷边,以免焊接时被烧伤。 

5.1.1.3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5.1.1.4禁止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及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对承重机构进行焊接,必须持有小电力局焊接培训中心合格证件,经本厂焊工考试委员会批准。

5.1.1.5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它物体上进行焊接。 

5.1.1.6禁止在储有易燃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在易燃材料附近进行焊接时,其最小距离为5m。 

5.1.1.7对于存在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汽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方可准许焊接。 

5.1.1.8在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时进行露天焊接,必须搭设挡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5.1.1.9下雨雪时,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须进行焊接,应采取措施。 

5.1.1.10在焊接场所附近,必须经常有盛满水的水桶、消防栓、砂箱、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5.1.1.11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 

5.1.1.12在高空进行焊接时,必须遵守本规程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1.1.13在梯子上只能进行短时不繁重的焊接工作,禁止登在梯子的最高梯阶上进行焊接工作。 

5.1.1.14在锅炉气鼓、凝汽器、油箱、油槽及其它金属容器内进行电焊工作中,应有下列防止触电措施:1、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要站在绝缘橡胶垫上或穿橡校绝缘鞋,并穿干燥的工作服;2、电焊钳的构造有保护,只能在断电时才能更换焊条;3、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超过12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不许使用自耦变压器;4、行灯用的变压器及电焊变压器均不得携入锅炉及金属容器内。 

5.1.1.15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外面应经常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炉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焊工信号切断电源,更换焊条。 

5.1.1.16在密闭容器内,不允许同时进行电焊和气焊工作。 

5.1.1.17在坑井或深沟进行焊接,应遵守本规程第五章第五节的有关规定。 

5.1.2电焊安全规则。 

5.1.2.1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风屏,以防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 

5.1.2.2在潮湿的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5.1.2.3固定或移动电焊机(电焊发电机或电焊变压器的外壳以及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5.1.2.4电焊工作的所有的导线必须用缘绝良好的皮线。 

5.1.2.5从电焊机到电焊钳绝缘皮线长度不应超过50m,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软导线。 

5.1.2.6电焊设备(变压器、电焊发电机)应使用带保险的电源刀闸,并装在密闭箱匣内。

5.1.2.7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维修工作,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5.1.2.8电焊钳必须符合下列几项要求:1、能牢固地夹住焊条;2、保证电焊条和电焊钳接触良好;3、更换焊条便利;4、握柄由绝缘耐热材料制成;5、应装一个护手挡板,以防熔化的金属飞溅和电弧光线。 

5.1.2.9电焊工应配有下列防护工具:1、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2、干燥的帆布手套;3、橡胶绝缘鞋;4、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护镜)。 

5.1.2.10电焊工所坐的椅子,须用木材或其它绝缘材料制造。 

5.1.2.11在合电焊机闸刀开关时,应检查电焊设备,如电焊机外壳的接地是否良好,电焊机的绝缘线是否有损伤,短路,接触不良等现象。 

5.1.2.12在投入或拉开电源闸刀时,应戴干燥的手套,另一支手不得按在电焊机的外壳上。 

5.1.2.13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带干燥的帆布手套,脚不得站在焊接的工件上,防止触电。

5.1.2.14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白光眼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5.1.2.15在起吊部件过程中,禁止边吊边焊。 

5.1.2.16不许将绝缘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 

5.1.2.17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得触摸导电部分。 

5.1.2.18电焊工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把电源断开。 

5.1.3气焊安全规则。 

气瓶的材料、附件、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89)1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5.1.3.1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用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色油漆,地面应平坦光滑,砸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5.1.3.2容积较小的仓库(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与其它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25m,较大的仓库与施工或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m,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不少于100m。 

5.1.3.3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m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准吸烟。 

5.1.3.4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1.5m。 

5.1.3.5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得与乙炔气瓶等可燃性气体瓶储存于同一仓库内。 

5.1.3.6储存气瓶仓库内不得有取暖设备。 

5.1.3.7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设有消防用具。 

5.1.4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5.1.4.1气瓶不能用手或肩直接搬运或滚动,应使用专用的抬架或手推车。 

5.1.4.2运输气瓶时应安放在特制的半圆形的承窝木架内,如没有承窝木架,可以在每一个气瓶上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以免互相撞击。 

5.1.4.3全部气瓶的气门方向应一致。 

5.1.4.4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得顺车箱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司机驾驶室内,不许坐在车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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