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触犯了什么法律
滥用职权罪案例

滥用职权罪案例
某市某局局长张某,因为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涉嫌受贿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
刑十年。
这是一个典型的滥用职权罪案例。
张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他在
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为特定公司提供内部信息,帮助其中标,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他还利用职权为他人安排工作、晋升等,以换取财物。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公共利益,严重破坏了工作秩序和社会风气。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他作为局长,本应
维护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但却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严重违反了职务纪律,败坏了公职人员形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此案的审理结果,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滥用职权行为的严惩,另一方面也提醒
了公职人员,要牢记职责使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滥用职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社
会秩序。
因此,对于滥用职权行为,司法机关应该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日常工作中,公职人员要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责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
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做一个廉洁奉公的好公务员。
总之,滥用职权罪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要警惕滥用职权的行为,加强监督和
制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同建设清廉政治、廉洁社会。
贪污受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贪污受贿是损害国家利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犯罪行为。
我国法律对贪污受贿行为有严格的界定和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探讨贪污受贿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方面。
二、贪污受贿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罪名:贪污罪、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刑罚:根据贪污受贿的数额、情节等因素,依法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1)返还财产:贪污受贿所得的财物,应当返还给受害单位或者个人。
(2)赔偿损失:因贪污受贿行为给受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3. 行政责任(1)撤职:国家工作人员因贪污受贿被判处刑罚的,应当依法给予撤职处分。
(2)开除:国家工作人员因贪污受贿被判处刑罚的,应当依法给予开除处分。
(3)追缴违法所得:贪污受贿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追缴。
三、贪污受贿的认定与证据1. 认定(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2)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国家利益,仍然故意为之。
(3)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 证据(1)证人证言:涉及贪污受贿行为的证人证言。
(2)书证:涉及贪污受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凭证等。
(3)物证:涉及贪污受贿行为的物品,如财物、物品等。
(4)鉴定意见:涉及贪污受贿行为的鉴定结论。
(5)视听资料:涉及贪污受贿行为的录音、录像等。
四、预防贪污受贿的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
2.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刘韶湘案件涉及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韶湘,男,原系某市某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9年,刘韶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
2020年,刘韶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众多,以下将分别从刑法、行政法、党纪处分条例等方面进行梳理。
二、刑法相关条款1.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刘韶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2.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刘韶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3. 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刘韶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
4.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刘韶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三、行政法相关条款1.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刘韶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查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刘韶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四、党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1. 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刘韶湘作为党员,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2. 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刘韶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3. 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行政职务自然撤销。
刘韶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行政职务自然撤销。
公职人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水利局局长张某,自担任水利局局长以来,一直秉持着“廉洁奉公、为民服务”的宗旨,为当地水利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担任局长期间,张某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开始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019年,某市纪委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张某涉嫌受贿问题。
经初步核实,张某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2019年12月,张某被市纪委采取留置措施,后被依法逮捕。
二、案件经过1. 初步核查2019年,某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张某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涉嫌受贿问题。
经初步核实,张某在担任局长期间,确实存在受贿行为。
2. 深入调查市纪委成立专案组,对张某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过程中,专案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询问证人、调取证据等方式,全面掌握了张某受贿的事实。
3. 依法查处根据调查结果,市纪委对张某进行立案审查。
经审理,张某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2019年12月,张某被市纪委采取留置措施,后被依法逮捕。
三、案件定性及处理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 处理结果经审理,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此外,张某受贿所得的贿赂款被依法没收。
四、案例分析1. 案件原因分析(1)张某法制观念淡薄。
在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张某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法制观念淡薄,对受贿行为认识不足。
(2)权力过于集中。
张某担任水利局局长期间,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其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个人欲望膨胀。
随着职务的提升,张某的个人欲望逐渐膨胀,开始追求物质享受,从而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 案件警示意义(1)加强法制教育。
公职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廉洁奉公。
(2)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公务犯罪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中共党员,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张某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罪。
二、案件经过2010年至2015年期间,张某在担任土地利用科科长期间,负责土地征用、土地出让等业务。
在此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土地面积、虚增土地出让金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具体案件经过如下:1. 虚报土地面积:张某在办理某地块出让手续时,指使下属虚报土地面积,多收取土地出让金。
经查,张某虚报土地面积共计100亩,多收取土地出让金200万元。
2. 虚增土地出让金:张某在办理某地块出让手续时,故意压低土地出让底价,再通过虚增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差额部分占为己有。
经查,张某通过此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00万元。
3. 违规发放土地补偿款:张某在办理某地块征收补偿工作时,违规发放土地补偿款,将其中一部分款项占为己有。
经查,张某违规发放土地补偿款共计50万元。
三、案件处理2016年,张某的行为被举报,经调查取证,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法院审理,认定张某贪污数额共计3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张某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职务便利性:张某作为土地利用科科长,负责土地征用、土地出让等业务,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性,为其实施贪污犯罪提供了条件。
2. 手段隐蔽性:张某在实施贪污犯罪过程中,采取虚报土地面积、虚增土地出让金、违规发放土地补偿款等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3. 目的明确性:张某贪污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徐某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徐某某,男,1980年1月出生,原系某市某局副处长。
2018年6月,徐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经调查,徐某某在担任某局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受贿罪。
二、案件定性本案中,徐某某的行为涉嫌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徐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三、案件分析1.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徐某某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2)主观要件:徐某某明知自己收受他人财物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3)客观要件: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徐某某的行为特征(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徐某某作为某局副处长,具有一定的职务便利,其在职权范围内,为他人谋取利益。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徐某某在收受他人财物时,并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而是以个人名义收受,违反了国家规定。
(3)为他人谋取利益:徐某某在收受他人财物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徐某某的行为危害(1)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徐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2)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徐某某的行为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3)助长了腐败现象:徐某某的行为助长了腐败现象,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极大。
四、案件处理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徐某某应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根据徐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法院可依法对其从重或者减轻处罚。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

·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释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卢贵友案件法律审判结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卢贵友,男,1963年出生,原系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主任。
2018年,卢贵友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经过调查,卢贵友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阶段2019年3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卢贵友涉嫌受贿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起诉书中,检察机关列举了卢贵友受贿的详细事实和证据。
2. 开庭审理阶段2019年4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卢贵友受贿案。
庭审中,卢贵友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
3. 庭审辩论阶段在庭审辩论阶段,辩护律师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了卢贵友在受贿过程中,部分财物系礼尚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罪的辩护意见。
4. 宣判阶段2019年6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卢贵友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三、法律审判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贵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辩护律师关于礼尚往来的辩护意见,经审查,部分财物确属礼尚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但部分财物已超出礼尚往来的范畴,应认定为受贿。
综合考虑卢贵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人卢贵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 犯罪所得人民币一百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判决后的情况1. 上诉情况一审判决后,卢贵友不服,提出上诉。
某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2. 二审结果2020年3月,某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卢贵友的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件影响卢贵友案件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权力面前丧失党性原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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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触犯了什么法律?
1、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好几方面,主要是看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人员、私企),还要看谋取私利是什么样的行为,主观目的是为了什么等等。
一般如果不严重的话,适用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严重的话触犯刑法。
2、情节较重的按受贿论处,报纪委查证后移交反贪局查处。
3、看这个人的程度了,贪污的话,严打。
有双规,有判刑,有没收非法财产及罚款。
4、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构成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