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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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教育案例分析

廉政教育案例分析

廉政教育案例分析篇一:廉洁文化教育案例廉洁文化教育案例一、工作目标:着力抓好青少年廉洁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

让孩子从小具有抵抗腐败的免疫力,以确保其成长为健康的社会主流力量。

中小学生既是未来公职人员的后备军,也是今后与政府打交道的主体,提前对他们进行廉洁教育显得十分必要。

二、活动目的:通过大力弘扬廉洁文化,了解中外历史典型廉洁人物、廉洁故事、格言、当代社会反腐倡廉事迹、榜样等,了解“廉洁”:树立勤俭朴素、遵守纪律、明辨是非的基本观念。

侧重培养学生初步认识和理解廉洁的基本行为表现,以做事有责任心、勤俭节约、抵制诱惑、自律自强、公平竞争的廉洁品质为重点,培养他们廉洁奉公、诚信守法的意识。

三、活动案例:为贯彻落实廉洁文化教育,培养学生“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意识和文明守法观念。

先让孩子们了解我国的廉洁文化,向孩子们推广廉洁的理念,结合日常学习生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从不抄袭作业、考试不作弊、言行一致、不贪小便宜等生活习惯做起,让学生远离不良诱惑,洁身自爱,做一个诚信守法的人。

特设以下案例:第一阶段:准备工作一、学生根据提出的课题,首先各自在家查阅廉洁的相关资料,有的上网查,有的到图书馆查。

接着,同学们互相交流自己所查阅到的资料。

二、情景剧排练:《“换”作业》三、以两人自由组合小组为单位,选择其中一项:“廉洁天地我设计”主题手抄报设计、廉洁主题漫画、“廉洁故事我来集”、写廉洁倡议书第二阶段:活动实录(一)、引入话题师:同学们,你们找到有关廉洁的哪方面的内容?生:牛玉儒廉洁奉公、鞠躬尽瘁的感人故事。

生:有关廉洁的名言警句。

生:我们中国大陆的廉洁指数由去年的78名上升到70名,香港排名第15,澳门排名第26,台湾则从20xx年排名第32后退到第34。

生:我找到了儿歌《我是小小理财家》。

生:我找到了国家教育部对“廉洁教育进校园”活动的有关政策。

生:我们小组收集了一些反腐倡廉的漫画。

生:我找到了公仪休拒收礼物的故事。

廉政案例剖析

廉政案例剖析

廉政案例剖析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组织乃至一个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廉政案例的剖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性,深刻理解廉政建设的内涵和要求,进一步增强廉政意识,提高廉政素质,不断完善廉政制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廉政案例一,某地区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

在某地区,一名领导干部违规收受了多名商人的礼金,涉及金额巨大,严重违反了廉洁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

这一案例的剖析可以引发我们对领导干部廉政意识的思考。

领导干部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应当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坚守廉洁自律的底线,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廉政案例二,某企业高管贪污受贿被判刑。

在某企业,一名高管因为贪污受贿被判刑,这一案例的剖析可以引发我们对企业廉政建设的思考。

企业是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廉政建设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廉政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营造廉洁诚信的企业文化,使廉洁经营成为企业的内在要求和外在形象。

廉政案例三,某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被查处。

在某机关,一名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最终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这一案例的剖析可以引发我们对公务员廉政建设的思考。

公务员是国家和人民的公仆,应当做到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廉洁自律,绝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廉政案例四,某学校教师违规收受家长礼金。

在某学校,一名教师违规收受家长的礼金,这一案例的剖析可以引发我们对教育系统廉政建设的思考。

教育是培养国家栋梁的事业,教师是学生的楷模和榜样,应当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廉洁从教,以身作则,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时刻警醒,不断增强廉政意识,自觉遵守廉洁纪律,积极践行廉洁自律,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为实现中国梦不懈奋斗。

违反廉洁纪律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违反廉洁纪律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违反廉洁纪律典型案例剖析材料违反廉洁纪律典型案例剖析材料一、案例背景廉洁纪律是公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纪律之一,它要求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保持廉洁自律,严守纪律和法规,排除一切干扰和诱惑。

然而,在现实中,仍然有一些公务人员违反廉洁纪律的典型案例,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信力和公务员队伍形象。

本文将以若干典型案例为剖析材料,深入探讨违反廉洁纪律的原因和教训,并提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二、典型案例剖析1. 案例一:A市文化局副局长收受巨额礼品A市文化局副局长在日常职责履行过程中,接受了一家文创公司的巨额礼品。

礼品涉及名牌手表、高档烟酒等,并且数目之巨令人咋舌。

经过调查,发现这家文创公司与文化局存在经济往来关系,这是一起明显的廉洁纪律问题。

2. 案例二:B县某乡镇干部违规办理工程项目B县某乡镇干部在工程项目招标和执行过程中,为私营企业提供了非法便利,帮助其成功中标并贪污资金。

该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权力并违背职业道德。

这起案例暴露了廉洁纪律问题在地方政府部门的严重性。

三、案例剖析与思考通过以上案例的剖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思考:1. 廉洁纪律问题的根源往往与个人欲望和权力诱惑有关。

一些公务人员在面临巨大诱惑时,没有能力克制自己,从而陷入廉洁纪律的漩涡。

2. 廉洁纪律问题的存在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应该制定严格的廉洁纪律规定,加强对公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廉政意识和自律能力。

3. 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廉洁纪律的宣传和教育,推动廉政文化建设。

只有在全社会形成厉行廉政的良好氛围下,廉洁纪律问题才能得到根本性解决。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违反廉洁纪律的典型案例,我深感痛心。

作为一名公务人员,廉洁自律是维护职业形象和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

个人欲望和权力诱惑只会导致腐败和苦难,必须坚决抵制。

我认为廉洁纪律教育和监督机制的加强是当务之急,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守望廉洁,共同守护公共利益。

总结回顾违反廉洁纪律的典型案例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廉洁自律的重要性。

幼儿园廉政教育案例深度剖析与反思

幼儿园廉政教育案例深度剖析与反思

幼儿园廉政教育案例深度剖析与反思一、案例背景在幼儿园教育中,廉政教育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近期,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廉政教育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的发生,引发了公众对幼儿园廉政教育的关注和反思。

二、案例分析1.案件经过该幼儿园的教师在日常工作中存在收受礼金、违规收费等违纪行为。

经过调查,发现这些违规行为已经存在一段时间,严重影响了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师生关系。

2.廉政教育意识淡薄这起案件暴露出幼儿园教职工对廉政教育的认识不足,对廉政风险的认识不够,存在违规行为时缺乏自我约束和警示意识的问题。

3.教育管理缺失在这起案件中,幼儿园的管理层存在着监管不力、审查不严的情况。

对教职工的廉政教育和监管不到位,导致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止。

4.家长参与不足在这起案件中,家长对幼儿园教育存在被动的认知和参与程度不够。

面对幼儿园教师的违规行为,家长的监督和参与不足,也是导致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

三、廉政教育反思1.加强教职工廉政教育宣传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工的廉政教育宣传,提高他们对廉政风险的认识,强化自律意识,确保教育活动的廉洁和公正。

2.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对教职工的廉政教育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加强家长参与学校需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鼓励家长参与到孩子的教育过程中来,增强家长对教育活动的监督和参与程度,形成共同监管教育的合力。

四、个人观点与理解对于幼儿园廉政教育,我认为不仅仅是对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更要引导幼儿园全体成员形成廉洁和公正的教育氛围。

只有每个人都能自觉地遵纪守法,才能保证幼儿园教育的质量和公平性。

总结回顾这起案件深刻地教育了幼儿园教育管理者和教职工,也提醒了家长和社会对幼儿园教育的监督和参与。

廉政教育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和规定,更是一种文化和精神。

只有通过对全体成员的教育和引导,才能真正构建幼儿园廉洁和公正的教育环境。

廉政从业法律案例(3篇)

廉政从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屡见不鲜。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本文将以某市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为例,对廉政从业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二、案例基本情况(一)当事人1. 甲:某市某部门公务员,负责某项工作;2. 乙:某企业负责人,与甲所在部门有业务往来。

(二)违法违纪事实1. 甲利用职务之便,为乙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乙贿赂;2. 甲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项目出现重大失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3. 甲在审查乙企业项目申报材料时,故意隐瞒事实,使乙企业顺利获得审批。

(三)处理结果1. 甲被开除公职;2. 甲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3. 乙企业项目被撤销,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

三、案例分析(一)甲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依据1. 甲收受乙贿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甲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甲在审查乙企业项目申报材料时,故意隐瞒事实,使乙企业顺利获得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乙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依据1. 乙向甲行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支部廉政警示教育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支部廉政警示教育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支部廉政警示教育中的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腐败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为了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政建设和警示教育,各级党组织纷纷采取措施,其中支部廉政警示教育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将结合一些典型案例,分析支部廉政警示教育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以期引起更多人对腐败问题的重视。

首先,典型案例是支部廉政警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展示出腐败问题对党和国家造成的严重危害,同时也能揭示出其背后隐藏的原因和动机。

例如,某地一支部的党员干部因贪污受到法律惩处,这个案例可以被用来向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

通过深入分析案例,可以让党员干部认识到腐败问题不仅影响了个人前途,还有可能危害党的事业和民族的利益。

因此,典型案例的分析是支部廉政警示教育不可或缺的一环。

其次,支部廉政警示教育需要注重实效。

为了达到更好的效果,教育措施需要切实可行。

一方面,教育活动应该紧密结合党员干部的实际工作,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让党员干部亲身感受到腐败问题的危害。

另一方面,教育措施应该针对党员干部的不同层级和职责进行分类。

对于高层领导干部,可以通过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案例分析和经验交流;对于一线基层干部,可以利用支部会议或警示教育班会进行现场教育;对于新入党员,可以通过培训班和讲座等形式进行廉政教育。

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具体措施,才能确保教育的实效性。

再次,支部廉政警示教育需要形成长效机制。

单纯的警示一次或几次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要想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需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廉政教育机制。

例如,在支部层面,可以建立定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的制度,确保每个党员干部都能够接受到系统的廉政教育;在上级组织层面,可以派出督导组对支部的廉政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在社会层面,可以加强与媒体的合作,通过报道典型案例等方式,扩大廉政教育的影响力。

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廉政教育的效果才能得到长期巩固。

最后,党员干部要主动参与支部廉政警示教育活动。

对照廉政案例剖析

对照廉政案例剖析

对照廉政案例剖析廉政建设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提高公共部门的廉洁度和反腐败能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为了更好地了解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具体实践,本文将对一系列廉政案例进行剖析。

案例一:A市某地税局长利用职权便利为其亲友违规减免税款。

该案例中,该地税局长利用其职权,违规为其亲友减免税款。

这不仅严重违反了廉政建设的基本原则,也损害了税收公平和社会的公信力。

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廉政建设中必须严格落实权力运行的规范,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防止职权滥用和权力腐败的发生。

案例二:B市某医院院长收受患者贿赂,为其提供优质医疗资源。

该案例中,该医院院长收受患者贿赂,以换取给予患者优质医疗资源。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也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和公众对医疗行业的信任。

针对这种情况,廉政建设需要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和规范,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和处罚机制,同时加强对医生和患者的教育,强化职业道德和廉洁意识。

案例三:C市某政府官员涉嫌滥用职权,从企业主手中非法收受巨额贿赂。

该案例中,该政府官员滥用职权,从企业主手中非法收受巨额贿赂。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权威,也阻碍了社会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的发展。

对于这种情况,廉政建设需要加强对公共部门的监管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反腐败机制和惩治机制,同时加强对官员的教育和廉洁意识的培养。

案例四:D市某学校教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学生家长的礼品和红包。

该案例中,该教师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学生家长的礼品和红包。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育的公平性,也影响了学生的教育权益和社会的公信力。

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廉政建设需要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监管和规范,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和处罚机制,同时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廉洁意识的培养。

以上是对几个典型的廉政案例的剖析,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廉政建设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廉政建设不仅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更需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增强其廉洁意识和道德修养。

法律廉洁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廉洁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法律廉洁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某市某区住建局原局长李某涉嫌受贿案为背景,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旨在揭示法律廉洁问题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防范和惩治腐败现象。

二、案情简介李某,男,汉族,某市某区住建局原局长。

2016年至2018年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案发后,李某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案件原因分析(1)权力滥用。

李某作为住建局局长,手中握有项目审批、招投标等权力,但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未能做到依法行政、廉洁自律,而是将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2)监督不到位。

李某所在单位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其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3)法律意识淡薄。

李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未能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3. 案件影响(1)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

李某作为住建局局长,其受贿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度。

(2)破坏了公平正义。

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破坏了招投标等领域的公平正义,损害了国家利益。

(3)损害了社会风气。

李某的受贿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助长了腐败风气,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威胁。

四、防范和惩治腐败的措施1. 加强法治教育。

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力度,提高其法律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强化权力监督。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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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各位领导、各位评委老师、各位选手:大家好!对本案例的总体分析,我们队认为:1、本案是存在廉政风险的。

廉政风险是指干部在执行公务或日常生活中发生行为的可能性。

主要是指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不能自律而可能产生不廉政行为的风险。

2、本案的廉政风险主体是张某某,某市卫生局局长。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3、本案张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谋取利益。

本案中张某某默许了其儿子利用自己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并在血站的一次中层聘任上对个人提供了便利条件,第一,比如将李某找到家里谈话,这个谈话地点选择不对,故意在拉近关系;第二,张某某在参加宴请省卫生厅血液中心工作组的宴会中,将儿子带到宴会现场,为儿子谋取私利,提供方便,此次行为不仅是默许,甚至是纵容和帮助。

张某某无视自己身处一把手的“公利”和自身的责任,只想到儿子甚至自己的“私利”,毫无原则,有愧于身为一名局级领导人的身份职责。

违反了《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为亲友谋利的违纪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他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八个不准中的(一)要求或者指示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务;(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规定处理。

案例二:各位领导、各位评委老师、各位选手:大家好!对本案例的总体分析,我们队认为:1、本案是存在廉政风险的。

廉政风险是指干部在执行公务或日常生活中发生行为的可能性。

主要是指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不能自律而可能产生不廉政行为的风险。

本案的廉政风险主体是张某某,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2、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

现实生活中,不少行贿者采取感情投资的方式,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小恩小惠,拉拢感情,事实上这种小恩小惠同样可以构成受贿。

虽然张某某收取单位职工人数近百人送的礼金万元,平均每人也就700—800元左右,数额不大,而且张某某也并没有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给予方便。

但是受贿金额的计算是采取叠加的方式,即其总和就是受贿数额,万元数额庞大。

而且身为一名共产党员,无神论者,带头宣传迷信思想,还主动指使其下属为其个人的私事操办,并授意请客事宜,等于是主动索取受贿。

从受贿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张某某是医院副院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主体身份完全符合受贿罪或者受贿违纪的主体要件;从主观方面看,是张某某授意其下属组织操办“搬家仪式”,理所应当是主观故意,而绝不可能是过失,从客观方面看,身为国有医院的副院长,收受他人财物,侵犯了其职务上的廉洁性。

其行为违反了《卫生廉政知识手册》中领导干部勤政廉政31个不准中的第九条规定,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3、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受贿罪的立案是:(三)受贿案(依据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规定)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案例三:各位领导、各位评委老师、各位选手:大家好!对本案例的总体分析,我们队认为:1、梁某的受贿罪行成立,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是认定受贿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

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从论。

而本案的梁某是卫生局驾驶员,但已兼带从事后勤及协助做好卫生系统基本建设工作,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从论。

2、梁某不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和要求改变行政处分。

本案中梁某以卫生系统出具身份证明不实,自己只是驾驶员而未有负责基本建设审批权为由,这个理由是不合理的!假设梁某只是一名单纯驾驶员,或者像其所说没有审批权只是简单的协助工作,鲍某就不可能对其进行行贿的!因为兼带从事后勤及协助做好卫生系统基本建设工作,一定是因为自己能在所兼带的工作中起到一定的作用对鲍某进行帮助,才会导致项目承包人鲍某对其进行行贿,并且梁某也承认受贿1万元,经检察机关指控和法律证据,已经判刑。

而卫生系统根据判决给予行政处分,是合理的!梁某没有理由提出申诉和要求改变行政处分。

案例四:各位领导、各位评委老师、各位选手:大家好!对本案例的总体分析,我们队认为:1、郑仁表的行为已构成了行贿罪。

2、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行贿罪的立案是:(五)行贿案(依据刑法第389条、390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郑仁表送过副院长药品回元,送给药剂科主任药品回扣28000元,行贿数额超出1万元以上,应予行贿罪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3、本案中的副院长和药剂科主任都构成了受贿罪。

他们的风险在于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而是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仅仅因为药品回扣,就采用该种药品。

殊不知,这2人接受他人财物,并通过使用其产品谋取利益,构成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二人属于共同受贿,根据情节轻重,两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

按照《党纪处分条例》101条规定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受贿罪的立案是:(三)受贿案(依据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规定)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本案中的副院长收受药品回元,药剂科主任收受药品回扣28000元,分别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应予受贿罪立案。

在《卫生廉政知识手册》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内容指出,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案例五:各位领导、各位评委老师、各位选手:大家好!对本案例的总体分析,我们队认为:1、吉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中吉某利用自己会计的职务之便,将301国道土地补偿款的公款借给索某,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挪用公款的定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而吉某是8月30日借款给索某,直至次年1月和3月才归还,已经超过3个月,可以属于挪用公款的范畴。

《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2、索某在明白清楚知道这一万元是是吉某擅自从301国道土地补偿款私自挪用借给自己的,并没有拒绝,甚至逾期没有归还借款,直至事发后才分2次归还。

属于主观故意,应同属挪用公款的范畴。

3、本案索某没有存在岗位风险。

因为其借款给儿子上学用,与其卫生监督所岗位没有任何关系。

案例六:各位领导、各位评委老师、各位选手:大家好!对本案例的总体分析,我们队认为:1、我们队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经违纪。

2、杨某某的行为可以定性为:贪污。

本案中杨某某先收取了检测费后再请领导优惠,但并没有将优惠的部分退还,而是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构成贪污违纪行为。

所谓贪污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违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几种形式: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手段。

杨某某的行为恰恰是侵吞。

所谓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管理或者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

侵吞的对象是自己管理或者使用的公共财物。

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者使用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账的入账。

二是将自己管理或者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

三是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如追缴的赃款赃物或者罚款私自用掉或非法占为已有。

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违纪,并涉嫌犯罪,但念其最后将款项都退还了,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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