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工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工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工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

摘要: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经发局市工商局

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厦门监管局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担保机构经营行为,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部委令2010年第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厦府办〔2010〕176号)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票据、贸易、项目、信用证等融资时,因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应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分支机构的相关担保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厦门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监管会由市经发局、市工商局、厦门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等成员单位组成。监管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承担监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经发局具体负责受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申请等工作。

市工商局依法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管理。

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牵头组织对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并将信用评级结果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审核的参考依据。

厦门银监局按照银监会派出机构的职责和授权,做好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厦门市担保典当行业协会受市经发局委托,具体承担融资性担保统计和其数据汇总分析工作,组织开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市经发局原则上每季集中受理一次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等申请。监管会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审核。经省经贸委批复同意后,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批复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主发起人应为企业法人,设立3年以上经营业绩良好,第三方资信等级A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近3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法人股东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流动资产大于出资额,净资产大于累计对外投资额(含本次)的2倍,且法律法规未禁止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投资;

(四)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5年以上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精通融资担保业务,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个人品行。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且有5名以上熟悉担保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外资企业设立规定。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向市经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本地经济、融资和担保需求分析,拟开展担保业务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情况及组织机构设置情况,以及筹建方案;

(三)章程草案。应写入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等相关内容;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企业(个人)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控股法人股东为第三方资信评级报告),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控股法人股东为近两年);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包括拟任法定代表人、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监事、内设部门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职称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应包括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分类管理、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八)出资人承诺书;

(九)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名称中原则上应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十一)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一式3份。

第十条未经批准,任何担保机构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冠以“融资担保”和“融资性担保”等字样。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时,法人代表和主要股东应当签订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人承诺书。承诺机构资金来源合法,股东未以借贷资金入股,未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不吸收公众存款,不从事违法违规贷款业务等。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取得融资担保许可后,连续经营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其中每个分支机构应拨付不少于5000万元的营运保证金,各分支机构营运保证金总额不得超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的50%;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和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申报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出具原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批复,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情况、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文

件,及机构独立董事、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和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含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含变更前或变更后),调整业务范围、修改章程、合并或分立应先报经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后,再向市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机构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复同意后,向市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

融资性担保机构解散、撤销或破产的,应成立清算组,依法清算。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机构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机构取得任何利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2006]37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21 【实施日期】2006.11.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0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6〕3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

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市建设与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税务、侨务、人事、劳动、监察、审计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作好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具体批次的配售方案,包括房源情况、配售价格、配售对象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以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申请与分配 第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生活,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 (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能够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2009年1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十五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3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7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 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阶段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房源筹 集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向本市无住房家庭出售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房源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通过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收购、手续调整和销售管理等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 出让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职能分工协助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受理、审核及相关工作。市国土房产测绘档 案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信息。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销售等工作。 第五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坚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按项目或批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销售价格、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财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制定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土地公开出让方案应包括项目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最低销售价格、套型比例 和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限房价,限套型,限对象,限转让,定向配售给市区有一定购房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的扎口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配售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劳动保障,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障性商品房建设,配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购条件 第五条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配偶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成员,下同),在市区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2人取得市区常住居民户籍(非农业户,以下简称市区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标准;

(四)家庭全部资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投资,股份,债权等)在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 (五)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含私有住房和租住公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第六条申请保障性商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申报制。配售保障人口按家庭中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人数计算。 户籍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市区的,仍可作为共同申请和计算保障的家庭成员。户籍因就学迁入市区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 第七条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应按家庭成员名下全部房屋面积合并计算,包括租住公房和私有住房(含使用宅基地建设的市区农村住房)。 第八条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一)本办法实施后有转让(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下同)房产行为,且转让前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其他优惠政策,包括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获得安置房或领取货币安置款,以及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等,且优惠购买,安置或货币补贴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已享受低价位商品房保障的; (四)曾使用市区农村宅基地指标建房,未分户居住或分户居住不足5年的; (五)已婚夫妇离异时间不满2年的。

2017年厦门廉租房申请流程条件及所需材料

2017年厦门廉租房申请流程条件及所需材料(简) 厦门廉租房申请流程条件 申请流程 1、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2、经过初审、公示、复核程序确定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3、进入选房环节(由于现阶段廉租房源的数量不足可能需要按实际困难程度顺序选房。) 4、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公布配租结果。 5、签约、入住。 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居民入住了廉住房后需要注意事项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如果申请人为非户主,还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017年厦门廉租房申请流程条件及所需材料(详)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整理的《2017年厦门公租房申请条件,公租房申请流程及时间》。 2017年厦门公租房申请条件 厦门公租房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 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

厦门网上工商审批平台

厦门网上工商审批平台 (WSSP) 用户指南

目录 1概述 (1) 2办事流程 (1) 3用户注册 (2) 3.1注册 (2) 3.2用户信息修改 (4) 3.3密码取回 (5) 4系统登录 (6) 4.1注册用户登录 (6) 4.2特殊通道 (6) 5申请首页 (7) 6年检申请 (8) 6.1内资年检申请 (10) 6.1.1申请 (10) 6.1.2查看/修改/打印 (14) 6.1.3删除 (17) 6.2外资年检申请 (18) 6.2.1申请 (18) 6.2.2查看/修改/打印 (22) 6.2.3删除 (23) 6.3会计师事务所上传审计报告 (23) 6.3.1会计师事务所绑定 (23) 6.3.2上传审计报告 (25)

1概述 新版网上工商审批包含如下子系统: ●网上名称申请 ●网上设立申请 ●网上变更备案申请 ●网上年检申请 ●网上注销申请 ●网上合同申请 ●网上商标申请 ●网上广告申请 ●展销会备案申请 以下主要以网上年检为例介绍网上工商审批的使用。2办事流程 网上工商的办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3用户注册 3.1 注册 功能描述 新版网上审批所有业务采用统一用户登录方式。要办理业务之前必须先注册一个用户账号。注:一个注册用户登录后可以办理各项业务及多家企业的相关业务 操作说明 1、点击首页上的“注册”

2、填写注册信息 其中底色为黄色的输入框表示必录项。 在这里请正确填写您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请填写手机号码),这两项信息将用于账号、密码取回,请务必如实填写。 建议您填写并记住“密码提示问题”和“答案”,这两项信息也可用于账号、密码取回。 如果您是会计师事务所用户,为了使您能为其他企业上传审计报告,建议您在注册时将“是否绑定会计师事务所”选为“绑定”,并填写相关信息: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请勿填写此栏 轮候号NO: 申请时间年月日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 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社区区街道居委会户籍所在地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实际居住地社区区街道居委会实际居住地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住宅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邮编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特别告知 申请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时候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瞒报、故意隐瞒的情形,将被取消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收回所购房源,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且全体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未成年子女除外)如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申请,将可能导致申请家庭购房资格的丧失。 表格请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工整填写,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划去。填写不下的,可另附纸。 所附资料系复印件的应经申请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请使用A4纸。 未按要求填写、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将对购房资格的取得造成影响。 除非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将默认以申请人的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产权。

承诺书 本人以申请人的名义并代表共同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成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均已同意参与申请保障性商品房,将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所填报及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瞒报或故意隐瞒等行为,将接受相应的惩处。 二、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承诺将积极配合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查部门的核查,并同意其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比较及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同意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社会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资料。 三、本人及参加申请的全体家庭成员同意将所填报的内容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成年家庭成员除外)如不同意参与申请并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同意或放弃申请申明的,将有可能导致申请人申请资格的丧失。 五、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并符合下列条件,或愿遵照下列条件执行: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两人具有厦门户籍,且其中至少一人取得厦门户籍满3年。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房产,申请前5年内无任何房产转让行为,未购买过房改房、统建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 3、单身申请人已满35周岁。 4、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共同参加申请。 5、申请人与其他申请家庭成员的关系为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或其他属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6、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都不是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 市国土房产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是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保障性租赁房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物价、公安、税务、侨务、工商、金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保障性租赁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保障性租赁房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并实行房源收储制度。 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筹集房源的资金来源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和社会捐赠等。 市国土房产局根据社会需求编制保障性租赁房需求规划和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申请和配租 第六条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 (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工商局-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类型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d4831647.html,)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来源:省工商局网站办事指南)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报告表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 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社区区街道居委会户籍所在地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实际居住地社区区街道居委会实际居住地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住宅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邮编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特别告知 申请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时候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瞒报、故意隐瞒的情形,将被取消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收回所购房源,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且全体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未成年子女除外)如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申请,将可能导致申请家庭购房资格的丧失。 表格请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工整填写,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划去。填写不下的,可另附纸。 所附资料系复印件的应经申请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请使用A4纸。 未按要求填写、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将对购房资格的取得造成影响。 除非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将默认以申请人的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产权。

承诺书 本人以申请人的名义并代表共同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成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均已同意参与申请保障性商品房,将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所填报及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瞒报或故意隐瞒等行为,将接受相应的惩处。 二、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承诺将积极配合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查部门的核查,并同意其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比较及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同意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社会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资料。 三、本人及参加申请的全体家庭成员同意将所填报的内容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成年家庭成员除外)如不同意参与申请并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同意或放弃申请申明的,将有可能导致申请人申请资格的丧失。 五、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并符合下列条件,或愿遵照下列条件执行: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两人具有厦门户籍,且其中至少一人取得厦门户籍满3年。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房产,申请前5年内无任何房产转让行为,未购买过房改房、统建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 3、单身申请人已满35周岁。 4、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共同参加申请。 5、申请人与其他申请家庭成员的关系为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或其他属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6、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都不是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通过投靠子女取得厦门户籍的。

2020年厦门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选房操作办法

厦门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选房操作办法

厦门市第一批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 (二房型) 选房手册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制 二○一○年三月 厦门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选房操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选房配租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分配机制,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及相关管理办法和房源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的选房工作。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选房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选房、配租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批次房源、租金、选房轮候号码及每个轮候号码的选房时间、选房地点等信息提前在市保障性住房网()、市机关事务管理信息网()以及市国土房产管理信息网()上公布情况,方便选房人选房。 第五条申请人代表共同申请人选房,申请人不能到场的,共同申请人可进行选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本人都不能到场选房的,可委托他人

选房,受托人应在选房时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和书面委托书(原件、复印件或传真件)。选房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选房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身份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选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申请人户口簿;委托选房的,另加书面委托书(原件、复印件或传真件); (二)选房通知书; 第七条选房人必须在已公布的选房日期当日完成选房,每个申请户只有一次选房机会。选房人每次选房时限为5分钟,选房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选定房号的,即视为拒绝选房,选房人应撤离选房工作台,保证选房进度。轮候号码被叫号三次未响应的,直接叫下一号选房。 第八条选房人按时到场选房的,按照同房型中轮候号码先后顺序进行;选房人迟到的,按先来先选、后来后选的次序选房。 第九条单身申请人的备选房源目前为三房型,需两人合租一套,每套住房分为A、B两个承租区,未分区部分由承租人共同使用,租金由承租人各自承担。单身申请人可自愿进行组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机关事务管理局登记确认,自愿组合合租者优先安排选房,按组合中较靠前的轮候号码先后顺序选房。 第十条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自愿组合合租登记确认的申请人,按轮候号码顺序自行选择住房的承租区,原则上是两个同性别申请人合租一套。 第十一条选房时应签订《选房确认书》,《选房确认书》一经签订不

厦门社会保障性住房案例分析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社会保障案例分析 学院(系):商学院 专业:人力资源 姓名:郑雯 学号:1506140134

1、研究背景 通过对厦门林某骗租骗购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案例的研究分析,了解到厦门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中信息不对称、退出机制不严厉这两方面的不足造成了居民骗租骗购行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具体案例:厦门人林某由一套保障房被出租近两年,经附近住户举报,引起了市建设局领导的高度重视。被查出该保障房的房主有两套保障房,一套是公务人员租赁房,2008年前申请;一套是公务人员保障性商品房,2014年申请。依据此前的《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2008年7月15日前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可以重新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但是,在购买了保障性商品房后,林某并没有及时退回原有的租赁房。同时,在对林某进行信息审核时,发现林某隐瞒谎报相关家庭情况,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来确保自己名下无房以具备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涉嫌骗购骗租保障房。在建设部门要求其将退还两套保障性住房并对其骗租骗购行为进行处理,市建设局已经启动执法程序,将发出相关整改通知书。 2、案例分析: 1、信息不对称造成居民骗租骗购行为 家庭收入水平是衡量居民是否具有保障性住房资格的重要指标之一,在我国,要确定标准,衡量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并不容易。这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以人们的收入不仅可以通过工资获得,还可以通过经营、资产、技术以及提供信息等多种方式获得额外收入。但是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所以会增加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的难度。第二方面,家庭收入是会不断发生变化的,而且我国的住房信息以及个人信用制度还不太成熟,所以说对于申报对象是否具有房产的调查也会有困难。这就导致了许多人为了达到保障标准,会想方设法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来确保自己名下无房以具备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等其他骗购行为。 就本案例而言,就是因为厦门政府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在对住房进行轮候配租以及配售的过程中,无法深入了解申请者的实际情

工商局各项变更的流程

一、变更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 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见说明2)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变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 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新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4)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住所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 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原件(见说明5)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在本表内填写)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 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 四、变更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 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见说明3)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

厦门市工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工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 摘要: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经发局市工商局 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厦门监管局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担保机构经营行为,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部委令2010年第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厦府办〔2010〕176号)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票据、贸易、项目、信用证等融资时,因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应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分支机构的相关担保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厦门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监管会由市经发局、市工商局、厦门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等成员单位组成。监管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承担监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经发局具体负责受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申请等工作。 市工商局依法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管理。 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牵头组织对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并将信用评级结果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审核的参考依据。 厦门银监局按照银监会派出机构的职责和授权,做好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厦门市担保典当行业协会受市经发局委托,具体承担融资性担保统计和其数据汇总分析工作,组织开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2020)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 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社区:区街道居委会户籍所在地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实际居住地社区:区街道居委会实际居住地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住宅电话:单位电话: 移动电话:实际居住地邮编: (本表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画去。)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

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及申请须知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且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就学、服兵役期间仍视同拥有本市户籍。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户籍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本市户籍时间。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且符合进厦安置条件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但不计算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其他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配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拥有本市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工商局变更模板(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 号或注册号 住所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设立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注册资本万元公司类型 设立方式(股份 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年□长期申请执照副本数量个 股东 (发起人) 名称或姓名证照号码备注

股东 (发起人) □变更 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拟变更内容 □备案 名称注册号 增设分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日期 成员 清算组 负责人联系电话 其他□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 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 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股东(发起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 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发起人)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可以参照“设立栏”之“股东(发起人)”格式附表填写原登记及拟变更内容。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 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办理变更登 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 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 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10、“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 定填写。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 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

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 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是什么?作为海滨城市,厦门高生活节奏让年轻人购房压力升高,保障房是缓释压力的便民措施,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故此受到关注。据悉,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已经于2008年开始公布实施。以下为您做出详解。 厦门保障房分为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三种类型。以下针对各种类型的申请条件为您做出详细介绍。 一. 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 低中收入家庭申请申请保障性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2)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根据2006年我市公布的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为:3人及其以下户不高于5万元、4-5人户不高于6万元、5人以上户不高于7万元); (3)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即 3人及其以下户家庭资产在20万元以下、4-5人户家庭资产在24万元以下、5人户以上家庭资产在28万元以下。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4)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5)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单身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的,可独立申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1)申请之日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未退还的。 所需申请材料

工商登记和变更流程

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分为内资和外资 一、内资 内资分为设立、变更和注销三种 1、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A、申请公司名称; B、股东:1个以上(含1个)50个以下; C、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D、章程; E、符合要求的住所:房屋用途为商用或者办公用,商住两用、住宅不可以使用; F、如有前置审批项目需先取得前置审批许可后再注册,后置审批项目需要取得营业执照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A、申请公司名称;

B、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C、出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D、有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E、章程;公司章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F、符合要求的住所:房屋用途为商用或者办公用,商住两用、住宅不可以使用; G、如有前置审批项目需先取得前置审批许可后再注册,后置审批项目需要取得营业执照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A、申请公司名称; B、股东:2个以上(含2个)200个(含200个)以下;2个以上(含2个)200个(含200个)以下的发起人中需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C、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D、有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