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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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股票期权适当性考试题库-------- -------- ----- 国际期货权管理部1以下陈述不正确的是(C)A.期权买方的最大亏损是有限的B.期权买方需要支付权利金C.期权卖方可以选择行权D.期权卖方的最大收益是权利金2在期权交易时,期权的(A)享有权利,而期权的()则必须履行义务;与此相对应,期权的()要得到权利金;期权的()付出权利金A.买方;卖方;卖方;买方B.买方;卖方;买方;卖方C.卖方;买方;买方;卖方D.卖方;买方;卖方;买方;3期权买方可以在期权到期前任一交易日或到期日行权的期权是(A)A.美式期权B.欧式期权C.认购期权D.认沽期权4期权的履约价格又称(B)A.权利金B.行权价格C.标的价格D.结算价5以下哪种情况下,期权合约单位无需作相应调整(C)A.当标的证券发生权益分配B.当标的证券发生公积金转增股本C.当标的证券发生价格剧烈波动D.当标的证券发生配股6上交所期权市场每个交易日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为(B)A.14:56-15:00B.14:57-15:00C.14:55-15:00D.14:58-15:007上交所断路器制度规定,盘中(最新成交价格)相对参考价格涨跌幅度达到(D),暂停连续竞价,进入一段时间的集合竞价交易A.30%B.20%C.0.005元D.max{50%×参考价格,5*合约最小报价单位}8行权价格高于标的市场价格的认沽期权是(D)A.超值期权B.虚值期权C.平值期权D.实值期权9以下关于期权与权证的说法,正确的是(D)A.履约担保不同B.权证的投资者可以作卖方C.权证的投资者需要保证金D.都是标准化产品10以下关于期权与期货盈亏的说法,错误的是(B)A.期权的卖方收益是有限的B.期权的买方亏损是无限的C.期货的买方收益是无限的D.期货的卖方亏损是无限的11假设乙股票的当前价格为23元,那么行权价为25元的认购期权的内在价值为(C)A.2B.-2C.0D.481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标的股票波动率下降,认沽期权的权利金会(A)A.下跌B.上涨C.不变D.不确定13备兑开仓更适合预期股票价格(B )或者小幅上涨的投资者A.大幅上涨B.基本保持不变C.大幅下跌D.大涨大跌14通过备兑开仓指令可以(D)A.减少认购期权备兑持仓B.增加认沽期权备兑持仓C.减少认沽期权备兑持仓D.增加认购期权备兑持仓15如果投资者预计合约调整后备兑证券数量不足,在合约调整当日应当(C )A.买入认购期权B.卖出认沽期权C.补足证券或自行平仓D.无须进行任何操作16小张持有5000股甲股票,希望为其进行保险,应该如何操作(甲股票期权合约单位为1000)(A )A.买入5张认沽期权B.买入5张认购期权C.买入1张认沽期权D.买入1张认购期权17一级投资者进行保险策略的开仓要求是(B )A.持有足额的认购期权B.持有足额的标的证券C.持有足额的认沽期权D.没有要求18规定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某一标的所有合约的权利仓持仓最大数量和总持仓最大数量的制度是(A )A.限仓制度B.限购制度C.限开仓制度D.强行平仓制度19投资者持有10000股甲股票,买入成本为每股30元,该投资者以每股0.4元卖出了行权价格为32元的10张甲股票认购期权(合约单位为1000股),收取权利金共4000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上海市2015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上海市2015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目录投资者须知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第一章声明与承诺第二章开户第三章交易委托第四章结算第五章行权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八章免责条款与争议解决第九章其他事项合同附件一开户申请表合同附件二佣金收取标准合同附件三股票期权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投资者须知一、投资者需具备的开户条件投资者应是具备从事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申请开户时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投资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

投资者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投资者须保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投资者本人现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

法人、特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投资者开户的,应当委托代理人现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

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应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三、投资者需知晓的事项(一)知晓期权交易风险投资者应知晓从事期权交易具有风险。

投资者应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做出客观判断,应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

(二)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不得做获利保证投资者应知晓期权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权经营机构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投资者应知晓期权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投资者也不得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权交易。

全权委托指期权经营机构代投资者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投资者本人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投资者代理人是基于投资者的授权,代理投资者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投资者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投资者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投资者负责,投资者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主做市商评价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主做市商评价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主做市商评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上证公告〔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上证公告〔2024〕33号关于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主做市商评价的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50ETF期权主做市商在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的评价情况如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价结果为AA;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通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的评价结果为A。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深300ETF期权主做市商在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的评价情况如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价结果为AA;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达新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的评价结果为A。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按照《期权结算规则》的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中国结算委托结算银行直接扣款(第四十七条)、结算参与人提前申报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及提交其他交收担保品(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组合策略维持保证金收取(第四十二条)、结算参与人利用自营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证券形式交纳保证金(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暂不实施,中国结算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权结算业务包括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是指本公司根据本规则对期权日常交易和行权进行清算,并完成期权合约记录、资金收付、合约标的划转的行为。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具有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投资者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结算银行申请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有关事项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公司对经营机构和参与期权结算业务活动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5〕22号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的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申请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二月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持仓限额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期权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守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持仓限额的各项规定。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因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经纪以及做市业务等需要,对单个合约品种申请提高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以及单日买入开仓限额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因套期保值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对单个合约品种向本所申请提高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以及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一)现货多头套期保值:申请人最近1个月日均持有合约标的数量对应的合约数量(按每日日终计算)大于该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二)现货空头套期保值:申请人最近1个月日均合约标的融券余额对应的合约数量(按每日日终计算)大于该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三)期权合约之间套期保值:申请人最近1个月日均持有的权利仓数量(按每日日终计算)大于该合约品种权利仓限额的90%,且申请人最近1个月日均非备兑义务仓数量(按每日日终计算)大于该合约品种权利仓限额的90%。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做市商,因做市业务需要,可以对单个合约品种向本所申请提高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以及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一)最近3个月未被本所采取过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二)最近3个月做市评级结果均在C以上(不含C);(三)最近1个月对单个合约品种在盘中的总持仓量达到或超过其对该合约品种总持仓限额80%的情形出现5次及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指南等有关“席位”用语变更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指南等有关“席位”用语变更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指南等有关“席位”用语变更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指南等有关“席位”用语变更的通知各结算参与人、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7 年5 月8 日起实施,根据该《实施细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已承担原席位的所有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

据此,我公司对已发布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指南等进行了疏理,对其中有关席位的用语按照《“席位”用语修订对照明细表》统一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席位”用语修订对照明细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附件:“席位”用语修订对照明细表修订前备注指定交易席位指定交易单元主席位债券结算单元用于表述交易联通首席位时除外债券结算主席位债券结算单元债券清算主席位债券结算单元债券结算子席位交易单元国债回购结算主席位债券结算单元专用结算单元结算单元用于表述虚拟清算席位时修订为“专用结算单元”;用于表述清算席位时修订为“结算单元”证券集中交收席位证券集中交收结算单元证券待清偿席位证券待清偿结算单元交收违约席位交收违约结算单元09 清算专用席位09 专用结算单元09***席位09 专用结算单元我公司专用席位我公司专用09 结算单元法人清算专用席位法人专用结算单元指定结算席位专用结算单元清算用虚拟席位专用结算单元席位资金结算明细表结算单元资金结算明细表按席位达成的回购老回购席位质押式融资回购老回购席位式回购老回购按席位托管登记在结算参与人名下的***、非登记在证券账户中的***席位号专用结算单元号债券结算单元号交易单元号用于表述虚拟清算席位号时修订为“专用结算单元号”;用于表述清算席位号时修订为“结算单元号”;其余表述交易席位号的修订为“交易单元号”除以上特别修订外,其余“席位”及包含“席位”的用语一律将“席位”修订为“交易单元”——结束——。

中国结算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答记者问

中国结算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答记者问

中国结算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答记者问发布时间:2015-01-09近日,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相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1、问:《规则》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答:《规则》作为中国结算对股票期权结算业务进行规范的主要规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期权结算业务的基本模式和要求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规则》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

对制定依据、结算业务范围、规则适用主体及中国结算在股票期权业务中的自律管理职责进行规定。

(2)结算参与人期权业务资格管理。

对结算参与人期权业务资格管理以及委托结算等进行规定。

(3)账户管理。

包括保证金账户及衍生品合约账户的管理。

(4)期权结算及违约处理。

包括期权结算的一般规定、保证金制度、日常交易结算及违约处理、行权结算及违约处理。

(5)风险控制。

包括风险控制的一般规定、结算担保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

(6)附则。

对收费标准、期权合约的司法执行、暂不实施的内容、解释主体及生效日期等进行规定。

2、问:《规则》与12月初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哪些差异?答:与12月初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则》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1)将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管理与现货市场结算参与人管理制度进行衔接,对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管理等相关内容做出调整。

具体办理程序与管理要求等中国结算将另行制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管理指引》。

(2)删减有关结算银行管理相关内容,由中国结算另行制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期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予以规范。

(3)在衍生品合约账户管理中增加关于经营机构应当委托中国结算根据期权交易成交结果和交收结果等记录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及其变动情况,确认期权合约持有人持有合约的事实的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05.24•【文号】上证会字[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通知(上证会字[2013]55号)各相关会员、结算参与机构: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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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风控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期权经营机构按照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组合策略(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证券保证金(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暂不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试点的风险管理,保障期权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及其他主体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市场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经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交纳。

第五条保证金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级收取:(一)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二)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

结算参与人应当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

第六条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结算参与人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委托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结算参与人向其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第七条保证金包括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分为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

开仓保证金是指上交所对每笔卖出开仓申报实时计算并对有效卖出开仓申报实时扣减的保证金日间额度。

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期权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且未被占用的保证金;维持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保证金账户,用于担保合约履行且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第八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与客户、结算参与人应当与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签署协议,就保证金交纳、管理以及违约处置等事宜作出约定。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客户、结算参与人应当对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的保证金占用情况进行前端检查和控制;出现保证金余额不足情形的,应当要求及时予以补足。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对结算准备金最低标准、开仓保证金计算标准、维持保证金收取标准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一)期权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二)期权市场风险出现明显变化;(三)期权市场总体情况出现明显变化;(四)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况;(五)上交所、中国结算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结算参与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结算风险的,中国结算可以限制其保证金划出。

第二节保证金标准第十一条中国结算每个交易日日终向上交所提供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数据,并在盘中实时提供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出入数据,上交所据此计算结算参与人保证金日间余额。

上交所根据结算参与人当日盘中有效申报的具体类型和成交情况,分别实时增加或者扣减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当日进行的备兑开仓收取的权利金不计入结算参与人当日保证金日间余额),并对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的卖出开仓和买入开仓申报进行核查。

上交所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保证金日间余额,仅用于进行结算参与人卖出开仓与买入开仓申报的核查,不作为当日收盘后的资金清算依据。

第十二条结算参与人进行卖出开仓的,上交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仓保证金计算公式,计算其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

结算参与人保证金日间余额少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该卖出开仓申报无效。

结算参与人保证金日间余额等于或者高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该卖出开仓申报有效,上交所在其保证金日间余额中扣减相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

结算参与人进行买入开仓时,其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以下简称“资金保证金”)日间余额少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无效。

资金保证金日间余额等于或者高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有效,上交所在其保证金日间余额中扣减相应的权利金额度。

第十三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客户卖出开仓申报计算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并根据客户保证金余额情况,对其卖出开仓申报进行前端控制。

期权经营机构接受客户卖出开仓委托时,应当在客户保证金余额中扣减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

客户保证金余额小于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开仓委托。

期权经营机构还应当根据客户保证金余额、合约持仓数量等情况,对客户的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和卖出平仓委托进行前端控制,对客户保证金、持仓数量不足的委托应当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合约的开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一)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 Max(21%×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单位。

(二)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Min{合约前结算价+Max(19%×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本办法中的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0)。

第十五条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合约的开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一)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单位。

(二)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Min[合约前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第十六条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应当达到中国结算的要求。

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结算参与人以自有资金交纳。

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小于零,或者开盘时结算准备金大于零但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不得进行买入开仓、卖出开仓。

第十七条每个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按上交所公布的合约结算价格计算并收取结算参与人应当交纳的维持保证金。

合约结算价格计算方式由上交所及中国结算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一)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结算价+Max(21%×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合约标的收盘价)]×合约单位。

(二)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Min[合约结算价 +Max(19%×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第十九条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一)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收盘价)]×合约单位。

(二)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Min[合约结算价 +Max(12%×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第二十条根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维持保证金和开仓保证金,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节备兑开仓第二十一条投资者进行认购期权备兑开仓的,应当通过备兑锁定指令提交足额合约标的作为备兑备用证券。

上交所收到该指令后,对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进行日间锁定。

对前款规定的认购期权备兑开仓,中国结算于当日日终通过与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对合约标的进行交割锁定,不再向进行备兑开仓的投资者对应的结算参与人收取维持保证金。

备兑证券数量不足的,中国结算可以按照不足部分对应的期权合约数量锁定结算参与人保证金账户内相应保证金。

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次一交易日11:30前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对该备兑开仓期权合约自行平仓。

第二十二条备兑证券除权、除息当日日终,中国结算按上交所调整后的合约单位对相应备兑证券进行交割锁定。

对备兑证券锁定不足部分,中国结算可以冻结相应保证金;冻结后仍不足的,可以冻结、扣划除权、除息合约标的现货市场应收红利等权益,用于完成结算参与人相应的期权结算义务。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其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备兑开仓合约的,相应备兑证券将被用于当日的行权交割,由此造成的备兑证券不足部分,应于次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补足。

第四节组合策略第二十四条以持有的相关合约(以下简称“成分合约”)构建组合策略的,按照组合策略对应的标准收取保证金。

上交所、中国结算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和调整组合策略的类型及对应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事宜由上交所、中国结算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可以根据上交所、中国结算公布的组合策略类型,将若干成分合约组合为一个特定类型的组合策略持仓。

上交所对构建组合策略申报进行校验,对符合规定的申报进行确认,实时锁定相应成分合约的持仓,在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生成相应的组合策略持仓,并实时增加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

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相应合约品种的持仓数量不足,或者构建的组合策略类型不符合规定的,所提构建组合策略申报无效。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可以对其持有的组合策略持仓提出解除组合策略指令。

上交所对解除组合策略申报进行校验,对符合规定的申报进行确认,实时减少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相应的组合策略持仓,并对相应成分合约的持仓解除锁定,实时扣减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

结算参与人保证金不足,或者解除的组合策略类型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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