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业务人员招聘

销售业务人员招聘
销售业务人员招聘

销售业务人员招聘

一、销售人员招聘流程方案

通过DM报纸、熟人介绍等方式招聘。

能吃苦耐劳、口齿清晰,听从指挥。

交身份证、最高学历证复印件及照片一张。

详细登记现住址及联系方式。

1、招聘渠道采取网上招聘(网上发布信息)及DM报纸。

2、简历的筛选

重点注重以下几点:(1)专业与学历:市场营销、机电类,大专等;(2)工作经验:是否做过业务,业务模式怎样等;(3)发展潜力:简历上、学历上、经历上等。

3、初试

(1)面谈:形象气质、语言表达、工作态度、阅历和模式、求职动机、发展潜力等;

(2)笔试:心理承受能力测试,交际能力测试。

4、复式

工作阅历、经验、模式;发展潜力、心态;薪酬等。

5、最终复式

再次进行深度沟通,求职意愿、薪酬、综合素质等。

一项否决制:形象气质;语言表达;工作阅历与心态;发展潜力;心理承受力与交际能力;求职心态;薪酬契合等。

二、培训

1、讲解公司销售模式、公司及背景

2、讲解销售技巧

3、老业务员带新业务员3天

4、上班后公司要给业务员提供:

①销售文件:价格表、公司相关介绍、宣传页等②终端日报表、笔③名片

三、日常管理

1、出勤:每周工作七天,轮休假日制。

2、每天早晨参加晨会,晨会由主管或经理主持。内容是:

汇报昨天工作情况包括昨天去的什么区域;洽谈成功了几家;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今天的工作安排:今天打算去什么地方;预计会成功几家?

3、9:30或10:00准时外出:

①分区销售不得越界②统一价格不得抬高或降低③出发前检查宣传资料及相关物品是否齐备。

4、参加每日例会和每月工作总结。总结前一段时间的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工作问题和工作建议,改进工作。

四、工作任务

1、按照规定完成分管区域内每月安排的销售任务;

2、高质量地做好客户开发及维护工作:

①做好所分区域的客户开发速度数量及日常的客户维护工作;

②做好所分区域内的日常拜访工作。做到每周增加拜访频率;

4、做好日常基础工作,包括工作报表;

5、解决消费者的投诉问题及客户的意见;

6、及时通过客户或其它途径了解客户市场的情况,特别是一些竞争型同行的动向,并提出相关建议;

7、参与公司各项业务及相关的宣传活动。

五、考核办法

(一) 销售任务:占70%

销售任务待定

(二) 纪律及管理配合度:占30%

1. 出勤

2. 是否遵守本公司营业管理办法

3. 收款绩效

4. 开拓客户数量

5. 既有客户的升级幅度

6. 对主管交付的任务,例如市场资料收集等,是否尽心尽力完成。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 标签:视同销售,账务,税务] 火焰回答:3 人气:3 解决时间:2009-10-28 22:09 检举 满意答案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该企业如果作了以上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46.8元(117×0.4)。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

---------------------------------------------------------------------------------------------------------------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 财会字[1997]2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 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直接记入相关科目。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缴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同理,由于所得税仅对全年利润经纳税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征收,并且实行按年计征,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无需对视同销售业务计算所得税。况且,企业所得税除33%的法定税率外,还有两档优惠税率存在(即18%、27%),在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时候,很难确定其适用税率。同时,正确计算在建工程应承担的税费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的计价,从而影响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损益核算。由此可见,对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应区别情况对待,既不能直接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能对该笔业务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33%计算所得税。 按照财务核算的配比原则,如果当期存在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就应该在当期损益和在建工程两者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如何确定在建工程应负担的税费,将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征,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因此,只能在月末调整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样的道理,由于企业所得税只有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因此,在建工程应负担的所得税只能在年终进行调整。 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但对所得税的调整不宜采用上述方法。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全年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的计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很有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不宜将所得额作为“同口径”进行比例分摊。采用其他指标亦不可行。笔者认为,可以对该笔业务实现的所得额先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出未来预计应缴的所得税,暂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待年终再行调整。 现结合视同销售业务的特点,对照财会字[1997]26号文件及有关税法规定,举例说明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税费的账务处理。

业务人员销售提成奖励办法(完整)

业务人员销售提成奖励办法 第一条业务人员:包括大区经理、大区销售经理、大区外埠经理、办事处主任、业务员。 第二条考评主体: 大区经理:以全大区为考评主体,对其进行考评、计算奖金。 大区销售经理:以大区内该职位所辖的区域(大区所在地)为考评主体,对其进行考评、计算奖金。 大区外埠经理:以大区内该职位所辖的区域(大区外埠)为考评主体,对其进行考评、计算奖金。 办事处主任:以办事处为考评主体,对其进行考评、计算奖金。 业务员:以个人为考评主体,对其进行考评、计算奖金。 第三条工资总额:各考评主体业务人员(标准配置,不含财会人员、销售助理、销售内勤、仓管员、理货员、促销员)的基本工资总额。基本工资不含业务人员的交通补贴、通迅补贴、出差补贴等。 第四条销售业绩:考评期间发出商品(减去当期退货的净额)与回款的加权平均数。其中:发出商品的权重为0.4,回款的权重为0.6。 举例1:某绩效主体当期发出商品700,000元,退货80,000元,回款500,000元。销售业绩计算如下: 销售业绩=(发出商品-退货)×0.4+回款×0.6

=(700,000-80,000)×0.4+500,000×0.6 =548,000元 第五条销售收入折算:各考评主体全年的销售毛利率必须达到(或超过)12%。如果销售毛利率达到(或超过)12%,集团按100%计算考评主体的销售收入;如果销售毛利率达不到12%,集团按实际毛利折算考评主体的销售收入。销售毛利率计算、销售收入折算公式如下:销售毛利率=[1-到岸价÷供货价]×100% 注:供货价含税后账扣,不含促销打折。 销售收入=[(发出商品-退货)×0.4+回款×0.6]×[(考评主体的实际毛利率+18%)÷30%] 第六条集团促销:不包括在《购销合同》条款内,且由集团安排的促销活动所发生的“打折差价”由集团承担,计入供货价。 第七条考评基数:集团以各大区的工资总额除以相应比率核定各大区经理的考评基数;各大区应对大区经理的考评基数进行分解,确定大区销售经理、大区外埠经理、办事处主任的考评基数,报集团营销部批准;各大区所在地、大区外埠、办事处应对大区销售经理、大区外埠经理、办事处主任的考评基数进行分解,确定业务员的考评基数,报大区经理、集团营销部批准。 第八条考评奖励:实际销售收入达不到考评基数的考评主体,集团不奖励相应的业务人员。实际销售收入超过考评基数的考评主体,集团按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 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行为后,会计上对此一般不作为销售来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却规定为视同销售,并要求计算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一种涉税业务。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陆续颁布与实施,一些人会认为,会计和税法在视同销售项目上已经基本趋同,其实不然,现本文主要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案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如上表八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其中(1)至(3)很容易理解,存在异议很小。(4)- (8)在企业实务操作中不少会计工作者对这块的会计处理颇感困惑,下面就针对这五项进行举例说明。 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在企业实际经营中,经常发生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这是一种内部流转关系,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现金流量,

因此,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由于自产自用的产品包含着购进货物或原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金,通过加工环节又形成了增值,因此,对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处理,虽然不计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但应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金。对于购进货物用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原来借记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冲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同样,正是基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例]A企业将自产的商品10件用于本企车间的改建工程,该商品售价为200元/件。 按商品单位生产成本16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940 贷:库存商品 1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及非货币资产交换 根据《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帐,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应当按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即按照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的不被视同销售,也只能按成本予以转账。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其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投资,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购买货物按购入时的价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两种情况下,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均将该类货物的投资视同销售而相应地要确认销项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A企业10月份将购入的原材料一批对外投资,其账面成本10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17 贷:原材料1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若上述对外投资不是外购原材料,而是A企业生产的甲产品,投出的甲产品成本100 万元,市场售价150万元。则会计分录如下: 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1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投出甲产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产成品——甲产品100

几种销售提成激励方案的比较

几种销售提成激励方案的比较 如何设计销售提成方案、使之更有效地激励销售人员是薪酬体系方案设计的主要难点之一。本文将项目小组针对企业提出的几种方案进行归纳总结,并对每种方案的优缺点进行简单分析。 在刚刚结束的管理咨询项目中,笔者参与了客户薪酬体系方案的设计,发现在薪酬结构设计的过程中,如何设计销售提成方案,使之更有效地激励销售人员是薪酬体系方案设计的主要难点之一。本文将项目小组针对该企业提出的几种方案进行归纳总结,对每种方案的优缺点进行简单分析,以期能为其它企业设计销售激励方案提供借鉴。 该企业现行的销售提成激励方案与相关情况在该企业现有的薪酬制度中,销售人员根据完成的销售额按照固定的比例拿到销售提成。具体提成比例每年由公司高管讨论确定,并与销售人员签订协议。 该企业属于较为传统的制造业,行业竞争不是非常激烈,且该企业是国内同行的老大,因此在销售方面面临的困难较小。销售的客户既有经销商,也有产品的直接使用者。该企业的销售实行分区域管理,每一区域由一位区域经理负责,因此销售人员少,流动率低,总收入高,总收入中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销售提成。 在为该企业设计的薪酬体系中,销售人员的总收入将由原来的“固定工资+销售提成”重新切分为“固定岗位工资+绩效工资+销售提成”,因此在新的薪酬体系中,“销售提成”占销售人员总收入的比例将要有所下降。为了能使有限的奖金对销售人员

产生足够的、有效的激励作用,我们项目小组提出了几种不同的方案,并对之进行了讨论,但是仍未找到一种非常满意的方案。 几种销售提成激励方案的比较 销售提成激励方案一:完成目标后提成比例增大。在完成的销售额没有超过目标值时,实际完成销售额的a%为销售人员可拿到的提成。当完成的销售额超过目标值时,超过的部分按比例b%计提,其中b值大于a值。 此方案是该企业曾经采用过的方法,其优点在于能够鼓励销售人员卖出尽可能多的产品,实现尽可能大的销售额。对于提成总奖金过大的风险,该企业的做法是设置每位销售人员的销售提成上限,对销售提成进行封顶。 此方案最大的缺点在于目标值的确定问题。该企业不再采用此种方案,主要的原因就是在每年年初制定销售目标时,销售人员都会与总经理发生激烈的争论。原因很简单,因为在实际完成销售额相同的情况下,目标值订得越低,销售人员能够拿到的提成越多。因此尽管对于一个正常下较容易实现的目标值,销售人员也会找出各种各样无法完成的理由,进而要求降低销售目标值。在这种情况下,总经理只能通过强迫的方式将目标值往下压给销售人员,而这往往使得总经理与销售人员之间很不愉快,而总经理对各个销售区域的具体情况也并不是完全了解,因此制定的销售目标值也是不完全合理的。 鉴于此,该方案被否决。 销售提成激励方案二:提成比例保持不变。无论销售人员制定的目标值如何,其销售提成均按照实际完成销售额的a%计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情况汇总【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情况汇总【2017至2018最 新会计实务】 一、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在收入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有会计上的标准。 比如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提供劳务的话,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收回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建造合同》准则中,对建筑施工企业也规定了类似的按照完工进度计算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角度来说,只有某一项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问题,而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视同销售是税法中用到的一个词。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在增值税条例和所得税法规中,都规定了视同销售的行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不属于销售行为,但是要视同销售交税。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应该确认收入,有些视同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不应该确认收入。本文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为例进行对比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业务差异分析

视同销售业务差异分析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确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明确的视同销售行为有: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包括配购股票),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同一县(市)以外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6)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的货物; (7)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并返还的包装物押金; (8)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换出资产;

(9)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债务重组方式之一);(10)在建工程试营业销售的商品。 注意: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下列行为会计上应作销售收入处理:(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以买断方式销售代销的货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以旧换新(会计上不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处理);(5)还本销售。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与奖励等方面。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1)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2)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3)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时,在转让股权时视同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征税;

销售提成奖励制度

大田运输人事发[2009]04号 物流配送系统全员销售提成奖励制度 为打造大田物流公路运输网络,加大标准零担产品的市场开发力度,激励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特制定以下全员销售奖励方案。 一、适用范围 全员销售奖励制度适用于:各分公司除总经理、营业站经理外的所有员工;各大区除区域总监、副总监外的所有员工;集团除部门总监外的所有员工; 专职销售员指:分公司营业站销售人员与项目拓展人员。 二、奖励原则 1、现有A类、B类产品参加此次销售奖励,C类、D类产品不在提成奖励之内; 2、提成奖励以站到站服务收入(即运费)为计算依据,其他附加产品收入不算在内; 3、专职销售人员须每月完成A、B类(8折以上)2万的销售收入业绩后方可计提提成奖励 (即从1元起算,并非从20001起计),如不能完成规定的2万销售收入则没有提成; 4、提成奖励期为一个合同期; 5、提成奖励按客户回款进行发放; 6、全部提成奖金从收入所属营业站点分成后的所得利润中支付。 三、提成比例 四、处罚原则 1、超期账款处罚: 1)超期应收账款解释: 月结客户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回款的金额视为超期; 现结客户回款期限为5天;如果凭签单结算的客户,应在签单返回到始发营业站之日起5天内回款,否则视为超期应收账款; 2、处罚办法:当应收账款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将对应计提的提成奖励将不予发放。 月结方式:超出付款期30天以上,或超出付款期未满30天但超期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现结方式:账龄达到30天以上的全部应收账款。

五、提成审批与发放流程

物流配送市场部、人事行政部 2009 年3月 6 日 发放范围:运输公司各部门;各区域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人事行政负责人 抄送范围:系统副总裁、部门总监和高级经理以上管理人员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新旧增值税法的对比 《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并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XX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其中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新旧增值税法对比,虽然在条文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结合其他法规,“”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大了的对象。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的X围。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由于这部分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这一点在原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如原《中华人民XX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完整word版)销售业务流程

销售业务流程 一、销售业务流程 企业强化销售业务管理,应当对现行销售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梳理,查找管理漏洞,及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改正;与此同时,还应当注重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以风险为导向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销售管控措施,实现与生产、资产、资金等方面管理的衔接,落实责任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以下综合不同类型企业形成的销售业务流程图,具有普适性。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构建和优化销售业务流程。 二、各流程的主要风险及管控措施 企业销售业务流程,主要包括销售计划管理、客户开发与信用管理、销售定价、订立销售合同、发货、收款、客户服务和会计系统控制等环节。 (一)销售计划管理 销售计划是指在进行销售预测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生产能力,设定总体目标额及不同产品的销售目标额,进而为能实现该目标而设定具体营销方案和实施计划,以支持未来一定期间内销售额的实现。该环节主要风险是:销售计划缺乏或不合理,或未经授权审批,导致产品结构和生产安排不合理,难以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销售计划,在此基础上,结合客户订单情况,制定月度销售计划,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下达执行。第二,定期对各产品(商品)的区域销售额、进销差价、销售计划与实际销售情况等进行分析,结合生产现状,及时调整销售计划,调整后的销售计划需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客户开发与信用管理

企业应当积极开拓市场份额,加强现有客户维护,开发潜在目标客户,对有销售意向的客户进行资信评估,根据企业自身风险接受程度确定具体的信用等级。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现有客户管理不足、潜在市场需求开发不够,可能导致客户丢失或市场拓展不利;客户档案不健全,缺乏合理的资信评估,可能导致客户选择不当,销售款项不能收回或遭受欺诈,从而影响企业的资金流转和正常经营。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企业应当在进行充分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细分市场并确定目标市场,根据不同目标群体的具体需求,确定定价机制和信用方式,灵活运用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信用销售、代销和广告宣传等多种策略和营销方式,促进销售目标实现,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第二,建立和不断更新维护客户信用动态档案,由与销售部门相对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对客户付款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控,提出划分、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的方案。根据客户信用等级和企业信用政策,拟定客户赊销限额和时限,经销售、财会等部门具有相关权限的人员审批。对于境外客户和新开发客户,应当建立严格的信用保证制度。 (三)销售定价 销售定价是指商品价格的确定、调整及相应审批。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定价或调价不符合价格政策,未能结合市场供需状况、盈利测算等进行适时调整,造成价格过高或过低、销售受损;商品销售价格未经恰当审批,或存在舞弊,可能导致损害企业经济利益或者企业形象。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应根据有关价格政策、综合考虑企业财务目标、营销目标、产品成本、市场状况及竞争对手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产品基准定价。定期评价产品基准价格的合理性,定价或调价需经具有相应权限人员的审核批准。第二,在执行基准定价的基础上,针对某些商品可以授予销售部门一定限度的价格浮动权,销售部门可结合产品市场特点,将价格浮动权向下实行逐级递减分配,同时明确权限执行人。价格浮动权限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不得擅自突破。第三,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等政策的制定应由具有相应权限人员审核批准。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授予的实际金额、数量、原因及对象应予以记录,并归档备查。 (四)订立销售合同 企业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此作为开展销售活动的基本依据。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未经授权对外订立销售合同,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销售价格、收款期限等违背企业销售政策,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受损。

销售提成方案(暂行)管理办法

销售提成方案(暂行)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激励销售人员更好地完成销售任务,提高销售业绩,提升市场占有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公司市场部。 三、遵循的原则 1、公平原则:即所有销售人员在业务提成上一律平等一致。 2、激励原则:销售激励与利润激励双重激励,利润与销售并重原则。 3、可操作性原则:即数据的获取和计算易于操作。 四、销售价格管理 1、定价管理:公司产品价格由公司统一制订。 2、公司产品根据市场情况执行价格调整机制。 五、具体内容 1、销售人员收入基本构成: 销售人员薪资=底薪+销售提成(其他福利根据公司统一规定执行) 2、底薪按公司《薪酬及福利管理制度》执行。 六、提成计算维度 1、回款率:以回款金额计提; 2、销售量:根据公司下达的销售目标额计算; 3、业务来源:公司资源对接的业务和销售人员自主开发的业务及公司非销售人员引荐成功的业务。 七、提成标准 1、公司资源业务:合同销售金额在5千万元至1亿元的,按0.5%计提销售提成;销售金额在1亿元以上,超出部分按0.6%计提销售提成; 2、销售人员自主开发业务:销售金额达到5千万元至1亿元的,按1%计提销售提成;销售金额1亿元以上,超出部分按1.2%计提销售提成。(是否考虑设立一个5千万以下的提成比例,即只要民品的项目,实现销售就有提成奖励。) 3、公司非销售人员引荐业务:公司非销售岗位人员引荐并最后促成的业务,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2至5万元。 八、销售费用管理 销售费用全额包含在销售提成总金额内,前期按进度以0.2%的比例为限,以借支的方式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暂支,所有销售费用将在销售提成发放时凭发票直接全额予以抵扣。 九、提成方式 按项目的合同金额计提提成(若签订的是总包大合同,则按本公司业务所占比例的合同金额计提),销售团队内部分配。其分配方案由销售团队负责人根据

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报表如何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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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报表如何填列 【标 签】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纳税申报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问题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等情形,会产生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在此情况下,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专家把脉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将外购或自产的资产用于业务宣传、业务招待、捐赠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而会计准则要求不确认为收入。因此,企业将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的税务处理时,应分解为两项业务:一是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货物收入;二是相应的支出按公允价值计量。 例:某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假设企业仅此业务),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上述业务的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97万元 贷:库存商品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上述各项业务均应按以下填报方法处理: 第一: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十三行“视同销售收入”填列金额100万元。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十二行“视同销售成

本”填列金额80万元。 第二: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写100万元,同时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填 写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第三:企业将外购的资产,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按上述项目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相同,视同销售业务没有调增或调减所得额。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除填报上述项目外,还应作以下税务处理及项目填报: 1.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如餐饮、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企业视同销售的业务招待费117万元×60%,和当年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再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如果企业此笔视同销售的款项117万元×60%,没有超过企业营业收入5‰的扣除限额,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第二列“税收金额”填70.2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46.8万元。 2.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如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企业将产品用于业务宣传所得税汇算应确认费用为117万元,而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务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20万元。如果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年度发生总额不超过年度营业收入15%的税前扣除限额,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7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 3.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捐赠是指没有索求的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新旧增值税法视同销售的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并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其中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新旧增值税法对比,虽然在条文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结合其他法规,“视同销售”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大了视同销售的对象。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视同销售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视同销售,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视同销售。由于这部分视同销售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视同销售。这一点在原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视同销售”业务举例

增值税上的“视同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收入”,很容易混淆,它们区别关键点在于: “增值税”在于看增值税进、销链条断没断(下游产品销售是否交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在于看所有权变没变, 抵扣链条断了,要么按销售价提销项税,要么进项税转出, 比如,一家天然气厂,购进粗天然气为原料,加工成精天然气,发生业务: 1、本厂建厂房领用10 T 精天然气 2、本厂生产领用20T 精天然气 3、捐赠5 T 精天然气 4、本厂车辆领用10 T (粗天然气) 5、发给职工当福利10 T (粗天然气) 则: 1、用于本厂在建工程,分两种情况: A:营改增前(出售厂房交营业税)—— 增值税链条断了,所有权没变(还是本厂),只需要按销售价提销项税即可(以保持增值税延续性) 借:在建工程—厂房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价*1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按销售价*17%) B:营改增后, 抵扣链条没断: 借:在建工程—厂房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价*10) 2、本厂生产领用,生产出的东西,销售时有销项税,说明,增值税链条没断,当然所有权也没变,不需任何“视同销售”,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天然气(按成本价*20) 3、捐赠出去,增值税抵扣链条断了,所有权也变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贷:主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按销售价*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价*5) 4\本厂车辆领用10 T , 所有权没变,增值税链条断了,处理和1 处理方式一样: 借:销售费用—运输船耗用

贷:原材料—天然气(按成本价*10)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5、发给职工,增值税抵扣链条断了,所有权也变了,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主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大星级酒店“全员营销”提成奖励方案

**大酒店“全员营销”提成奖励方案 ■营销部 ■***年**月 一、目的: 增强全员营销意识,开辟新客源,拓展新市场,提高酒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参加人员: **大酒店非营销(销售)人员 三、销售范围: 酒店各营业项目(餐饮、客房、康乐)。 四、营销对象: 酒店现有各类协议客户和省消防总队以外的所有社会团体。 五、可提奖团队项目: 会议团队,康乐团队,旅行社团队等。 六、奖励形式: 现金,消费券(只在酒店货币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使用)。 七、奖励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真实。 2、切实考虑每笔业务的实际赢利,酒店计发全员推销奖金只能是减少自身营业利润,而不是亏本付出,任何奖金都是建立在利润的基础之上。特殊情况下(酒店的营业价格调低,业务的实际赢利极低),以下提奖标准中的提奖百分比可做适当调整,但需报总经理批准。 3、适当奖励。体现员工自身价值的主要方面应该还是本职工作,过度的奖励必分散员工的工作精力。 八、提奖方式: 1、提奖条件: ⑴该团队一次性消费在5000元以上,且奖励计提从5001元起。 ⑵该团队需提前2天以上预订。 ⑶每笔业务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酒店的门市价,不得低于酒店门市价的8折。 ⑷提奖人员必需为酒店员工(非营销和销售人员,经理以上人员均不参与)。

⑸方案执行之日起,由非营销部和非餐饮销售人员的其他部门员工引致酒店签定协议的客户可计入范围,但必须在结算之后方可计提;如引荐人离开酒店则该部分客户自动归营销部统一管理,消费额可计入营销部人员业绩,但不参与营销部绩效考核。 ⑹各营业部门人员必须是在带动非本部门消费才能计提,后台部门则全场计提。 2、提奖分段计算,公式:个人提奖额=(业务分段实际消费额×分段提奖百分比)之和。 3、提奖标准①(9折以上,含9折): 业务实际消费额分段标准分段奖励等级分段提奖比例¥500 1—¥10 000A15‰ ¥10 001—¥100 000B10‰ ¥100 001以上C8‰ 提奖标准②(8折以上,9折以下,含8折): 业务实际消费额分段标准分段奖励等级分段提奖比例¥500 1—¥10 000D12‰ ¥10 001—¥100 000E8‰ ¥100 001以上F5‰ 九、操作细则: 1、员工在获得业务信息后,立即与营销部内勤人员或销售代表取得联系,核实团队是否已经预订,并审核客户范围,符合条件后,协同营销人员与之洽谈有关价格事项。 2、业务洽谈完毕,员工协同营销人员填写预订单(本人在预订单上用正楷字体注明姓名和所属部门),并填写员工提奖申请单(附样),一式三联。 3、三联提奖申请单先随预订单放至前台收银处,待团队消费完并结帐后,由前台收银员注明消费项目、优惠情况及消费金额,并签字盖章,收银办对奖励申请单进行审核后交财务部会计评定奖励等级,并计算奖励金额。 4、员工持申请单分别到营销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总经理签字认可。申请单一联随账单财务部存档,员工收回一联,营销部收回一联。 5、每月20日财务部编制提奖报表,并通知各部员工前来核对。 6、次月8日按时发放上月提奖。

最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 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对于归纳1,需要把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首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其次,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例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外购的货物未产生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结论2,主要是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结论2涉及的各项交易,其共同特征是,货物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所得税视同销售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款,可归纳为:一是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这是由于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而新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相比,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三是特别关注“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交易。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只要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均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只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才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只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 第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互协调。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之一,就是与所得税处理的相互协调。新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凡是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也视同销售处理,既要确认销售收入,又要结转销售成本。 第四,两税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例解。一是将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和所得税均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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