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中国反垄断法案例
垄断 PPT课件

内容提要
• 垄断企业通过生产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产量来
实现利润最大化。因边际收益低于价格,垄断价格 必须大于边际成本,这会引起无谓损失。
• 垄断企业(以及其他具有市场势力的企业)试图对
有更高支付意愿的消费者收取更高的价格来增加利 润,这种行为称为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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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减少无谓损失。
价格歧视成功实行的必需条件:
对价格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能有效的分割市场; 不同市场的价格弹性不同 ;
价格歧视的例子
电影票 对老年人、学生以及可以在工作日下午看电影的 人们实行折扣,因为他们的支付意愿要低于那些 在周末晚上买全价电影票看电影的人们。
飞机票价 对愿意在周六晚上过夜的乘客实行折扣,可以帮 助航空公司把商务旅行者(通常有更高的支付意 愿)从高价格弹性的旅游乘客中区分出来。
在完全竞争市场,市场 需求曲线是一条向右下 方倾斜的曲线。 但是任何一个单个企业 所面临的需求曲线则是 在市场价格上的一条水 平线。 企业能够增加产品数量 而不降低价格,因此对 竞争企业而言:MR = P。
*
P
一家竞争企业的需 求曲线
反垄断法律相关案例汇报(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也逐渐成为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因素。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本文将针对一起反垄断法律案例进行汇报,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市一家知名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被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
A公司涉嫌垄断的主要行为包括:1. 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限制其他互联网公司进入相关市场;2. 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互联网公司的合法权益;3. 在广告宣传中夸大自身优势,误导消费者。
三、调查过程市场监管总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采取了以下措施:1. 查阅相关资料,了解A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份额等;2. 调查A公司涉嫌垄断的具体行为,收集相关证据;3. 调查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4. 调查消费者对A公司垄断行为的反映。
四、调查结果经过调查,市场监管总局认定A公司存在垄断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表现为:1. A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互联网公司的合法权益;2. A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自身优势,误导消费者。
五、处理结果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A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 责令A公司停止垄断行为;2. 对A公司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A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5倍;3. 要求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垄断行为,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排挤竞争对手和误导消费者。
这种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损害,影响了消费者权益。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垄断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认定。
这表明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
反垄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本文将以2010年发生的腾讯与360的“3Q大战”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件背景1. 腾讯公司简介腾讯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以即时通讯为核心,集社交、游戏、媒体、广告等多元化业务于一体的互联网企业。
旗下产品包括QQ、微信、腾讯游戏等。
2. 360公司简介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网络安全为特色的互联网公司。
旗下产品包括360安全卫士、360杀毒等。
3. “3Q大战”起因2010年9月27日,腾讯公司在其QQ客户端中擅自将360安全卫士列为恶意软件,导致大量用户无法正常使用QQ。
随后,360公司宣布推出“360隐私保护器”,监测并曝光腾讯QQ的隐私问题。
双方在网络安全、用户隐私、市场垄断等方面展开激烈争论,引发“3Q大战”。
三、案件分析1. 腾讯涉嫌垄断的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在即时通讯领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其通过擅自将360安全卫士列为恶意软件,限制用户选择其他安全软件,损害了市场竞争。
(2)不正当竞争腾讯在“3Q大战”中,利用其市场影响力,恶意攻击360公司,损害了360公司的商誉。
2. 360公司涉嫌垄断的行为(1)不正当竞争360公司在“3Q大战”中,利用其安全卫士产品,强制推广自身产品,损害了用户权益。
(2)滥用用户数据360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隐私数据,涉嫌侵犯用户隐私。
3. 反垄断法律制度在案件中的应用(1)反垄断调查在“3Q大战”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腾讯公司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2)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360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3)用户权益保护《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宝洁 联合利华垄断经典案例

什么是价格合谋
企业之间的价格合谋可以分为显性合谋和隐性合谋。 在显性合谋中 ,企业之间具有共同达成的具体的协议。 与显性合谋不同 , 隐性合谋中企业之间并没有具体的 协议,彼此之间主要是通过发布涨价信息、制定定价规则 等方式来协调彼此的行为 。 由于价格处在经常的变动中 ,这会使卡特尔成员之间 产生协调困难。通过提前预告涨价信息 , 这样企业之间 就能很好地协调彼此的未来行动 。同样, 在需求下降时 期, 谁后做出降价决策谁的损失就大 , 因此 ,为了防止 争先恐后地降价,提前通知价格将下调 ,将会保证没有哪 家企业会从先行降价中获益 。
国内洗发水市场份额
欧盟重罚宝洁和联合利华操控洗衣粉价格
新华网 布鲁塞尔2011年4月13日电欧盟委员会13日宣布,对 宝洁和联合利华处以总额近3.2亿欧元(约合4.6亿美元)的 反垄断罚款,以惩处这两家日用消费品巨头操控家用洗衣粉价格。 在近3.2亿欧元罚款中,宝洁公司所受处罚最重,超过2.1 亿欧元(约合3.04亿美元),联合利华则被处以1.04亿欧 元(约合1.51亿美元)罚款。 联合利华、宝洁成立的非法卡特尔组织存在了约三年,涉及比利 时、法国、德国和希腊等8个欧盟成员国市场。2002年年初, 宝洁、联合利华等日用消费品巨头共同展开研发,以提高洗涤产品 环保性能,但它们却以此为名,协调操控价格,并从事了其他有违 公平竞争的行为,直至2005年3月。
宝洁、联合利华价格合谋事件
在2011年3月下旬,联合利华公司新闻发言人曾锡文不 断接受采访,表示整个行业进入了涨价周期,并且如果 近期原材料价格再度上涨,不排除第二次涨价的可能性 。 此外,他还表示对4月份涨价的预期,目前还说不准。但 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未来产品涨价是势在必行。 而事实上,联合利华公司确定4月1日正式调价。 随后宝洁等几大寡头企业随后也表示将同步跟进涨价。
我国近三年反垄断法领域的真实案例

在过去的近三年里,我国反垄断法领域发生了许多引人注目的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各个行业和领域,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我国近三年反垄断法领域的真实案例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深入探讨这一主题。
1. 空调行业的反垄断案件在过去的近三年里,我国空调行业发生了一起引人注目的反垄断案件。
据报道,某空调企业被指控垄断市场,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
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反垄断法执行的讨论。
公司被处以巨额罚款,并被要求改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
2. 互联网评台的反垄断调查另在近三年里,我国互联网评台行业也经历了反垄断调查。
几家知名互联网评台被指控存在垄断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针对这一情况,监管部门展开了调查和处罚,要求互联网评台企业改善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3. 医药行业的反垄断案例近三年来,我国医药行业也发生了一系列反垄断案例。
医药企业被指控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阻碍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对于这些案件,监管部门采取了严厉的处罚举措,促使医药企业恪守市场规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总结回顾近三年来我国反垄断法领域涌现了许多真实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不同行业和领域,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情况和成效。
在这些案例中,监管部门依法对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企业进行了严厉处罚,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近三年我国反垄断法领域的真实案例表明了反垄断法的重要作用和必要性。
监管部门依法打击垄断行为,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消费者权益,有助于形成健康的市场秩序。
这些案例也提醒各行各业的企业要遵守市场规则,树立正确的竞争观念,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撰写本文时,我深刻理解了近三年我国反垄断法领域的真实案例,以及其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我希望通过本文的深入探讨,读者能够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主题,进一步增强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和理解。
垄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件背景:华为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通信设备和智能手机制造商,近年来在全球市场上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随着其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华为公司也成为了多国反垄断调查的焦点。
在美国,华为公司因涉嫌垄断通信设备市场而被美国司法部提起反垄断诉讼。
案情简介:1. 涉嫌垄断:美国司法部指控华为公司通过不公平竞争手段,垄断了全球通信设备市场。
具体而言,华为公司被指控利用补贴、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强制合作等手段,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 证据收集:在调查过程中,美国司法部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华为公司的内部文件、电子邮件、会议记录等,用以证明其垄断行为。
3. 诉讼过程: 2019年,美国司法部正式对华为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
随后,双方展开了长达数年的诉讼过程。
案例分析:1. 垄断的定义:在法律上,垄断是指某一市场或行业中的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排除或限制竞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华为公司被指控的行为符合垄断的定义。
2. 垄断的法律后果:根据美国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对于本案,如果华为公司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其将面临巨额罚款、禁止从事相关业务等法律后果。
3. 反垄断调查的程序:在本案中,美国司法部对华为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反垄断调查。
调查过程中,司法部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华为公司的辩解:在诉讼过程中,华为公司对司法部的指控进行了辩解。
华为公司表示,其行为完全符合市场规律,不存在垄断行为。
判决结果:1. 一审: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华为公司存在垄断行为,判决其败诉。
华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 二审: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华为公司继续提起上诉。
3. 上诉结果:经过长时间的上诉过程,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华为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
案例启示:1. 反垄断法的必要性:本案反映了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必要性。
2. 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企业在追求市场地位的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合规经营。
第五章第一节反垄断法..

1899年6月,洛克菲勒改组美孚石油公司,
以新泽西州的美孚公司重新登记,美孚石油 公司的石油霸主地位再次得以确立。 1908年,罗斯福出任美国总统,从而开始 了托拉斯与反托拉斯之间最为激烈的对抗。 罗斯福提出要将垄断市场、勾结铁路的美孚 石油公司彻底铲除。 1911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宣判美孚石油公 司解散,洛克菲勒为之辛苦经营40年、耗尽 毕生精力的石油王国轰然倒塌了。洛克菲勒 的成就成为昨日黄花。
(二)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反对垄断和限 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 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以排除市场缺陷、恢复竞争秩 序、维护自由竞争为己任,是国家调节 管理之法,是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不是民商法性质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 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克菲勒是当时全美国最富有的人,他 登上了美国石油工业的巅峰。 正当洛克菲 勒和他的美孚石油托拉斯如日中天之时, 美国开始悄然兴起了一场反 对不公平竞争、 反对贪污腐化的改革运动。洛克菲勒作为 “进行欺诈、高压、行使特权”的代表, 首当其冲受到批判。 1890年,美国政府颁布《谢尔曼反垄 断法)),美孚石油托拉斯不得不解散。但 事实上,洛克菲勒的石油帝国仍然存在, 各分公司仍然步调一致,协同作业;各公 司的收入还是由以洛克菲勒为中心的委托 人来管理。
可口可乐是总部在美国的公司,而汇 源果汁其实是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外国公司, 也就是说这是两家外国公司之间的兼并。 但是,因为汇源公司主要在我国从事果蔬 汁生产业务,因此,该项并购必然会影响 到我国境内相关市场的竞争。
二、垄断行为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 (三)纵向垄断协议
•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 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 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 他垄断协议。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 经济阶段的具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订立的联 合限制竞争协议。 对于纵向垄断协议,各国立法趋势是,由一 般性禁止,转变为仅禁止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制最 低转售价格。其他如维持最高转售价格、独家销 售、独家购买、选择性销售、特许经营等,这些 行为多存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各国多采用“合理 原则”进行分析。
•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 二、垄断协议 • (一)概念 • 第13条: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 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 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 (二)横向垄断协议 • 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 协议。是对竞争的直接限制,是各国反垄 断法规制的重点。 • 亚当· 斯密《国富论》:“进行同一种 贸易活动的人们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 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聚会的结果,往往 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国家发改委认为,上述行为,严重扰乱 了市场价格秩序,阻碍了经营者之间的正 当竞争。责令方便面中国分会立即改正错 误;公开向社会作出正面说明,消除不良 影响;宣布撤销三次会议纪要中有关集体 涨价的内容。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 【案例】美国公司诉华药集团等操纵价格案 • 2005年,美国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The Ranis Company Inc.等公司向美国法院提出诉讼。被告: 维尔康(华药集团)、维生药业(石药集团)、江山制药 (华源集团)、东北制药 • 诉由:2001年12月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西药部组 织会议,在会议上,中国VC企业在达成了VC出口数量和 价格方面的协议。形成卡特尔联盟,限产保价,操纵市场 价格。 VC产品卖给美国买方的价格比未加入“价格联盟” 公司的价格高,致使两家原告公司蒙受损失, • 请求:向中国企业索取3倍的损害赔偿以及其他辅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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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相关内容 新浪网围绕“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作了一个专
题调查,有35万人参加投票,28万人反对可口 可乐收购汇源,占投票总数的79%。持反对意 见的人认为这是又一个民族品牌的消亡,让人 感到痛惜。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民族品牌消亡论 从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一些民族品牌被外资
第22条、第23条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市律师协会在2010
年1月15日发出联合声明,“限折令”涉 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并建议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 授认为,《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中的八 五折限价规则,违反《反垄断法》的多 项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 选择权,不利于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图 书市场竞争秩序,因而是无效的。
第四,书店之间打折扣战。如民营书店和国有 书店之间的折扣战、实体书店和网上书店的折 扣战、新书打折(含全场打折)等现象,都造 成了市场销售秩序的混乱。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第五,不讲信誉,长期拖欠款项。书店 拖欠出版社的书款,出版社拖欠印刷厂 的印款,出版社拖欠作者的稿酬,使书 业出现三角债的死结。这些现象的危害 是,出版行业在读者心目中威信不高; 同时,行业与行业之间威信也不高。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其次,八五折限价规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 选择权。在商家自由定价的经营模式下,商家竞争越 充分,消费者的谈判地位越强,选择空间越大,消费 者就越能享受质优价廉的实惠。反之,在商家联合定 价的经营模式下,消费者的选择空间大大萎缩,消费 者的谈判地位严重削弱,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都无法 得到充分尊重。市场经济是崇尚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的经济。为确保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和第十条的规定,自主选择图书,并获得质量保障、 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八五折限价规 则应认定无效。
1、制订背景 第一,对消费者不讲诚信。如图书高定价、低
折扣,严重破坏了图书价格体系,搅乱了市场 秩序,这实际上也是对读者的欺诈行为。 第二,伪书、假书的出现,也是具有欺骗性质 的行为。此外,正规出版社出版伪书、假书, 容易给不法分子盗印留下空隙。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第三,剽窃、抄袭官司时有发生。经常出现此 出版社抄袭彼出版社、此作者抄袭彼作者的现 象,有些知名作家也被曝光。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产品质量 电子监管网是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 段,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面向全社 会建立的公共服务网。列入电子监管网的产品 都是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
三、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
企业认为:若以现在的技术来实现每个最小包 装都附上电子监管码,势必会造成生产效率下 降,生产成本增加。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 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 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 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反垄断法》第21条:经营者集中达到 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 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 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审查内容:
商务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 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 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 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 响。
中国反垄断法案例
目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三、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 四、保险协会被诉 五、律师诉北京网通滥用支配地位 六、微软黑屏警告事件与反垄断 七、中国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八、东进与英特尔知识产权案 九、两拓合资反垄断审查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该规则实际上没有被遵守。
三、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 垄断
2008年8月1日,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 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 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违反了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行政违 法,涉嫌行政垄断。该案成为反垄断法 实施后第一件提起诉讼的案件。
从事防伪技术的企业则担心:电子监管网被指 定由一家企业运营,未经招投标,不公平。
三、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
北京一中院以上诉人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为由, 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这四家企业中的三家通过北京一中院向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消一中院此前 做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 予以受理。 最终也未被受理。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竞争问题评估: 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 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 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 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 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 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汁市场控 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 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 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和中国汇源果汁 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 属公司将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 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网上资料: 汇源100%果汁占据了国内纯果汁46%的市场份
额,中高浓度果汁占据39.8%的市场份额。 2007年,汇源果汁销售79万吨,营业额26.56 亿元。 可口可乐旗下的“酷儿”、“美汁源”等果汁 饮料在中国果汁饮料市场也有一定消费影响力。 全部可口可乐品牌在中国的销售额早在2005年 就已超过了100亿元。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审查决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 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 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 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参与集 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 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 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 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 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问题: (1)《反垄断法》通过经营者集中制度
对于建立、维护竞争秩序的意义 (2) 《反垄断法》通过经营者集中制
度对于保护民族品牌的意义 (3)审查标准、程序等的完善问题 (4)相关市场认定问题 (5)资料信息公开性问题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图书公平交易规则》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2008年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 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 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 可口可乐公司。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 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 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 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 成了审查工作。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第三,八五折限价规则不利于强化同行企业的社会责 任,违背了行业自律规则只能律己、不能律他的本质 属性,压抑了市场公平竞争。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一条 要求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 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十六条明文禁止行业 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第四十 六条第三款还规定了行业协会的违法后果。自律是最 大的行业自我保护措施,护短则是最大的行业自残行 为。更重要的是,行业自律规则只能约束会员企业, 不能约束会员之外的第三人(消费者),更不能擅自为 消费者创设义务和责任。
收购,这些民族品牌有的被雪藏起来,最终从 人们的记忆中消失;没有消失的,也有不少市 场份额萎缩,不复当年之勇。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美加净:该品牌原占有国内市场近20%的份额。 1990年,上海家化与庄臣合资,“美加净”商 标被搁置。
中华牙膏:1994年初,联合利华取得上海牙膏 厂的控股权,并采用品牌租赁的方式经营 “中华”牙膏,如今,中华牙膏在市场上所占 的份额越来越少。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 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 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 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 续健康发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 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 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口 可乐公司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 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 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 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 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 的不利影响。
三、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
电子监管网是由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 入网企业需缴纳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 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原告4家防伪企业认 为,该公司同国家质检总局存有利益关系,涉 嫌垄断行为。
三、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首先,八五折限价规则的实质是一种价格垄断 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为维护市场竞争机制 的活力,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在第十三条禁止具 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 格的垄断协议;而且在第十六条禁止行业协会 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这种 价格垄断协议限制了企业的定价自由,损害了 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压抑了企业的技术和管理 创新活动,不利于鼓励进步企业和淘汰落后企 业,不利于推动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