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提企业所得税与实缴企业所得税不一致时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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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提企业所得税与实缴企业所得税不一致时的账务处理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高慧云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注册税务师蔺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原则是调表不调账,不影响企业原来的利润表。在计提所得税时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计提所得税与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数额不一致,可以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理由是2012年度所得税费用应交与预交有差异);一种不做通过该科目(理由是因汇算清缴时2012年度已经结账),直接调整2013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其实两种处理方法大同小异,均不影响2012年的报表,只是影响2013年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两种处理方法见下示例:

(本文中假设企业利润分配都是按10%提取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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