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三探讨及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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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精选范例【三篇】

开题报告精选范例【三篇】

开题报告精选【三篇】篇一1.1研究背景及意义1.1.1研究背景新中国成立的初期,我国的法治实践曾有过一段辉煌的成就,但是十年**,使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都陷入了低谷。

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也都走上了正轨,尤其是我国已经建成了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

这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一种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

但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争的过程中。

首先,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是自上而下建构而成。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重点受到关注的是法律体系的逻辑合理性,而社会事实以及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则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使得很多法律规范要么因其与百姓的现实生活无关而被无视,要么因其与社会风俗、生活惯例不同而没有得到人们的自觉有效的遵守。

其次,西方权利话语的力量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被人为放大,而传统的道德因素却被排斥在法院门外,导致了像《秋菊打官司》中主人公秋菊那一类人的彷徨和无助,而原本为传统道德所不容的“恶人”却能逍遥法外。

形式法治在法治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凡此种种,不再一一列举。

针对法治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也是指导我国法学实践的基础理论面临的难题。

目前中国的改革进程已步入深水区,面对着快速发展和变化着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如何能够保证我们的立法既能适应时代的变化,妥善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又能够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给百姓合理的预期;如何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既排除了其它干扰,保持形式法治的纯洁性实现程序正义,而又不以牺牲传统道德、社会习俗为代价。

面对诸多难题,笔者认为仅仅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对法律的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必须结合法社会学的实证调查、自然法学的价值研究等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才能摆脱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面临的困境。

而作为分析实证主义的一种新的修正形式的制度法学在法学领域能很好的融合道德和事实,通过制度事实理论,能够综合的运用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以及解释学的方法。

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行政法发展和完善

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行政法发展和完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行政法发展和完善姓名:黎白李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硕士指导教师:孙利2010-09摘 要行政法的发展与社会变迁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

当代中国社会的变迁,深刻地影响着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背景,而社会变迁引起的各种转变也必将推动我国行政法的发展。

每项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实施,都离不开适于其生存的由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种因素所构成的特定综合历史环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的变革和国际环境的变化,我国行政法也在与社会变迁博弈的过程中实现与现代经济社会相适应的现代行政法制。

社会变迁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是行政实体领域在以人为本理念的引导下,从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从刚性执法向柔性执法的转变;是行政程序领域在程序价值的引导下,从行政神秘向行政公开,从行政管制向行政参与的转变;是行政救济领域逐步探讨的对公民权利的全方位救济和保障。

社会巨大变迁推动了我国行政法的全方位发展。

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等领域都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这种新的发展趋势是社会变迁的结果,从根本上说,现代行政法是回应型的法律部门,它无时不在回应着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而作出自我调整。

本文即从以上角度对我国行政法的立法发展做一探讨。

关键词:当代中国,社会变迁,行政法,立法发展AbstractThere is certain internal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social changes. China’s social changes have put great influences on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social changes will definite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The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every legal system is inseparable from specific historical environments of economy, politics, society, and culture. As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reforms of politics and the chang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China has realized its modern administrative legal system.The most outstanding social change lies in three aspects.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entity, there is the change from governance administration to service administration, from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to flexible implementation,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concept of putting people first.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there is the change from administrative unpublicy to administrative openness, from administrative control to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under the guidance of procedure value. And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remedy, there is all-around remedy and protection on human right.Social changes promote all-arou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new development trends have emerged in the fields of administrative entity,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nd administrative remedy law. In essence,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belongs to the responsive law system, thus it make adjustments at any time on the demands of social development.The paper is to make some researches o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 from the angles above.Key words: Social changes, Administrative law, Development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以制度建构推进社会转型

以制度建构推进社会转型

社 会 ” 各 个方 面 。 建 立综 合 的社 会 公开 ”等 等 。 等 如 ,
信 用 系统 。 “ 以法制 为基 础 , 以信 用 制 度 为核 心 , 以健 全 信 贷 、 税 、 同履 程 , 少包含 四个 方面 : 一 是创 设 制 纳 合 至 其 ≯, 约 、 品质 量 的信 用 记录 为 重点 , 产 加快 度 。 条件 成 熟 的 , 制度 创设 可通 过 制定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一定 以政府可支
配 的财 力 为基础 。 如 , 政程 序 制度 再 行
的有效运行依赖于行政 官员的法律素
养 。 因此 , 创设 制度 时 , 在 一定 要 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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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 的民主科学程度和改革的理
考虑 制度 运 行所 需 要 的手段 。 其三 是

性, 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冲突 , 确保社
和 改善 民生 ,认真 实施 就 业 增 收 、 社 性论证 , 相对科学并具有可接受性, 也
会保障、 素质 提升、 民健康 、 全 安居宜 比较稳定。其二是制度运行和保障手
段 。 度 运行 是 实现 既定 目标 的过 程 , 制 既具 体又 复 杂。 制度 运 行需 要相 应 的 人 、 、 以及 组 织 、 律 手段 的支 持 财 物 法 和 保 障 。 果 手段 不 匹配 , 度 的运行 如 制 就 会 走样 , 目标 就无 法 实现 。 比如说 ,
的经济 政 策条 件 , 因此 , 东部 沿 海地 法保 障公 民就业、 与 社会保 障、 教育 、 医 现。最后是外部环境的配合和支持。
区 早 期 政 策 驱 动 改 革 的动 力 机 制 不 疗 等 各项 民生权 利 。还 有 健 全党 委决 实践中,制度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外部 ”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心得体会集合4篇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心得体会集合4篇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心得体会集合4篇第一篇: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心得体会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心得体会10月28日至31日,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审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这一决定具有重大意义,是为人民共和国长治久安、为中华民族万世开太平的重大举措。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7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成果:坚持党领导一切工作,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经受了实践考验,已经逐步成熟。

随着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人们越来越认可社会主义中国的制度优势,社会主义的吸引力感召力越来越强。

中国面对着前所未有的伟大斗争,需要把自己的制度优势发挥好、巩固好,使之更加成熟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而不是向着其他方向成熟定型。

我们治国理政的本根,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要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取得历史性成就。

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风险挑战,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经建立了一个成体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来,我们进一步建构了一个中国共产党实行全面领导的民主集中型的国家治理体系。

重写法律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现状及知识体系建构

重写法律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现状及知识体系建构

㊀2024年第2期No.2㊀202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总第251期Sum No.251ɦ文明书写与文明互鉴·重写文明史ɦ重写法律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现状及知识体系建构侯欣一摘㊀要:中国法律史学属法学学科中的基础性学科,承担着为中国法学提供自主经验和原创性知识的重任,决定着中国法学的民族性问题㊂然而,由于知识类型的差异以及表达方式的特殊性,中国法律史学地位极为边缘,故而,提升㊁改变中国法律史学的学术水平和学科地位必须处理好两个学术议题:一是何谓 中国传统法律 ,二是怎样评价 近现代中国的法律转型 ㊂就研究方法而言,必须正视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三种差异极大的法律体系和法学知识,即中国传统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知识,清末民初传入中国的西方近现代法律规范和法学知识,根据地政权创建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知识㊂这些分属不同时代㊁不同文化㊁不同性质的法制,有的是民族性及民族精神的体现,有的体现了现代法学学科的专业属性,有的则是理解中国当下法治实践的独特视角,都是研究中国法律史不可或缺的知识前提和历史维度,都与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即法治中国建设有着明显的历史渊源㊂任何对中国传统法律和近代法律转型的研究都不能对它们视而不见㊂关键词:法律史学科;知识体系;学术创新;法律传统;法律转型中图分类号:D909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6-0766(2024)02-0030-08作者简介:侯欣一,山东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青岛㊀266237)①㊀‘商君书㊃壹言“,石磊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88页㊂在法学学科中,法律史属于基础性学科,其研究深度与广度深刻影响法学学科的整体进步㊂但由于种种原因,法律史学处于学科极为边缘的位置,少有人留意法律史学者的工作,更无心关注法律史学科的发展状况㊂这种现状一定程度影响了法律史从业人员的心态㊂在法律史学圈内,有关本学科的发展现状㊁存在的问题以及学术未来等讨论经久不衰,以至于人们常说法律史学是法学家族中危机感最强的学科㊂鉴于此,本文提炼出几个具有普遍性的议题进行再讨论,求教于学界同仁㊂一㊁重提传统及转型:对中国法律史学的再认识对法律史学科学术研究的观察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作为学者个体的研究旨趣和作为法律史学科的研究现状㊂前者是学者个人的志业,学界应该充分尊重其个人兴趣㊂但作为一个学科,则有必要凝练㊁概括出好的议题,引导学界对学科发展的重大㊁核心问题予以关注㊂当前,法律史学科的主要议题可以用两个问题和一种方法进行概括㊂(一)两个议题:从法律传统到法律转型第一,法律传统㊂在传统中国,国人对制度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 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 ,①坚信无规矩不成方圆㊂为此,历代统治者制定了大量的典章制度,其中仅中央政府制定的典章制度,其种类和严密程度与同时代的世界各国典章制度相比都堪称详备;史学家们也极为重视对典章制度的记载,先后发明了 志 (正史中用以记述某一类制度的篇目), 会要 会典 (记载一代典章制度)和 通典 通志 文献通考 (贯通式记载各朝典章制度)等书写方式,文献数量可谓汗牛充栋㊂这些典章制度基本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因此称之为 传统法律 并无不妥㊂这一切无不表明,中国是一个拥有原创法03侯欣一:重写法律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现状及知识体系建构2024年第2期制文明的国度,其法制文明早与中华民族相伴相生数千年之久,既保存在历史文献中,也存留于中华民族的精神深处㊂事实上,以中国法律史研究为志业的当代学者,其工作本质上都是在研究㊁阐释中国 法律传统 ,差异只是每个人的兴趣点㊁切入点及结论不完全相同而已㊂经过接近一个世纪的探索与研究,在许多人看来,学界对中国法律传统的认识已足够清晰㊂①但问题远非人们想象的这般简单㊂一方面,学界对中国传统法律的认识原本就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律与西方传统法律以及当代中国法律又并非一种知识系统,因而,知识类型和话语体系的差异,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律史学界理解中西㊁古今之间的法律问题绝非易事,学人对于古今中西之间的议题甚至很难形成有效的对话㊂此外,如何认识传统中国的法律实践,特别是对中国传统法律价值的判断则更为复杂和棘手㊂众所周知,法律实践与法律文本的规定之间总会存在一定差异,对于有着数千年法制文明的中国来说更是如此㊂而价值层面的判断,又极易受到其他因素,特别是意识形态的影响,许多时候难以定论㊂在传统中国的官方话语体系中,中国的典章制度(即本文所说的 传统法律 )是天下唯一可以称之为 文明 的系统㊂‘唐律疏议“开篇即云 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㊂禀气含灵,人为称首㊂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㊂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㊂当代学者钱大群将此翻译为 天㊁地㊁人三才开始形成定位,然后世界万物纷呈㊂其中得天地之气而具灵性者,以人为最高,历来之为治者莫不因百姓而设立职官,为实施政教而施行刑法㊂ 现行之刑典是先皇定下的规模,典章法式毫无缺失,无论巨细都完备齐全 ㊂②在传统中国儒家文化指导下构建起来的典章制度,其恢宏大气,可见一斑㊂这种对中国传统法律的自信与自负态度延续了数千年之久㊂然而,晚清以降,西学东渐,儒学逐渐退出公共生活领域,求 变 成为一种普遍的心态㊂官方和学界对中国传统法律以及西方法治的态度和评价开始迅速反转㊂如陈独秀就评价道: 西洋民族之重视法治,不独国政为然,社会家庭,无不如是㊂商业往还,对法信用者多,对人信用者寡;些微授受,恒依法立据㊂浅见者每讥其俗薄而不惮烦也㊂父子昆季之间,称贷责偿,锱铢必较,违之者不惜诉诸法律;亲戚交游,更无以感情违法损利之事㊂ ③晚清以降,中国传统法律一度成为贬义词, 一部大清律,全是压迫人民保全皇位设的,无微不至,残酷非常 ㊂④即中国传统法律成了制约中国步入现代国家的历史羁绊㊂为了论证此点,一些学者从浩如烟海的文献中挑选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中的糟粕并汇总在一起,使读者阅读后形成 铁证如山 的印象㊂改革开放之初,这样的评价和学术研究仍然为学界的主流㊂伴随着中国的崛起及西方中心主义的逐渐退场,在官方的鼓励下,继承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了学界的主流话语,中国法律传统的形象和对其的评价又趋于单一的正向,即便是无法回避的糟粕,学者们也都给予了温情的理解㊂在经历了对传统法律的自豪㊁迷茫㊁批判㊁再承认之后,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历史再次来到新的节点㊂此时,有必要明确提出这样的问题:究竟什么是中国法律传统?在新时代,我们究竟应当如何面对 传统法律 ?换言之, 何为中国传统法律 又一次成为无法回避的宏大命题㊂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关涉从事传统法律研究者的学术水准,某种程度上还将影响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㊂是故,重提 法律传统 无疑是在提醒从业人员需要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理性的再认识㊂已有13①②③④历史学者吕思勉曾著‘中国制度史“一书,将中国传统典章制度分为工商业㊁财产㊁钱币㊁饮食㊁衣服㊁宫室㊁婚姻㊁宗族㊁国体㊁政体㊁户籍㊁官制㊁赋役㊁征榷㊁选举㊁兵制㊁刑法十七大类㊂见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㊂钱大群:‘唐律疏议新注“,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3页㊂‘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第99页㊂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119页㊂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251期学人感受到上述问题的重要意义㊂例如,晚近以来,仅杨一凡牵头整理㊁影印出版的中国传统法律文献已超过一亿字,极大丰富了传统法律研究的资料库,并提出 质疑成说,重述法史 ㊂此外,还有诸多学人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对这些典章制度进行阐述,将之概括为 礼法体系 抑或 律令体系 ,并试图沟通这两个 体系 ㊂面对着时代的转折点,法律史学人需要保持足够的定力,用专业技术㊁科学态度为世人准确㊁完整地概括出中国法律传统的真实样态,揭示中国法律传统的特征以及它所秉持的价值观,同时预留与其他学科的学者㊁不同知识系统之间平等对话的空间㊂第二,法律转型㊂法律转型问题研究的展开需以 何为中国法律传统 的确定为前提㊂鉴于这一基础性的前提尚在讨论中,有关法律转型问题的研究自然也有重新被强调的必要㊂目前国内学界有关中国传统法律转型过程㊁动力㊁内容等方面的研究已有了相当积累,真正困难的是转型的方向研究和对转型内容的评价㊂中国传统法律必须转型,这一点国人似乎早有清晰的认知,就如同中国必须融入世界且这种融入只能借助现代化的方式是同样的道理㊂早在1902年,面对存亡压力,清光绪帝下谕变法, 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㊂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㊂今昔形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㊂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㊁路律㊁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 ㊂①自清末修律至今,法律转型一直都是中国法律实践中的重要议题㊂对此现象,法律史学界的基本做法是把传统中国的法律界定为传统法律型,将晚清以降中国法律制度发生的变化,界定为从传统法律型向现代型法律的转变或中国法律的近代化㊁现代化,即强调 传统 是一个与 现代 对应的概念,中国法律是否 现代 的判断标准是制度内容的 现代化 ㊂换言之,无论是传统㊁现代抑或现代化都具有一定的客观标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唯有实现现代化才是其根本的出路㊂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无疑应继承或创造性地保留传统中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合理元素㊂显然,如何处理好 传统 和 现代化 之间的关系问题,也至关重要㊂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要建设中国式现代化㊂从 中国法治现代化 转变为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绝非一种简单的修辞变化㊂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命题中,中国是核心,现代化必须服从于当代中国的现实,服务于未来中国的需要㊂这一新的提法背后蕴含着主体的自觉和时代的需要,给以中国法律近代化或现代化为研究对象的法律转型研究提出了全新的判断标准㊂当然,现代化本身并非一个内涵极为清晰的概念㊂中国学界已对此进行过广泛的讨论,但似乎并未达成共识㊂西方亦有学者指出: 现代化并不指一种特殊的变迁,如工业化㊁西化㊁或希腊化,而是指一种 历史的相对性 的现象,指一个社会或国家,自愿或不自愿地所发生的一种 形变之链 的过程,而这种形变乃在减少他自己与其他他认为更进步㊁更强大或更有声威的社会之间的文化的㊁宗教的㊁军事的或技术的差距者㊂ ②故而,如何回应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律转型自然也成了法律史学者当前的主要议题㊂(二)方法反思:立足三种法律体系的学术创新学术创新㊁建构自主知识体系不是口号,它既体现在新的领域㊁新的问题㊁新的史料㊁新的研究范式㊁新的研究方法㊁新的价值观等诸多方面,也体现在新的学术观点上㊂尽管人们常说法学学科还处于发展的幼稚阶段,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新异观点层出不穷,令人目不暇接㊂就法律史学科而言,站在当下的时间点上从事学术研究,不管学人是否愿意,在研究的过程中,思维都不能过于飘忽,观点也切忌随意㊂科学的法律史研究,应当以中华大地上曾经及正在拥有的三种法学知识和法律实践为立论和研究出发点㊂这三种法学知识和法制实践具体为:传统中国的法学知识和法律规范,清末民初传入中国的西方近现代法学知识和法律规范,根据地政权创建的法学知识和法律规范㊂第一,传统中国的法学知识和法律规范㊂尽管体系化的中国传统法律自清末便已退出了历史舞23①②‘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四九五,转引自李贵连:‘沈家本年谱长编“,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01页㊂转引自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06页㊂侯欣一:重写法律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现状及知识体系建构2024年第2期台,但其中包含的中华民族对待权力㊁人际关系㊁财产㊁社会秩序的思考,处理纠纷的经验和智慧以及不可避免的教训,是无法忽视的本土资源㊂有学者曾云: 上个世纪百年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中国人离不开自己的文化,只有具有坚实㊁鲜明的中华文化传统的现代化中国,才能使中华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中立于不败之地㊂ ①如何对待传统?胡适给出了他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今天我们打算来检讨中华传统,不是把它当作一种现成静止的事物,而是把它当作一长串重大的历史演变的终极产品,采取这种史学途径 即是说,对中华传统的性质及优点缺点,都从造成中华传统现状的那些历史变化着眼 也许是获得对中华传统更佳了解的一个有效方法㊂ ②这段话,对于今天的我们仍不失为智慧的告诫㊂第二,从西方移植的现代法学知识和法律体系㊂清末民初,在强势物质文明的庇护下,西方近现代法治文化大举进入中国㊂尽管时间不长,又裹挟着复杂的民族情感,但由于其知识自洽程度较高,法律体系开放,加之其所推崇的诸如民主㊁平等㊁自由㊁人权等价值观与现代社会高度契合,其中一些带有公理性的知识和规则便对中国传统法律构成了强烈冲击,不仅直接导致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解体,还成为民国时期公共领域及私人交往中的基本规则㊂第三,根据地政权创建的法律制度㊂中国共产党早期法制工作的领导人董必武曾指出: 大家知道,在过去国内革命战争的各个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制定了许多代表人民意志和符合革命利益的政策法令㊂尽管它们在形式上较为简单,而且不可避免地带有地方性,但是它们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革命事业的发展㊂不仅如此,它们并且是我们现在人民民主法制的萌芽㊂ ③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实践,特别它所坚持的党的领导㊁服务大局等经验,作为中国共产党自主法制实践初始阶段的积累,与中国和西方的法律传统有着明显的不同㊂这些分属不同时代㊁不同文化㊁不同性质的法制,有的是民族性及民族精神的体现,有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决定着法学学科的专业属性,有的是中国走向世界大舞台的制度通道,有的则是理解中国当下法制实践的独特视角 总之,都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史不可或缺的知识前提和历史维度,都与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即法治中国建设有着明显的历史渊源㊂如果认可上述判断,并想在学术上得出真正有意义的新观点,就不应忽视在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这些不同的法制曾经出现过的冲突㊁替代㊁继承㊁融合等复杂关系,也不能无视这一过程呈现的规律性及沉淀的经验㊁智慧㊂纵观法律史学界,基于上述前提进行思考论证的原创性学术观点尽管有,但数量偏少,洪钟大吕式的作品还在我们的期待之中㊂回答好上述议题是时代留给这一代法律史学同仁的严肃命题㊂二㊁近年法律史学界研究旨趣梳理近年来,国内法律史学界的研究旨趣出现了明显的转向趋势:即从宏观研究转入中观和微观研究,从研究传统史料到发掘与回应新史料提出的新问题,从关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样态到探寻传统法律文化的世界坐标,从构建法律知识体系到实现学科良性发展㊂以下仅以笔者所见的部分论文为例加以说明㊂第一,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㊁法律思想㊁法律文化的再思考㊂如马小红的‘儒家的 自然观 对古代法律的影响“㊁周东平的‘论中国古代法典条标的起源问题:兼与 唐律疏议⓪(唐律)首创条标说商榷“㊁柴荣的‘宋代女性的土地权利保护“㊁霍存福的‘官无悔判:往日遭际㊁古代语境及其现代意义挖掘“㊁胡兴东的‘元代司法中的 量 裁问题“㊁陈新宇的‘认真地对待秋审 传统33①②③楼宇烈:‘中国的品格 楼宇烈讲中国文化“,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第1页㊂胡适:‘中华传统及其未来“,转引自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第218页㊂董必武:‘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董必武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40页㊂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251期中国司法 正当程序 的新诠释“㊁刘晓林的‘唐律中的 杀 与 死 “㊁孙家红的‘ 红格字式⓪:解读清代司法官文书的一把钥匙“㊁杜正贞的‘中国传统产权实践中的界 区域史视野下的山林川泽产权研究“㊁聂鑫的‘中国最高审判体制的刑民分立 传统与现代化“㊁张生:‘中国律例统编的传统与现代民法体系中的指导性案例“㊁刘昕杰的‘纸面上的统一:传统中国状纸的近代变革“等㊂晚近以来,国内法律史学界学术研究的旨趣正经历着从宏观研究向中观或微观层面转型的变化,上述研究中,宏观层面的讨论明显减少,中观㊁微观的研究正在成为主流㊂与此相适应,观点上真正富有启发性的文章也以微观研究为主㊂之所以会有如此变化,或许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有关㊂伴随着学术交流的增多,越来越多世界各国㊁各地的学术作品被译介进入大陆,扩大了大陆学者的学术视野,导致法律史学界对涉及中国传统法律整体性方面的表态更为审慎㊂第二,对新史料的回应㊂史料是历史学研究的基础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国内法律史学界以论带史的现象较为突出,成为法律史学与历史学交往的基础性障碍㊂这一现象近来有了较大的改观,重视史料正在成为法律史学的一种自觉行为㊂突出表现为,对既有史料的搜集㊁整理热情持续不断,成果丰硕;对传世文献的熟悉程度日益提高;对以简牍等为代表的新史料高度敏感㊂最近一二十年,包括简牍㊁墓志㊁碑刻㊁司法档案㊁官府文书㊁日记等大量新史料不断出现,其中一些已被公开出版,为学者准确了解㊁科学把握中国传统法律史提供了难得的机遇㊂李力的‘如何面对考古文物资料? 关于夏商西周法律思想研究的反思“㊁张剑虹的‘北魏礼法与女性形象的建构 基于故宫院藏北魏妇女墓志的考察“㊁彭炳金的‘唐代墓志中的法律史料“㊁王沛的‘刑鼎㊁宗族法令与成文法公布 以两周铭文为基础的研究“㊁冯学伟的‘晚清底层经营地主生活中的纠纷及其应对 以福建苏怀墀日用账 生财大道⓪为中心的考察“㊁徐忠明的‘有图自东方来:明信片上的清末司法场景“等即是如此㊂这些论文或对新史料本身进行辨别,或用新史料检验既有研究成果的可信程度,或用新史料证成㊁证伪已有的观点,或用新史料拓展法律史研究的边界,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但由于涉及的专业知识过多过专,很难引起普遍性的回应㊂第三,寻找中国传统法律㊁中国法律史学在世界范围内的定位㊂作为一种缺乏实用性的基础学科,法律史学少了几分现实利益的诱惑,一些志向远大的学者便目不转睛地盯着西方学界㊁日本的汉学界,孜孜以求把探寻㊁确定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在世界法律发达史上的地位㊁中国法律史学在世界学术之林中的定位作为己任㊂改革开发后学术交往重起之初,由于隔阂较深,大陆学者对问题的讨论大都坚持从中国看世界的视角,学术上也难以摆脱模仿的状态㊂此后,伴随着国门的大开,一批年轻的学者在宽松的学术环境中逐渐成长,步入学术研究最佳的中年时代㊂他们有着良好的语言优势,较好的学术视野和开放心态,熟悉国际学界的动态,并有了与西方㊁日本学者平等对话的想法㊂研究中也开始更多地使用外文材料㊂陈煜的‘中国法在西方的传播与影响 以 大清律例⓪为中心“㊁王志强的‘中华法的政治机理 基于秦汉与古罗马时期的比较研究“㊁赵晶的‘海外搜遗游未倦,不厌重洋十往还1970 2000年间日本法制史学者访华纪闻笔下的中国学界“即是这类研究中的代表㊂陈文借助外文文献,对‘大清律例“在西方的译介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在此基础上指出,‘大清律例“在西方的译介与传播,使西方形成了所谓 法律东方主义 的 主流观念 ,影响了几代西方学者和官方对中国法律的认知;王文从秦汉时期这一中国传统法形成的重要阶段入手,揭示了政治上的集权体制对法的形式渊源㊁施行方式㊁侧重内容等诸多方面产生的影响㊂与同时代的罗马帝国相比,可以看出两者 法 的差别与政治权力结构密切相关㊂这种以历史为试验场的解释性比较可能超越中西法律比较的东方主义,同时揭示了法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赵文以丰富的图文资料,考述了滋贺秀三㊁高见泽磨等日本法史学者在赴华访问㊁留学等学术活动中见闻的中国法律史学相关研究机构的概况㊁学术研究方向等诸多方面的特点,真实再现了改革开放后的20年,中日法律史学界密切交往的学术史㊂作者通过细腻的文笔,对这段历史进行梳理和回顾,再现了中日学者间坦诚交流的学术画面,令人感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2号——关于发布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2号——关于发布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2号——关于发布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12.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2号关于发布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的公告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司发通〔2001〕057号)和《关于<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课题申报的公告》(司法部〔2019〕第4号)的有关规定,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受理申报工作自2019年6月1日开始,2019年7月15日截止,共受理申报课题1532项。

司法部组织开展了资格审查、第一轮专家评审和第二轮专家评审,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公示,最终批准立项课题148项,其中重点课题 10项,一般课题62项,中青年课题54项,委托课题3项,专项任务课题19项。

现将立项课题名单公告如下: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序号 项目编号课题名称项目类别主持人主持人所在单位成果形式1 19SFB1001 基于裁判逻辑的司法评鉴制度构建研究 重点课题周赟 厦门大学著作2 19SFB1002 内在性视域下法治乡村的建设路径研究 重点课题菅从进 江苏师范大学专著3 19SFB1003 我国合宪性审查权力的功能定位与合理配置研究 重点课题刘志刚复旦大学著作4 19SFB1004 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问题研究——以长三角地区司法裁判为范本重点课题高憬宏 最高人民法院著作5 19SFB1005刑法介入毒品治理的中国模式 重点课题 石经海 西南政法大学专著6 19SFB1006 警察办理精神病人案件CIT 模式探究重点课题张品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著 7 19SFB1007 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公司法》修订研究重点课题甘培忠兰州大学编著8 19SFB1008区际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重点课题 陈婉玲 华东政法大学论文9 19SFB1009 美国经济制裁法律的域外适用与中国对策研究重点课题林燕萍 华东政法大学论文10 19SFB1010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研究 重点课题 于文轩 中国政法大学专著11 19SFB2001 人工智能社会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一般课题杨志琼东南大学 论文12 19SFB2002信用联合惩戒制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研究——以地方信用联合惩戒办法为视角的考察一般课题 类延村 西南政法大学论文13 19SFB2003 网络法基本术语的界定、辨析及规范使用研究 一般课题孙占利 广东财经大学 编著14 19SFB2004 人工智能背景下类案检索的困境与突破一般课题曹磊山东师范大学 论文15 19SFB2005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助推乡村一般课题 牛玉兵江苏大学论文有效治理的机制研究16 19SFB2006 我国人类基因编辑立法规制研究 一般课题 崔丽沈阳师范大学专著17 19SFB2007 传统法中的“例”“判例”及其关系一般课题刘晓林吉林大学论文 18 19SFB2008中国古代的司法监察机制研究 一般课题 王宏治 中国政法大学专著19 19SFB2009 民国时期全国司法行政会议资料整理与研究一般课题刘昕杰四川大学编著 20 19SFB2010 反歧视立法的宪法问题研究 一般课题 王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论文21 19SFB2011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合宪性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研究一般课题 叶海波深圳大学论文 22 19SFB2012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视野下的国家监察规范体系研究一般课题 苏绍龙武汉大学研究报告 23 19SFB2013新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一般课题 郭修江 最高人民法院论文施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研究24 19SFB2014公私合作协议司法审查研究 一般课题 张青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论文25 19SFB2015 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研究 一般课题 王红建 郑州大学专著26 19SFB2016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研究 一般课题 高秦伟中山大学研究报告27 19SFB2017 人工智能时代环境风险规制的行政程序再造 一般课题冯子轩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报告 28 19SFB2018 现代信息科技的运用给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其应对一般课题刘志伟 北京师范大学论文29 19SFB2019 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的限度研究 一般课题 姜敏西南政法大学论文30 19SFB2020 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类型化思考一般课题王充 吉林大学论文 31 19SFB2021 新型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的限度研究一般课题王良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著32 19SFB2022 生态环境污染刑事治理预防性机一般课题 李梁中央民族大学论文制研究 33 19SFB2023 中美城市青少年犯罪的时空分布与防范对策比较研究一般课题于阳 天津大学专著34 19SFB2024 法定犯出罪问题研究 一般课题 张亚平宁波大学专著 35 19SFB2025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体系研究 一般课题李川 东南大学专著 36 19SFB2026 司法解释中的“不按照犯罪处理”研究一般课题刘科北京师范大学论文37 19SFB2027醉驾行为入刑后引发的问题研究 一般课题 王志祥 北京师范大学论文38 19SFB2028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纪法衔接问题研究 一般课题周长军山东大学研究报告 39 19SFB2029“一带一路”倡议下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一般课题 吴宏耀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报告40 19SFB2030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一般课题 汤维建 中国人民大学专著研究41 19SFB2031乡村振兴战略视角下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涉诉问题研究一般课题 何青洲 甘肃政法大学研究报告42 19SFB2032 证据链规则研究一般课题马贵翔复旦大学研究报告 43 19SFB2033 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对私益诉讼效力结构研究 一般课题马登科 西南政法大学论文44 19SFB2034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模式研究一般课题詹建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论文45 19SFB2035我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立法研究 一般课题 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 著作46 19SFB2036数据产品使用规则研究 一般课题 李雨峰 西南政法大学论文47 19SFB2037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清偿研究--以确立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类案索引与类案规则为目标一般课题杨奕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48 19SFB2038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 一般课题姜楠 吉林大学论文49 19SFB2039 全球治理视阈下供应链穿透式监管的立法表达 一般课题温双阁吉林大学论文50 19SFB2040 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一般课题张善斌武汉大学 编著51 19SFB2041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研究 一般课题 陈景善 中国政法大学 编著52 19SFB2042 企业存货动态质押担保融资研究 一般课题 陈本寒武汉大学论文53 19SFB2043 无权代理制度建构与司法适用研究一般课题迟颖中国政法大学 论文54 19SFB2044夫妻债务法律规范之层次性研究 一般课题 陈凌云 西北政法大学 论文55 19SFB2045 个人基因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 一般课题田野 天津大学论文56 19SFB2046 民法典时代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续造一般课题王丽美 西北政法大学 论文57 19SFB2047快件损失赔偿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一般课题 贾玉平 河北经贸大学专著58 19SFB2048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理论基础研究 一般课题 薛克鹏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59 19SFB2049 反垄断后继诉讼的功能定位和实践应用 一般课题冯博天津财经大学论文60 19SFB2050 共享经济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挑战与应对一般课题赵红梅 中国政法大学 论文61 19SFB2051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法律问题研究 一般课题叶姗 北京大学论文62 19SFB2052 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一般课题郭靖祎宁波大学 专著63 19SFB2053 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等内等外界分研究 一般课题何锦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论文64 19SFB2054 竞争中性视阈下的民营企业法治保障制度系统化建构研究一般课题 赵树文河北大学论文65 19SFB2055航空安全国际法问题研究 一般课题 宣增益 中国政法大学 论文66 19SFB2056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一般课题 李雪平武汉大学编著序: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67 19SFB2057经济制裁与反制的国际法研究 一般课题 杨永红 西南政法大学 专著68 19SFB2058 基因编辑技术的全球治理研究 一般课题蒋莉 同济大学论文69 19SFB2059 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研究一般课题廖诗评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报告 70 19SFB2060 英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一般课题吕霞浙江工商大学专著71 19SFB206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关系研究 一般课题曹明德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72 19SFB2062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适用疑难问题研究一般课题李一丁贵州大学论文73 19SFB3001 类案裁判的认定标准与操作方法研究中青年课题孙光宁 山东大学(威海)论文74 19SFB3002 数据权利的人权属性研究 中青年课题 许小亮 苏州大学论文75 19SFB3003 法律人工智能的中青年黄泽中南财经政论文案件事实论证模型研究 课题 敏 法大学76 19SFB3004 从算法危机到算法信任:算法治理的多元路径和中国方案中青年课题 张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报告77 19SFB3005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问题研究 中青年课题 高一飞 浙江工商大学 论文78 19SFB3006大数据在地方立法中的应用研究 中青年课题 黄兰松 山东大学(威海)论文79 19SFB3007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论证建模研究中青年课题吕玉赞 华东政法大学论文80 19SFB3008 近代中国土地征收的立法与实践 中青年课题 童旭 江汉大学专著81 19SFB3009中国古代监察“故事”研究中青年课题夏婷婷 沈阳师范大学论文82 19SFB3010宪法序言结构比较研究 中青年课题 宁凯惠 广东财经大学论文83 19SFB3011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实效性研究 中青年课题闫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论文84 19SFB3012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行政法研究 中青年课题赵谦 西南大学论文85 19SFB3013 区块链治理的制度工具库研究 中青年课题 苏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论文86 19SFB3014 行政诉权处分的基础理论研究 中青年课题 蒋成旭浙江大学论文87 19SFB3015 行政自动化算法决策的法律规制研究中青年课题张恩典南昌大学论文88 19SFB3016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国际合作长效机制研究 中青年课题彭新林 北京师范大学 论文89 19SFB3017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对我国刑事立法模式的挑战及应用中青年课题 段阳伟 西北政法大学论文90 19SFB3018 个人信息的多重属性及其刑法保护体系研究 中青年课题 苏青西安交通大学专著91 19SFB3019 大数据视阙下犯罪记录利用与管理制度研究中青年课题 于冲中国政法大学 论文92 19SFB3020 自动驾驶技术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中青年课题 储陈城 安徽大学论文93 19SFB3021民事纠纷解决新形势下的无庭审中青年课题 欧元捷 中国政法大学专著判研究 94 19SFB3022 强制执行立法视野下的动产交付执行问题研究 中青年课题朱腾飞 中国司法杂志社论文95 19SFB3023 “检察公益诉讼”等外案件范围的大数据分析 中青年课题张彬 湘潭大学论文96 19SFB3024 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背景下的执行程序启动规范化研究中青年课题 刘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论文97 19SFB3025 人民法院民事立审执工作协调运行实践与理论研究中青年课题 曹云吉天津大学论文 98 19SFB3026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视野下的缺席审判程序研究 中青年课题王一超 中央民族大学专著 99 19SFB3027 企业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青年课题赵恒 山东大学研究报告100 19SFB3028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研究中青年课题 刘建中央财经大学专著101 19SFB3029 身份关系协议对民法典合同编的参照适用研究 中青年课题 王雷中国政法大学论文102 19SFB3030 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商事信用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中青年课题 石一峰浙江大学论文103 19SFB3031网络隐私政策的民法调整研究 中青年课题 王叶刚 中央财经大学 论文 104 19SFB3032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研究 中青年课题 楼秋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论文105 19SFB3033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财产保护的权利路径研究 中青年课题赵自轩 西南政法大学论文 106 19SFB3034 创新引领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体系化研究 中青年课题倪朱亮 重庆邮电大学论文107 19SFB3035 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债务规范体系研究 中青年课题刘征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文108 19SFB3036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之认定研究中青年课题李伟平青岛大学论文109 19SFB3037 数字经济时代企中青年徐伟 宁波大学论文业数据之争的私法调整研究 课题110 19SFB3038 中国公司法制度建构的影响要素分析中青年课题缪若冰重庆大学专著111 19SFB3039 互联网治理的私法路径 中青年课题 余佳楠北京大学论文112 19SFB3040 反垄断法上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规制中青年课题焦海涛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 113 19SFB3041 算法偏见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中青年课题 李丹 西南大学论文114 19SFB3042 反垄断法修订完善研究 中青年课题邝磊 武汉大学论文115 19SFB3043 科创板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研究 中青年课题张艳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论文116 19SFB3044 中国自贸区税收营商环境优化的法律问题研究中青年课题侯欢 西北大学论文117 19SFB3045 财政事权划分的法治路径研究 中青年课题 侯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专著118 19SFB3046中国参与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中青年课题 时业伟 中央财经大学论文的研究与应对119 19SFB3047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全球移民治理法律路径研究中青年课题 彭芩萱武汉大学论文120 19SFB3048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法律体系研究 中青年课题 孔得建 中国政法大学著作 121 19SFB3049 在华外国非法移民法律治理路径研究中青年课题韩雨潇扬州大学论文 122 19SFB3050 美国参与国际贸易治理中的法治冲突研究 中青年课题费秀艳 华东政法大学论文123 19SFB3051 外国投资移民政策对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影响 中青年课题 杨超北京师范大学专著124 19SFB3052 基于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国家公园立法模式研究中青年课题 张文松宁波大学论文125 19SFB3053 国际法视域下海洋环境治理模式的转型及中国对中青年课题冯帅 清华大学论文策研究126 19SFB3054 邻避冲突的公私合作治理研究 中青年课题 鄢德奎福州大学专著127 19SFB400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改革研究——以理论法学科目为视角 委托课题 张书友 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报告128 19SFB4002 全面依法治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研究 委托课题李子顺 司法部法治宣传中心专著129 19SFB4003 推进我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立法研究委托课题张南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报告130 19SFB5001 我国立法目的条款的司法适用方法研究专项任务课题 吕芳山东师范大学论文131 19SFB5002 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的地方立法冲突与法治协调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易凌浙江万里学院研究报告132 19SFB5003 南京国民政府侦查文献整理与研究专项任务课题 谢全发 江苏警官学院论文133 19SFB5004 铸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制基础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田钒平 湖北民族大学论文134 19SFB5005 基于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地方立法协作困境及其出路专项任务课题 虞浔华东政法大学论文 135 19SFB5006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黄利红三峡大学论文 136 19SFB5007 正当防卫的实践样态、思维误区及纠偏:以2017年全国200个刑事判决为样本 专项任务课题 谢治东 浙江工商大学论文137 19SFB5008 社区矫正分类矫正机制创新调查研究专项任务课题 李光勇 上海政法学院专著 138 19SFB5009 性骚扰认定中的证明责任问题研究专项任务课题 刘春玲 中华女子学院论文 139 19SFB5010 粤港澳大湾区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专项任务课题 黄旭东 华南理工大学论文140 19SFB5011民事裁判的思维与方法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孙晨曦 贵州民族大学 论文141 19SFB5012 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款立法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刘强 中南大学论文142 19SFB5013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系统性风险的法律治理 专项任务课题 赖华子南昌大学论文143 19SFB5014 智能合约代码条款的法律转换与风险防控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徐文西南科技大学论文144 19SFB5015 捆绑折扣的违法认定规则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刘廷涛 宜春学院论文145 19SFB5016 ISDS 司法化改革的中国方案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于文婕东南大学论文146 19SFB5017 贸易和发展视角下数据保护立法的国际协调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侯幼萍 上海政法学院论文147 19SFB5018 国家生态文明法治示范区建设综合评估 专项任务课题 潘善斌 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报告148 19SFB5019 生态型区域的环境多元共治机制研究专项任务课题 孟春阳 江西理工大学专著。

社会治理研究综述[整理版]

社会治理研究综述[整理版]

社会管理研究综述社会管理是政府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而对社会活动所进行的管理。

任何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管理。

如何加强社会管理,乃是世界各国在迈向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一个普遍性问题。

基于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并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党的十七大重申这一要求,并进一步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再次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

(2011年2月20日《人民日报》)。

在国外,有关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社会管理与社会建设的理论研究。

国外对社会管理的理论研究通常蕴含在社会建设理论当中,主要形成了以下理论:(1)社会团结理论。

涂尔干认为,欧洲工业社会的危机是由于从传统社会向工业社会急剧转型的过程中,利益和价值的分化造成了社会冲突和社会失范,传统的利益协调方式和价值体系解体,社会矛盾不断加深造成的。

由面及体:基层党组织引领“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之整体性建设研究

由面及体:基层党组织引领“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之整体性建设研究

第35卷第11期2023年11月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SOCIALSCIENCESJOURNALOFUNIVERSITIESINSHANXI Vol.35No.11Nov.2023 收稿日期:2022-12-19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风险治理中基层党组织政治能力提升路径研究”(20YJA840015);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数字化技术嵌入山西省乡村治理的实践趋向与路径研究”(2022YY106)作者简介:赵 琨(1994—),男,山西长治人,中北大学讲师,博士,从事乡村治理研究。

引文格式:赵琨.由面及体:基层党组织引领“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之整体性建设研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23,35(11):59-65.由面及体:基层党组织引领“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之整体性建设研究赵 琨(中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太原030000)摘 要: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关键要素。

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性视角,“自治、法治、德治”相互结合的作用方式构成了有效治理之面,党组织作为“三治结合”的主导,在更高维度上与三者互动,形成治理之体。

面对乡村自治活力缺乏、法治建设失衡与德治要素流失的困境,基层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引导“三治”两两结合,从激发自治活力、发挥法治与德治教育合力、重塑乡村道德风尚三个维度破解乡村治理难题,从而提出党组织领导下“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整体性发展路径。

关键词:基层党建;马克思主义理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DOI:10.16396/j.cnki.sxgxskxb.2023.11.010中图分类号:D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85(2023)11-0059-07 一、问题意识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是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组织者和引领者。

2019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乡村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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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三)四传统与现代性把晚清变法理解为传统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变的一种努力,把当代中国的法律改革视为这种努力的继续,虽然并不意味着无视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所经历的变化,但确实包含了一个判断,即法治是现代性事业的一部分,实现法治是中国现代化实践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自然,在这样的意义上也可以说,中国传统社会不是一个法治社会。

问题是,中国同时也是一个有着悠久法律传统的社会,至少自秦汉(公元前3世纪)以降,历朝历代都有自己的法律典章,它们不但规模庞大,而且复杂细密,影响到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

我们能够说传统社会的"法"与现代社会的"法"完全不同、毫不相干,以致在讨论中国当代法治问题时可以对这种传统不加考虑,或者,只是把它们置于一个与"法治"完全对立的位置上而视之为单纯的消极因素吗?当然,如果只是比较比如清代的和当代的成文法,人们也许会得出一种印象,即它们之间少有连续性可言。

但是如果不是把法律传统仅仅看成是书本上的法律,而且把它们理解为一种行为、观念、态度,简言之,一种具有丰富经验内容的生活实践,我们就可能注意到传统与现代之间可能存在的及其复杂和微妙的联系。

作为一种规则体系的法律在一种宽泛的意义上,法律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运用规则和使人类行为受到规则统制的事业。

43[43]在所有文明发展起来的地方,在所有社会生活复杂到了一定程度的社会,都会出现这样的事业和尝试。

这是因为,规则具有一种简化复杂的社会生活、使之常规化的职能,它有助于去除社会交往中的偶然因素,帮助人们实现稳定的期待,为社会带来安全与秩序,而这些对无论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还是社会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尽管在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人们对规则的理解和要求以及规则被实行的严格程度并不相同。

传统中国社会中的法律,至少在一种能够被接受的意义上,可以被恰当地理解为一种规则系统,44[44]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当时人们建立和运用这种规则系统长时期努力的产物。

因此,不但规则、规则系统以及运用规则的技能和经验对于传统社会并不陌生,运用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运用规则本身可能产生的问题,也早已为古代中国人所了解。

因此之故,如果我们在不同社会和不同时代甚至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看到一些彼此相近的现象、表达、要求甚至原则,那是不应当感到奇怪的。

事实上,即使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稍有涉猎的人也会注意到,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的一些基本原则不会因为社会变迁而变得过时,相反,它们在今天甚至可见的未来仍然有效,自然,它们也完全合乎法治原则。

在这些原则中间,最突出的即是人们称之为自然正义的那些要求:相同案件相同对待,不同案件不同对待;罪(与)刑相称;当事人不得裁判自己的案件;裁判者须无私无偏,秉公执法。

45[45]这些贯穿于法律制度之中的原则,不但是制度设计的基础,而且也是人们提出自己主X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此外,在稍弱意义上,我们还可以提到人们今天归于法治的另一些原则,比如,法律公开(公布),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规定清楚明白、不自相矛盾,法律不要求不可能之事,法律相对稳定,46[46]等等。

不管实际上这些原则被实现到什么程度,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在中国历史上,所有这些原则都曾被人们当作法律应当具有的品质加以关注和讨论,不仅如此,它们也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制度化,是历史上法律实践的重要部分。

人们可能要问,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不是一个法治社会,尤其是,如果法治的实现可以而且应当被理解为一个程度问题的话。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将使我们意识到我们所谓法治的现代性特征,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在其起源处的文化特征。

传统的延续和演变首先,以一系列前后相继的法典为核心发展起来的古代法律制度,远不似现代法律制度那样深入社会生活的所有重要领域,并在一些重要方面为人们提供行为规X。

毋宁说,中国传统法律更象是君主发给国家官吏的一系列指令,指示他们在何种情况下对何种罪行给予何种刑罚。

47[47]这种特点乃是源于传统法律的另一特征,即"法"与"刑"辄被视同一物,法即是刑。

48[48]传统法律的这种品格在法律的运用X围与运用方式两方面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记,并因此使之区别于现代法律制度,而一种能够全面指导社会生活和为普通民众提供行为规X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是我们所理解的作为一种特殊秩序类型的法治的基础。

其次,中国传统的法律既是"道德之器械",也是"行政上的一个环节"。

就其规X性质而言,法律与其他社会规X没有明确的界分,就其活动方式而言,法律不具有自治性。

这些转而加强了它的工具主义特征。

传统上,法律始终被认为是"帝王之具"。

君主不但在一切人之上,而且在法律之上。

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君主总是可以或实际上总是为所欲为,这种关系却不能不对古代法律的性格和运用方式产生广泛和深刻的影响。

中国近代思想史上最可注意的人物之一严复就曾痛切地意识到这一点。

他在比较中国古代法家的法论和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时说,孟氏所谓法,是治理国家的基本制度,一旦确立,无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都要受其约束;法家虽然也劝君主运用法律,但他们所说的法,不过是刑罚而已。

这种法只是为了束缚和驱迫被统治者,君主本人则超乎法律之上,不但不受法律约束,还可以按照一己好恶去运用和改变法律。

这种法不过是促成了专制而已。

49[49]再次,中国古代法律的这种"工具主义"性格还有更深一层含义和原因。

从一种外在的观点看,人类所有的法律都是为某些特定目的而制定出来,为实现某些可欲的目标而服务的。

但是,从某种内在的观点看则未必如此。

参与者可能因为比如XX的(比如相信上帝是立法者)或者世俗的(比如某种法律形式主义)原因而把他们涉身其中的法律视为目的本身。

在古代中国社会,法律并非没有形而上的根据,但是这种形上层面不具有超验意义。

古代君主的合法性源于"天"或"天道",法律的合法性则源于"天理"(和"人情")。

然而,正好比"天"不是具有意志的人格神一样,"天理"也不是超验的抽象规则。

天道无形,但可以由自然变化、人世兴衰中察知;天理无言,却可以从纷乱杂陈的世事与人情中体察。

这样,政治和法律合法性的两端--天理和人情--就汇合到了一处。

这种天理-国法-人情的结构,50[50]在赋予法律("国法"或者"王法")权威性的同时,也限制了它的权威性。

更重要的是,由于其形式化受到限制,法律的自主性也相应地受到限制。

这种情形的结果之一是,没有单纯的法律事务,即便诉诸法律,人们也不必把法律解决视为最终的解决,因此,当事人的同意被看成是判决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原则上没有终局裁判;实质正义受到特别重视,程序正义的发展则受到抑制。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整个法律世界被认为是自然世界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通过理性人为建构起来的世界。

51[51]法律世界与生活世界之间不存在严格的界分,事实与法律也没有明确的区分。

它的一个附带结果,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概念的抽象性和普遍性。

最后,中国古代法律是一种极富等差性的制度,这一特点固然反映了传统社会中常见的尊卑上下的不平等观念与现实,但更重要的是,这种等差性最终是在一种可以称之为"特殊主义"的社会结构中生长起来的,后者表现为一种由内向外、由己而人的"外推式"建构社会关系的方式。

52[52]在这种社会关系结构中,不但尊卑上下、而且亲疏远近的等差性也受到强调,因使得规则的适用往往因人而异、因事而异。

不仅如此,当尊卑上下的等级观念因为现代社会变迁而逐渐淡化的时候,亲疏远近的差异性观念并没有相应地减弱,即使在今天,"特殊主义"的社会关系模式依然有其生存空间,这种情形不能不视为对法治所要求的规则的普遍性的一种威胁。

53[53]由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注意到,一方面,因为同是运用规则和规则系统以解决人类社会某些基本问题的一种尝试,中国古代社会的法与现代社会中的法并非没有相通之处,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的人因此也有可能分享某些共同的法律经验;但是另一方面,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实践在一些重要方面乃是基于与现代社会法律实践相当不同的原则,以致我们可以而且应当把它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法治相区别。

显然,意识到这一点对我们认识和了解当代中国的法治运动有着重要意义。

因为,正如前面指出的那样,这场运动实际是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谋求现代化努力的一部分。

改造旧的法律观念,塑造新的行为和认知方式,在改变原有社会结构的同时建立新的社会秩序模式,正是这一运动所包含的重要内容。

不了解这一点,讨论当代中国的法治就没有意义。

54[54]不过,一个基本的也是常常被人们忽略的事实是,这一现代法律运动既不简单是外在地强加给中国社会的,也不是由中国社会之外的其他人来主导和推行的,所有这些"改造"、"改变"、"塑造"和"建立"的任务都主要是由中国人自己、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进行和完成的,而这个行动主体显然不可能在历史之外、完全摆脱历史和传统去创造历史。

因此,我们实际上面对着一种包含自我矛盾的复杂局面。

一方面,人们对通过运用规则来建构社会秩序的要求,人们对法律本身的正义和通过法律实现的正义的期待,以及,人们为实现这些要求和期待所做的可以说不屈不挠的努力,不但是历史上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实施的基础,也是今天推行和实现法治的不可缺少的资源。

55[55]但是另一方面,使这些要求和期待变得活泼有力的同一种社会力量,无论是现实的利益、情感和冲动还是它们借以表达的形式,都可能包含一些与法治原则不相一致甚至互相抵触的东西。

这意味着,为在中国实现法治所必须依赖的力量和主体,同时也是为了同一目的须要限制和改变的东西。

应当指出的是,从这里不能够简单地得出某种精英主义的结论,就象那种至今仍然是不言而喻的看法(更确切地说是一种潜意识)那样,认为在中国实现法治需要靠国家去改造社会,知识精英去教导民众。

因为,那些与法治原则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传统,并不只是表现在民众身上,它们也影响着社会精英的行为和观念。

不仅如此,在许多场合,正是社会的统治阶层乐于接受甚而有意识地利用那些虽然与法治原则相左但是便于其统治的传统。

我们可以发现,正象它(传统)既区别于现代又与现代保有某种内在的和复杂的联系一样,传统也以既相分离又相联系的方式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不同层面和以不同形式发挥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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