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有关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运维机构:为适应监测事权上收后环境监测管理新要求,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和维护,保障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本细则,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细则。
试行期间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韩静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电话:(010)66556815传真:(010)66556824邮箱:******************.cn附件:1. 运维机构名单2.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1日附件1运维机构名单1.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厦门隆力德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4.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5.河南鑫属实业有限公司6.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可信度分析服务项目需求书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9年4月目录第一部分项目技术需求 (3)1.项目背景 (3)2.项目目标 (4)3.项目依据 (4)4.监测数据质控管理现状 (5)5.项目需求内容 (8)5.1.网格数据服务 (9)5.1.1.服务内容 (9)5.1.2.服务要求 (9)5.1.3.服务范围 (9)5.1.4.服务时间 (10)5.2.数据诊断模型及算法 (10)5.2.1.服务内容 (10)5.2.2.服务要求 (11)5.2.3.服务范围 (11)5.2.4.服务频次 (11)5.2.5.提交成果 (11)5.3.数据质量分析报告 (12)5.3.1.服务内容 (12)5.3.2.服务要求 (12)5.3.3.服务范围 (12)5.3.4.服务频次 (13)5.3.5.提交成果 (13)5.4.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题分析报告 (13)5.4.1.服务内容 (13)5.4.2.服务要求 (13)5.4.3.服务范围 (14)5.4.4.服务频次 (14)5.4.5.提交成果 (14)5.5.监测子站运维监管服务 (14)5.5.1.服务内容 (14)5.5.2.服务要求 (14)5.5.3.服务范围 (15)5.5.4.服务频次 (15)5.5.5.提交成果 (15)6.项目服务要求 (15)6.1.工期要求 (15)6.2.服务人员要求 (16)6.3.质量保障要求 (17)6.4.安全保密要求 (17)6.5.项目成果要求 (17)7.项目收益 (18)1第二部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8)第三部分附件 (20)1.技术规格偏离表 (20)2第一部分项目技术需求1.项目背景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是全国环境监测的网络中心、技术中心、质控中心、数据(信息)中心和培训中心,始终坚持“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原则,为生态环境部实施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支持。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管理制度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管理制度自动监测网络是指通过安装、配置和调试的现场监测设备,由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网络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和发布的系统。
为了加强对空气质量的监测管理,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水平,特制定本《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管理制度》。
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的运行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提高大气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本制度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设有或拟建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的管理,包括监测设备的选型、设置和调试、数据采集传输系统、数据分析和发布等方面。
二、监测设备的选型和设置2.1 设备选型原则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监测设备,并具有可靠的性能和高精度的监测指标。
设备的选型应综合考虑监测范围、采样周期、数据传输与存储能力等因素。
2.2 设备配置要求2.2.1 监测点布设监测点的布设应充分考虑监测地理位置、风向风速、污染源分布、人口密集程度等因素。
监测点数量应足够覆盖监测区域,并遵循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布点指导原则。
2.2.2 仪器设备设置监测仪器的设置应保证设备的稳定性和防护性,避免干扰物质进入设备,影响监测结果。
设备设置时应考虑设备的可靠供电、防雷防护、温湿度控制等要素。
三、数据采集传输系统3.1 数据采集要求监测设备应按照规定的监测周期进行数据采集,采集的数据应具有时效性和准确性。
数据采集过程中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3.2 数据传输要求监测数据的传输应采用安全可靠的通讯方式,并具备远程管理和监控功能,保证数据实时传输和网络平台的数据同步。
四、数据分析和发布4.1 数据分析监测网络管理平台应具备相应的数据分析功能,能够对采集到的监测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和处理。
数据分析结果应以图表形式直观显示,便于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污染源分析和环境管控。
运维和质控管理规章制度及行政处罚考题

运维和质控管理规章制度及行政处罚考题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每题1.5分)1. 运维公司在运维检查中主要负责以下哪种工作:() [单选题] *A.接到现场检查通知后,按时到达点位,操作现场分析仪或质控设备,配合检查公司开展的各类现场检查工作。
B.在确保城市站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为现场检查公司的质控设备或联机比对设备提供空间或电力等保障,如超出其能力之外,应协助现场检查公司联系市站相关负责人。
C.及时整改运维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D.以上情况都有(正确答案)2. 运维公司连续______次考核出现__ 站点未达到,或者单次考核______以上站点未达到两率要求的,总站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单选题] *A、2,8%,15%(正确答案)B、2,15%,20%C、3,4%,10%D、3,10%,20%3. 总站要求第三方现场检查单位现场检查完毕后,______天内录入现场检查问题至运维管理平台,运维单位需在______天内完成现场检查问题整改工作并提交,第三方现场检查单位针对运维单位提交的整改材料______天内完成审核。
() [单选题] *A、1,1,2B、1,1,3C、2,2,3D、3,3,3(正确答案)4. 大气室配合质管室开展针对国控网城市站的监督检查工作中,主要负责的工作中不包括以下哪种:() [单选题] *A.对运维检查问题进行分类(正确答案)B.提供运维管理系统服务,供质管室和相关检查公司使用C.根据质管室反映的运维、仪器性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运维公司整改,并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与合同约定对相关运维公司进行处罚D.组织网络检查公司开展数据审核、网络检查等工作5. 站点更换备机后,故障任务工单,需尽快执行处理,创建工单时间至故障处理节点提交时间,原则上中间这段时间不得超过______小时() [单选题] *A、2B、4C、12(正确答案)D、246. 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家气网质量管理工作中,以下哪项描述正确:() [单选题] *A、省级站组织建立 O3 一级标准实验室,制定量值溯源与量值传递的操作规程、评价指标以及质量保证方法与质量控制指标。
运维实施细则

安全等问题。
二 运行机制和职责分工
03
协助解 决省生态环境厅、 省环境监测中心、 驻市环
境 监测中心关于省控站环境管理的其他事项。
二 运行机制和职责分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控站的组织 管理,主要职责:
负责省控站的运维、管理经费筹集、 划拨的协调工作。
负责建立统一的外部视频监 控系统。
负责协调运维单位绩效考核工作 并严格审核考核结果。
负责省控站信息传输和数据处理 平台运行的管理。
负责制定省控站巡检、抽查、 核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驻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省控站 运维管理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
二 运行机制和职责分工
1
负责辖 区省控站运维质 量检查 每月两次) 和运 维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支付依据。
二 运行机制和职责分 工
( 六)负责查看 所运维的省控站监控 视频, 并向省驻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报监 建 立 数 据 异 常 快 速控响视应频机异制常情, 况确。保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 快 速 响 应 并 报 告 。
二 运行机制和职责分工
负责辖区 内空气站点的日常巡查, 及时发现站点周边 1
行。
二 运行机制和职责分工
按照质控 管理要求实施省控站的质量 控制, 确保数据 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01
保障 站 房 安 全, 保 障 空 气 站 的 电 力 供 应、 网 络 通 讯、出
入通道及爬梯等基础设施。
06
(县 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省控 站运行环境的保 障工作,主要职责:
05
02
配备具有满足运维和质控要求的技术 人员、仪器设备、备机备件、质量保 证实验室和交通工具等。
负责对运 维单位的 03 运 维 考 核 , 考 核 结
国家空气监测城市站运行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二○一三年三月目录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 0 -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 (2)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 (2)第四章系统组成 (3)第五章运行管理 (3)第六章质量管理 (4)第七章数据管理 (4)第八章报告应用 (4)第九章人员管理 (5)第十章安全管理 (5)第十一章交流评估 (5)附录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网络城市站在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框架内运行,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环境保护部的国家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网络城市站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采用目标导向方法和系统综合技术管理方法制定。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第五条国家网络城市站在环境保护部领导下,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技术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具体的运行管理。
第六条各地国家网络城市站的实际运行单位(托管站)必须具备必要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资质。
第七条国家补贴国家网络城市站的运行维护经费。
第八条国家网络城市站应定期检查基础设施、站房和监测设备的使用状况,定期进行维修和更新。
原则上,以5-8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设备的更新换代。
第九条国家网络城市站逐步实行电子化运行管理,综合应用于点位与站房管理、仪器设备信息、巡检维护和质控记录等。
第十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组织编制以本技术管理规定为框架的国家网络城市站作业指导书。
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第十一条国家网络城市站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点位选址规定设置。
各地负责选址和报告编制,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进行点位考察和论证,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第十二条国家网络城市站的点位更新和调整等根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进行。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与信息准确可靠,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发〔2015〕56号)与《“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家城市站)就是指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设置的,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与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第三条国家城市站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一)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质量保证实验室与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7)。
(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室、质量保证实验室与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第四条国家城市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其她项目结合相关标准要求确定。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管理。
二、运行机制与职责分工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管理国家城市站,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技术管理与运行考核,并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建区域质控实验室,配合开展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委托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维护工作。
环保部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

范 运 行 ,确 保 环 境 空 气 监 测 数 据 客 观 、 准 确 、真 实 ,环 境 保 护 部 3月 1日发 布 了 《国 程 序 、 内容 、 时 限 和 其 他 要 求 ,适 用 于 标 家环 境空 气质 量监测 网城 市站 运行 管理 实 施细则 ( 试行 ) 》和 《国家环境 空气质 量监 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 测 网 城 市 站 自 动 监 测 仪 器 关 键 技 术 参 数 管 试行 ) 》 。《 细 则 》明确 了环境保 护 环境保 护部 印发 《 国家 环境保 护 “ 十三 理规 定 ( 部负 责组 织 及管理 国 家城市 站 ,国家城 市 五”环境 与健康工作规划 》 站 点位 的增加 、变更 和 撤销 等需 经环境 保 2月 2 3日,环境 保 护部 印 发 《 国家 环 护部 审批 ;监测 总站 负 责国 家城市 站 的技 境保 护 “ 十 三 五”环 境与 健康 工作 规 划 》 。 术 管理和 运 行考核 ;地 方环 境保 护部 门负 《 规 划 》坚 持 问题 导 向 , 突 出 战 略 性 、实 用 责 国家城 市站 运行所 必 需 的基础 条件 保 障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规 划 目标 为 : 掌 握 我 国 重 工 作 ,不 再 参 与 数 据 的 生 产 和 审 核 。 国 家 点 地 区 、重 点 行 业 主 要 污 染 物 人 群 暴 露 水 城 市站 环境 质量 监测 系统仪 器设 备关 键技 平 和健 康影 响基 本情 况 ,建 立 环境 与健康 术 参数 的 管理 遵循 《 规 定 》要求 ,由监测 监 测 、调 查和 风 险 评 估制 度 及 标准 体 系 , 总 站组织验 收。《 细则 》明确规定 未经 中国 增 强 科 技 支 撑 能 力 ,创 新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 环境 监测总站 同意 , 不得 将国家城市站数据 提 升 环 境 决 策 水 平 , 壮 大 工 作 队 伍 , 推 动 提 供 给任 何第 三 方 , 不 得利 用 国家 城 市站 公 众积极参与 并支持 环境与健 康工作 。《 规 数 据 、档 案 或 有 关 资 料 对 外 开 展 技 术 交 流 、 划 》规 定 了 5个 方 面 的重 点任 务 ,包 括 推进 科学研究 、业 务联系 、数据交换 等。 调 查和 监测 ,强化 技 术支 撑 ,加 大科 研力 度 ,加快 制 度建 设 ,加 强 宣传 教育 等 。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印发 《 关于 加强生态修 保 障规划 目标的 实现 ,《 规划 》从加 强组织 境 基 础 类 标 准 和 环 境 管 理 规 范 类 标 准 。 办 法 规 定 了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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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建设国家城市站,发布全国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2.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国家城市站的建设、验收、运行及质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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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相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 3.负责国家城市站的综合管理,对国家城市站质控体系运行情
第四条 国家城市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 (NO2)、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 数(风速、风向、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其他项目结合 相关标准要求确定。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管理。
二、运行机制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管理国家城市站,县级以上地方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中 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技术管理和运行考核,并依托省 级环境监测机构组建区域质控实验室,配合开展本区域国家城市站 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委托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的运行 维护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点位调整优化方案。 2.负责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 通讯、供暖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及时报 送国家城市站的供电、通信和周边环境等的异常情况,协调解决电 力供应和网络通讯问题。 3.建立本区域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 (四)区域质控实验室主要职责 1.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国家城市站量值传递和溯 源工作。 2.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检查。
点位确需调整时,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环境空气质 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和《环境质量监测点 位管理办法》制定调整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报环境保护部批准。
第九条 国家城市站站房建设应满足《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 (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 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与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 术规范》(HJ 655)相关要求。
第十条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组织安装具有大容量储存设备 (至少能储存 3 个月影像资料)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覆盖站 房内外涉及仪器运行和人员操作的区域,并随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 检查。
第十一条 严禁非运维人员进入国家城市站站房、站房房顶、 站点栅栏及采样器 20 米范围内。因工作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应提 前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运维人员陪同下 进入。
8.承担国家城市站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 9.配合国家城市站点位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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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接受环境保护部的监督管理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质量检 查和飞行检查。
三、点位和站房管理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国家城市站点位增加、变更、撤销、 审批等管理工作。点位经批准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增加、变更、 撤销。
4.制定并实施运维年度工作计划,包括运维内容、运维人员和质量 控制要求。
5.负责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和在线审核工作,对数 据质量负责。
6.建立数据异常快速响应机制,发现数据中断、异常等情况时, 及时查找分析原因,排除异常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再次发生。
7.负责对监测设备、采样系统、视频系统,采集传输系统等日 常巡视,发现并确认异常情况和原因,并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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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的国家城市站颗粒物手工 比对的称重。
(五)运维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对监测系统正常、稳定和
安全运行负责。 2.配备满足国家城市站运行维护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备机、
质量保证实验室、系统支持实验室、备品配件库、办公环境、交通 工具。
3.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规范、质量体系文件、质量 控制计划及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签订的国家城市站运维合同中相关要 求;建立运行保障制度,制定并实施运维应急预案和内部质量控制与质 量保证制度。
况进行检查。 (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要职责 1.负责国家城市站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 2.负责国家城市站点位调整、优化的技术审核。 3.负责组织安装视频监控及技防系统、监测数据采集和传输系
统,复核运维机构提交的监测数据。 4.负责组织运维机构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 5.负责制定国家城市站运维相关记录表格。 6.负责运维机构的绩效考核。 7.负责分析评价全国的环境空气质量。
附件 2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保 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准确可靠,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网 络建设方案》(国发〔2015〕56 号)和《“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 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 号),制定本细则。
(一)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 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 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 术规范》(HJ 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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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 站、中心计算机室、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 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 称国家城市站)是指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设置的,以监测城市建成区 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 监测站点。
第三条 国家城市站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 (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 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