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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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xxxx事务所接受被告xxxxxx(以下简称“管理人”)的委托,指派xxxxx律师担任原告xxxxx诉被告xxxxx普通破产债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庭审情况,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地基强夯工程款28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以实际验收结算为准,而原告与xxxxx(以下简称“xx公司”)并未对该项工程进行验收结算,现原告仍拒绝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做工程造价,故在实际工程量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280万元不予认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根据《山西联盛设施农业项目地基强夯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可知,原告与xxxx公司约定工程量的确定以实际验收结算为依据,但实际上原告并未与xxxx公司办理验收结算手续,在管理人审核债权期间,多次与原告沟通将该项工程移送第三方造价公司进行造价审定,均被原告拒绝,故管理人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实际工程量。

2、原告提供2013年4-8月份进度报表(江苏绿港)、形象进度入账审批单、进度款支付审批表等证据,只能体现2013年4月-8月份的形象进度,不能作为确定整个工程量的证据;原告提供部分强夯

施工记录(331张)、施工布点图一份,但该证据由原告单方制作,未经xxxx公司盖章确认,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工程进度报告、施工过程情况说明,由案外人xxxxx公司出具,而原告并未提交其与案外人xxxxxx分公司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的证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并不能依据这两份证据来证明其实际工程量。

二、关于设计费、规划费28万元,原告并未履行向xxxx公司交付设计图纸的义务,xxxx公司不应当向其支付剩余设计规划费用。

2012年6月12日,原告与xxx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其中在第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中约定:规划、设计等费用合计7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先支付60%,交付设计资料后再支付40%。2012年7月2日,xxxx公司向原告支付设计费42万元(即合同总价款的60%),已依约履行了支付预付款的义务,原告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向xxxx公司交付设计资料。原告提供光盘、设计图纸、邮件截图等证据,均系其单方制作,并未提交经过xxxx公司确认的书面的交接清单,原告在未完成规划设计,并向xxxx公司交付设计图纸等资料的情况下,尚未履行合同义务,故请求xxxx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规划费28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管理人不予确认该笔债权的结果公正、合理。

三、关于员工培训费315380元,因原告与xxxx公司并未对培训学员名单、培训时间、培训费用等共同进行过确认,原告所主张的员工培训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提交的催款函、培训人员分组、培训方案、花名册等均由原告单方制作,且原告提供的培训人员花名册同其提供的培训人员分组、成绩单上人员相互矛盾。原告主张按每人每天215元计收培训费,并提交其与第三方签订的两份《培训协议书》,予以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但该计费标准未经xxxx公司确认,两份《培训协议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原告按每人每天215元计收培训费,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原告申请证人宋彦江出庭作证,根据其陈述,仅能证明其在原告处参与过培训,但培训费用是否由xxxx公司负担,如何计收费用等,从证人证言中均无从判断,且证人宋彦江现在原告处任职,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证据的证明力较低,故建议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证据及理由不足,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xxxxx中级人民法院

xxxxxx律师事务所

xxxx律师

xxxx律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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