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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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落实《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湖南省教育工会制订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教代会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教代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坚持国家、学校整体利益与教职工具体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学校经费预决算情况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岗位责任制方案、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教师评聘条例、教职工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有关事项、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5、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关于大宗物资采购、干部任免、基建规划、招待费使用等校务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校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代会就某项具体工作的质询,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并负责领导行政职能部门予以实施。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委员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听取或巡视检查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教代会提案的落实。

第九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顾全大局,坚决执行行政决定和指令,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20%—25%,并以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我校正式在职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为中心,教学、科研、技术人员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工人代表、妇女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学校领导及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处室,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教职工代表离退休或调离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教职工代表在校内调动,仍然保留代表资格。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自行停止。

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召开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对拟撤销的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讨论表决,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决定。

教职工代表的增补: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

按照缺额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工会研究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学校工会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因工作需要,校党委有权建议和推荐个别代表候选人。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湖南电大,爱岗敬业;顾全大局,能正确处理国家、学校、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

2、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热心为群众办事,乐于奉献,为群众所拥护。

3、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或管理知识和经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议事能力,能正确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愿望,能全面传达贯彻学校教代会的精神。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按处室组成代表小组,不足三名代表的处室,可跨处室组建代表小组,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本组会议及活动。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是: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方案(提案征集及办理办法见附件1);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参与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模范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它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和被选举权,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学、科研方面的人员不少于50%。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一般由校工会主席担任。主席团成员在大会期间轮流担任执行主席。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主席团职责: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主持会议;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问题。

第十七条教代会工作机构名称为教代会执委会(与工会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人员),每届任期五年。根据需要经省教育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届期内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共商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大事。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遇有重要问题,又不能及时召开代表大会时,可以召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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