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构成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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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重要理论之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和
发展是刑法学衷心追求的目标。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国际社
会交流的加深,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逐渐成为受到广泛
关注的问题。

因此,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
义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和评价,探讨其存在
的问题和发展的空间,提出改进思路和建议,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
展和实践提供借鉴。

三、研究内容
(1) 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2) 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特点
(3) 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4) 改进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路和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和逻辑推理法进行研究分析,运用定性研究方法,结合历史、社会、法律等多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
进行探讨和分析。

五、预期结果
通过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和评价,可以使我们更全面深
入地认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不足和发展趋势,为我国犯罪构成
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并为我国实践工作提供可行的建议和措施。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思考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思考
玉。
【 关键词 】 犯罪构成 ; 罪成 立; 犯 构成体 系; 罪; 入 出罪 【 中图分类号 】 94 1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l0 9- 03 20 ) 0 0 7 — 3 10 9 9 (06 - 3— 0 8 0
刑法不仅是 善 良人的 大宪章 , 而且 是犯 罪人 的大 宪章。 弗兰 次 ・ ・ 斯 特 冯 李





【 收稿 日期 】06 0 — 5 20 — 7 1 【 作者简介 】 张岱元(95 )女 , 18 一 , 福建福 州人 , 中山大学法 学院; 李春 敏 (90一) 法 学硕 士 , 东莱 阳人 , 16 男, 山 福建
省 高级人 民法院 高级法官 。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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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的同义反复 、 有学者指 出 , 国的犯罪构成理 论“ 部分 和整体 我 在 的关 系上存 在逻 辑混乱 的现 象。 事实 上 , ” 该理 论在 形式 与内容 、 质与现 象 的关 系上 也存 在着 逻辑 上 的 本 混 乱。在理 论逻 辑上 , 了同义反 复 的错 误。该 理论 犯 引 言 个 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 事法律 , 没有刑 法 认为犯罪构成决 定着 行 为的社 会危 害性 及其 程 度 , 社 也并不妨碍 国家对犯罪 的有效 打击和镇 压 , 且 , 而 没有 会危害性只能通过犯罪构 成的各个 要件得 以体 现。在 立法 的犯 罪 打击 可 能是 更 加及 时、 效 、 活和 便 利 此 , 有 灵 社会危 害性 是被 决定 的 ; 在论 述犯 罪 的特征 时 , 但 的。 … 这一 点可 以轻 易从 中外刑 罚 发展 史 得 以 印 却指 出“ ” 社会危 害性是 犯罪 构成 的基 础 。……如 果行 那 证 , 么, 那 我们 为什 么需要 刑法 ?这是 因 为, 刑法要 遏 为不具有严 重的社 会危 害性 , 就 不可 能存 在犯 罪构 ; 3 也 制的不是犯罪人 , 而是 国家 。也就是 说 , 尽管刑 法规定 成 ” L 在论述具体 构成 要件 时 , 将社 会危 害性 当成 的是犯罪及其刑罚 , 针对的对 象却是 国家 , 但 这是罪 刑 决定性的东西 , 如该理论认 为 , 犯罪客 体是被犯 罪所 侵 法定原则 的实质 内容 , 是其 观念 蕴涵 。本文试 图在 害的社会关系 , 更 犯罪 主体是 实施危 害社会 的人 , 犯罪 客 观方面包括危害社会 的行 为、 害社会 的结果 , 危 犯罪 主 此 平 台上 展 开 。 观方面是行 为人实施其行 为时 对危害 社会 的结 果所 持 现有犯罪构成体 系存在的 问题 犯 罪构 成是我 国刑 法规 定 的, 定某 一具 体行 为 的心理态度 。可见 , 否属于犯 罪构成要 件 , 决 是 关键 在于 社 的社会 危害性及 其程度而为该行 为构成犯 罪所必需 的 查 明行 为是 否具 有社 会危 害性 。这样 , 会危 害性 就 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从语 义学 的角度 进行分 成 了先验 的 、 既定 的东西 。社 会 危 害性决 定 于犯罪 构 析, 犯罪构成应该是判 断犯 罪成立 与否 的基础和依 据 。 成 的各个要 件 , 罪构 成 的各个 要 件又决 定 于社 会危 犯 但是, 无论是刑事立法 , 还是 刑事司法 , 或刑法研 究 , 抑 害性的有无。到底 是犯 罪构 成 决定 社会 危害 性 , 还是 均存在着一 系列 无法 自圆其说 的矛 盾 , 给我 国刑 法 界 社 会危害性 决定犯罪构成?传统 犯罪 构成理论 的结论 在犯罪成立 的判 断问题上造成 重重矛盾 , 试分析如下 。 显然并不能令人满意 。

劳荣枝案件法律思考(3篇)

劳荣枝案件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劳荣枝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及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多项罪名。

该案件不仅揭示了人性的阴暗面,也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道德和人性等问题的广泛思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劳荣枝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背后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思考。

二、案件背景及主要事实1. 案件背景劳荣枝案件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涉及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等地。

被告人劳荣枝与丈夫法子英共同作案,以恋爱为幌子,诱骗多名女性,对其进行绑架、抢劫、强奸,甚至杀害。

在作案过程中,劳荣枝积极参与犯罪,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2. 主要事实(1)1996年至1999年间,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作案,绑架、杀害了多人。

(2)1999年,劳荣枝在逃亡过程中,因被警方抓获,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3)2019年,劳荣枝因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等罪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案件所反映的法律问题1. 犯罪主体问题劳荣枝案件中的犯罪主体为劳荣枝和法子英,两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此案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共同犯罪的规定较为严格,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往往较重。

2. 犯罪主观方面问题劳荣枝在案件中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积极参与犯罪行为,甚至亲手杀害多名女性。

这表明,我国现行法律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较为严格,对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给予充分关注。

3. 犯罪客体问题劳荣枝案件中的犯罪客体为多名女性的生命权、财产权、性自主权等。

此案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力度较大,对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4. 犯罪形态问题劳荣枝案件中的犯罪形态为连续犯,即多次实施同一犯罪行为。

此案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对连续犯的认定和处罚较为严格,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5. 刑罚适用问题劳荣枝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表明,我国现行法律对严重犯罪分子的刑罚适用较为严厉,以警示社会,维护法律尊严。

四、法律思考1. 完善共同犯罪立法针对劳荣枝案件所反映的共同犯罪问题,建议我国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进一步完善共同犯罪立法,明确共同犯罪人的法律责任,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3年,李天一案件作为一起备受瞩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发了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热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李天一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原因、法律对策以及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二、李天一案件概述2013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

被告人李天一,时年17岁,涉嫌强奸一名13岁女孩。

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称为“李天一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李天一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李天一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李天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三、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1.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原因(1)家庭教育缺失: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李天一案件中,其家庭环境复杂,父母离异,缺乏关爱和教育,导致其价值观扭曲,法制观念淡薄。

(2)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具有重要影响。

李天一案件中,其生活环境复杂,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诱惑,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3)学校教育不足: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关键作用。

李天一案件中,学校教育对其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方面关注不足,导致其法制观念淡薄。

2.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对策(1)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成长,注重培养孩子的法制观念和道德品质。

(2)优化社会环境: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净化社会环境,减少不良信息的传播,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3)完善学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预防犯罪。

(4)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1)提高法律意识:法律教育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抵制犯罪。

(2)培养法治精神: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精神,使其在成长过程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的研究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的研究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关键词: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犯罪构成/刑事正义“刑法是为不处罚人而设立的规” [1](P.33)。

既然如此,承载现代法秩序对人的自由的尊重和对人性弱点的宽容这一至高价值理念的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行为定型化的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研究中不可回避也不容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尽管欧美诸国以及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地位都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但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各异、刑法理论迥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正当化行为在刑法中的地位的认识均存在着很大差异。

这些差异所体现的,不仅是对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价值体认以及犯罪构成具体设计上的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彰显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犯罪认定的实体意义和程序价值、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不同旨趣和关怀。

一、现行理论考察:中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存改之争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均将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中的做法所不同的是,(注:在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性-有责性”中,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以全部阻却事由和部分责任阻却事由的形式,被分别置于犯罪构成的第二层次要件即性和第三层次要件即有责性之中。

在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即“犯罪本体要件-责任充足要件”中,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以“正当理由”的形式,与“可得宽恕”理由共同构成合法辩护事由,置于犯罪构成第二层次要件即责任充足要件之中。

)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要素,因而由在行为要素基础上分别发展起来的四大要件所形成的我国传统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注:洁教授将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的结构特征概括为:(1)将行为的不同构成部分划分为各个构成要件;(2)体系部各要件的相互依存性;(3)综合评价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4)法定化的犯罪构成。

参见洁:《三大法系犯罪构成论体系性特征比较研究》,载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版,第440-446页。

和谐社会语境下犯罪构成理论思考

和谐社会语境下犯罪构成理论思考
而 又 兼 容 并 蓄 的研 究 态 度 . 既 不 满 足 现 状 、 又 不 盲 目 重
相 关 著 述 颇 多 .笔 者 在 此 不 提 . 只就 其 中 “ 和谐 ” 的 本 质 和 “ 社 会 ” 的属 性 予 以 揭 示 和 阐 明 . 以 确 定 好 分 析 研 究 “ 阵地 ”和 抓 住 问 题 本 质 核心
Ma r .2 01 4 Vo 1 .1 4 No .1
第 1 4卷 第 1 期
和谐社会பைடு நூலகம்境下犯罪构成理论思考
邵 博 文
(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重 庆 4 0 1 1 2 0 )

要 :将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置 于 和 谐 社 会 的语 境 之 下 讨 论 ,针 对 诸 如 社 会 危 害 性 问 题 、犯 罪 本 质 以及
关于 “ 和 谐 社 会 ” 的 提 出背 景 、 经 过 以及 重 大 意 义 .
关 于犯 罪构成 理论① 研 究在 十余 年可 谓是 “ 百 花 齐 放 、百家争 鸣” , 取 得 相 当 富 有 独 到 见 解 和 理 论 重 大 意 义
的成 果⑦ 纵 观 这 十 余 年 的 学 说 争 议 和 理 论 研 究 .梳 理 著
主 客 观 相 统 一 问题 的讨 论 ,试 图 寻 求 一 条 于 价 值 目标 上 循 序 渐进 、于 实 践 成 本 上 方 便 经 济 的路 子 , 不 赞 成 推 翻 重 构 .亦 反 对 保 守僵 化 . 主 张 以一 种 实 事 求 是 的 态 度 对 具 体 的 问题 进 行 具体 分 析 , 以期 稳 恰 解释 相 关 要 素和 体 系之 间 的紧 张 问题 关 键 字 :和 谐 社 会 ; “ 四要 件 ” ;社 会 危 害 性 ;主 客 观 相 统 一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石、核心,惟以其为基础,刑法理论体系方得以构筑成型。

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想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各有其特点。

我国是直接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经过长时间的理论实践研究,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在法治、人权日益倡导的时代,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文章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评析,加以与其他国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提出建议,以期有益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犯罪构成;比较;完善一、我国犯罪构成的概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源于前苏联,是一种静态平面整合的犯罪构成。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是这样表述犯罪构成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按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人。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只有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因素。

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思考论文

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思考论文

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的思考【摘要】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客体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但是本文经过论证,认为犯罪客体是在犯罪之外的某种社会构成要素,并不是犯罪的实体内容,故主张不应将其纳入犯罪构成的体系之中,应将其放在犯罪概念、本质中加以研究,并且应以“刑法法益”取而代之。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客体;刑法法益一、关于犯罪客体理论的概述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说”)。

但是,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和英美法系犯罪成立体系中,都没有犯罪客体这一要件。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将客体分为行为客体与保护客体。

前者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后者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益),用来揭示犯罪的本质。

行为客体是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要素,保护客体不是犯罪构成的要素,两者的区别是非常明晰的。

这里有值得我们深思的一点:违法性虽然是大陆法系犯罪论中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但其主要作用在于将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的、但实际上并没有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即便如此,大陆法系国家都不认为法益是违法性的构成要素,当然也不认为法益是犯罪成立的条件。

二、关于犯罪客体的质疑观点及其分析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自从前苏联移植过来以来的几十年间发展甚微。

这种把社会主义关系作为犯罪侵犯的客体的提法是刑法阶级性的表现,具有社会政治意义。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一些学者就开始发表文章对“犯罪客体”理论提出质疑,并展开争论,形成了不同的学术观点。

一是“社会关系说”。

例如,有人认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

因为刑法不仅要保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而且要保护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非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其理由是,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它们却是非社会主义的,故刑法所保护的并不限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而且保护非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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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一卷
关于犯罪 构成 的再 思考
赵 岩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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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犯 构成理论 是刑法基本 理论领域 中最 核心的部分 ,源 自前苏联 的犯 构成理 沦在中 国经过调整利完 善最终成为 我 国犯罪构成理 论的通说 ,然而 ,随着 时代 的发展,其 自身弊端导致遭受 的质疑和挑 战越 来越多 ,犯罪构成体 系问题成为 一个 一
多规 定是在犯罪构 成理论指导 下得 以明确 ,这些 具体犯罪 的 规定都体 现着犯罪构 成理论 的基 本原理或者 说都 是一个个具 体罪 的犯 罪构成的规 定 ,因此 从这个意义上 ,犯罪构 成是兼 有理论和法律属性 。 有学者认为 ,“ 中说 ”看似 合理 ,其 实最 不可取 ,讨论 折 事物的本体 问题都只 是寻找 “ 一个 ” 最相靠近的上位概念 即 “ 邻属 ” ,其余的具体属性仅仅只是在上位概念框架下 再相互 区别的 “种 差 ” 问题 ,犯罪构 成在 “ 邻 属 ” 意 义上只可能有 两种 形态 一 或是法 律规定或是理论建 构。“ 但 是论者忽 略了一个重 要 问题 ,这种 本体 的混 乱是 因为历史原 因_ 我 国犯罪构成概念 是先于刑 法规定面提 出的一种理论 __ 概念 , 同时随后的刑法 具体罪 条文中又的确反应 出犯 罪构成 内容 ,如 果认 为本体 属性非此 即彼 ,那 当一个 国家一个时期 的刑法通过立 法并予 以明文规定 ,在全部条文体现 时,犯罪 构成 的本 体属性是否 发生迁移 ?假 如承认这种迁移 ,那其必 然 存在迁移的界限 ,从而 ,必然存 在两者并存的状态 。 我国的犯 罪构成理论在 某种意 义上 是将其整体按照 不同 性质分割成相 对独立 的单元 ,如有 学者认为我国 的犯 罪构成 是预先根据经验 , 将其作 为判 断行为是否符合犯 罪的模型。 这种 模型 的犯罪 构成事实 上是将犯罪构 成看成判断犯罪 成立 与否的标准和尺度 ,而大 陆法系 的 “ 该当性—— 违法性— — 有责 性 ”的三阶层 递进式 的犯 罪构成虽有模 型成份但又含 有 评价 的因素 ,那 么我们 需要怎样的犯罪构成呢 ? 笔者认 为结合 当前我 国司法现 状 ,我 国的犯 罪构成理 论 应该重 点强调其 内在 逻辑性 ,概括 的说 ,依照 “ 范评价在 规 先 ,价值评价 在后 ”的指导原则 ,严格 按照主客观相 一致 和 “ 客观 ”到 “ 主观 ”的顺序 ,先进行 事实判断 ,再进行 法律 判断 ,事实判断 中 ,先进行 客观事实 的判 断,再进行主观 事
实 的判 断。具体而 言,大致按照 “ 客观要件—— 违法性 或排 除犯罪性事 山——责任或犯罪 的主 观要件 ”的顺序进行 。
二 、关 于犯罪客观要 件的思考
我 国刑法 传统犯罪构 成理论 中的客观要件和 大陆法 系的 构成要件 该 当性具有 极大的相似 度, 比较我 国刑法 中的危害 行 为和 大陆法系该 当性中的行 为,可 以为我们 的思考提供 很 好的借鉴 。我国刑法 中危害行为 中 “ 行为 ”的定义和大 陆法 系刑法 中的 “ 有意行为说 ” 极为相似 ,有 意行为说认为 ,行 为的有 意性 即行为人 在意识支配 下表 现于外 的因果现象 即行 为是 由于行 为人的意 识所 表现 出来 的身体动静 以及 由此产 生 的结果 ,但 意识的内容不是行 为概 念所 解决的 问题 。 ”而我 国刑法理 论中危害行 为作为客观要件 的核心 ,当然也应 当符 合犯罪构成 要件是构 成犯 罪必须 的客 观事实这 一定义 ,故而 意识和 意志的 内容应 该也是独立 于客观要件 的存在 ,由此变 产生 了和 “ 有意行 为说 ”的共 同弊病 :行为概念 中的意识 必 须是 中性无价 值的 ,如果将意识 的具 体 内容包括在 行为概念 巾 ,必 然 会 否 认 过 失 犯 有 行 为 ( 失 犯 行 为 人 对 行 为 及 其 结 过 果的危害并没有主观认识 ) ,因此这种行为 的定义一方面 无法 解 答从意识 中排 除意 识的内容后 ,意识究竟是什 么的 问题 , 另一方面 ,在判断不 作为犯罪时 ,很 难找到 “ 意识和行动之 间的因果关 系 ”这一行 为概念的标志 ( 不作为犯罪 中是有意 的不行动 ) 。 在我 国现 行的行 为理 论中,也无 法解决行 为人 意图 以较 小的利益牺牲 换取原本较 大利益牺牲 的时的刑事责任 问题 , 于是对犯罪 是否存在 的考察 ,最终往往演 变为危 害行为 是否 存 在的形式化观察 。 如 甲为复仇执 意要杀死乙 , 经过丙竭力 劝 诫 ,甲最 终 听 从 丙 意 见 放 弃 杀 人 行 为而 改 为 殴打 乙 至轻 伤 , 按照传统在犯 罪构成分析 ,此时丙构 成故意伤害 的教唆犯 , 可这显然并 不符合公众对 公平正义 的合 理预期 。在 这个 问题 上 ,我认为采用 “目的行 为论 ”去解释行 为 ,可 以得 到更好 的结论 。如在促 使犯罪分 子改变 “ 杀人 ”的犯罪意 图为 “ 伤 害 ”时 ,行 为人 的 目的是 为了保护更大 的利益 ,其唆使 行为 虽然在 一定程度上 造成 了对他 人的损害 ,但却降低 了其 可能
重 要 的 理 论 话 题 , 同 时 山于 犯 罪 构 成 的 定 罪 活 动 中界 限功 能和 具 体 的规 格 作用 ,对 其 进 行研 究 和 探 头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关键词 :犯罪构成本体屙 陛 客观要件
犯罪客体
责任要件


犯罪 构成本体属性 的思考
欲 一个 问题进 行分析 ,必然 要先对其 本质 进行探讨 。 关 于 犯 罪 构 成 本 质 的 观 点 ,最 有 代 表 性 的 当 属 法 定 说 ,理 论 说 ,“ 法定+ 论 ”的折 中说。法律说认 为犯 罪构成是刑法所 理 规定 的或依照 、根据 刑法面确 定的成立犯罪 的标 准和规格 , 如将 犯罪 构成定 义 为 “ 犯罪构 成 , 就是依 照我 国刑法 的规 定 ,决定某一具体 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及其程度而 为该行 为构 成犯罪所必 需的一切 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 ”… 理 论 说 认 为 犯 罪 构 成 是 一 种 理 论 学 说 , 如认 为 犯 罪 构 成 是一种理论 ,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说 明法律 的。 折 中说则认 为 犯罪 构成既 是理论 的学说又 是法律 的规 定 笔者 赞成折 中 说 ,这 符合我 国刑法 犯罪构成 的历史沿革 ,犯罪 构成概念和 理论在 5 O年代传入我 国时 ,我国刑法 尚未正式通过 ,但犯罪 构成 已经 成为刑法理 论中 的核 心内容 :而且我 国刑法 分则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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