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只要有损害的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就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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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几个问题

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几个问题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的损失既包括不合格产品对⽤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户及他⼈的⼈⾝和财产造成的损害。

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这⼆种责任分别由不同的实体法调整,本⽂试就它们各⾃的内容、特点及处理谈点浅见。

合同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合同制度中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在购销合同或加⼯承揽合同关系中,因供⽅(加⼯⽅)未能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履⾏义务所应承担的⼀种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的划分产品质量,通常可划分为表⾯质量和内在质量。

表⾯质量是指产品外观形态的优劣,⼀般只需通过⼈的视觉、触觉等感官即能对产品了解和检验,具有显⽽易见性。

⽽内在质量是指需要通过专门技术⼿段或实际使⽤后才能得知的产品内在素质状况,具有⾮显⽽易见性。

正是由于产品质量有表⾯和内在之分,法律规定对其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也不同。

国务院颁发的《⼯矿品购销合同条例》(以下简称《购销条例》)第15条规定,“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不符合同规定,属供⽅送货或代运的,需⽅应在货到后⼗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另⾏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异议;需⽅⾃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论供⽅送货、代运或需⽅⾃提,需⽅应在合同规定由供⽅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检验或试验,提出书⾯异议;某些产品,国家规定有检验或试验期限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另⾏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般从运转之⽇起六个⽉以内提出异议”。

这⾥所称的产品外观即为表⾯质量。

另外,《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销售者因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依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主要是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外,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是销售者在一定条件下也要承担产品责任。

对此,本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了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即过错责任原则。

依据本条的规定,销售者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有过错,应当承担产品责任:第一,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根据这一规定,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是须有过错,只有在销售者因有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下,才承担产品责任。

对此,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一是因销售者存在过错导致产品有缺陷。

销售者的过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销售者积极的行为(即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另一方面是由于销售者不积极的行为(即不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比如在不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产品,结果造成产品缺陷。

二是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即已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三是损害事实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

第二,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说明销售者有过错,未能严格把好进货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的这一规定,避免发生因不能准确确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而使受害人求偿无着的情况,体现了对受害人利益的充分保护,也有利于促使销售者谨慎进货,选择可靠的生产者、供应商,不经销隐匿、伪造生产厂名的产品。

产品质量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产品质量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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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对于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因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因销售者该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下列费用:一、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4、交通费;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7、残疾赔偿金;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财产损害赔偿:1、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2、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

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权,自该产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时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止,如果该产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超过十年,受损害人的请求赔偿权丧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损害人仍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范围包括:(1)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第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如果产品有问题的,造成消费者及第三⼈损害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但是凡事有例外,法律是规定了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的。

那么,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具有以下情形的,⽣产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流通领域。

⽣产者⽣产的产品,如果尚处于制造、装配、包装等阶段,尚未投⼊流通的,即使该产品存在缺陷,给他⼈造成⼈⾝、财产损害,⽣产者也不承担产品责任。

如果产品给他⼈造成⼈⾝、财产损害的⾏为符合产品责任以外的侵权⾏为的构成要件的,产品的⽣产者虽不承担产品责任,但仍然要依侵权⾏为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未将产品投⼊流通是产品的⽣产者免予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

将产品投⼊流通包括销售、出租、赠与产品或在产品上设定抵押、质押等形式。

2、在产品投⼊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产品责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如果在产品投⼊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说明产品缺陷的产⽣完全与产品的⽣产者⽆关,根据民法⾃⼰责任的精神,⽣产者⾃然不应当为他⼈的⾏为负责,因此⽣产者应当免责。

3、将产品投⼊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产品投⼊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平,是就整个社会现有的科学技术⽔平⽽论的,⽽不仅仅指⽣产者的技术⽔平,如果仅仅因为⽣产者技术落后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即使⽣产者发现不了缺陷的存在,⽣产者也不能免除责任。

“产品投⼊流通时”是⼀个重要的时间点,如果这时的科学技术⽔平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在产品投⼊流通后科学技术发展了,产品的缺陷由此被发现,⽣产者也不承担已经投⼊流通的产品导致的产品责任。

但在产品投⼊流通后才认识到产品存在缺陷的⽣产者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防⽌产品继续流通⽽给消费者或第三⼈造成损失;否则,⽣产者能采取防⽌措施⽽不采取的,⽣产者即有过错,可能要依侵权⾏为法的⼀般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是指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中,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制造商、销售者等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下面将从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方面对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进行详细介绍。

一、责任主体1.制造商:制造商是指按照产品设计说明和用户需求,进行产品生产、组装、加工或者名称复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产品制造或者组装者、名称复制者、批发商、直销商等。

2.销售者:销售者是指向消费者或者使用者销售产品以获取利润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电子商务平台等。

3.进口商:进口商是指在境外生产的产品经正式收购并进口到中国,由其自己或者通过分销商等方式销售给中国消费者或者使用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责任范围1.产品责任:制造商、销售者、进口商应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标识不全等。

2.服务责任:制造商、销售者、进口商提供的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服务如果存在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比如产品维修、保养、安装等服务的不当操作导致损失。

三、赔偿标准1.人身伤害:对于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通常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营养费等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赡养费等间接损失。

赔偿金额应根据伤者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计算。

2.财产损失:对于因产品缺陷导致的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修复费用、重置费用、购买替代品的费用等直接损失以及因财产损失造成的间接损失。

赔偿金额应根据被损失物品实际价值进行合理计算。

四、责任承担方式1.无过错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于危害生命和健康的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者或者出口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即即使制造商或者出口商没有过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责任:对于因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存在过错导致的产品缺陷损害,可以依法对其承担过错责任,包括补偿损失、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向哪些人请求赔偿?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未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向哪些人请求赔偿?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未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向哪些人请求赔偿?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未采取措施或补救不力的将承担什么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
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
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
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运
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产品缺陷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
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
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
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
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
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参考法律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3条、
第1204条、第1205条、第1206条、第1207条。

产品责任诉讼中的归责原则研究

产品责任诉讼中的归责原则研究
种 伤 害 事故 是 否 可 以通 过 特 别 的警 示 避 免 时 , 衡量 损 害 出现 的 可 能 要
般消 费者 更为有 利的地位。2 风险扩散 。生产者相 比较消费者而 )
言, 更容 易将 为产品提供的保险费或 因产品受到损害的赔偿费用, 计 入产 品成本, 从而使产品的风险扩散 。3 较低的管理费用 。 )
( ) 计 缺 陷 二 设

严 格 责任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产 品责任归责原则大致经历 了合同责任 、 疏忽
责 任 、 保 责任 和 严格 责 任 的 发 展 过 程 。 担
15 9 5年美 国“ 格林曼诉尤 巴电器公司案 中, 法官认 为当制造商 将一件 产品投放市场时 , 明知它将不经检查缺 陷而使用 , 如果此项产 品表 明含有致使人受到伤害的缺 陷, 那么该制造 商在侵权方面负有严 格责任 。这 一判决标志着严格责任 原则在产 品责任领域被正式确立
原则, 不但不能实现司法正义 , 还会对受害者造成第二 次伤害 。 因此 , 陷。据此, ” 受害人通常根据在正常制造的情况下不可能出现的产 品故
在诸如产 品责任诉讼等特殊侵权诉讼中, 大部分国家采用 了举证责任 障或失灵的证据 ,来证 明产 品在离开销售者控制之前制造缺 陷的存
倒置的原则 。但是 , 院如何 认定举 证一方责任的原则问题, 法 即归责 原则究竟是采用过错 责任 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
二 、 格 责 任 的 发 展 严
性和严重性, 警示的成本及警 示受到注 意的可能性等 等因素, 针对 设
严格责任的适用 , 一方面 极大 的保护 了消费者 的利益 , 另一方面 计和警示缺陷要求原告提供合理替代的做法又让我们 看到了过失责
也导致 了产 品责任领域 里出现歪 曲和滥用法律 的事实。 。以美国为 例, 经历 了产 品责任诉讼案件 数量 的急剧增长。 。在许 多重要 的司法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一、本文概述在当前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特别是第41条和第42条,作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内容,对于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法律内涵,探讨其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进行详细解读,明确其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梳理,本文将揭示当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现行法律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挑战和不足,特别是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本文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完善责任认定标准、优化损害赔偿机制、强化监管力度等,以期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产品责任归责体系。

通过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促进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产品质量法》第41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条款之一,主要规定了生产者在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该条款,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这种归责原则的设定,旨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促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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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只要有损害的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就应承担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也称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对产品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即受害人无需证明生产者主观过错,只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就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生产者能够证明其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对于产品的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则适用过错原则。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对于产品的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对北京、广州、杭州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由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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