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

合集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9.27•【文号】财建[2002]394号•【施行日期】2002.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年9月27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电财[1999]557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电财[1999]557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电财[1999]557号)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件和《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电力公司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补充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进一步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电力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力公司于每年4月底前由法定代表人与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以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形式确定和落实所属企业资产经营考核指标。

第三条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企业资产经营考核采取评分的方式,根据评分结果进行奖惩,奖惩与企业的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和其法定代表人的资产经营风险抵押金挂钩。

二、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和抵押金第四条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要按规定建立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按照定额1万元向本企业缴纳资产经营风险抵押金。

第五条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资产经营结果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由国家电力公司用其他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上缴的资产风险保证金对其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增加该企业的工资基金;同时由国家电力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2万元至4.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资产经营结果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应按一定比例扣减其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扣减资金上缴国家电力公司;同时按相同比例扣减其法定代表人的资产经营风险抵押金,扣减部分列作本企业工资基金。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电经[1994]557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电经[1994]557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4年9月16日电经[1994]557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坚决抑制通货膨胀,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和固定资产投资,大力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指示精神,针对目前电力企业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部提出《电力企业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告部。

附件:电力企业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若干意见党中央、国务院最近提出,今年下半年乃至明年,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坚决抑制通货膨胀,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和固定资产投资,大力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

电力工业是国家重要的基础产业,必须服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坚决贯彻国家关于宏观调控的措施。

今年以来,电力工业认真贯彻党中央确定的“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工作方针,落实国家推出的各项改革措施,生产持续稳定增长,改革和发展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企业经营情况从总体上讲是好的。

但是,企业经营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经营机制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突出表现在企业自我的约束机制尚未形成,一些单位经营管理薄弱,资金管理混乱,生产成本上升,非生产性支出剧增,消费性支出相互攀比,短期行为仍然比较突出。

为了有效抑制这些问题,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加强企业经营管理非常必要和紧迫。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结合电力工业的实际情况,现就电力企业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电建[1995]420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电建[1995]420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1日电建[1995]420号)现将《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改革开发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电力建设发展很快,已连续7年年新增装机1000万千瓦以上,有效地缓解了缺电局面,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但是,由于受通货膨胀和其它种种因素的影响,电力工程造价上涨较快,平均综合造价从1986年的1669元/千瓦上涨到1994年的5378元/千瓦,平均年增长15.75%。

据分析,“九·五”期间电力工程造价将进一步上涨,造价水平的高低已经成为影响电力建设健康发展的关键,必须引起各级领导和部门的高度重视。

否则,将直接影响“九·五”规划的实现。

造成电力工程造价上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

应当看到物价上涨、政策调整和建厂条件变化等是造成造价上升较快的主要原因,同时也要看到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造价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我们在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为电力建设的发展创造良好外部条件的同时,更要抓好内部管理和行业管理,不断提高电力建设的管理水平,控制造价上涨。

控制造价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各网省局和建设单位,设计院都要把控制造价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对地方项目和其它项目,也要搞好行业管理,控制造价。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业主(或项目法人)责任制,充分发挥业主(或项目法人)在控制造价中的主导作用1.电力工程建设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来控制工程造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3.07.21•【文号】财建〔2023〕224号•【施行日期】2023.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从2016年1月1日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名称调整为无线电管理经费。

202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将无线电型号核准测试支出纳入无线电管理经费支持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管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7月21日附件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管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电磁空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线电管理经费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国家和地方无线电事业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经费政策实施至2028年。

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经费的安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优先满足无线电事业高质量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保障国家电磁空间安全。

(二)公平公正。

综合考虑各地资产状况、监管任务需要等因素,资金按照统一标准和原则核定,保证公平公正。

(三)激励约束。

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电力工业部关于调整电力建设设备成套服务费分配比例的通知-电建[1994]217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调整电力建设设备成套服务费分配比例的通知-电建[1994]217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调整电力建设设备成套服务费分配比例的通知
正文:
---------------------------------------------------------------------------------------------------------------------------------------------------- 电力工业部关于调整电力
建设设备成套服务费分配比例的通知
(1994年4月7日电建[1994]217号)
为了做好电力部门统一组织设备成套工作,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电力系统的整体优势,经研究对原水电部以(87)水电物字第007号文颁发的“收取电力建设设备成套服务费实施细则”中成套服务费的分配比例作适当调整。

现明确如下:凡是由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总公司统一组织成套的项目,成套服务费仍由成套总公司统一收取,其中发电主机服务费按6∶4 分配,即成套总公司60%,承担服务的项目主管局(公司)40%分配。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37号文的规定,承担电站工程主机设备制造服务的电站设备集团公司按其承担成套服务工作量的大小由中国电能设备成套总公司在其所分得的额度内支付,支付额度最多不大于成套总公司所分得额度的1/3;配套设备服务费仍按5∶5分配,即成套总公司和项目主管局(公司)各按50%分配,成套服务费的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结束——。

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1.29•【文号】财企[2003]57号•【施行日期】2003.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57号)水利部,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财政部制定了《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1.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为做好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库区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用于解决1985年底以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农村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第三条库区建设基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预算从电力工业所得税退税科目安排的资金。

二、有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

三、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

第四条库区建设基金征收。

一、库区建设基金征收范围,是有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省(区、市)和中央直属水库受益地区的北京、天津、上海市。

二、库区建设基金征收对象,是指有关省级电力公司销售电量中除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以外的电量。

三、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省级行政区划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公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参考范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1年11月11日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注册、运营和退出,坚持依法合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常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与电力用户确立售电服务关系,在批发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等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注册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财工字[1997]120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7.05.05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工字[1997]120号)
国家电力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公司:
现将《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筹集国家电力公司必要的经营资金和再投入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国发〔1996〕48号)和现行工业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公司年度集中的折旧资金原则上按全资子公司(含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下同)1996年度决算实际提取的折旧额为基数,乘以规定的比例计提。

折旧资金集中比例采取逐年提高,分步到位的办法,即:1997年 9%,1998年10%,1999年11%,2000年为12%。

2000年以后集中的比例及折旧额基数,由财政部商国家电力公司另行制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