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取证遗弃家庭成员
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夫妻遗弃罪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等)实施遗弃行为,导致家庭成员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生活困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
下面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满足遗弃行为的客观存在。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受理夫妻遗弃罪案件时,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方存在明显的遗弃行为。
这一点在立案审查中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弃行为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
其次,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被遗弃人的生活状况。
在立案审查中,公安机关需要对被遗弃人的生活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估,包括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生活困难的程度。
只有在被遗弃人的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条件。
此外,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遗弃行为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中需要证明被告方对遗弃行为有故意,而非出于无奈或其他合理原因。
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通过调查取证,充分了解被告方的行为动机和心理状态。
最后,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遗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在立案审查中,公安机关需要评估遗弃行为对家庭成员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只有在遗弃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
综上所述,夫妻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需要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中充分考虑遗弃行为的客观存在、被遗弃人的生活状况、遗弃行为的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确保依法严肃处理夫妻遗弃罪案件,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人口失踪立案标准

人口失踪立案标准在我国,人口失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人口失踪立案标准,以便及时有效地寻找失踪人口,并保障其权益。
首先,人口失踪立案的标准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立案。
一般来说,人口失踪是指一个公民在一定时间内下落不明,家人和社会无法联系到其行踪,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这种情况下,家属或者相关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立案登记。
其次,人口失踪立案的程序是指在立案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和信息。
一般来说,家属需要提供失踪人口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等,同时需要提供失踪的时间、地点、最后一次联系的情况等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将有助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搜索工作。
再次,人口失踪立案的标准还包括了公安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一旦立案,公安机关将会对失踪人口进行全面调查和搜索,同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协助寻找失踪人口。
公安机关需要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找到失踪人口的行踪,并及时通知家属。
最后,人口失踪立案标准还包括了家属和社会的配合和支持。
家属需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一切可能的线索和信息,同时也需要保持耐心和信心,相信公安机关一定会尽快找到失踪人口。
社会各界也需要给予失踪人口及其家属关心和帮助,共同努力,尽快找到失踪人口,保障其权益。
总之,人口失踪立案标准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及时寻找失踪人口,保障其安全和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人口失踪问题,积极支持相关工作,共同努力,为减少人口失踪事件的发生做出努力。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口失踪事件的发生,保障每个公民的安全和权益。
失踪人口报案规定

失踪人口报案规定失踪人口报案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失踪人口的现象逐渐增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伤害。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失踪人口报案规定。
以下是一个失踪人口报案的规定,旨在提供有力的保障和引导。
一、报案接待1. 损失人员的家属或亲友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及时向派出所报案。
2. 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应认真取证,听取报案人提供的线索和情况,并尽快开展侦查工作。
二、报案内容1. 报案人应提供被失踪人员的详细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高、相貌特征、身体特征、穿着等。
2. 报案人还应提供失踪人员的失踪时间、地点、可能的原因等相关信息,以便警方进行侦查。
三、报案证据1. 报案人可提供失踪人员的照片、身份证、户口簿、电话号码等证据,以供派出所进行核实和查找。
2. 报案人还可以提供其他与失踪人员有关的证据,如失踪人员曾与他人有过纠纷或困扰等情况。
四、报案程序1. 派出所应及时立案,并核实报案人提供的信息和证据。
2. 派出所经核实后,如属真实有效的报案,应立即展开调查,并通知相关警务部门加强协助。
五、案件公开1. 派出所应妥善保管报案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确保不泄露个人信息,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案件信息,以寻求民众的协助。
2. 在案件侦破后,派出所应向公众通报案件进展和结果,以向社会公众交代。
六、媒体宣传1. 派出所在侦查过程中,也应与媒体合作,通过新闻联播、报纸等途径宣传失踪人口,呼吁社会各界提供线索和帮助。
2. 媒体方面应积极响应,以多种形式宣传失踪人口信息,助力派出所找到失踪人员。
七、公安机关反馈1. 派出所应及时向报案人反馈案件的侦破情况。
2. 在案件结案后,派出所还可进行回访,关心失踪人口的后续情况,为家属提供帮助和支持。
综上所述,失踪人口报案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大对失踪人口案件的侦查力度,积极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努力,做好失踪人口的寻找、救助工作,为建设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作出贡献。
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关系终止时,依法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
在我国,分家析产诉讼是处理家庭财产纠纷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分家析产诉讼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诉讼程序、财产分割原则等方面对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分家析产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或者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分割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由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第二十四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律介入家庭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矛盾日益增多,尤其是婚姻家庭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介入家庭关系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在处理家庭纠纷中的作用。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与张某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
2016年,张某因工作原因移居国外,两人长期分居。
在此期间,张某与一外国女子相识并发展成恋人关系。
2018年,张某向李某提出离婚,李某坚决反对,认为张某有外遇,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介入1. 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2.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双方当事人、调查张某在国外的生活情况等。
3.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交了张某与外国女子交往的证据,包括照片、聊天记录等。
4.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在处理家庭纠纷中的作用1. 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法律介入家庭纠纷,有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避免矛盾激化。
2.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儿童处于弱势地位,法律介入有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 规范家庭成员行为。
法律介入家庭纠纷,有助于规范家庭成员的行为,维护家庭秩序。
(二)本案中法律的具体运用1. 离婚诉讼。
本案中,李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 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张某与外国女子相识并发展成恋人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救助管理机构寻亲法

救助管理机构寻亲法
救助管理机构寻亲法旨在帮助走失的人或家庭寻找失散多年的亲人。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 登记信息:当事人可以到本地救助管理机构登记相关信息,包括失踪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失踪地点、失踪时间等详细信息。
同时,也需要提供自己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 搜寻线索:救助管理机构会根据登记信息展开搜索工作,包括回访相关人员、公布信息等方式寻找线索。
同时,还会调取失踪者可能涉及的监控录像、银行卡消费记录等信息。
3. 联系家属:如果救助管理机构找到了失踪者的亲人,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家属,并介绍失踪者的情况。
同时,要求家属提供相关证明,证明确实是失踪者的亲人。
4. 安全接回:确认家属身份后,救助管理机构会协调公安机关安排专人接回失踪者,确保其安全和身体健康。
此外,救助管理机构寻亲法还规定:救助管理机构会对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将任何信息泄露或滥用。
同时,在发现丧失行为或者捏造信息的情况下,将追究相关责任。
从法律角度分析包丽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家庭暴力问题逐渐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2020年,包丽案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不仅暴露了家庭暴力的残酷性,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保护弱者权益的深思。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包丽案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对策。
二、案件概述包丽案是指发生在2019年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件。
案发时,包丽与丈夫李某结婚不久,李某因家庭矛盾对包丽实施暴力。
在长达数年的婚姻生活中,李某多次对包丽进行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导致包丽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2019年11月,包丽不堪忍受李某的暴力行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再次对包丽实施暴力,导致包丽死亡。
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
三、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包丽案中,李某对包丽实施的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均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
2. 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包丽案中,李某对包丽实施的暴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离婚诉讼中的家庭暴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包丽案中,包丽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
4. 法律保护弱者权益的不足尽管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离婚律师谈离婚法律咨询中最常见的二十个问题
离婚律师谈离婚法律咨询中最常见的⼆⼗个问题离婚律师谈离婚法律咨询中最常见的⼆⼗个问题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结婚登记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胁迫”,是指⾏为⼈以给另⼀⽅当事⼈或者其近亲属的⽣命、⾝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当事⼈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本⼈。
这⾥的“⼀年”不适⽤诉讼时效中⽌、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效婚姻?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效:(⼀)重婚的;(⼆)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效,但是如果当事⼈向⼈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效的时候,法定的⽆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效的申请,⼈民法院不予⽀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式,各有其特点,当事⼈可以根据⾃⼰的实际情况选⽤。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
⼀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续。
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抚养等问题达成⼀致。
⼆、诉讼离婚夫妻双⽅单⽅提出离婚,另⼀⽅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可向⼈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
诉讼离婚相对是⽐较费时费⼒的,但如果双⽅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步了。
4、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申请离婚的当事⼈双⽅应是⾃愿离婚。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涉嫌。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一、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我国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
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
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当符合法律规定遗弃罪的规定要件,便构成遗弃罪。
家庭暴力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还可能对家庭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为打击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因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李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李某不堪忍受,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2. 如何认定家庭暴力?3. 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三、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故家庭暴力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2. 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认定家庭暴力,应从以下方面进行:(1)行为人是否具有家庭关系;(2)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3)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具有夫妻关系,张某对李某实施了殴打、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导致李某身心受到伤害,故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3. 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1)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处罚。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并依法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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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取证遗弃家庭成员
每个人都承担的有自己责任和义务。
有些东西,甚至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已经不只是对道德层面的要求了。
比如说对于家庭成员,大家无非就是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
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这些看似正常,理所应当的事情,却有人拒不履行。
这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规。
那么,生活中怎样取证遗弃家庭成员呢?
一、生活中怎样取证遗弃家庭成员?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携带起诉书去法院,书写要写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过程与结果及犯罪后的表现等。
还要提供有关的证据、证人及住址等。
另外附注项目主要是各类证据材料及清单。
二、遗弃罪的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
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
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形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遗弃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
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
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是无条件的。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
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亦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外孙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抚
养的权利。
对另一方而言,则有抚养的义务。
这种义务指向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没有独立生活能为的子女亦在此列。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扶养和领受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亦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
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的赡养义务,亦是如此。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遗弃罪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
但这种义务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因年老体弱或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便,需要人供养、照顾和关怀。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
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
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
具体而言,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生活供养、社会教养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
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在生活上的供养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
所谓扶养,是狭义的,专指夫妻之间生活上的供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
“拒绝扶养”即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等。
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
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
“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
为的)等等。
遗弃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
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
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
遗弃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
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