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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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

依法依规办理
应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 ………
未同步建成的, 应及时整改 :
憎 科 技前 沿 ·新 闻信 息 !Ⅲ 政策与法规
上海建材

确定验收范围和内容 l

确定验收执行标准

编制 验收监 测方案

确定验收监测内容

‘ 实施 靛铡蚂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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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际环保投资总额 占项 目实 际总投资额 的百分 比。
4.3-2 污染物治理 /处 置设施
按 照废气 、废 水 、噪声 、固体废物 的顺 序 ,逐项 自查 环境 影 响报告 书 (表 )及其 审批部 门审 批决定 中的污染 物
治理 /处置设施建成情况,如废水处理设施类别、规模 、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 ,排放 口数量及位置;废气处理设施类
建设项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指在建设项 目竣工后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对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 设施建设 、调试、管理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的查验、监测等工作 ,是建设项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 技术依据 。 2-3 环境保护设施
环境保 护设施 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 的装置 、设备和工程设 施等。 2.4 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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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DB36∕T 1290-2020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DB36∕T 1290-2020

目 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 (2)5 验收准备工作 (3)6 验收主体工作 (4)7 验收审查工作 (4)8 信息公开及备案 (5)9 存档 (6)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验收调查报告纲要示范文本 (7)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建设单位开展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一般要求、验收准备工作、验收主体工作、验收审查工作、信息公开及备案存档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90 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9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 55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公路DB36/T 1122.2 高速公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2部分:运营期环境质量监测环办[2015]52号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国环规环评[2017]4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环境敏感区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areas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公路建设项目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b)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c)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按照国务院国颁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一九九0年九月十一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以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重磅!环境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明确验收自查、监测技术、方。。。

重磅!环境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明确验收自查、监测技术、方。。。

重磅!环境部发布《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明确验收⾃查、监测技术、⽅。

关于发布《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暂⾏办法》,进⼀步规范和细化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的标准和程序,提⾼可操作性,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态环境部 2018年5⽉15⽇ ⽣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5⽉16⽇印发附件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1适⽤范围本技术指南规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提出了验收程序、验收⾃查、验收监测⽅案和报告编制、验收监测技术的⼀般要求。

本技术指南适⽤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已发布⾏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从其规定,⾏业验收技术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按照本指南执⾏。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于本指南。

2.1污染影响类建设项⽬污染影响类建设项⽬是指主要因污染物排放对环境产⽣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

2.2 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指在建设项⽬竣⼯后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调试、管理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的查验、监测等⼯作,是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2.3 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程设施等。

2.4 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是指预防或减轻对环境产⽣不良影响的管理或技术等措施。

2.5 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报告是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对监测数据和检查结果进⾏分析、评价得出结论的技术⽂件。

2.6 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是记录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过程和结果的⽂件,包括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内容。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18.05.15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8.05.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
类》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标准和程序,提高可操作性,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生态环境部
2018年5月15日。

竣工环保自主验收 竣工公示、调试公示、竣工验收公示模板

竣工环保自主验收 竣工公示、调试公示、竣工验收公示模板
某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3/4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 682 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某某公司某某项目 建设地点:某某市某某地 建设内容:简述项目建设内容。 建设单位:某某公司 联 系 人: 电 话: 公示期限:2020 年 6 月 18 日-2020 年 7 月 18 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 署真实姓 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附件(上传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
竣工环保自主验收 竣工公示、调试公示、竣工验收公示模板
关于某某公司某某项目环保设施竣工及调试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 682 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国环规环评〔2017) 4 号),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 工后,公开竣工日期和调试日期。因此,我公司对“某某公司某某 项目”作出以下公示:
某某公司某某项目位于什么市某县某地。某某项目按照其环评以及 环评批复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主体工程及配套环保设施已全部建 成。
一、环保设施竣工调试日期 1)环保设施竣工日期:2020 年 6 月 20 日(注释:日期以发布日期 计)
2)环保设施调试日期:2020 年 6 月 21 日-2020 年 7 月 13 日(注 释:调试日期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4/4
二、公众索取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可以在相关信息公开后,以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向建设单位咨 询 三、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某某公司
通讯地址:
1/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水 泥 工 业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HJ 76 HJ/T 91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





发布
目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2 4 验收工作程序.................................................................................................................................2 5 启动验收......................................................................................................................................... 4 6 验收自查......................................................................................................................................... 4 7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7 8 实施验收监测...............................................................................................................................13 9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14 10 后续验收工作.............................................................................................................................16 附录 A 验收监测方案、报告示例图...............................................................................................17 附录 B 验收监测方案、报告参考表...............................................................................................20 附录 C 推荐采样分析方法...............................................................................................................35 附录 D 后续验收工作推荐程序和方法...........................................................................................39

沙发、床垫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废气和废水监测报告

沙发、床垫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废气和废水)监测报告(送审件)建设单位:中江县亚度家具有限公司编制单位:四川以勒科技有限公司二零一八年九月建设单位:中江县亚度家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杜卫东编制单位:四川以勒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庄汉平项目负责人:何绍润建设单位:中江县亚度家具有限公司编制单位:四川以勒科技有限公司电话:电话:(028)85979720地址:中江县兴隆镇翠竹村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天府生命科技园B1栋702、802目录1验收项目概况 (1)1.1 项目名称、性质及地点 (1)1.2 验收范围及内容 (2)2 验收监测依据 (3)3工程建设情况 (5)3.1地理位置及平面布置 (5)3.2建设内容及环境影响 (5)3.3生产工艺 (11)4 污染物产生及治理措施 (15)4.1废水产生及治理措施 (15)4.2废气产生及治理措施 (15)4.3地面防渗措施 (16)4.4环保设施投资及“三同时”落实情况 (16)5环评主要结论与建议及环评批复 (19)5.1环评的主要结论与建议 (19)5.2.2环评批复 (20)6验收执行标准 (23)6.1执行标准 (23)6.2环评、验收执行标准对照 (23)7验收监测内容 (24)7.1废气监测内容 (24)8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 (25)8.1监测分析方法 (25)8.2人员资质 (26)9验收监测结果 (27)9.1生产工况 (27)9.2污染物监测结果 (27)10环境管理检查 (31)11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35)11.1项目建设情况 (35)11.2项目验收工况 (35)11.3污染物监测结论 (35)11.4总量控制结论 (35)11.5公众意见调查 (36)11.6环境管理检查 (36)11.7建议 (36)本报告包含以下附表、附图、附件附表三同时登记表附图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 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附图3 项目监测布点图附图4 项目环保设施图附图5 项目现场监测图附件附件1 四川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21-03-222921】JXQB-0482)附件 2 中江县环境保护局关于中江县亚度家具有限公司沙发、床垫生产建设项目执行环境标准的函(江环标函[2017]116号)附件 3 中江县环境保护局关于中江县亚度家具有限公司沙发、床垫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批复(江环审批[2018]4号)附件4 危险废物回收协议附件5 环保管理制度附件6 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附件7 工况说明附件8 公众意见调查表及统计表附件9 监测报告附件10 委托书1验收项目概况1.1 项目名称、性质及地点项目名称:沙发、床垫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中江县亚度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中江县兴隆镇翠竹村建设性质:新建劳动定员:40人工作制度:年工作日300天,实行一班8小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环评单位资质管理)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删除前: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 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修改后: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
2)删去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制度 3)删去第二十九条“吊销资格证书”条款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1月26日江苏省环保厅以苏环办〔2018〕34号发布了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保部门负责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自主环保验收与环保部门的环保验收并联进行,不互为 前置; 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或环境保护部门验收的重点是相应的环境保护 设施。建设内容变动、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总量削减方案落 实等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或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建设单位写入验收 报告,环保部门通过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执法监管予以核查。
修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 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 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 开验收报告。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八、其他修改内容)
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不再将水 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行业 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 置;
取消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减少审批事项。环境 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 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 ,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 的要求。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造纸工业》等七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造纸工业》等七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 【公布日期】2021.11.25 • 【文 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61号 • 【施行日期】2021.11.25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第61号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

业》等七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现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等七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HJ 408—2021);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 407—2021);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乙烯工程》(HJ 406—2021);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炼制》(HJ 405—2021);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404—2021);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256—2021); 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HJ 254—2021)。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HJ/T 408—200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HJ/T 407—200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乙烯工程》(HJ/T 406—200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炼制》(HJ/T 405—200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HJ/T 404—200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制造》(HJ/T 256—200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电解铝》(HJ/T 254—2006)同时废止。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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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

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2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编辑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编辑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第六条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

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第七条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

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第九条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 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 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 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第三章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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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第十七条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按时完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约谈、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抓紧实施。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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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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