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浅析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浅析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所谓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可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相应的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唯有不作为的方式才能构成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也可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理论界有分歧,大致有:(1)二条件说:“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作为义务,二是行为人能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 。(2)三条件说:“一是只有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二是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3)行为义务之不 履行与危害结果之发生有因果关系” 。(3)四条件说:“一是行为人依法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二是具有作为可能性;三是不履行;四是不作为与作为等价。” (4)五条件说:“一是作为义务;二是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三是没有履行义务;四是发生了危害结果,五是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笔者倾向于三条件说,以下就围绕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构成要件详细论述。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之本质特征。因此,无论是纯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莫不以之为首要条件。所不同的是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仅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除此之外,还有更广的来源,性质要比前者复杂得多。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斯蒂芬(stephen)认为:“任何由不作为,甚至是故意地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伤害,都不构成犯罪……”如果法律规定有作为的义务,则是例外。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否仅为刑法规定的义务?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明文规定即是刑法明文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刑法明文规定外,民法等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也属作为义务。前一观点为马克昌所主张:“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很多,并非一切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都是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刑法有相应规定为限;因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只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刑法才将它规定为犯罪。陈兴良也指出: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视为其作为义务的根据。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所谓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总结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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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社会组织的构成要素与类型

社会组织的构成要素与类型 □青连斌 何为社会组织 大多数人都工作、学习和生活在社会组织中。马克斯·韦伯是最早对现代社会组织的兴起作出系统解释的社会学家。按照他的观点,社会组织是以一种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稳定的方式把人类的活动或他们所生产的物品协调在一起的手段。韦伯强调,社会组织的发展依赖于对信息的控制,以及书面文字在这一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组织要实现自己的功能,必须有书面的规章制度以及储存其“记忆”的档案。后来的功能主义学者认为,社会组织是追求同一目标的成员相互协同以实现共同目标的社会群体。当追求明确的、经常性的目标的个体发现,单靠个人的力量不能达到目标而需要进行经常性的、有规律的合作时,社会组织也就产生了。所以,社会组织是人们为了减少经常性合作的不确定性或风险性而作出的选择。 社会组织的构成要素 并不是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都能成为社会组织。一个社会组织必须具有如下几个基本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构成要素都难以称之为社会组织。 一是组织目标。没有明确目标的社会组织是不存在的。明确的目标是组织的灵魂,是确定组织活动路线的基础,也是衡量组织活动成效的标准。根据功能主义的观点,社会组织就是人们为了实现共同的特定目标而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艾兹奥尼认为,组织目标是组织致力于达到的某种期望的境界,是指向未来的东西,是组织期望达到的状态。管理学家则从更加具体和操作的角度来认识组织目标,认为组织目标是组织努力争取达到的、期望的未来状态,它包括使命、目标对象、指标、定额和时限等。 二是规章制度。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是关于特定组织的性质、目标、任务、结构、组织原则、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组织活动规则等的规定。现代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一般都是成文的和成体系的。社会组织自身构成的复杂性决定了组织规章制度的复杂程度。

犯罪现场处置技术

犯罪现场处臵技术 一、犯罪现场处臵 犯罪现场处臵主要是围绕犯罪现场展开的现场勘查工作及现场 勘查前的先期处臵工作。 (一)犯罪现场勘查前的先期处臵 1.及时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 (1)听取汇报。指挥员率队到达现场后,首先要了解掌握案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和简要情况,最先发现人的基本情况,对紧急情况的处理经过和结果,现场保护及变动、变化情况,人员伤亡及被害人的基本情况,现场周围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先期到达的民警初步观察、询问获得的有关情况等。 (2)直接询问被害人、发现人和报案人。指挥员与勘查人员在听取汇报后仍不能对现场作出基本判断时,应当直接询问案件的发现人、报案人、被害人或事主。进一步了解、核实案件的详细情况。 (3)巡视现场。指挥员听取汇报后应迅速对现场进行实地观察,首先查看现场的地理位臵、周围环境,进而在现场周围观察现场进出口,犯罪人的来去路线,遗留的痕迹、物品,然后再查看现场内部的状态和痕迹、物品的分布情况等。 2.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对于出现紧急情况的犯罪现场,指挥员要及时了解已采取的紧急措施并检查具体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救;对尚未采取紧急措施的,指挥员要果断决策,采取相应紧急措施。

3.检查、完善现场保护措施。现场指挥员及勘查人员在听取汇报、巡视现场的同时,应认真检查现场保护的情况。如果发现保护措施不当的,要立即进行调整和纠正。 4.掌握重要知情人。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查清案件发生时哪些人在场,哪些人看见过犯罪嫌疑人,准目睹了犯罪过程,谁看到了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跑的方向、路线,以及知晓案件情况的知情人等情况,并将重要知情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登记。 5.邀请现场勘查见证人。为了保证犯罪现场勘查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使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及勘验记录发挥有效的证据作用,在实地勘验以前,必须依法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由于见证人亲自参加现场勘验的全部活动,目睹勘验人员在犯罪现场发现、提取了哪些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如果辩护律师对证据(痕迹、物证)的来源提出异议或怀疑时,见证人可以出庭作证,以维护证据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6.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工作涉及的知识范围很广,经常会遇到一些专门问题和技术难题。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勘验、检查,以解决某些方面的专门问题和技术难题。 7.做好勘查前的其他准备工作。为了确保现场勘查质量,提高侦查办案的效率,指挥员应根据犯罪现场实际情况,对参加勘查工作的人员进行恰当分工,明确职责。勘查重大、特大案件现场时,应迅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主体→谁侵害; 客体→权益被侵害;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客观方面→如何被侵害。 举例说明一下:甲14周岁,精神正常,因乙不让其抄作业,打算将乙杀了,并想要将其杀死以泄私愤,准备了刀,甲对乙捅了数刀致乙当场死亡。 主体:已满14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甲→甲侵害 客体:乙的生命权利→乙的生命权利被侵害; 主观方面:因乙不让其抄作业,为泄私愤→故意; 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了乙的生命→有剥夺乙生命权利的行为,剥夺乙的生命是非法的。 所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之共同要件应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素。 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四要素的内容,简要分叙如下—— 一、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客观之外在的特征或表现,具体要件方面,通常认为包含有: 1.危害行为:即在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速实施危害于社会的身体行动与静止。关于危害行为的方式,一般区别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表现,其中对于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的犯罪,刑法理论亦分纯正不作为犯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类。 2.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对于直接客体造成损害之客观事实而言。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依据通行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区分理论”,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因果规律,当某种行为,在一定得条件下,必然不可避免的引起某种结果,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被认定存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在同样的条件下,重复同样的原因,就会出现同样的结果时,即具有所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相反的,与上述必然因果关系相对立,彼此间存在辩证关系的,为偶然性的因果关系,系指某种行为虽引起某种结果,但此结果在发展中却与另外的行为或事件相竞合,合乎规律的产生另一种结果,意即偶然的与另一因果过程交错,则先前的行为并非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原因,最终结果对于先前的行为来说,未必同样发生,故行为与结果间只具有偶然结果关系。足堪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仅限于前述之必然因果关系而言。 4.其它:包括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方法(手段)等。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为特定犯罪的构成必备因素者。 三、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实施,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

犯罪现场勘查简答题

简答题 1.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可据以收集电子物证的场所包括哪些? ①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的相关活动可能被监控装置所摄取的场所; ②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所涉足的使用或者可能使用了通信工具的相关场所; ③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使用或可能使用了计算机系统的场所。 2.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其中“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通常是指哪些? ①某些犯罪危害后果的呈现场所 ②犯罪行为人来去犯罪现场的道路 ③犯罪前的预伏场所和犯罪后抛弃、毁坏、隐藏赃证的场所 ④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或危害后果的呈现场所无明显空间关联性的其他一些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 3.简述犯罪现场的主要分类方法及其分类标准。7-10 ㈠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依据犯罪现场形成之后是否受到破坏而划分的。 ㈡主体现场与关联现场:依据犯罪现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而划分的。 ㈢真实现场、伪装现场、伪造现场:依据犯罪现场的真伪情况的不同而划分的。 ㈣预备现场、实施现场、掩盖现场:根据犯罪现场在犯罪发展过程中形成阶段的不同及其在犯罪功能上的差异而划分的。 ㈤第一现场、第二现场:运用于对杀人案件现场性状的判断和认定。 ㈥有组织型现场与临时起意型现场:依据犯罪行为形成是否预谋。 ㈦动态现场和静态现场:依据不同的现场状态。 ㈧其他分类方法:犯罪性质-杀人现场、爆炸现场······;犯罪现场所处的位置环境不同-室内现场、露天现场;犯罪现场的空间大小-宏观现场、微观现场。 4.请区分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 这是依据犯罪现场形成之后是否受到破坏而划分的。 ①原始现场,是指自形成之后到勘查伊始,没有收到认为的或自然力的破坏的犯罪现场; ②变动现场,是指发案之后原始状态在人为因素或自然力的作用下与勘查开始之前受到了破坏的犯罪现场。 5.请区分真实现场、伪装现场和伪造现场。7-8 这是依据犯罪现场的真伪情况的不同而划分的。 ①真实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及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未蓄意加以伪装的犯罪现场; ②伪装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掩盖犯罪真相,转移侦查视线,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及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蓄意进行了歪曲真相的布置的犯罪现场; ③伪造现场,是指行为人出于某种不良动机,按照虚构的犯罪事实情节所布置的虚假现场。 6.犯罪现场具有哪些特点? ①现场上保留着犯罪证据 ②现场上储存着有关犯罪和犯罪行为人的信息 ③现场状态容易发生变化或遭到破坏 7.导致犯罪现场状态发生变化或遭到破坏的因素包括哪些? ①犯罪案件发生之后,事主、被害人及其亲友的清点、抢救活动对现场状态的破坏; ②爆炸、放火等类案件中有关人员的救护、排险、灭火活动对现场状态的破坏; ③在特定自然环境条件下,现场物品、物质依据自身发展演变规律发生的变化;

消防行政处罚案由

消防行政处罚案由 根据《消防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的案由主要有: 1、未经审核擅自施工; 2、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3、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 4、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 5、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开业); 6、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 (以上为《消防法》第40条) 7、违法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以上为《消防法》第41条) 8、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9、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施工;? 10、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施工; 11、使用不合格的装修(饰)材料施工; (以上为《消防法》第42条) 12、拒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3、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4、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15、未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16、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以上为《消防法》第43条) 17、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 18、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 19、违反规定维修消防设施(器材); 20、违反规定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以上为《消防法》第44条) 21、违反规定安装电器产品(燃气用具); 22、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 23、燃气管路敷设不符合规定; (以上为《消防法》第45条) 24、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以上为《消防法》第46条) 25、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场所; 26、违禁用火; 27、违禁吸烟; 28、阻拦报火警; 29、谎报火警; 30、阻碍消防车(艇)赶赴火场; 31、扰乱火场秩序; 32、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影响灭火救灾;

犯罪构成要件

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贝林格主张犯罪论体系应有三部分组成,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构成要件是确定可罚行为的基础。并认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同时犯罪还必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任诸要件。迈耶尔的犯罪理论体系继承了贝林格的犯罪理论体系的框架。但迈耶尔与贝林格的观点还有不同,他认为有些场合下,违法性是由主观要素所决定的,所以存在有主观的违法要素。梅次凯尔提出了由行为、不法和责任组成的犯罪体系,梅次凯尔把构成要件符合性论和违法性论合二为一构建成不法论。而小野清一郎赞同传统的又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犯罪论体系,但是,他认为构成要件既是违法的类型,也是有责类型。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以英、美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是犯罪本体要件。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

第八章 犯罪现场分析

第八章犯罪现场分析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了解现场分析的意义,理解现场分析的任务,掌握现场分析的概念、步骤以及现场分析的基本内容。 ●本章重点:现场分析的程序,现场分析中的要素分析和综合分析。 ●本章参考书目: ●《犯罪现场分析》,钟书栋著,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 第一节现场分析的意义、任务 ●现场分析,又称临场讨论,是指侦查人员在对各种现场材料进行汇集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对相关的问题作出推断,为深入开展侦查奠定基础的一项活动。 ●一、现场分析的意义 ●(一)临场讨论是对现场勘查的总结和检查,有助于发现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现场勘查的水平。 ●(二)临场讨论是制定侦查计划、全面展开侦查工作的前提,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件侦查的进程。 ●(三)临场讨论是对犯罪现场的分析与研究,它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形成共识,提高集体的战斗力。 二、现场分析的任务 ●请看景德镇系列杀人焚尸案,重点注意现场分析部分,通过此案讨论现场分析的任务是什么? ●景德镇系列杀人焚尸案 ●1、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和案件的有关情况。 ●2、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选择侦查途径。 ●3、检查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的情况。 ●4、决定现场勘验后对现场的处理方案 第二节现场分析的程序 ●一、陈报材料。(侦查人员、技术人员) ●二、鉴别材料。(鉴别真伪) ●三、展开讨论。(分析判断案情) ●四、作出决议。(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临场讨论的要求 ●要有全面扎实的现场材料 ●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要树立技术意识,利用刑事技术思维认识和利用现场信息

●发扬民主,集思广义 ●2003年2月24日,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某乡正午村的一座小桥下的河中发现一具男尸。接报后,侦技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尸体俯卧于桥下河岸边,头朝下游,上衣翻至颈处,衬衣的第一粒纽扣脱落;在桥的栏下的石板边上有一片擦试状血迹,在该血迹60cm处有一粒衬衣纽扣、一个小灯炮和若干玻璃碎片。河水深2米,在河中未找到凶器。 ●经尸体检验判明:死者系生前入水死亡,死者胸部有23处锐器伤,伤痕集中,排列整齐,方向一致,只有6处深入胸腔,但没有伤及肋骨。综合尸体检验情况,法医初步认为是自杀,并建议市公安局法医进行详细检验。 ●后经市公安局法医检验,肯定了县局法医的结论。 ●临场讨论会上,现场指挥员主要依据法医的尸检情况,认为死者为自杀。 请问: ●根据以上情况可否判断为自杀? ●请谈理由。 ●后经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交待:在2月23日晚10时,三名犯罪嫌疑人以租车为名骗得死者信任,途中由坐在后座的两人抓住死者的两手,坐在副驾驶的犯罪嫌疑人持小刀朝被害人胸部连刺23刀,然后将尚未死亡的被害人抛于桥下。由于慌张,车撞在桥栏上,车灯脱落。第三节现场分析的相关理论 ●一、刑事案件构成理论 ●对刑事案件的认识和剖析,应从两个角度进行: ●一是纵向的动态结构,即研究犯罪行为的预谋、发生、发展演变的全过程; ●二是横向的静态结构,即以犯罪行为实施阶段为研究对象,剖析犯罪实施过程中的基本构成要素。 犯罪行为纵向的动态结构 犯罪行为横向的静态结构 在现场分析过程中,也可以以此为基点进行。 一是分析犯罪案件的各个构成要素。 二是对各个犯罪案件的构成要素进行综合分析。 ●二、犯罪现场重建理论 ●犯罪现场重建理论最早产生于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由传统的现场分析理论发展而来。 ●1991年,由俄克拉荷马州和德克萨斯州的一些刑事专家发起成立了美国犯罪现场重建协会。

社会保障的构成要素

第五章社会保障的构成要素 案例一:职工的哪些收入应列入工资总额 案情描述: 2006年3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在过去4年对9680户次缴费单位进行的专项审计显示,64.54%的被审计单位存在漏逃社会保险费问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员介绍,缴费单位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方法主要是在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上做手脚,有的单位只给部分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而以各种理由不给季节工、外地城镇职工、农民工缴纳保险费,逃避缴费义务;有的单位不按职工实际发生的工资收入申请缴费基数,奖金、津贴等补助没有列入缴费工资额,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大量流失。其中,不按职工人数缴费的单位占22%,不按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的单位占78%。针对这一状况,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了补缴通知书,限期整改补缴。职工的哪些收入应该列入工资总额? 案例分析: 根据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则按60%计入。根据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瞒报缴费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有重大违法情节的缴费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案中,瞒报缴费工资或者职工人数的单位要受到相关的处罚。 本案暴露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征缴、欠缴社会保险费。一些企业经济效益比较好,但是,就是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这同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

侦查思维概述

第一章侦查思维概述 本体研究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较为全面介绍的研究方式,其中包括了研究对象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等。侦查思维的本体研究也是从其概念、特征、构成要素、和相关概念的辨别等方面展开的。 第一节侦查思维的界定 一、侦查思维的定义 以研究思维科学为起点,把侦查学与一般的思维科学相互融合与交叉,形成了侦查思维这一理论科学。目前大多数学者对于侦查思维的定义已经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在哲学、心理学、脑科学以及思维科学等多学科领域中思维是一个常用的概念。哲学家把思维解释为是人的意识或者精神,是一个从理性到感性的认识过程,它通过感性认识析取信息,然后对大脑中储存的信息进行思维加工,最后达到认识事物本质的目的。思维间接的概括和反映了客观事物,它是对事物的本质属性以及对它们之间规律性的反映。1信息是物质的一种属性,马克思认为:“思维就是一种物质运动,即思维不过是观念的东西移入人脑并进过人脑改造后的物质而已。”2换句话说,思维表现为人类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一种物质活动,它以思维主体为根据,以思维工具为手段来实现思维主体与客体的相互沟通,进而实现思维主体的目的,这一意识活动体现了思维就是一种物质运动。3以思维科学研究为依据,通过对侦查实践的分析和研究,学者们对侦查思维做出了以下具有代表性的界定: 关于侦查思维存在以下几种定义,有的认为,侦查思维是一般思维科学同侦查科学相融合的一种专业思维活动,是侦查主体在具体的侦查实践中运用科学的侦查思维方法来思考案件涉及的各种信息(包括人、物、时间及空间等),最终认识案件本质的一种思维活动。4有的认为,侦查思维是侦查人员通过对案情进行思考,通过掌握、分析及研判案件涉及的各要素(包括人、物、信息、事、时间及空间等)对案件信息进行去伪存真,透过案件表面现象发现案件本质规律,揭露案件真相。5有的则认为,侦查思维是侦查认识活动的表现形式,是侦查人员认识与揭露犯罪过程的一种主观活动,是犯罪行为通过侦查活动在侦查主体头 1欧焕章:《侦查智能培养与训练》,群众出版社,2005年9月,第308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7月,第217页。 3马林:《思维科学知识读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年4月,第5页。 4芦鹏:《试论侦查思维中的误区及其矫正》,《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6月第2期,第54页。 5张园园:《论侦查人员的侦查思维能力》,《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9月第3期,第65页。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概说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最具代表性的观点) 二、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理论之间的区别: 作为犯罪规格、标准的犯罪构成,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属性,有法律效力,其表现形式是法律规定,或者是对法律规定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在社会上层建筑领域属于社会制度范畴。而犯罪构成是一种学说,是关于制定、说明和运用犯罪构成的理论。 三、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或称“总和”、“有机整体”) 任何犯罪都包括一系列要件,这些要件的总和就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各个要件之间互不相干、互不联系,只是机械地相加在一起,而是指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之间彼此联系,共同形成了犯罪构成的有机统一体:1)任何要件脱离了这一整体,都将不再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2)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其他要件也将失去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因而犯罪构成的整体也就不复存在了。 2.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而且是该行为成为 犯罪所必须的那些事实特征。 3.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

四、犯罪构成要件 (一)国外犯罪构成要件概述 1.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1)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主观要素主要指犯罪故意、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这些要素,客观要素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况、行为本身、行为结果等要素 2)违法性: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规定或者法秩序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该行为不属于犯罪,这种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事由和自救行为、义务冲突等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3)有责性:指由于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且能够对该行为进行道义上的谴责。某一行为构成犯罪,除该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并且属于违法行为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有责性包括如下要素:a.责任能力b.责任故意和责任过失c.期待可能性 2.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1)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犯罪行为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犯罪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行为指犯罪心理意外的一切犯罪要件,包括狭义上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等。狭义上的犯罪行为指有意识的行为,它由行为和意识构成。犯罪意图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分为四种:a. 蓄意b.明知c.轻率d.疏忽 2)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英美法系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即合法抗辩事由,又称免责理由。合法抗辩的内容有: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被迫行为、警察圈套、安乐死、

论犯罪现场的构成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 毕业论文 专业:法学年级: 2011级学习形式:函授层次:本科论文题目:论犯罪现场的构成 姓名:王悦 学号: 11252024003 指导教师:马丽丽 完稿时间: 2015年9月27日 毕业时间: 2016 年 1 月 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诚信承诺书 我谨在此承诺: 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由本人独立完成,保证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年月日

毕业论文评审表

论犯罪现场的构成 摘要 刑事案件的现场侦查工作是围绕犯罪现场展开的,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是现场勘查工作的主要对象。犯罪现场是由时空要素、被侵害对象及周围物质环境变化要 素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这三大要素构成的。这三个要素之间是相互关联,缺一 不可的。 关键词:犯罪现场构成要素时空变化犯罪行为 装 订 线

目 录 一、犯罪现场构成概述 (1) 二、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2) 2.1时空要素 (2) 2.1.1、时间点 (2) 2.1.2、时间段 (3) 2.1.3、时机的选择性 ..................................... 3 2.2被侵害对象及周围环境变化的要素 ...................... 3 2.2.1、犯罪现场环境中客体物的增加和减少 ................. 3 2.2.2、犯罪现场客体物质的位置、组合状态及形状变化 ....... 4 2.2.3、被侵害对象的变化 (4) 2.2.4、犯罪分子自身的变化 (4) 2.3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要素 (5) 2.3.1、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容 (5) 2.3.2、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方式 (5) 2.3.3、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过程 (6) 2.3.4、犯罪分子在犯罪现场的行为结果 (6) 三、犯罪现场构成的各要素之间的关系 (7) 结 论 (7) 参考文献 (8) 装 订 线

社会政策的构成要素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社会政策的构成要素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13小题.每题1.0分,共13.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关于社会政策的对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社会政策对象是社会政策的接受者 B .社会政策对象的被动性是绝对的 C .低保差额补助是社会政策对象差异性的表现 D .青少年作为社会政策对象是与未成年人保护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连在一起的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B 项,社会政策对象是一定政治产品的消费者。在许多情况下,由于产品的原因或者消费者自身的原因,消费者对某些政治产品是没有选择的,只能逆来顺受,表现出一定的被动性。然而,这种被动性是相对的,消费者也可以依据自己作为公民的权利,对某些政治产品提出自己的意见,间接地参与社会政策过程。 第2题 社会政策的直接主体有( )。 A .行政机关 B .利益集团 C .参政党 D .公民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解析] 社会政策的直接主体是指直接参与社会政策的制定者,这类社会政策主体主要包括以下社会政策制定者:①立法机关;②行政机关;③执政党。BCD 三项属于社会政策的间接主体。 第3题 社会政策对象在社会政策过程中主要扮演的角色不包括( )。 A .政策诉求者 B .政策接受者 C .信息提供者 D .政策调整者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与社会政策主体相比,社会政策对象在社会政策过程中主要扮演以下三个角色: ①政策诉求者;②政策接受者,社会政策主体是社会政策的实施者,社会政策对象则是社会政策的接受者;③信息提供者,相对于社会政策主体来讲,社会政策对象也是信息提供者。D 项属于社会政策主体的角色。 第4题 为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部分地区开展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从社会政策主体角度分析,政府在这些社会过程中扮演了( )的角色。 A .政策制定者 B .政策实施者 C .资源提供者 D .政策调整者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资源提供者是社会政策主体在社会政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政策制定是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社会政策实施则是把这种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落到实处。即使是社会政策的评估和调整,也不能没有社会资源

犯罪成立条件

犯罪成立条件 一、概说 1.成立犯罪要求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侵犯了法益、行为人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具有责任。 2.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及其具体要素必须标明和反映值得处罚程度的法益侵犯性: (1)行为要素要求具有法益侵犯性(法益侵犯的危险和法益侵犯的实害) (2)行为对象通常要求反映或体现法益 (3)危害结果就是法益侵犯的危险状态或者实害结果本身 (4)有的行为法益侵犯的程度要达到犯罪程度,还要求客观上行为具有特定身份(构成身份或者定罪身份) (5)客观上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3.行为人受处罚的前提是对客观上实施的法益侵犯行为具有责任,即能够将法益侵犯行为归责于行为人: (1)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联系 (2)有的犯罪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目的或动机 (3)行为人也可能因为年龄或者特殊的精神状态阻却责任 4.“情节严重”的性质:整体的评价要素,而且必须是客观方面的内容。 (1)要求“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的,“情节严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 例如: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成立犯罪不要求“情节严重”,这种情形“情节严重”是法定刑升格条件或者从重处罚条件。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2)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①法律的评价要素,即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评价的要素。 277: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06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 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345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

(完整版)社会因素与健康

社会因素与健康 班级: 姓名: 学号:

社会因素与健康 现代社会中,人类健康不仅受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同时还受社会因素的影响。社会因素是指社会的各项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环境、人口与文明程度。社会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具有广泛性、持久性、积累性和交互性作用的特点,在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以及防治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社会经济因素包括以生产力发展为基础的经济发展状况、科学技术等,和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政治、思想文化、社会关系等。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经济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将越来越明显。 一、社会经济与健康 (一)经济发展与健康 经济是满足社会人群基本需要的物质基础,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卫生工作,卫生工作也同样推动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两者具有双向互动作用。 1.经济发展对人群健康的促进作用 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人群健康水平提高的根本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人群健康水平的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明显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促进健康水平的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必须以人群健康为条件,人群健康水平的提高对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健康问题 经济发展在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劳动条件以及社会医疗保障、促进人类健康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的污染: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国家和地区违反自然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非 绿色GDP的增长,势必诱发工业的后发劣势。这是社会经济 发展中的伴随问题,但本质上是人类生产劳动失控的结果。 2)生活方式的改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主要健康问题已不再是来自营养不良等疾病,而是不良的行为和生活方 式,如酗酒、吸毒、性瘾乱、不良饮食习惯、缺乏运动等引 起的疾病。 3)心理健康问题的突显:随着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工作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生活压力和紧张程度逐渐增加,心理 健康问题也越加明显,给人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不良影响。 4)社会负性事件的增多:伴随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增多。同时,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富差距加大,使暴力、犯罪事件 增多。 5)流动人口的增加:人口流动对居民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及性质取决于社会因素、自然条件和人口特点。人口流动可促进 经济发展,但也会出现一些特殊的卫生问题。 3.健康水平的提高促进经济的发展 经济发展从根本上说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重要的因素。人群健康水平的提高必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犯罪构成及犯罪构成要件分类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二、犯罪构成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例如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结合刑法总则的一些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就是下列要件的有机结合: (1)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实施抢劫的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 (3)实施犯罪的方法必须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 (4)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只有这些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才能构成抢劫罪。[3] 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张三的抢劫之所以不同于李四的抢劫,就因为二者的抢劫有许多不同的事实特征存在。但不管张三的抢劫还是李四的抢劫抑或其他人的抢劫,都有一些共性,这些共性既反映了抢劫行为的特点,又反映了抢

劫独特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者正是从具体抢劫犯罪的大量事实特征中选择一些关键性的事实特征作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并不是一切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决定某一特征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标准,是看其对决定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意义。前文提及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表明抢劫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有决定意义。抢劫罪除那四个要件外,具体抢劫罪的事实特征还有许多,如抢劫犯是男是女,抢劫财物的对象是现款还是物品,抢劫行为实施的地点是在闹市区还是在偏僻的乡村,实施暴力时是赤手空拳还是使用了凶器,这些实施特征对侦查破案、获取诉讼证据或确定刑事责任的轻重进而影响量刑轻重都有一定的作用,但他们对于构成抢劫罪,都不起决定作用,因而不能成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反过来,只有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所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三.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xx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单独犯的构成要件; 修正的犯罪构成(也称为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刑法分则条文大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的,基本犯罪构成以刑法分则为基准,直接根据刑法分则就可以认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社会工作由哪些基本要素构成

; 社会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或者说是同服务对象一起工作。社会工作也是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的互动过程。作为一种专业助人活动,社会工作由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价值观念、工作方法和社会互动等几个基本要素构成。 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也称受助者、案主或工作对象)是社会工作者直接服务或帮助的对象。服务对象的概念把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看做是提供服务,接受服务者即服务对象。而受助者这一概念反映的是社会工作者向对方提供帮助,对方是遇到困难,自己不能解决并愿意接受社会工作者帮助的人。实际上,在社会工作中,提供帮助与提供服务具有基本一致的含义,即当事人遇到比较大的、自己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别人帮助和支持。 服务对象或受助者的存在是社会工作得以发生的基本前提。没有服务对象或受助者,没有他们遇到的问题,社会工作就失去了对象,失去了必要性。所以,服务对象是社会工作的基本要素。正如前面已经说过的,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不只是个人,还可能是家庭、群体和社区。不应把他们看做是被动接受帮助的人,而应该把他们看做是有主动性、有潜能的人。 社会工作者 没有社会工作者就没有社会工作,所以社会工作者是社会工作的基本要素。或者可以说,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受助者)是社会工作的两个缺一不可的要素。 社会工作是专业助人的活动。在社会工作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通过了解、评估服务对象的困难与需要,去设计和实施助人活动,通过与对方的相互配合与合作,达到助人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是助人行动的主体,他设计并引导助人过程的进行。没有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就不会发生。 社会工作者是接受一定的专业教育或培训从事职业化社会服务的人。社会工作者的素质、能力和经验直接影响着社会工作的进程和成效。应该说明的是,社会工作者不只是一个个体概念,它也是一个群体概念。从事社会工作的不只是指单个的社会工作者,也指一个机构和一个团队。 社会工作价值观 社会工作价值观是社会工作者所持有的助人观念。它包括社会工作对助人活动的看法、对自己和服务对象的看法。社会工作的价值观是利他主义,即以帮助他人、服务于他人、促进社会福利和社会公正为自己行动的目标。价值观是社会工作的灵魂,因为社会工作是在其价值观的指导下进行的。社会工作作为专业的、职业性的助人活动,只有在牢固的价值观的指导下才会自觉地、持久地进行,才会尽最大可能去帮助他人、服务于工作对象。由于社会工作是一种真心实意的服务,而不是社会工作者要行使手中的权力,所以利他主义的价值观十分重要。价值观不仅表现在社会工作者对自己工作的看法上,更反映在他的全部工作之中。专业助人方法 社会工作是专门的助人活动,助人方法作为达到助人目的的手段和措施,在服务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社会工作的助人方法不只是指在实际工作中所使用的一般方法,而且指社会工作者群体在长期的助人实践中形成的、经过实践检验后行之有效的做法,它们作为一种知识被社会工作者共享,并有效地支持着社会工作者的实践。科学的助人方法是现代社会工作的核心组成部分,以至于有相当多的社会工作者认为社会工作的核心就是一整套助人的方法。特别是在微观社会工作中,助人方法更凸显出其重要性。从大的角度来说,社会工作有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几种,它们之中的每一个又由多种具体的方法组成。专业助人方法是社会工作者的基本功,也是社会工作者区别于一般助人者的明显之处。 助人活动 助人活动是社会工作者依据其价值观向服务对象提供帮助或服务的行动,也是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的互动及合作的过程。助人或服务活动将受助者的需求与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活动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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