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管行政执法监督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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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巿城巿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上海巿城巿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以下简称城管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管执法监督,是指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对本级和下级城管执法部门、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全市城管执法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城管执法监督工作。

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本级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乡镇城管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街镇城管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街镇城管执法机构应当接受市、区城管执法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四条城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管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积极探索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第六条城管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三)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等行为;(四)行政执法主动公开情况;(五)执法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六)队容风纪情况;(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七条城管执法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一)实行依法行政情况报告制度;(二)实行行政执法日常督察制度;(三)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四)实行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制度;(五)实行行政执法评议制度;(六)实行重大案件督办制度;(七)采取的其他执法监督方式。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鄂政办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10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城市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维护城市秩序、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体系,规范城管执法行为,落实城管执法保障,强化城管执法监督,使城管执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城市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全省城管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充分认识城管执法重要意义(一)深刻认识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全省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事务不断增多,城管执法面临的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城管执法承担的任务日益繁重,城管执法体制机制、城管执法队伍的能力素质与现代城市管理和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与广大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的期望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显突出。

加强和改进城管执法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也是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发挥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深刻认识城管执法在强化城市管理、促进城市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和改进城管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管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和改进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城管执法体系,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改进城管执法方式,努力提高城管执法效能,促进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城管行政执 法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城管行政执 法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通报近期,为了进一步规范城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我们对城管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

现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基本情况本次监督检查覆盖了城市的主要区域,包括商业区、居民区、交通要道等。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的制作与使用、执法装备的配备与使用以及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等方面。

通过检查发现,大部分城管执法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做到着装整齐、言行规范,依法依规处理各类城市管理问题。

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执法程序不够规范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例如,在进行行政处罚时,没有充分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实施强制措施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2、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部分执法文书存在填写不完整、字迹潦草、表述不清等问题。

有些文书甚至缺少必要的签名和盖章,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少数执法人员在处理问题时,缺乏耐心和沟通技巧,态度生硬,导致与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影响了城管队伍的形象。

4、执法装备使用不当部分执法人员对执法装备的使用不够熟练,例如执法记录仪的开启和关闭不及时,导致关键证据未能有效记录。

5、对群众投诉举报处理不及时一些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回复,导致群众满意度不高。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1、部分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不够熟悉,缺乏系统的培训和学习。

2、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敷衍了事的现象。

3、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和考核不够严格,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

四、整改措施1、加强培训教育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2、规范执法程序和文书制作制定详细的执法程序和文书制作规范,加强对执法文书的审核和管理,确保执法文书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城管规范管理规定(3篇)

城管规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便民高效、服务人民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守政治纪律,坚决维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城市管理的各项规定;(三)严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四)严守组织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严守保密制度。

第三章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二)便民高效,服务人民;(三)文明执法,尊重当事人;(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二)说明执法依据,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三)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四)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强制当事人执行;(五)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不得擅自扩大执法范围,不得擅自改变执法决定。

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现场执法时,应当穿着统一制服,佩戴执法标志;(二)现场执法时,应当保持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意外事件;(三)现场执法时,应当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四)现场执法时,应当注意保护现场,不得随意损坏公共设施;(五)现场执法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沪城管执[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城管执〔2007〕2号)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总队、水管处:为进一步加强城管监察队伍建设,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暂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暂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七年一月四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暂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不依法执法、不文明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根据国家、本市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活动的行政督察。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其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纪律情况的督察。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主管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综合执法处(筹)是城管执法督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督察工作。

第四条(督察机构)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设置城管执法督察队(简称督察机构)。

督察机构受市和区县城管执法机关的委托,承担本辖区城管执法事务的督察工作,对城管执法队伍和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法纪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现场督察。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标通过建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实现以下目标:1.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2.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水平和素质;3.确保行政执法的高效运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4.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涉及行政执法部门的投诉和举报;5.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估,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市城管局下设行政执法监督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1.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程序性;2.受理和调查涉及行政执法部门的投诉和举报;3.协调处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争议;4.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履职情况,包括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控制;5.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五、行政执法人员管理1.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2.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执法工具和执法记录的有效性和规范性;3.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4.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制度,确保执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执法规程执行职务;5.对执法人员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等措施。

六、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2.对收到的行政执法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调查和处理,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3.对经过初步核实属实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行政执法考核评估1.制定行政执法考核评估指标,确保考核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2.定期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及时进行整改;3.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表现优秀的行政执法人员奖励,并对表现不佳的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或处罚。

八、行政执法公开1.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执法决定和行政执法文书,应及时公布在市城管局的官方网站上,确保公开透明度;2.对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例的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可在市城管局的官方媒体上进行宣传;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30•【字号】京政办发[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首都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首都环境秩序,改善城市面貌,推进实施“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环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不断加强和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城市管理、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保障。

实践证明,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专司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和队伍,有利于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及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有利于整合行政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推进首都环境建设、维护城市环境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坚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发展方向,把加强和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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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促进队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根据《淮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执法督察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察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按章办事的原则
2、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3、遵循监督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4、奖惩分明、一视同仁的原则
二、督察对象及范围
1、本办法所称督察考评对象是指对田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所属科室、派驻各街道、镇的执法中队及全体执法人员。

2、督察考评的范围主要是对各执法中队、科室、全体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文明执法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等。

三、督察机构及主要职责
1、田区执法大队负责对各科室、中队、人员的督察考评,其日常工作由田区督察中队具体负责实施。

2、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田区大队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安排、部署、制定日常督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各中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完成执法任务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3)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对内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成执法中队及有关人员予以纠正;对涉及的有关重要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大队领导同意后执行;
(4)按照大队的安排,牵头组织应急、突击性重大执法活动,直接承办大队交办违法案件的查处;责成各中队受理关于行政执法的举报、投诉等;
(5)在大队的领导下,具体查处或协助查处科室、各中队违纪执法人员;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督察内容
根据督察考评的对象和范围,可将督察内容分为:综合督察、专项督察、重点督察。

1、综合督察是对各中队、科室基础性工作进行全面督察,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内部管理。

重点是落实工作任务和管理目标,落实日常学习、人员考勤、执法文书、卷宗的管理、各项资料的登记、报送以及宣传报道等情况。

(2)依法行政。

重点是检查查处违法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制作的数量和质量。

(3)文明执法。

重点是队伍遵守队容风纪管理规定,亲民为民等情况。

(4)环境建设。

主要考评中队办公场所的卫生、秩序等。

(5)廉政建设。

重点是中队、科室领导和执法人员廉洁自律,中队、科室开展廉政建设教育工作等情况。

综合督察每月1次,采取明查与暗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专项督察是对各中队依次履行相对集中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查处的各项违法行为进行督察,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权,开展对占道摊点、户外广告、雨阳篷伞、乱倒垃圾、车辆抛洒和带泥行驶、沿街洗车点、及“三乱”等整治和违章案件查处情况;
(2)依法行使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开展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等巡查、制止、拆除和案件查处情况;
(3)依法行使城市市政和绿化管理行政处罚权,开展对占用和损坏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设施及园林绿化设施等违章行为的巡查、制止和案件查处情况;
(4)依法行政环境保护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开展对噪音、油烟、粉尘、废气、污水等污染行为的巡查、制止和案件查处情况;
(5)依法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有关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政处罚权,开展对车辆乱停乱放行为的的巡查、制止和案件查处情况;
专项督察采取定量巡查、随机暗查、项目抽查、指定检查等方式进行,对各中队每个项目每周督察不少于1次。

3、重点督察是指对各中队承办上级交办的工作、重大案件、督察整改以及群众投诉、人大、政协建议提案情况进行督察,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承办上级单位和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包括阶段性、专项性、临时性和突击性工作情况;
(2)承办督察中队督察整改的情况;
(3)办理群众投诉、举报以及人大、政协建议提案;
(4)薄弱时段及薄弱路段的执法管理情况。

重点督察采取个案监督的方式进行。

五、督察方式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全面与专项,日常与备案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有:
1、重点时段、严管路段的督察
对中队在辖区内人流量大、违章现象易发时段的重点部位和地段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冬季每天上午7:30~8:30,下午5:00~6:00,其他季节每天上午7:30~8:30,下午5:30~7:00,对各中队所辖区重点路段进行全面巡回督查。

2、一般时段的督察
在重点时段以外,对平时各中队在所属辖区内的各类违章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执法人员在岗、徒步巡查、队容风纪等予以重点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3、其他专项督察
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两薄”管理,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门督察,采取集中检查的方式进行。

对队容风纪、劳动纪律进行日常督查,对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全面检查每月分别不得少于1次,对队伍内部管理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督察每月不少于2次。

六、督察整改
1、督察中队对日常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督察整改通知书,一般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督促被督察中队予以整改。

2、各中队对在督察中提出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及时加以解决。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的违法案件,半天之内应进行整改查处,一天内报告处理结果;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违法案件,一天内要报告制止、整改情况,15天之内要报告查处结果,需要听证的,不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查处期限。

3、督察中队对日常督察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应及时加以通报,每周不少于1期,整体督察整改情况通报每月不少于1期。

七、评议考核
1、对中队、科室的督察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采取项目累计打分的方式进行,其中综合督察考核分值为30分,专项督察考核分值为40分,重点督察考核分值为20分,外部考评分值为10分(1)根据问卷满意率打分,分值5分;(2)向中队驻街道、镇征求意见打分,分值5分。

对达不到项目内容工作要求的予以扣分,最多只能扣该项目的全部分值,最低为0分,具体考核标准详见附表1。

2、对大队全体工作人员的评议考核。

(1)根据人员各自的工作岗位职责,将人员分为机关工作人员、中队执法人员、内勤人员、督察人员、驾驶员。

(2)对个人的考核评议采取扣分制和同时相应扣发30%实绩工资形式(两项奖惩可同时实行),最高可将其30%实绩工资扣完。

具体扣分标准详见附表2。

3、考评结果分三个等次
(1)对科室、中队的考核结果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

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不达标70分(含70分)~90分(含90分)为达标90分~100分为先进
(2)对个人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队员两名与末位队员一名
八、督察奖惩
1、对各科室、中队的评比排名经研究并报大队批准后于次月10日前公布,凡连续三个月考核排名第一名的科室、中队,对部门给予500元奖励和通报表扬;连续三个月考核排名倒数第一的中队、科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负责人及队员的30%工资予以全部扣除。

2、对个人的考核评比排名经研究并报大队批准后每月10日前公布。

凡连续三个月考核扣分累计总分倒数第一名的人员,扣发当月全部30%活工资,并予以通报批评并上报市局作为待岗候选人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对每季度评出的优秀队员每人奖励100元。

3、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每例扣2分,酒后工作造成后果的,待岗1个月,待岗期间工资发放按市局标准执行。

4、一般时段按大队要求路段两人徒步巡查管理,无人员在岗,扣责任人10元/次。

5、大队设置路段管理奖,对当月路段管理较好,未被扣分的责任人奖励40元;对达不到路段管理标准,每次扣责任人实绩工资10元,扣中队长实绩工资5元。

九、附则
1、本办法由田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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