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
XX学院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意见

XX学院采购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意见一、项目概述1.1 建设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XX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XX省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和学校《采购管理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结合学校采购招标实际情况,加强对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化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清正廉洁校园环境。
在梳理学校现有的采购管理流程的基础上,开展采购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采购全周期管理管理与控制,实现资源共享,解决学校教学、科研后勤人员采购申请来回跑的问题,让网络和信息传递代替人跑路,方便老师,节省时间,及时信息提醒,提高办事工作,进一步提高学校采购工作规范化管理。
1.2 建设目标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和资产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使用率,建立规范有序的采购和资产管理机制,促进采购和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透明和有序,依据国家、省市和学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高校的内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构建高校采购管理平台,并实现以下“三个一体化”目标:(1)建立采购一体化平台,使得教工、学生、申请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等能共享平台信息资源,实现不同业务之间信息自动流转和高效传输,实现采购全周期跟踪和追溯。
(2)实现预算和招标采购一体化。
以预算项目为核心,贯彻整个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任务、采购执行、采购合同等一体化的业务管理流程,实现“有预算采购、有计划执行”的规范采购管理流程。
(3)实现合同与采购验收一体化。
以采购合同为核心,贯彻整个学校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验收、合同支付等一体化流程,实现“按合同登记、按登记支付”的规范业务流程。
1.3 建设内容根据《XX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以现有校园网络硬件资源为基础,结合学校采购管理的实际情况,构架学校采购管理信息体系,集成多方主体,加强系统资源整合和资源共享,建成组织有序、程序规范、科学合理、监管到位的先进实用、反映及时、信息协同、安全可靠的XX学院的采购管理系统,实现采购资源统一管理,降低采购管理成本,提高采购管理工作效率。
大学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XXXX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均适用于本办法。
校属各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修缮工程,即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
(二)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指基建及修缮工程中学校供应的材料、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家具、交通工具、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与办公消耗用品;教材图书资料;花草苗木、药品及医疗器械及其他类物资、专用材料等大宗商品的采购。
(三)本规定所称服务采购,指除货物、工程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坚持“依法合规、预算约束、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五条 XXXX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XXXX学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主管招标、设备、财务、基建、后勤、图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发展规划处、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图书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信息化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XXXX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对全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采购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三)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指导和督察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五)对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大额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三)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四)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组长:校长副组长:副校长成员:总务处成员主要职责如下:(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三、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项目;(二)后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水、电、暖管线的扩建和改造工程,校园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和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路和绿化工程等;(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和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苏财购〔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7〕46号省属各高校:近年来,省属高校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在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随着采购数量和金额的增长,高校采购活动中争议纠纷、质疑投诉、操作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依法依规做好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政府采购是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树立依法依规采购观念,切实加强采购工作组织领导,确保相关采购制度与要求落到实处。
明确采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省属院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明确采购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基建和后勤等部门间的协作机制,以及监察与审计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对采购行为的约束与监督。
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与规范管理的关系,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二、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存量资产、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科学制订学校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资产配置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应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不得漏报少报,不得自行设立采购品目。
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采购行为,降低招标采购成本,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招标采购,是指学校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招标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雇佣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招标采购对象,如设计、监理、保安、学生保险、物业管理等社会服务。
第四条学校招标采购实行政府招标采购与学校组织招标采购相结合,以政府招标采购为主。
政府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的,应当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其具体管理办法按《**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市市级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五条学校每学期根据部门预算和校长办公会审批情况,原则上集中招标采购。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不能自行组织招标采购、规避政府招标采购和学校集中招标采购,否则,总务处不办理资产入帐,财务处不办理付款。
第六条招标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平等和诚实守信原则,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切实维护国家、学校的利益,自觉接受政府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工会等部门以及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七条学校招标采购部门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的物资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八条加强学校招标采购的廉政建设。
学校的一切招标采购活动均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和学校廉洁自律的规定,职能部门应对招标采购活动和采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内部控制与廉洁自律制度,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加强自律。
学校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开标、评标、定标: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合同签订: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明确 双方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或服 务的交付和验收,确保采购目标的实现。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流程的具体步骤
确定采购需求:根据学 校实际需要,确定采购 物品或服务的种类、数
量、质量等要求。
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采 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包括招标公告、招标书、
投标书等。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学 校官网、政府采购网等 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公
开招标信息。
接受投标:在规定时间 内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并对投标文件进行 审查,确保投标文件的
完整性和合规性。
开标、评标、定标:在 规定时间内组织开标、 评标、定标,确定中标
信息公开原则:在采购和招 投标过程中,及时公开相关 信息,确保采购和招投标过 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01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流程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流程的概述
采购需求确定:根据学校需求,确定采购项 目和预算
招标公告发布: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编制投标文件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定包括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采购流程、采购合同、 采购验收、采购付款等方面的规定。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定要求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定要求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确保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采购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在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将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机构的调查、处理和处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01•【字号】津教委办〔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教委办〔2015〕27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各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加强采购资金的收缴、使用和清退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并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提出如下规范管理的意见:一、要加强教材和图书采购全过程管理。
各高校要从服务学生和教师、保证正常教学活动出发,加强对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的规范和管理。
学校要全面统筹安排教材和图书的采购工作,制定有利于学校教学活动和确保师生所需教材和图书的采购管理办法。
要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思想教育,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使他们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反腐倡廉思想,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和商业贿赂的侵袭。
二、要选用优质教材进课堂。
各高校应建立健全教材选用评审机制,优先选用近年出版的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国家及省市级获奖优秀教材、国家及省市级重点教材,以及引进的国外优秀原版教材,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
三、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
各高校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要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采购制度,应指定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承办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细则,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采购招标工作结束后,必须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折扣率。
四、要严肃财经纪律。
严禁在教材和图书采购活动中收受回扣、手续费或其他利益。
高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教材和图书经销商索要回扣或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
对图书采购中经销商以明示方式给予的折扣必须全部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如实入账,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私分。
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有偿出租、出售、转让等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学校采购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需采购的货色、工程和服务项目,属当局集中采购目次或达到当局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当局采购。
第五条学校所有基建(修缮)工程、货物和服务等项目的招标与采购活动(含招租)适用于本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标与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后勤基建、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成员由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工会、后勤基建处、资产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科办)、科技处、资产经营中心和法律事务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一)全面卖力学校的招标与采购工作;二)审议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三)讨论、协调、审定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特殊事项;四)讨论、决意重大项目的招标与采购工作;五)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标与采购监督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监督学校采购活动和采购项目的实施。
成员单位包括审计处、计财处和工会等部门,必要时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含特邀监察员)监督。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制定招标与采购监督工作有关规定,监督招标与采购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二)依照有关规定审核、确认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等;三)监督评标委员会、竞争性商洽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和采购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对采购过程当中发生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结果行使反对权;四)协调处置惩罚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质疑与投诉事宜;五)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确定采购方式、评审方法等;六)监督采购合同的洽谈、签订、执行及采购项目的验收;七)负责向特殊采购项目派驻监督员;八)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
《宁夏医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宁夏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实施以来,在节约资金、规范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随着学校的快速发展,《办法》和《补充规定》在实际运行中尚存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节省时间,提高效率,根据自治区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校内招标范围进行修订。
一、进一步规范小额、零星采购范围
为有效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对学校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定额管理。
(一)采购范围
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内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由各部门自行采购。
各类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计算机办公电子设备,由实装中心统一在自治区财政厅网上超市集中采购。
其他财政厅、学校已规范的定点服务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定额标准
根据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全校月定额标准为50万元。
定额标准不结转、不累计,当月有效,超出定额时不得采购。
年度内单项采购金额或同类项目采购金额超过50万的,应实行公开招标,严禁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各类专项资金、直接支付资金一般应提前统筹,纳入公开招标范围。
(三)采购管理
采购前,各部门将采购预算送审计处审核,方可自行采购。
同时填写零星采购备案统计表报实装中心、招标办备案。
超出本月定额标准时,当月不得采购。
采购后,按季度汇总,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信息统计及管理系统”按分散采购内容报送统计数据。
货物类由实装中心报送,工程、服务类由后勤管理处报送。
二、进一步规范校内招标采购范围
年度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属于校内招标范围。
本办法及限额标准自2018年7月20日起执行,由学校招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