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说明
商业模式商业方法可以申请专利吗怎么申请

商业模式商业方法可以申请专利吗怎么申请商业模式指的是企业或者组织为了达到商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的方案、策略和方法。
商业模式本身不属于可被专利保护的范畴,因为专利法只保护技术发明,而商业模式更多的是一种思维方式和商业经营策略。
然而,商业方法其实是商业模式中的一部分,它可以涉及到商业运作和管理的方法、技巧和流程。
我将在接下来详细说明商业方法是否可以申请专利以及如何申请。
1.商业方法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商业方法是否可申请专利的看法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美国,商业方法可以被视为"过程"的一部分,并且可以被申请专利。
例如,1998年互联网初兴时期,一家名为State Street Bank的公司申请了一项与金融交易有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此后引发了许多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潮。
然而,随着商业方法专利数量的增加和争议的加剧,美国最高法院在2024年的亚利桑那州州立大学诉爱丁顿案中作出了重要判决,明确商业方法必须满足更高的专利资格标准方可获得专利保护。
2.如何申请商业方法专利?如果你的商业方法属于可申请专利的范畴(比如在美国),那么你可以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申请:第一步:现有专利在申请商业方法专利之前,需要确保你的商业方法是新颖的,即不存在已经被授予专利的类似方法。
通过在专利数据库或专业网站上进行,可以了解到相关技术领域中已经存在的专利情况。
第二步:编写申请文件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需要编写详细的申请文件,包括技术描述、技术要求、示例和实施说明等等。
需要清楚地描述商业方法的特点和技术细节,并且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你的商业方法是新颖和有创造性的。
同时,还需要提供适当的流程图和图表来说明商业方法的实施步骤和效果。
第三步:申请专利将编写好的申请文件提交给相关的专利局,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申请专利的过程可能需要持续几个月或者更长时间,期间可能需要回答专利局的审查人员的问题和提供进一步的材料。
专利保护地域

专利保护地域导言:在全球化的时代,专利保护地域成为了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者关注的重要问题。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专利的保护范围、申请程序、费用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了解和掌握不同地域的专利保护制度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国际专利保护地域在国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专门负责协调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
WIPO设立了专利合作条约(PCT)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统一的国际专利申请。
国际专利申请经过国际初步审查后,可以选择在各个合作国家进行国家阶段审查。
通过PCT系统,申请人可以简化申请程序,降低成本,并统一申请文件语言要求。
二、美国专利保护地域美国是全球最重要的专利保护地区之一,其专利保护制度较为完善。
在美国申请专利需要遵守美国专利法规定的审查程序,包括申请文件的撰写和提交、费用缴纳、专利审查和授权等环节。
美国专利保护地域广泛,包括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此外,美国专利保护地域对于软件和商业方法等领域的专利保护较为开放。
三、欧洲专利保护地域欧洲专利保护地域主要通过欧洲专利组织(EPO)来进行专利申请和保护。
欧洲专利组织负责对欧洲范围内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授权。
欧洲专利组织的授权专利对欧洲大陆上的大部分国家都具有效力。
欧洲专利申请可以选择使用英语、法语或德语等语言,申请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申请语言。
此外,欧洲专利组织还与一些非欧洲国家签订了合作协议,使得这些国家的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欧洲专利组织进行专利申请。
四、中国专利保护地域中国是世界上专利申请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其专利保护地域也相当广泛。
中国的专利保护制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和执行。
在中国申请专利需要遵守中国专利法规定的审查程序,包括申请文件的撰写和提交、费用缴纳、专利审查和授权等环节。
中国的专利保护地域包括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同时,中国还设立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与其他国家开展专利审查协作,加强国际合作。
应用文-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

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可以追溯到联邦政府成立的第一天。
美国的奠基人认识到专利和版权在鼓励研究和创新中的重要性,把其写入了《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之进步”。
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专利法》,之后又对《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订。
迄今,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全面执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修改和改进。
二、知识产权的体制(一)管理体系与管理机构美国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由国会制定及修改《专利法》和相关法令;(2)联邦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的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最高权威机构,其判决对于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内的所有政府机构、公司以及个人,都具有法律效力;(3)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项事务性,不具备协调、指导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能;(4)其他政府机构(如国防部、能源部、部、环保署、航空航天局、商业部、卫生部、各军种等)都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有权以各自机构的名义进行专利的、维护以及许可。
美国联邦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与商标业务。
该局下设两大部门:一是专利、商标审查登记部门;二是专利、商标文件部门。
前者主管专利、商标控制及审查、登记,后者主管有关文件分类、技术评估及预测等。
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著作权局主管著作权业务,虽然著作权的取得并非以登记为条件,但实际上各部门的著作权都在著作权局登记。
另一类是特别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构。
美国专利法若干问题

– 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保护 版权保护 专利权保护,进而延伸到商业方法
– 软件的专利权保护
阳光下人所制造出来的一切东西都可以获得专利 自然法则、物理现象和抽象思想观念,包括数学方法 ,不能 获得专利权保护 二者的结合:运用自然法则、物理现象、抽象观念和数学方法 所作出的具体的技术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又可以成为 专利保护的客体 保护的是具体的产品或方法,而非抽象原则
三、一些特殊规定
公正义务
– 申请人有义务在申请过程中,就新颖性、非显而易见 性和实用性,如实提供相关的信息,包括完全披露有 关的发明 – 不公正行为或欺骗行为:故作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 信息,将导致专利权无效 – 1970年“拜克曼”案:专利局不具备完全的检索能力, 1970年 拜克曼” 应当依赖于申请人;申请人不得以敌手的方式进入专 利申请程序 – “所有权利要求”方式:一项权利要求上的隐瞒,导 所有权利要求” 致整个专利权的无效 – 必须真实,否则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将以此击败专利 权人,灾难性的后果
二、专利保护客体
商业方法专利
– 随着两个判例的作出,“商业方法”专利泛滥 随着两个判例的作出,“商业方法” – “硬技术”派(hard technology) 硬技术”派(hard technology)
强调技术特征,与物质世界的关联,与产品的关联 否定商业方法专利 与欧洲专利局的观点接近
– “软技术”派(soft technology) 软技术”派(soft technology)
专利局,既然有1930年法和1970年法,则发明专利中的“ 专利局,既然有1930年法和1970年法,则发明专利中的“产 品”或“物质合成”,不包括有生命的东西 物质合成”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其知识产权法制非常完善。
以下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简要介绍。
一、知识产权的种类在美国,知识产权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
1. 专利专利是指对新的发明、发现或设计的独占权。
在美国,专利分为三种类型: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和设计专利。
持有专利的个人或机构有权禁止他人在专利范围内生产、使用、销售或引入该专利技术。
2. 商标商标是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记,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
在美国,商标必须经过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持有人可以防止他人使用相似或混淆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
3. 版权版权是指对原创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等)的独占权。
在美国,版权的保护是自动的,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就受到版权保护。
持有版权的个人或机构可以控制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表演等。
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对商业信息的保密措施,如技术、工艺、客户名单等。
在美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可以通过合同、保密协议等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
1.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申请、审查和权利行使的规定。
根据美国专利法,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非显性和实用性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2. 美国商标法美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规定。
在美国,商标通过在商标局进行注册来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必须具备与其他商标区分度,且不能与其他已有商标造成混淆。
3. 美国版权法美国版权法规定了版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规定。
根据美国版权法,原创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就受到版权保护,无需进行注册。
4. 美国商业秘密法美国商业秘密法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文件,但可以通过合同和保密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
三、知识产权的诉讼和争端解决在知识产权争议中,美国采用诉讼和争议解决的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
商业方法专利保护 案例

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案例
商业方法专利是指针对商业活动中的方法、流程或系统的专利
保护。
下面我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重要性和
应用。
亚马逊“一键购买”专利案例,1999年,亚马逊公司获得了
“一键购买”技术的专利。
这项专利允许注册用户通过单击按钮即
可完成购买,无需再次输入付款和配送信息。
这一商业方法专利的
保护,使得亚马逊在电子商务领域拥有了独特的竞争优势,同时也
为其带来了可观的商业利润。
PayPal在线支付专利案例,PayPal是一家知名的在线支付平台,该公司曾获得了多项商业方法专利,包括在线支付系统、安全支付
方法等。
这些专利的保护使得PayPal在在线支付领域拥有了技术壁垒,确保了其创新成果的合法性和竞争优势。
美国医疗保险公司的医疗账单处理专利案例,一些美国的医疗
保险公司获得了关于医疗账单处理的商业方法专利,包括通过电子
系统处理医疗账单、提供在线账单查询等。
这些专利的保护使得医
疗保险公司能够在医疗服务支付和信息管理领域获得竞争优势,提
高了效率和服务质量。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对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创新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获得商业方法专利,企业可以保护其创新成果,确保其在市场上的独特地位,同时也能够鼓励企业进行更多的创新投入。
因此,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来说,及时申请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中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论文
中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研究[摘要] 随着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往被排除在专利门外的商业方法在与计算机网络相结合之后,被纳入到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中来。
我国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通过对美国和中国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发展状况的分析,提出了对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 商业方法专利计算机技术对策建议美国作为高新技术及电子商务的领先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积极推进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计算机网络等相关领域还处在发展阶段,如果过度的给予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势必会影响行业的发展速度,但作为wto成员国之一,商业方法受到专利保护已经是大势所趋,故我国应当顺应趋势,及时的调整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策略,以谋求长远的发展。
一、商业方法专利的定义美国目前尚没有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明确定义,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就商业方法的范畴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由技术审查分类的class705对申请商业方法的专利进行归属审查。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0年7月公布了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白皮书,审查分类的class705作了以下的定义:“有关数据是为了实行有意变化数据处理的活动,或者为实行计算活动的装置及对应方法,及为企业的业务、运营或者管理,或者财务数据的处理而独特的设计或被利用的装置或者方法的类别。
这一类别,也规定有关决定数据处理活动或物品、服务的价格计算活动而实行的装置和对应方法”[1]。
我国目前对商业方法专利尚未形成共识,现行的专利法并没有正面规定商业方法专利,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实际行动起来,于2004年出台了《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已于2008年4月废止),于2009年出台了内部的《审查操作规程》,在《实质审查分册》第九章第4部分专门阐述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其中对商业方法的定义为:商业方法是指实现各种商业活动和事务活动的方法,是一种对人的社会和经济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广义解释,例如包括证券、保险、租赁、拍卖、广告、服务、经营管理、行政管理、事物安排等。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第271条g款主要规定了在某些情形,在海外以专利方法制成的产品,会侵害美国专利。
对于美国专利法第271条g款的中文注释,就笔者所查找的情况而言,有三个翻译版本:在方法专利之有效期限内,未经许可而擅自进口该项方法专利产品,或于美国境内擅自许诺销售、销售或使用该方法,视为侵权者而负其责任,方法专利之侵权诉讼,非商业性使用或零售该项产品不得请求损害赔偿,除非因进口或其他使用、许诺销售与销售该产品的侵权行为未获得适当的赔偿。
但下列情形所制造之产品不视为依方法专利所制造者:(1)方法系经显著改变者;或(2)该产品仅为其他产品之非重要组件者。
第二个版本来自于由乔治·华盛顿法学院教授MartinJ.Adelman、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RandallR.Rader以及美国知识产权律师CordonP.Klancnik撰写而成,由郑胜利、刘江彬主持翻译的《美国专利法》,该书2011年经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在该书的191页,其这么规定:未经授权,向美国进口、或在美国许诺销售、销售或使用美国专利方法制成的产品,且其进口、许诺销售、销售或使用发生于专利保护期内者,应付侵权责任。
在方法专利的侵权诉讼中,除非此产品的输入或其他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根据本法无适当的救济,侵权人不为该产品的非商业使用(noncommercial use)或零售(retail sale)所涉的行为负责。
若专利方法所制的产品,(1)在持续制程中实质改变,或(2)变成另一产品的微小且非必要构成物时,将视为非经美国专利方法所制成,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个版本来自于易继明翻译的《美国专利法》,该书2013年1月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在该书的第97页,其这么规定:任何未经授权向美国进口、在美国许诺销售、销售或使用在美国获得专利权的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如果进口、许诺销售、销售或使用行为发生在专利保护期内,则行为人应负侵权之责。
在侵害方法专利权的诉讼中,不能根据产品的非商业化使用或零售来确定救济方式,除非考虑到产品的进口、其他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无法通过本法实施充分救济。
解读美国商业秘密法保护侵权与赔偿
解读美国商业秘密法保护侵权与赔偿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产,美国商业秘密法的制定和实施,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保护措施。
在美国,商业秘密法主要由联邦法律和各个州的法律共同构成,以确保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侵权行为并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本文将对美国商业秘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其保护侵权与赔偿的机制。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由企业拥有、应该保密的商业信息,其具备独立性、秘密性、经济价值性以及经过合理保护的特点。
商业秘密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方案、客户列表、技术设计、生产流程、市场策略等。
这些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利益具有重要影响,一旦泄露或被侵权,将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美国商业秘密法将商业秘密视为一种不动产权利,并为其提供了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权利的保护范围包括商业秘密的使用、获得、披露和发布等一系列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要认定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首先需要确定商业秘密的存在以及其被合法地保护。
法院通常会评估以下要素来判断商业秘密是否受到了侵权:1. 商业秘密的独立性:商业秘密必须是由企业独具创造性或是根据特定环境和市场需求而形成的,而非公共领域已有的信息。
2.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商业秘密必须是保密的,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被揭示给有关人员,企业内部以及与企业有特定关系的人员。
3. 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商业秘密必须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其泄露或被侵权将给企业带来损失。
当这些要素被满足且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侵权,企业享有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权利。
三、商业秘密侵权的救济措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法保护权益的救济措施包括以下几点:1. 临时禁令:当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侵权,法院可以发布临时禁令,禁止侵权方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以保护商业秘密不再受到损害。
2. 赔偿损失:如果商业秘密的泄露或侵权给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失,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法院通常会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判决,并赋予未来潜在损失的计算机制。
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和创造
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和创造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创新和创造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作为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法律法规,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和创造力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及其对创新和创造的影响。
一、版权法版权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之一。
美国版权法的核心是通过保护原创作品的独立性和创造性来鼓励创新。
根据美国版权法,作品的原创作者拥有对其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包括复制、发行、展示、表演等权利。
这种保护机制有效地鼓励了各领域的创作者积极创作,促进了创新成果的产生和分享。
同时,美国版权法还设有一系列例外和限制,以确保公众能够在尊重版权的前提下使用作品,促进知识传播和文化繁荣。
例如,被称为“公平使用”的例外条款允许个人或机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以教育、评论、新闻报道等方式进行创造性的使用。
二、专利法专利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美国专利法通过授予发明者一定的专有权利,鼓励他们进行创新研究和技术发明。
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的技术方案,以确保发明者能够独占利用该技术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美国的专利制度分为两种类型: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新颖的、实用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而发明专利则保护的是更具创造性和技术含量的发明。
专利权的授予有助于激励创新者在面临风险和困难时持续进行创新和研发工作。
三、商标法商标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商标是用于标识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商标法通过注册商标,保护商标所有人的独占使用权,并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和区分不同品牌的商品或服务。
美国商标法要求商标具有独特性、可区别性和非功能性。
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授权他人使用其商标,并根据协议规定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
商标保护不仅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和品牌建设,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购买到可信赖的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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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说明
最新的美国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 Bilski v. Kappos 判决在2010年6月28日出炉了,其过程比世界杯足球赛还要精彩,以 5 比4的表决结果划下句点!
本案原先向最高法院请求调审令(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所提出的问题是:
(1) 在“步骤过程”(process)必须是与一特定机器或装置搭配在一起(tied to),或必须将某一特定对象转换为另一不同状态或东西(称为"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才符合美国专利法规§101 中具有专利适格性的规定这一点上,联邦巡回法院(CAFC)是否做出了错误判决。
然而,在先前判例中,联邦巡回法院认为除了不授予“自然法则,物理现象,抽象概念”专利权之外,“任何”新的和有用的“步骤过程”(process)皆有被授予专利权的资格,该法院拒绝就法定专利的适格性做进一步的限制。
(2) 联邦巡回法院的"machine-or- transformation" test 的专利适格性之鉴定办法,已排除掉商业方法能获得有意义的专利保护权利,是否违背了美国国会原本于35 USC § 273 中明确要用专利来保护“进行商业业务或商业行为的方法”(method[s] of doing or conducting business)之意图。
本案判决7大点重点摘要:―――――――――――――――――――――――――――――――――――――――――――――6th Floor, No.218 Tang Li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12, P.R.China
联邦巡回法院的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 检测标准(步骤权利范围符合§101 之专利适格性的条件是:如果(1)它与特定机器或装置搭配在一起(tied to),或(2)它将某一特定对象转换为另一不同状态或东西)被美国最高法院认定为:
1) 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 并无法单独用来决定
process/method权利范围是否为符合专利适格标的,也就是说该检测方式并不是唯一的检测方式;及
2) 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 仅为一调查工具,可提供有益和重要线索,以确定是否符合35 USC § 101 之要求, 但不是唯一的检测方式。
("a useful and important clue, an investigative tool, for determining whether some claimed inventions are processes under §101. The 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 is not the sole test for deciding whether an invention is a
patent-eligible process." (page 8, (1))
两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在concurring opinions 中否定了(Rejected)State Street 判例中的专利性检测方式,该专利性检测方式为:能将抽象意念转为实际用途,并产生出有用、具体与有形结果(a useful, concrete and tangible result)(State Street test -149 F .3d 1368, 47 USPQ2d 1596, (Fed. Cir. 1998), Foot Note 1 and page 3,(1))。
不过多数意见也提到,最高法院既不赞成―――――――――――――――――――――――――――――――――――――――――――――6th Floor, No.218 Tang Li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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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18号6层
也不反对State Street —“nothing in today’s opinion should be read as endorsing interpretations of §101 that the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has used in the past. See, e.g., State Street, 149 F. 3d,at 1373; AT&T Corp., 172 F. 3d, at 1357.” (page 16, (1))
最高法院认为Bilski 的大宗商品交易避险策略(hedging)的方
法专利申请案是不符合美国专利法规§101 的专利适格性规定。
最高法院认为Bilski 申请案是属于“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
最高法院认为Benson, Flook, and Diehr 等先前判例,其关于抽象
概念的专利适格性见解是具有高度参考价值(1)。
符合专利适格标的规定之部份商业方法(business method)及软
件(software)申请案,未来将可以获得专利权保护,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没有把商业方法及软件归纳于绝对排除(categorical exclusions)的项目之下。
(最高法院引用35 USC §273
规定为此论点的依据)。
最高法院提到,随着越来越多试图创新的人希望能保护他们的专利发明,目前专利法所面临到巨大挑战是:如何取得(a)适当授予发
明专利权保护以及(b)运用一般原理的创新运用,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最高法院强调本判决并没有对以上平衡点做出任何的定义。
(page 10, (1))―――――――――――――――――――――――――――――――――――――――――――――6th Floor, No.218 Tang Li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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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认为并不是所有关于自然法则及数学公式的发明都不
允许取得专利保护,也就是说,依据Diehr 案例,将自然法则及数学公式运用于已知结构或过程的专利申请也是值得以专利权进行保护(“an application of a law of nature or mathematical formula to a known structure or process may well be deserving of patent protection.”Id., at 187)。
总结
因为联邦巡回法院CAFC的BILSKI判决,近年来不论软件、通讯、半导体、网络、医疗、生化类别等相关方法申请案,凡未通过"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均遭到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委员的驳回,因此最高法院6 月28 日的BILSKI 判决造福了许多科技领域业者。
本案判决结果显示出最高法院不认同先前CAFC法院对于计算机软件、算法运用与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所采取的较狭窄的态度。
今后方法步骤、商业方法等发明将拥有较多取得专利保护的资格,这实在是值得庆幸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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