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通报两起移送公安机关的内幕交易案件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5838864589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48388645881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处罚日期】2022.06.09【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山东省【处罚对象】宋世荣【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40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9285分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6月09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文号〔2022〕6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2022〕6号当事人:宋世荣,女,1971年6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宋世荣内幕交易“齐翔腾达"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宋世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腾达)上市后发展迅速,导致资金紧张。
内幕交易——以黄光裕案为例

监管机构 以及监管 制度
监控技术
实行“司法和行政 以证监会监管为主体; 完善市场机制;提高从业人员 相配合”的模式 法律诉讼和自我监管薄 道德操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弱;存在“行政情性” ;实行“同股同利”
完备的软件监控系 监控技术比较落后;停 建立实时监督系统;加强对网 上披露的信息分析 统;实时查处非法 留在经验基础之上 行为
(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 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ABOUT 老鼠仓
SOMETHING
老鼠仓(Rat Trading) 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 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 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 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 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 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 仓位率先卖出获利。是内 幕交易的一种形式。
中美监管机制对比
美国 法律的健 全程度 监管对象 中国 展望 起步早;操作有效 起步晚;监督与市场难 细化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 性高 以互动;漏洞大;过于 教条;规定不健全 保证中小投资者的 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 监管目标主要定在保护投资者 利益,建立一个有 对资源优势进行问接的 利益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并 效的强势市场 保护 且建立全方位的取证渠道
2010年,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的内幕交易案件
4月13日, 耿佃杰买 卖大成股 份股票 8月9日, 李际滨、 黄文峰买 卖粤富华 股票
4月19日, 马中文、赵 金香、马忠 琴、党建军 买卖S*ST光 明
6月23日, 辽河纺织、 由春玲、赵 利买卖辽源 得亨股票
11月19日, 上海北孚(集 团)有限公司、 秦少秋、倪锋、 柳驰威买卖ST 兴业股票
沪首列“老鼠仓”案 宣判!!
2011 年 10 月 9 日,静安法院开 庭审理本市首例证券“老鼠 仓”案,以“利用未公开信 息交易罪”一审判处基金经 理许春茂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罚金 210 万元。许春茂 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 国库。
证监会通报2016年20大典型违法案件(二)

证监会通报2016年20大典型违法案件(二)作者: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06期□ 文唐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十一)中德证券财务顾问业务未勤勉尽责案——推动财务顾问归位尽责据悉,2015年10月,昆明机床大股东沈阳机床集团选定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卓远”)为昆明机床相关股份首选受让方。
之后,双方谈判形成了若干版股份转让协议草稿,并于同年11月9日在协议中增加了“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及相关生效条款。
次日,昆明机床宣布,沈阳机床集团拟向紫光卓远转让昆明机床25.08%股份,但未披露生效时限等条款。
2016年2月4日,云南证监局在持续监管中获悉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包含生效时限等条款,要求昆明机床核实披露。
2月5日,昆明机床发布公告,提示协议中存在“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
同年 2月16日,昆明机床发布公告称,由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条件未达成,项目终止。
证监会的认为,昆明机床在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大遗漏,而中德证券作为紫光卓远聘请的财务顾问,为相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了核查意见,未勤勉尽责。
证监会决定,对昆明机床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王兴、时任董秘罗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没收中德证券业务收入3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本案的查处,对于推动证券服务机构与人员归位尽责,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十二)立信、北京中同华未勤勉尽责案——整治审计、评估行业乱象2016年7月,证监会披露,立信会计事务所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14年,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为大智慧下属公司开展股东权益价值评估业务的过程中,违反多项执业准则规定,包括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遗漏、未披露评估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未对现金等实施有效的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出具日期早于内部审核日期等。
肖时庆简介-肖时庆详细信息 -

肖时庆简介|肖时庆详细信息-监察部副部长姚增科周二介绍了包括银河证券原总裁肖时庆案在内的四起典型内幕交易要案。
12月27日,监察部、公安部、证监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查处内幕交易案件情况。
例如,银河证券原总裁肖时庆内幕交易案。
经查实,2006年,肖时庆利用银河证券担任中国石化下属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的机会,获得中国石化即将启动包括北京化二公司在内的第二批下属上市公司股改和重组的内幕信息。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肖时庆指使亲属使用他人账户大量买入北京化二公司股票,卖出后获利1.04亿元。
肖时庆及其家人共计投入3900万元,获利逾260%。
为隐蔽内幕交易行为,肖时庆借用亲属账户、甚至以保姆名义开户交易。
2011年3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肖时庆犯内幕交易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年4月,河南省高院驳回肖时庆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内幕交易案。
2007年6月,李启红在负责中山公用事业集团重组上市工作中,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指使亲属以他人名义开立股票资金账户并大量买入公用科技股票。
李启红等人投入600余万元,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获利1983万元。
李启红同时还有受贿犯罪情节。
2011年2月,李启红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2011年10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启红犯内幕交易罪和受贿罪,判处尤其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原总会计是杜兰库内幕交易案。
2009年2月,杜兰库参加了上市公司高淳陶瓷(现名ST高陶,600562.SH)的重组事宜。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杜兰库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他人账户大量买入高淳陶瓷股票,卖出后获利421万元,其妻向多名亲属泄露该内幕信息帮助他们获利1202万元。
2011年12月,杜兰库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11年12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杜兰库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25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7号现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5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指引,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股票市场内幕交易案例分析

股票市场内幕交易案例分析案例名称:中信证券内幕交易案案例背景:2010年,中国股票市场发生了一起重大内幕交易案件,涉及到中信证券公司。
该案件除了暴露了内幕交易的现象,也引起了对于监管机构的关注和改革呼声。
以下是对该案件的详细分析。
一、案件具体细节:事件一:2010年3月5日,中信证券公司部分高管在内幕消息的影响下,开始大量买入中国移动的股票,并在股价上涨前几天抛出,获利显著。
事件二:2010年3月8日,一名知情人士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了中信证券内幕交易的情况,同时提供了证据。
事件三:2010年3月9日,证券监管部门展开了对中信证券的调查,要求中信证券提供涉及该交易的相关文件和账目。
事件四:2010年3月12日,证券监管部门公开宣布对中信证券内幕交易案进行正式立案调查,并冻结了中信证券相关账户。
事件五:2010年4月15日,证券监管部门公布调查结果,确认了中信证券内幕交易的事实,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法律分析:1.内幕交易的概念和特征: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情况下,利用拥有内幕信息的优势,通过买卖证券获取非公开信息的收益行为。
内幕交易的特征包括:a)信息未成为公众知悉;b)交易方拥有该信息的特权;c)交易行为过程中获利的交易方。
2.内幕交易的违法性: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危害了市场的的正常运作,毁坏了公众对市场的信心。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内幕交易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3.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对涉嫌内幕交易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甚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律师点评:该案件展示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例。
中信证券公司作为知名证券公司,其高管却利用内幕消息进行操作,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文号】•【施行日期】201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2013年8月)稽查执法是证监会的基本职责和核心工作,是加快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实现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升线索发现及处理能力(一)提高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能力。
会机关业务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要以发现线索、及时移送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的制度建设与程序规范,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增强违法违规线索发现能力;发现违法违规迹象的,应按照稽查执法要求固化证据,也可会同稽查执法部门采取稽查提前介入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确保相关材料能够有效转换为稽查执法案件证据;违法违规线索清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稽查执法部门移送,由稽查执法部门开展初步调查或立案调查。
(二)拓宽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渠道。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等自律监管组织要加强异常交易等监控系统建设,提高交易数据分析水平,明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识别标准,同时建立信息披露类案件线索报送标准和工作机制。
达到违法立案标准的线索,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稽查局;涉及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同时抄送相关辖区的派出机构。
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举报受理工作规程,完善处理工作机制和程序,建立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
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向监管部门报送违法违规线索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证监会钦点2017年证券市场20大案

证监会钦点2017年证券市场20大案!触目惊心!黑幕重重!2017年证券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件近日发布。
其中既有虚假陈述及中介机构违规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等类型。
在这些案件中,鲜言操控上市公司炮制“1001项奇葩议案”暨操纵多伦股份等系列案件,位列榜首。
据懂私慕了解,部分案件涉案或处罚金额巨大,查办过程堪称波折。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作为“开年首站”的稽查局、稽查总队调研时就指出,稽查系统过去一年“严惩了一批兴风作浪、祸害市场、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硬茬子’”。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2017年有哪些大案。
1、鲜言操控上市公司炮制“1001项奇葩议案”匹凸匹一直是市场上的搞事精,从他的名字可见其奇葩,而匹凸匹原董事长鲜言控制的慧球科技自然也是不回甘落后,2017年1月4日晚,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慧球科技)1001项“奇葩议案”通过网络非正常披露,将多个重大政治问题当作炒作噱头,挑战监管权威,践踏法律底线,败坏社会公德,影响恶劣。
证监会最终对鲜言操纵行为依法开出34.69亿元罚单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九好集团财务造假“忽悠式”重组2016年5月,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鞍重股份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通过各种手段虚增巨额收入和银行存款。
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天元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及其从业人员未勤勉尽责。
2017年4月,证监会对组织、决策实施财务造假的九好集团实际控制人郭丛军等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4家中介机构分别给予顶格处罚。
3、山东墨龙虚假陈述及实际控制人精准减持案在业绩“变脸”的内幕信息发布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恩荣及其子总经理张云山以大宗交易方式抛售股票,避损3824万元,“吃相”难看。
2017年9月,证监会依法对山东墨龙和张恩龙父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4、宝利国际违规披露案宝利国际在主动披露上述事项后,后续并未就上述投资公告事宜签订具体协议,在相关业务明确终止的情况下未依法披露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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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两起移送公安机关的内幕交易案件情况
摘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3/7/19
7月19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顾某涉嫌内幕交易案和周某、万某涉嫌内幕交易案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况。
一、关于顾某涉嫌内幕交易案的通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2年6月13日,证监会对顾某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调查。
2012年11月,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目前,该案已由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12月,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姚记扑克)总经理与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众)负责人就合作事宜进行初步商谈。
2012年1月,姚记扑克总经理与91Limited(以下简称91移动)负责人就合作事宜进行初步商谈。
同年2月2日,姚记扑克与北京联众签署合作备忘录。
2月29日,姚记扑克停牌。
3月8日,姚记扑克与北京联众正式签署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是双方将共同出资成立姚联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北京联众将为合作提供特别定制版本的“联名游戏大厅”,而姚记扑克将在近两年投入总计不少于2
亿副扑克牌,为合作项目做广告宣传。
同日,姚记扑克与91移动正式签署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是姚记扑克相关广告资源作为91移动的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的发布渠道。
3月9日,姚记扑克复牌并发布公告,对外公布与北京联众、91
移动的合作情况。
姚记扑克与北京联众、91移动的合作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即“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该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姚记扑克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姚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参与主要进程,知悉上述内幕信息。
经查,姚某的前夫顾某从2012年1月开始使用“王某某”证券账户大量交易“姚记扑克”股票,截至2012年2月29日停牌,累计买入21.3万股,买入金额共计367万余元。
姚记扑克复牌后,“王某某”证券账户陆续卖出姚记扑克,并于同年3月27日清仓完毕,共获利39万余元。
同期,顾某建议邱某买入姚记扑克,并向邱某转账200万元,该笔资金最终进入邱某控制的“张某”证券账户并买入姚记扑克。
2012年2月20日至2月29日停牌前,邱某使用“张某”等11个证券账户大量买入姚记扑克,累计达233.9万股,买入金额4974万余元,获利173万余元,其中“张某”账户买入39.9万股,买入金额共计836万余元,获利66万余元。
顾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王某某”等证券账户交易“姚记扑克”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所述情形。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将顾某涉嫌内幕交易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关于周某、万某涉嫌内幕交易案的通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2年7月,证监会对周某、万某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调查。
同月,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2012年2月21日,负责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达)年报审计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签字会计师向华昌达董事长颜某通报了2011年度业绩。
2012年4月8日,颜某个人单方面提出10送10派2元的利润分配高送转方案。
4月9日,华昌达发布《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预披露公告》,披露华昌达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发2元人民币(现金),每10股转增10股。
2012年3月至4月,颜某多次就与上海永乾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相关人士进行磋商,并对上海永乾进行过实地考察。
5月10日,华昌达公告称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停牌。
上述华昌达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华昌达筹划与上海永乾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内幕信息。
其中华昌达2011年度利润分配高送转信息敏感期为2012年2月22日至2012年4
月9日,华昌达筹划与上海永乾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敏感期为2012年3月14日至2012年5月10日。
颜某作为华昌达董事长、持股48.94%的第一大股东,参与并主导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决策全过程,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某、万某与颜某多次联系,来往密切,从颜某处知悉上述内幕信息。
周某利用本人及其丈夫李某的股票账户自2012年2月24日至2012年5月2日,亏损卖出账户上所有其他股票,共计变现377.2万元,从其他账户转入资金428.8万元,共计动用资金806万元买入华昌达股票,持有买入品种单一,明显违反交易习惯。
万某利用本人证券帐户自2012年3月19日起陆续大量买入华昌达股票,至2012年5月9日,买入金额累计为205余万元,且违反交易习惯、买入品种单一,其中145万元是万某在敏感期内从颜某处借来。
特别是2012年3月19日上午,颜某先后与周某、万某通话后,周某当天买入130余万元华昌达股票,万某当天买入50余万元华昌达股票。
周某于2012年7月11日、7月12日将本人及李某账户上的华昌达股票全部卖出,共计盈利33万余元。
万某于2012年5月7日、7月12日将华昌达股票全部卖出,获利约19万元。
周某、万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及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所述情形。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将周某、万
某涉嫌内幕交易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内幕交易是破坏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和诚信基础的毒瘤,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内幕交易案件近年来呈现出主体更趋多元、行为更加隐蔽、手法更为复杂等特点。
对于利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将秉承“零容忍”的态度,一如既往严厉打击,一经发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必将严肃查处,涉及内幕交易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责。
希望市场参与者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严格自律,依法合规,自觉遵守市场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