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三政[2004]41号【发布部门】三门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7.21【实施日期】2004.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三政〔2004〕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三门峡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三门峡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排查、整治、验收等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所有生产、经营、集会的一切场所、设备及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不安全状态、人为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不安全操作,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各类危险因素。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或职责规定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全面负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预防、排查、整治、验收等制度,落实整治措施和资金,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所管辖区域或主管范围内对事故隐患的预防、排查、整治、验收等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应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可能造成威胁本人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有权向事故隐患单位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未能及时整改的,可向同级政府或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百日安全活动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百日安全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三政办[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百日安全活动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0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门峡市百日安全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三门峡市百日安全活动方案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百日安全活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4月23日至7月31日,在全市开展百日安全活动。
具体活动方案如下:一、活动主题强意识、反违章、查隐患、压事故、保安全。
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有效治理大隐患,严防大事故发生,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活动内容和责任单位此次百日安全活动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综合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针对夏季暴雨、洪水、森林火灾、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的特点,将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隧道和其他地下设施施工,以及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尾矿库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坍塌、泥石流、火灾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三政办〔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三政办〔2023〕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修订后的《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0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会议决策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三政办〔2023〕14号印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织原则(一)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副秘书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
(三)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议题范围(一)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2.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3.讨论通过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4.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5.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6.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等事项;7.讨论决定财政预决算、国家和省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8.讨论决定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务会议审定事项;9.讨论决定市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2010年安全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2010年安全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三政办[2010]69号【发布部门】三门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07【实施日期】2010.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2010年安全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三政办[2010]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门峡市2010年安全发展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七日三门峡市2010年安全发展行动计划为切实做好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2010年安全发展行动计划》(豫政办〔2010〕39号印发),结合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创建安全三门峡为主线,实施重点攻坚,推进综合治理;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基层基础;创新监管方式,加强源头治本,全面巩固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成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跻身中原崛起第一梯队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全面完成2010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15人以内。
减少一般类伤亡事故,控制较大伤亡事故,坚决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
三、工作措施(一)围绕遏制重特大事故,坚决打好煤矿兼并重组、隐患排查治理、打击查处非法违法“三个攻坚战”,全面深化、巩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和治理整顿成果。
1.坚决打好煤矿兼并重组攻坚战。
(1)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
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豫政〔2010〕17号),各产煤县(市)和乡(镇)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和查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三政办[20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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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三政办〔2013〕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7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第一条为保证市政府公文格式规范、统一、庄重、美观,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制定本细则。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形式第二条以市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以下发文形式:(一)以市政府名义,由市长签署的向社会发布的规定或办法,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印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重要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命令、通知,批转县(市、区)、市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等,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三政”)的形式印发。
(三)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对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的批复,通知事项等,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三政文”)的形式印发。
(四)以市政府名义,与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等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代字为“三政函”)的形式印发。
(五)市政府任免干部,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字为“三政任”)的形式印发。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7•【字号】三政办[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0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门峡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三门峡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明电〔2008〕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成立三门峡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琳(副市长、市政府安委会主任)副组长:杜寿敏(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安委会副主任)钱随章(市政府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长)成员: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化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煤炭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供销社、市烟草局、市气象局、市黄金局、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三门峡供电公司等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办〔2014〕42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办〔2014〕42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门峡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5日三门峡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以下统称市直部门)。
第三条市直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对市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市直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市级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会、市劳模会。
二类会议:市委全委会、市委经济工作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市纪委全会;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召开的全市换届会议;市委、市政府召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人及其两个以上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市综合性会议。
三类会议:市直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包括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百日安全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百日安全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三政办[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百日安全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0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门峡市“百日安全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二月八日三门峡市“百日安全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刻吸取渑池县天池镇兴安煤矿“2·2”火灾重大事故教训,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2月3日-5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百日安全整治”活动(以下简称整治活动)。
为确保整治活动取得扎实成效,特制定本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五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预防为主,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创新机制,集中力量深入排查和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扎实推进“平安三门峡”建设,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目标:初步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非法、违法生产依法得到严厉打击,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现象及时纠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到位,整治活动期间不发生一起死亡事故。
二、整治阶段(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2月3日-5日)。
贯彻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整治活动的意义、目的、重点内容、基本要求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为搞好整治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排查整改阶段(2007年2月5日-4月20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并针对排查出的主要问题,明确责任人员,迅速开展整改工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0•【字号】三政[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三政〔2007〕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治市、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按照“为民、务实、清廉”和树立“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以高昂的斗志、振奋的精神、扎实的工作,努力把市政府建设成为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服务型政府。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全市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市政府职权和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市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领导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含参照县级政府管理的派出机构,下同)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各县(市、区)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所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五)执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三政[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三政〔200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同意《三门峡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三门峡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三门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以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3.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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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
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三政办[2004]50号
【发布部门】三门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16
【实施日期】2004.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
知
(三政办〔2004〕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目标实现;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会议要有书面纪录,形成纪要,并根据会议决定,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上级人民政府要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认真组织考核、奖惩。
(五)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
(七)负责消除威胁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并落实隐患整改资金,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八)及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九)组织重、特大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防止事故(险情)扩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将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各类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对已发现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措施,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发生后,应亲自或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程序和时限上报。
(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批复。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在分管工作中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主持召开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三)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四)督促有关部门对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
理,做好危险源监控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
(五)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