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等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沧政字[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沧有关单位: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10〕162号)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政策规定,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工作(一)明确接收范围。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因疾病及特殊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因编制限制等原因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士官;其它特殊原因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接收政策。
退役士兵接收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县(市)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
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2002年后入伍没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优待安置证》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一律不得纳入城镇安置范围。
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须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有当地常驻户口(部队驻地结婚除外),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到农村安置的准予办理,要求随配偶到城镇安置的,只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服现役满10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自愿复员的士官,易地安置的条件可以放宽,但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只予以办理落户,其党(团)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
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后,不愿复学的,按规定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纳入城镇安置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宁政发[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1〕8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区属各大型企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今年接收的退役士兵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2009年冬季武警上海市总队从上海市高校定向征补的专门担负上海世博园区安检任务的女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对象2010年退役士兵的安置对象为:城镇义务兵(或下士、中士,下同)、上士以上转业士官;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义务兵;生态移民区退役士兵给予政策照顾,予以安置就业。
凡入伍、退役手续不全或在档案中弄虚作假谋取安置资格的;上士(含)以上的复员士官;特招兵以及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上士)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一律不纳入安置范围。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宁政发[2012]284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2】28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38号),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中央驻苏单位和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11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苏民安〔2012〕31号)和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2〕15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2011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今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也是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政策改革的第一年。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的高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政策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2011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是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主体,要切实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依法履行接收安置义务,率先落实接收安置任务。
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二、各接收单位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安置计划,不折不扣地完成安置任务。
要按照《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以机构改革、单位改制、无编制等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退役士兵。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安政文[2011]177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安政文[2011]1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4f4507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82.png)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安政文〔2011〕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和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8号)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10年冬季接收退出现役的对象为:(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退役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超过2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退役士官,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被批准退役的士官;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退役士官;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退役士官。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退役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12月底离队基本完毕。
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及相关问题另行通知。
2010年冬季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于2011年8月底基本完成,9月份组织检查验收。
二、认真做好教育宣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今年安置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8•【字号】通知[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通知〔2013〕10号)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秦政〔2012〕2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政治任务,对于鼓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立业,促进军队全面建设,增强国防实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和平安定的良好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强化政府职能,按照“政府下达计划,有关单位积极接收安置”的原则,密切协作配合,扎实开展工作,确保我县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得到妥善安置。
二、深入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办〔2011〕14号)和《秦皇岛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秦政〔2011〕228号)精神,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组织好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力求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或职业资格证书。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11]5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11]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4b6a0c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2d.png)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11〕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市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广西军区有关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和安置原则(一)接收对象1.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2.服现役满5年、8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或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士官;3.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4.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跨省和自治区内跨市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须经自治区安置部门批准)。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役的士兵,其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原则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工作:1.转业士官、退伍士兵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2.转业士官未集中移交或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3.弄虚作假骗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或从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非正常转为城镇户口的;4.在服役期间或待分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刑事处罚的。
安置对象在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90天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以及无正当理由且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置资格。
二、时间安排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已于2011年3月底前完成,转业士官接收工作已于2011年7月底前完成,全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在2011年11月基本完成。
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现公布《退役士兵安臵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臵制度,妥善安臵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臵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臵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臵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臵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臵。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
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臵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臵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2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89号)精神,妥善解决我市历年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现就集中解决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工作通知如下:一、维护稳定、顾全大局,高度重视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大多数城镇退役士兵得到了妥善安置。
但仍有部分退役士兵由于种种原因长期得不到安置,经常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上访,成为家庭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集中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事关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事关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进程,事关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各直属机构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11年底前彻底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
二、分级负责、分类处理,彻底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要本着分级负责分类处理的原则,对历年来安置遗留问题进行集中清理,摸清底数,查清原因,建立台账,分类处理,认真落实安置政策,把解决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向退役士兵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各项安置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榕政综[2012]202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2〕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9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退役士兵的接收和落户1.接收对象。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批准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含次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入伍所在地安置部门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安置部门接收安置。
符合《条例》规定易地安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2.报到时限。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接收地安置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接收地安置部门报到。
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3. 办理落户。
退役士兵凭接收地安置部门开具的《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四政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四政发〔2011〕17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四平经济开发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做好我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11〕1号)和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安置任务及时间安排我市接收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266名,符合安置条件的223名。
其中复员士官55名,转业士官6名,义务兵162名。
根据省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要于2011年8月底前全部安置完毕的要求,我市安置工作从5月份开始,到7月底前结束。
二、工作要求(一)依法安置,确保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落到实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均衡负担国防义务的原则,全市凡是有下属企业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中省直企业都要承担和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去向的重点仍是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办非公有制企业,包括各中省直企业等。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安置计划,积极完成安置任务。
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11〕1号)精神,安置部门自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即视为退役士兵已被政府安置完毕。
接收单位要尽早通知本人报到安排上岗,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均由接收单位承担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政府等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11〕9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0号)以及《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称“本市《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本市接收安置的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数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安置任务执行。
安置任务分配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落实安置指标,市政府不再另行下达安置任务。
2012年7月底前,要基本完成本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接收安置:(一)退役义务兵。
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服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
包括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作出调整改革,建立了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制度体系。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基本内容,确保政策制度调整前后的平稳过渡,确保安置改革稳妥推进。
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要根据上海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政府扶持下积极促进退役士兵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机制。
(一)切实搞好安置改革实施前后新老政策的过渡衔接。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选择执行老政策。
对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其本市地方经济补助标准参照本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含一次性经济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助)标准执行。
同时,给予享受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同等优待政策。
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一是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二是各区县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三是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五是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并保留学籍或正在普通高等院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可以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复学期间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对未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仍按照本市《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安排工作或者办理自谋职业。
(二)合理制订和落实安置指标分配计划。
各区县要将201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指标及时分解落实到辖区内的接收单位。
为了适当缓解区县安置负担不平衡,市政府向黄浦区和浦东新区下达50个统筹指标任务,分别为黄浦区30个、浦东新区20个。
有统筹指标任务的区要讲大局、讲纪律,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并于2012年3月底前,将落实的统筹指标报送市安置部门,再由市安置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下拨给有关区县。
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
当年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
(三)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2011年冬季退役并自谋职业的义务兵,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官,从担任士官当年起,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调整后的标准递增10%。
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强化教育培训。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进一步完善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
要向退役士兵大力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意义,提高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退役士兵自主参与劳动力市场就业竞争的能力。
对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并要求进入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为他们组织高中课程复习班,所需费用由教育经费予以补助。
其中,符合条件的,按照市教委、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12号)规定,经考试进入本市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全日制大专(高职)院校就读。
具体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及报名时间等,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另行安排。
凡进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予以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五)加大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力度。
退役士兵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考试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在本市警察学员的招录中,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
其中,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要优先录用;对报考的退役士兵,放宽限制年龄至28周岁。
退役士兵报考警察学员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制定。
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岗位要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
优先选拔优秀退役士兵充实村(居)委会班子,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村官”考试,考试合格的优先招录为村(居)委会班子成员。
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定向招录一定数量的退役士兵,并要求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直接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凡从单位入伍的退役士兵,均保留劳动关系,退役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在服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以上(含个人三等功)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以下称“三等功退役士兵”),由区县政府予以安置;本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工勤岗位有空额的,可以拿出合适的岗位,组织专场公开招聘,经过考试考核,录用三等功退役士兵。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三等功退役士兵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制定。
(六)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和生活。
各有关区县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本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努力实现农村退役士兵与城镇退役士兵在安置待遇上的一体化。
区县和乡镇政府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帮助农村退役士兵克服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由区县按照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关规定予以安置。
入伍前是本市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以及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要求户口“农转非”的,在向安置部门报到后6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后,由有关部门按照“土地换保障”三联动原则,予以落实社会保障;在经安置部门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凭安置部门出具的“农转非”通知单,为其办理户口就地“农转非”手续。
(七)妥善处理退役士兵中的特殊情况。
对世博安检退役女兵的复学、优待、安置等事项,参照武警上海市总队等十一部门、单位《关于本市2009年为世博安保征集的2000名女兵提前退役、复学、优待、安置的意见》(武司〔2010〕18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级至8级残废等级的退役士兵,要重点安置、优先安排,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专门的安置方案。
对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做好帮扶工作。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部分,经区县安置部门审核后,按照85%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
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含世博安检退役女兵)要求复学的,由原征集地的区县负责接收,并办理落入学校集体户口的有关手续,同时比照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接收安置。
(八)保障退役士兵各项合法权益。
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确保退役士兵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待遇。
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收单位按照本市《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对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相关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接收安置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密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本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各接收单位要自觉增强国防观念,积极履行安置义务。
要坚决维护《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违法行为。
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歧视退役士兵,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用人标准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
凡与《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退役士兵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要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