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pyobi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要求
一、管理要求
1、医护专业技术人员需在规定的学分管理期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2、学分管理期为每三年,由所在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学分完成率不得低于90%。
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医疗机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施指南》等,具体内容以学分管理活动需求为原则,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根据学分管理项目定制化活动。
4、持有医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学分管理期内参加相应的学分管理活动,未及时完成学分管理,在考核中被评为“不及格”后,由原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再次安排参加学分管理活动,并在学分管理期内完成学分管理。
5、持有医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分管理期结束后,参加学分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如果超过3次,需要重新考试获得医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考核要求
1、考核采用闭卷形式,考试内容涵盖《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医疗机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施指南》等内容,以及相关技术和管理知识。
2、学分核时间每个学分管理期一次。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与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与要求(最新版)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 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3小时授予1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 6 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指哪些人?初级人员或已经晋升为高级职称的人员是否需要继教学分?答: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中定义,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指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规定》中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不低于2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2、我省学分年度计算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规定,从2022年开始,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3、在外省参加学习获取的学分我省是否认可?答: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参加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国家级继教项目或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6个国家级一级学会的省级继教项目,获取的Ⅰ类学分证须上交本单位继教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市继教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录入我省学分管理系统方可认定学分有效。
参加外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取的Ⅰ类学分我省不认可。
4、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国家级继教项目或中华医学会等6个国家一级学会的省级继教项目来我省举办,授予的学分是否认可?5、在上级单位进修半年以上免修学分如何计算?不足半年是否有学分?答: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凡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分。
在我省学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免修学分,其中Ⅰ类按5-10分填写,Ⅱ类按15-20分填写。
不足6个月的,按各市继教办规定每月授予相应的Ⅱ类学分。
2024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指医生在毕业后持续进行的学习活动,以提高医学知识和技能,促进医学发展和临床实践的职业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衡量医生参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国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以中国为例,2024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是按照《医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制定的。
该办法规定了医师在一定时间内应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分为两个级别:一级:Ⅰ级医院临床业务医师、Ⅱ级医院有教学职务或临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医师、三级专科医院主任医师和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医师。
二级:Ⅰ级医院专业技术职务、Ⅱ级医院有基本教学职务或副主任医师、有高级医师职称的医师、三级专科医院副主任医师和副研究员等中级职称医师。
具体要求如下:一级医师需在每个教育年度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工作80学分以上,其中以下由本人选择不少于40学分(其余由单位安排):1.进修学习项目(国内)2.进修学习项目(国外)3.学术会议、学术研讨会4.科研课题或临床病例讨论5.医学专业书刊论文阅读6.教学和指导工作7.互动课程、网上学习等其他学习途径二级医师需在每个教育年度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工作40学分以上,其中以下由本人选择不少于20学分(其余由单位安排):1.进修学习项目(国内)2.进修学习项目(国外)3.学术会议、学术研讨会4.科研课题或临床病例讨论5.医学专业书刊论文阅读6.教学和指导工作7.互动课程、网上学习等其他学习途径此外,医师还需完成每个教育年度内的培训、考试等其他相关要求,以证明其参与了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要求是为了确保医生能够持续学习,跟上医学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参加各种学习活动,医生能够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提升医疗水平,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患者。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的设立,不仅根据医生职称和岗位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分,也考虑到医生的工作负荷和时间安排。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1、继续医学教育项⽬: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每个项⽬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每个项⽬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过10分。
具体授分办法如下:项⽬类别 计分⽅法 学分类别 主讲⼈学员 (1)继续医学教育项⽬(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3)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 2学分/1⼩时 1学分/3⼩时 1学分/1⼩时 1学分/6⼩时 1学分/3⼩时每个项⽬授分不超过5学分 Ⅰ类Ⅰ类按公布的学分类别 2、学术会议会议类别 会议交流论⽂会议宣读论⽂摘要 会议列题或⽆论⽂参会 学分类别 国际会议全国会议全省会议地市级会议 8 6 6 5 4 3 2 1 2 1 1 1 Ⅰ类Ⅰ类Ⅰ类Ⅱ类 注:有论⽂者第⼀作者得满分,第⼆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3、学术论⽂4、科研项⽬课题类别 作者排序 1 2 3 4 5 学分类别 课题省、部级课题市(厅)级课题单位课题 10 9 8 7 6 8 7 6 5 4 6 5 4 3 2 32 1 Ⅰ类Ⅰ类Ⅱ类Ⅱ类 科研项⽬在⽴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5、科技成果奖奖励类别 获奖者排序 学分类别等级 1 2 3 4 5 奖 ⼀等 20 19 18 17 16 ⼆等 15 14 13 12 11 Ⅰ类 省、部级奖 ⼀等 12 11 10 9 6 ⼆等 10 9 8 7 4 三等 8 7 6 5Ⅰ类 发明专利 8 7 6 5 Ⅰ类 实⽤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5 4 3 2 Ⅰ类 市级奖 ⼀等 6 5 4 3 2 ⼆等 5 4 3 2 1 Ⅱ类 单位奖 3 2 1 Ⅱ类 注:科技成果奖按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6、外出进修凡经单位批准,到上⼀级医疗卫⽣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及以上⼈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跨年度连续进修6个⽉以上⼈员以进修时间长的年度或进修期满结束的年度计算登记学分,不能重复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昆明市卫生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卫生
昆明市卫生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昆卫科教[2013]16号【发布部门】昆明市卫生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粮食局【发布日期】2013.05.17【实施日期】2013.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卫生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卫科教〔2013〕16号)各县(市)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个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昆明学院医学院、局属各单位、市级发证的民营医疗机构:为继续推进昆明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建立并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及卫生行业的特点,市卫生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昆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昆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卫生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5月17日附件昆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续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促进昆明市继续医学教育可持续性发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云卫科教发【2013】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及奖惩制度
涞水县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及奖惩制度(2015年修订版)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应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能力素质,更好的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市卫生局《保定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版)》,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一、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Ⅰ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着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二、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
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0.5学分,每个市级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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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古今诗人惯咏星月与悲情。吾生虽晚,世态炎凉却已看透矣。情也成空,
且作“挥手袖底风”罢。是夜,窗外风雨如晦,吾独坐陋室,听一曲《尘缘》,合
成诗韵一首,觉放诸古今,亦独有风韵也。乃书于纸上。毕而卧。凄然入梦。乙
酉年七月初七。
-----啸之记。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继
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质量,进一步推动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
开展,特制定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三级学科(无三级学科的可
以以二级学科申报,护理须具备五个条件中的四个条件),可
申请作为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1、 云南省卫生厅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认定的单位内设
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室或重点学科、或硕士生、博士生
的学位授予点。
2、 近三年内获得过至少一项省(部)级及其以上科技
成果奖。
3、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二项厅级及其以上级别的课题。
4、连续三年举办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一项。
5、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具备结构合
理的师资队伍(需有至少一名在职正高职称和二名在职副高
职称)和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条件。
二、申请、审批程序
1、拟申请成为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的单位,应填写《云
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后,逐级
申报推荐,由云南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批准公
布。
2、申报时间:每年一次,于每年的九月份申报。
三、基地职责
1、 开展面向全省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活动内容
应侧重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
2、 负责本部门继续医学教育的教学管理,按时制订年
度培训计划、教学计划,编写教材,管理好教学档案。
3、 按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培
训。
4、 根据学科专业和相关业务,可通过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办公室批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班。
5、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国
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
材等材料经主管部门上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四、管理
1、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
指导下,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继续医学
教育活动。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必须认真地履行基地职责,
举办符合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
教育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3、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必须提前填写下一年度的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由所在单位上报主管部
门,于9月底前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卫生厅统一
审批公布或推荐上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4、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严格按卫生部和
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授予项目学分。
5、 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实行滚动式管理,每三年评估一
次。每年需举办至少一项省级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年必须举办一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凡不能履行基
地职责,不能保证教学质量,或违反有关规定者,经有关专
家评估,取消基地资格。
五、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