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恐吓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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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8号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雇主对劳动者的人身威胁和侮辱的案例

雇主对劳动者的人身威胁和侮辱的案例

雇主对劳动者的人身威胁和侮辱的案例引言:在职场中,对劳动者的人身威胁和侮辱是一种可怕的现象。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尊严和人权,对个人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本文将探究一些关于雇主对劳动者进行人身威胁和侮辱的案例,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可能的应对措施。

正文:案例一:酒店业员工遭受身体威胁在某城市的一家知名酒店,一位员工因为犯了一点小错误,被雇主称为“废物”、“无能”等贬低性词语,甚至被恐吓要将其“扔进垃圾桶里”。

这种人身威胁不仅对这位员工的尊严构成了严重侵犯,也对其情绪和工作能力产生了消极影响。

这位员工由于害怕被辞退,不得不继续工作下去,其身体和心理健康因此遭到极大伤害。

案例二:建筑工地上的人身侮辱在某工地,一位年轻建筑工人因为错误操作导致了一起事故,雇主将这位工人羞辱为“无脑傻瓜”,并威胁要“打断他的腿”。

这种人身侮辱和威胁不仅令工人感到恐惧和羞愧,也有可能给他的家庭和社交生活带来不可逆转的后果。

案例三:零售店里的人身恐吓在某零售店,一位女性售货员因为回应顾客的投诉时态度不够温和,雇主当场将她威胁到“把她踹出去”并咒骂她“没出息”。

这名售货员因为需要工作而忍气吞声,但其自尊和自信心受到了严重打击。

这种人身威胁和侮辱不仅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也对女性员工在职场中的职业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原因分析:雇主对劳动者进行人身威胁和侮辱的行为,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1. 权力失衡:雇主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这种权力失衡可能导致其滥用权力,对劳动者进行威胁和侮辱。

2. 工作压力:雇主可能会在工作压力下采取过激行为,将自己的不满和压力转嫁到劳动者身上。

3. 视劳动者为“可替代品”:在某些行业中,雇主对劳动者的侮辱和人身威胁可能与其认为劳动者容易被取而代之有关。

应对措施:为了保护劳动者免受人身威胁和侮辱的伤害,我们应采取如下措施:1. 法律保护:国家应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力度,对雇主进行惩罚,并为受害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恐吓威胁罪立案标准

恐吓威胁罪立案标准

恐吓威胁罪立案标准
恐吓威胁罪立案标准: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以下行为:使用组织、强迫、威胁等,使其以某种形式受到惩罚、损失或受到其它不利影响。

2、利用文字、图片、电子邮件等方式表示及传播恐吓或威胁时,要求受害人除了遵守恐吓者要求外,不能把恐吓者行为公之于众。

3、冒用他人身份,以小额金融体系等形式实施恐吓、威胁或者敲诈勒索行为或者实施抢劫、押运、故意伤害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4、用武器、暴力、伤害、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传递以财物为依据的恐吓信息,要求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为一定的目的而进行行为。

5、强制进行买卖、捐款、支付责任、让渡财物、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等行为,或者利用传播媒介传播胁迫性言论,侵犯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曲解或假冒事实,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3篇)

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并对该罪行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围绕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周岁以上)的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客体要件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3. 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仍然故意为之。

4. 客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寻衅滋事罪的认定1. 情节恶劣的认定(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包括: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包括: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包括: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较大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较大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包括: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严重后果的认定(1)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包括: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造成公共场所设施损坏、停业等严重后果的;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是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该条款的解释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八条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等。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该条款的解释对于明确这些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在公共场所进行妨碍他人正常活动、干扰公共秩序的行为。

这包括在公园、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斗殴等行为。

根据该条款的解释,对于这类行为,可以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

其次,寻衅滋事是指故意挑衅、引发争端、制造纠纷的行为。

这类行为常常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群体冲突发生。

根据该条款的解释,对于寻衅滋事行为,可以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故意损毁公共设施是指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器材、设备等的行为。

这类行为不仅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还给社会带来了不便和危险。

根据该条款的解释,对于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可以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款的解释还明确了处罚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解释,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在处罚过程中,应当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罚的公正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解释为治安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的明确,可以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该条款的解释也提醒公民要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解释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是对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说明,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事法律。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和相关法律文书的解析,可以为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提供指导和参考。

以下是对部分常见刑法条文的解读释义。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或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妨碍公共秩序的正常进行,危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

2. 贪污罪(第385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窃取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要特征是侵占或非法收受的财物属于国家或者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集体所有。

3.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以主观意图为要素的,需具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明确主观意图。

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第245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指对他人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体罚、虐待等一系列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行为。

5. 贩卖人体器官罪(第279条)贩卖人体器官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贩卖人体器官是指将他人的器官出售给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

6. 渎职罪(第397条)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明知违法依然故意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7.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经营活动,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物,干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制造社会恐慌的犯罪组织。

解读释义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人们理解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从而正确适用法律。

需要明确的是,以上只是对部分常见刑法条文的简要解释,实际应用时需综合考虑法律的具体文本、相关司法解释、案例法等多方面因素。

威胁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如何处罚

威胁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如何处罚
其次,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了非法拘禁行为,对于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医护人员受到非法拘禁,肇事者也应根据法律予以惩处。

此外,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了强奸罪,对于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包括性侵)的行为,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医护人员遭受性侵犯,肇事者也应根据法律予以严惩。

除了以上的法律法规,治安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也应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包括加强安保措施、提高医护人员的培训和意识等。

总之,威胁医护人员人身安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并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

对于这种行为,应依法进行严厉的惩罚,并加强保护措施,确保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只有通过法律的制裁和社会舆论的声援,才能维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单位威胁劳动者劳动的认定

单位威胁劳动者劳动的认定
威胁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威胁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劳动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单位对劳动者实施威胁构成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1. 威胁的表现形式
单位威胁劳动者的方式有多种,包括言语威胁、肢体威胁、精神威胁等。

如无理辱骂、恐吓、体罚、cut关系等。

2. 威胁的危害
单位对劳动者实施威胁,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还可能造成劳动者身心受创、工作效率下降等严重后果。

3. 法律规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得无理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不得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4. 维权途径
一旦发生单位威胁劳动者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并追究单位法律责任。

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单位威胁劳动者是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都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实施威胁。

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

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裁判规则行为人成立公司组织多人进行非法放贷活动,以喷油漆、扔油瓶、半夜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通过套路贷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正文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纠集李某、任某、陈某、邰某、王某等人,设立组建某财富公司,在江苏省某市区进行非法放贷活动,以喷油漆、扔油瓶、半夜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

在放贷过程中,该组织成员还引诱、纠集褚某、朱某、姚某、王某、顾某等在校学生,利用同学、朋友关系诱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并逼迫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部分未成年被害人被迫逃离居住地躲债,造成辍学等不良后果。

该组织通过“套路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6000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纠集褚某、李某等11人,形成人员组织稳定,层级结构清晰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长期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

责任编辑:韩绪光法院评论典型意义本案系江苏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批挂牌督办的案件之一,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省查处并宣判的第一起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犯罪对象的黑恶势力“套路贷”犯罪案件。

该案恶势力集团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经济金融秩序,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

恐吓威胁罪立案标准

恐吓威胁罪立案标准恐吓威胁罪是指以言语、文字、图片、符号等方式,对他人进行威胁,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恐吓威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十分严格的,立案标准也是需要严格遵守的。

下面将从恐吓威胁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恐吓威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言语、文字、图片、符号等方式进行威胁;二是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三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要件,才能构成恐吓威胁罪。

对于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侵害,都可以构成恐吓威胁罪。

而对于恐吓威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被害人的恐惧程度。

被害人产生的恐惧程度是评定恐吓威胁罪的立案标准之一。

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威胁而产生了严重的恐惧心理,甚至影响到日常生活和工作,那么就需要对嫌疑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威胁的方式和手段。

恐吓威胁罪可以通过言语、文字、图片、符号等多种方式进行,而这些方式的严重程度也会影响到案件的立案标准。

如果威胁的方式和手段十分恶劣,甚至具有实质性的危害性,那么就需要及时立案调查,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危害程度。

恐吓威胁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其社会危害程度。

如果一起恐吓威胁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会引发公共恐慌或者造成社会不稳定,那么就需要及时立案侦查,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四、证据的确凿性。

在立案调查时,需要对威胁行为的证据进行充分的收集和确凿的审查。

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对嫌疑人进行立案追诉,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总之,对于恐吓威胁罪的立案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恐惧程度、威胁的方式和手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证据的确凿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满足了相关的立案标准后,才能对恐吓威胁罪进行立案侦查和追诉。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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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威胁恐吓犯法吗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需要遵纪守法,如果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是需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构成犯罪的,需要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威胁恐吓犯法吗?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威胁恐吓犯法吗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如果恐吓或威胁目的是为了索取财物、发生性关系,那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抢劫罪、强奸罪;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报案,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2、如果恐吓或威胁目的是为了签订不平等的合同,那么该合同可以撤销;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合同。

3、如果恐吓或威胁并且采取了进一步行为,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预备,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启动刑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4、若恐吓或威胁仅是单纯的口头行为,没有其他意图或进一步的行为,则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所谓的恐吓威胁罪,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罪。

只是存在恐吓威胁行为,这个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寻衅滋事罪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刑法修订条文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纯的恐吓行为一般是不构面犯罪的,但是有些行为也构成犯罪,如:(1)恐吓时索要财物,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就是说这样的恐吓这是构成犯罪的。

如果恐吓或威胁目的是为了索取财物、发生性关系,那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抢劫罪、强奸罪;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报案,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一般恐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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