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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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公司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集团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公司集团的稳定运行及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第二条公司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的目标是明确公司集团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追究,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效率。

第三条公司集团管理人员一方面是公司集团员工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应当以身作则,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集团的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公司集团管理人员作为职业管理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司集团的声誉和形象。

第四章责任范围与追究方式第四条公司集团管理人员的责任范围涵盖对公司集团的经营计划、决策、组织管理和执行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公司集团管理人员如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以下行为,将被追究责任: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集团规定的行为;2. 玩忽职守、违背职业操守;3. 私自转移、挪用、贪污公司集团财务资产;4. 违反公司集团的机密保护规定;5. 违反公司集团员工纪律,对员工实施权力滥用、虐待等行为;6. 对公司集团的合作伙伴进行不当行为,损害公司集团利益及声誉。

第五章追究程序第六条追究公司集团管理人员责任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发现问题:任何员工或相关方发现公司集团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报告;2. 调查核实:公司集团将组成专门的调查小组对申诉或报告进行调查核实;3. 询问听证:调查小组将对涉事管理人员进行询问听证,听取其阐述;4. 权限审批:调查小组根据调查结果,将追究方案提交公司集团的最高决策机构进行审批;5. 追究责任:经最高决策机构批准,对涉事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公示。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七条对涉事管理人员追究责任时,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书面警告;2. 撤职;3. 解聘;4. 资产冻结;5. 经济赔偿。

第八条追究责任措施决议一经公示即生效,并将记入涉事管理人员的个人档案。

房地产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房地产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房地产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第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并将其纳入企业考核和绩效评价体系中。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其具备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施工作业、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确保工程施工、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安全防护和人员培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消化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规章,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办法,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公开安全生产信息,积极配合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维护房地产安全生产秩序。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责任追究工作到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落实过程。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严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纪律,强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提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风险,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决策责任追究有关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应坚持依法治企、从严治企,凡是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行为,都必须严肃处理。

坚持权责对等、实事求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或免职处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

对于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人员,已实行年薪制的,同时还应分别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未执行年薪制的,相应扣减3个月、6个月、9个月、全年的效益奖金。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本细则第四条处理:(一)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或传签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后,不按规定及时向决策会议报告的;(二)以专题会等决策支持会议代替决策会议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三)召集的决策会议未达规定人数的;(四)按规定需报请上级单位审批的“三重一大”事项,越权批准实施的;(五)集体决策时应当实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编造虚假决策记录或纪要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法信汇编版)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集团公司案件风险防控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案件风险防控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公司
案件风险防控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分公司各部门充分履职,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强化案件风险防控责任,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风险防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

本实施细则责任追究对象为在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尽责,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管理责任的分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处罚的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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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监管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房地产监管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房地产监管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监管资金的划拨和分配1.监管资金应由房地产企业按时、足额缴纳至指定的监管账户中。

2.监管资金的划拨和分配应符合以下原则:a.优先满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购房款项的安全。

b.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房地产项目,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c.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不良房地产项目的整顿和处理。

三、监管资金的用途1.购房款项:监管资金应优先用于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购房款项的划拨、支付、结算等。

2.违规处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项目,监管资金可用于相关罚款和处罚等。

3.支持房地产行业发展:监管资金还可用于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房地产项目,包括贷款、贴息、项目建设等支持。

4.富余资金的运作:监管账户中富余的资金应按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增值。

四、监管资金的管理与监督1.监管账户的建立和管理:监管账户应在指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开立,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2.监管资金的清算和使用:监管资金的清算和使用应由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资金用途的审核和监督:监管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和监督,确保使用合法、规范。

4.监管资金的公示和信息透明:监管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公示,保障购房者及相关利益方的知情权。

五、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1.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监管资金的房地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或其他处罚。

2.对于滥用、挪用监管资金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回相关款项。

3.对于监管资金管理机构失职、不作为的情况,应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监管。

2.相关规定和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3.监管资金的具体数额和管理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房地产企业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房地产企业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房地产企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企业管理的需要,明确企业责任事项的追究原则、程序、方法与措施,特制定本办法;损失额2 万元以下,且负面影响未超出部门范围,不构成责任事项的日常经营行为的奖惩适用企业奖惩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职能部门及其属下各子公司和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各单位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发生的违规违纪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均应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行政及经济责任;一、故意责任行为是指员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行为;二、过失责任行为是指员工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结果的行为;员工在业务操作中不尽职、不尽责,以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员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构成严重过失责任行为;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依据、原则及权限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依据,除以企业及各单位内部所有制度流程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各单位责任制如年度经济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等、各岗位职责说明书也是定性标准,同时,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等也可作为定性依据;第五条责任界定的一般原则:一、对当事人有违反制度流程、或应尽未尽职责、或违反常规常识、或滥用职权操作业务的事实和行为过程进行责任追究;二、授权人对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三、部门领导应对其部属的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四、责任事故是由带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手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其上手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且当事人已经采取充分措施避免或挽救损失的影响进一步扩大,责任由其上手全部承担;五、对故意实施或造成外部的、明显的、直接经济利益损失的行为,从重、加重,直至加倍对当事人实施责任追究;六、对责任范围内事项推卸责任,造成整体工作延迟,使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受损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七、对需团队合作的工作,不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八、对当事人采取“先退缴非法所得,再按比例赔偿公司利益损失,并接受行政处分”的连续性处理措施;九、责任追究以对责任人个人追缴非法所得、实施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为主,但对于有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也可以具体单位和部门为责任追究主体;第六条责任界定的证据原则:一、有关制度、标准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特性已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其规定;二、对不按制度流程处理相关业务或流程设计不当、不相容职位未进行有效分离,业务操作不尽责、不尽职,致使企业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可推定其行为属渎职、失职或违规违纪行为,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三、内部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含所属单位实际损失或依据管理漏洞推定有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四、项目进展中出现责任人变更,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的遗留问题应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如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遗留问题无作为,则视同失职追究其管理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五、办法中各条款免责举证责任归属于被调查处罚的当事人;第七条责任追究的一般流程:一、责任追究总体流程如图二、审计监察责任事项具体责任追究流程三、涉及审计监察委员会人员的处理事项,当事人应当回避;第八条责任追究处理权限:一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对涉及企业高层成员的责任事项行使处理决议权;二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对企业内部各单位部门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损失金额较大的或涉及单位高层的责任事项行使处理决议权;三企业审计部对审计调查发现的责任事项或属下各单位处理明显不当的责任事项,单独或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调查、取证,有权向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提交责任事项处理议案;四企业内部各单位部门对属于自身处理范畴内的责任事项,参照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原则、程序与措施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相应的上级部门报送处理决定,同时报企业审计部备案;第九条责任追究处理程序:一根据审计调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公司会议中反映的有关情况等,立项或要求有关部门立项调查;二调查取证,初步确认责任事故产生原因、初步责任定性以及估算利益损失额,并向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三提交责任追究处理议案,包含经济赔偿与行政处分;四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发布责任追究的相关处理决议;五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财务部门协助处理决议的执行;涉及对外索赔的,由责任事故所属部门会同企业法务等部门进行执行;六企业审计部门跟踪处理决议的执行情况,执行完毕后项目结束; 第十条对责任事故应负责任有重大嫌疑的当事人,在处理机构介入调查后,尚未获得足够证据或尚难完全推定其行为责任前,为防止责任确定后难以执行,人力资源、财务部门应根据审计部有关指令暂时冻结当事人在企业内各项利益的发放;第十一条责任事故涉及的外部合作单位供应商、承建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广告制作商等外部业务关系单位,以下全文统称合作单位,根据审计监察项目调查的需要,为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审计部有权提出“资产保全”议案,暂时冻结合作单位往来款项,相关单位财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执行,并负有保密责任;第十二条“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决议效力,不因做出处理决议的机构内部行政级别不同而有所不同,当事人可于收到处罚决议之日起7 天内向审计监察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除经审计监察委员会主任批准可暂停决议的执行外,不停止决议的执行;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所做决议为终审决议;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处理分则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主要有追缴非法所得、实施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三大类,其中行政处罚分为:通报批评、降级或调岗、降职、开除、辞退等;依据责任事故的性质、损失的严重、当事人对责任事故的认识态度,对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及免除责任追究,或者通过并使用处理方式达到从重、加重追究的目的;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轻、减轻或者免责任处罚:一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或消除影响,积极配合处理机构追索损失且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二责任事项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讲明真实情况,或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的;三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积极主动协助审计部门及其他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四其他有必要从轻处理的行为;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一采取诸如拒绝接受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处理机构与人员正常调查工作的;二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恐吓、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三拒不接受处理,放任损失及影响扩大的;四对一年内受二次以上处分的第三次开始从重处罚;五其他有必要从重处理的行为;第十六条责任事故分类及追究标准:一责任事故按照损失金额大小分为“一般损失”2-50 万元含;较大损失50~200 万元含;重大损失200~500 万元含;特大损失500 万元以上;经济赔偿标准按照损失情况分档,采用超额累进比率的计提原理予以确定,具体标准见第十七条;二对于损失无法准确测算的责任事故,比照“一般损失”、“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大损失”等相对应的赔偿标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三对虽未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但存在过失、执行不力、不尽责、失职、违规违纪等事实的责任人,主要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或调岗、降职、开除、辞退等行政处罚;同时,可依据责任事故的成因、责任事故影响程度以及责任人管理职位、个人年薪水平、审计调查的配合度,可对责任人实施300—30000 元的经济赔偿追责;其他日常经营行为的奖惩,适用企业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四行政处罚的最低标准:1、对故意实施且已经或可能从中获取利益的,可以直接予辞退或开除处分;2、对影响极坏的不受损失额限制,可以直接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责任事故经济赔偿基本承担比例表如下:例如某责任事故损失额达1300 万元,涉及直接操作人员甲、业务负责人乙、部门负责人丙、项目负责人丁,经济赔偿比例测算如下:1、按照超额累进比例计算赔偿基数A=110.5 万元50 万元损失额适用20%赔偿比率,5020%=10 万元150 万元损失额适用15%赔偿比率,15015%=22.5 万元300 万元损失额适用10%赔偿比率,30010%=30 万元800 万元损失额适用6%赔偿比率,8006%=48 万元2、本案属特大责任事故,根据责任人员角色承担赔偿比例甲负直接操作责任,虽无决策权但并未预见和提出关键损失风险,承担10 万元经济赔偿;乙负业务督导及决策责任,对发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承担50 万元经济赔偿;丙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对发生的损失承担领导责任,承担30 万元经济赔偿;丁负有监管领导责任,对发生的损失承担连带管理责任,承担21.5 万元经济赔偿;第十八条“赔偿基数”为企业范围内最低经济赔偿标准;在责任承担时,酌情考虑责任事故中各个当事人的管理职位、个人收入以及对事故的影响权重等情况适当调整承担比例;企业属下项目公司、经营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及责任追究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赔偿额度与承担比例;但原则上不得低于此赔偿标准;第十九条责任事故损失额不仅包括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调查、处理该事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费用,损失由处理机构确认;其中,事故发生后,通过当事人自身的积极努力实际挽回的损失额可以从确认的额度中扣除,由处理机构或其它部门通过其它途径挽回的除外;第二十条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与外部单位蓄意合谋导致的责任事故,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责任,且违法所得应全额追缴,不受上述赔偿比例的限制;第二十一条经济赔偿款及外部索赔所得,实行“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用于补偿已受损利益,并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表彰举报人员、审计人员、调查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人员,原则上单项奖励总额为单项责任事故经济赔偿及收缴非法所得总额的20%,在受奖人员间依照贡献大小按比例分配有关规定具体参见投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济赔偿的执行来源:当事人及连带责任人拒绝履行赔偿,其应承担经济赔偿款项先从其工资、提成及其它一切可获得但尚未分配的利益中直接扣除;第四章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节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事项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对下列造成公司损失或存在潜在损失风险的行为,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另行追究法律责任:一违反业务权限与流程、岗位职责说明书、或基本常规常识操作业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二违反回避与申报制度、或因存在不正当关系、或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或利用职权干预或直接操作业务,影响业务公证性,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三有业务处理权的、重要敏感的职能部门或个人利用职权,收受或主动索取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吃请、回扣、好处费,或以其它方式接受不正当利益,而影响业务处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四以不公开、口头授意或直接干预等方式引入有关联关系的合作单位,业务水平明显低于一般竞争者的;或不正当地运用公司的政策,给以自己或他人名义设立的公司占有、占用公司资产、资金提供便利的;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亲身采购和消费时的操作便利,以虚开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等多种违规操作方式从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知情不报且从中接受利益的,与经办人等同处理;六各单位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各类责任事项和诉讼事件,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拖延调查处理或消极补救或擅自越权处理的,致损失或事态严重性进一步扩大的;七向上级单位隐瞒或提供虚假的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导致经营决策延误、失误或骗取各种奖励的;八违反相关规定私自拆卸电脑、设备等实物资产,给公司的资产管理带来风险的;九结算审核出现重大错误,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不能提供充分免责理由的;十财务审核出现重大错误,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不能提供充分免责理由的;十一责任人员或部门故意或过失拖延业务办理,造成公司利益受损或存在损失风险的;第二节对无直接经济损失事项的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另行追究法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在供应商引入环节主动或被动收受好处影响业务公开、公正、公平的,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5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二对外泄露公司商业信息或秘密,以谋取私利的,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4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三不遵守公司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威逼利诱合作单位以满足个人不合理要求,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3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四在采购验收环节和材料进场验收环节,未恰当履行岗位职责,随意提高或降低验收标准以谋取私利,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2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五员工个人婚丧、嫁娶、生日等活动不准许邀请合作单位参加,否则除给予1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加倍给予行政处罚;六不准许员工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合作单位借款,否则处以1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七不准许员工与合作单位打业务牌或进行其它赌博性质的活动,否则处以2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八工程验收环节故意降低标准或放松监管谋取私利尚未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3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九不准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帮助他人招揽生意业务获利,否则处以4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十对下列员工行为可以直接作辞退或开除处理,对应的相关领导及监管人员可以做降级或调岗、降职、辞退处理:1、打击报复提意见、投诉的人员和合作单位;2、兼职于公司的合作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3、对公司客户、合作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的;4、存在利用本身职务为其亲属开展与公司相关联的业务提供便利的机会,或不主动回避的;5、借职务之便向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6、假借他人名义对公司的客户、合作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的;7、借职务之便向假借他人名义实际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投资行为;8、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授意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或不按常理操作业务,影响业务的公开、公平、公正性,给公司带来损失风险的;9、违反合同管理规定,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发出合同要约的;未经律师审核擅自对外签订合同,且合同显失公平的;或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或擅自对外发放“有效”已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以自己的名义或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项目审批或直接参与公司业务操作;违反印章管理规定,以虚假合同、协议文本骗取加盖印章,或在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导致公司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10、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挪用、侵吞、盗窃、虚假、诈骗等手段侵占公司资产,或为他人提供非法侵占、占用公司资源等便利;11、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准,处理会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计科目或严重出错,导致账务混乱,会计记账信息、报表不能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影响正常经营决策的;或者连续三个月含以上不处理往来账等会计业务,使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在与业务往来单位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12、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将商品的销售价格、成本资料、物资招投标报价、机密技术资料、内部报表等内部资料私自外泄的;违反公司文件、档案以及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致使合同、财务凭证、票据、重要机密文件、重要经营数据、企划和技术资料等企业内部经营档案资料出现遗失、错乱、被泄露等情形的;13、选择合作单位时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成为合格合作单位的;14、其他故意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十一对下列员工行为可以直接作通报批评、降级或调岗、降职处理,对应的相关领导及监管人员可以做通报批评、降级或调岗处理:1、违反业务权限与流程、岗位职责说明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常规处理业务事项;或在处理同类业务事项时,对不同外部单位给予超正常范畴的差别待遇;2、对业务操作中发现或应当发现的违规、违纪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现象不及时予以制止,或未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的;3敏感岗位的员工在离职或调动时,没有进行工作交接或交接不完整,导致资料遗失,相关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移交人、监交人、移交人的直接上级领导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接交人不积极接收相关资料导致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移交人的责任可以减少或免除,但监交人、接交人、接收人的直接上级领导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知道或应该知道本岗位前任遗留下来的问题而不积极处理;但是以书面的形式向上一级领导汇报过的,责任可以降低或免除,该责任由接受汇报的领导承担;4、不按规则操作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OA、明源系统、ERP 等,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未经批准,将信息系统的权限告诉其他人员,或不合法授权由其使用;5、违反企业会计凭证管理制度,连续三个月含以上不按照规定要求装订、保管和处理财务凭证、单据、票据,或遗失财务凭证、票据;在会计记账业务中,资金收支管理混乱;未能对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及时履行跟踪及催收义务而导致出现呆账、坏账;对企业内资源投入部门监控不力而造成企业资产非正常受损或超指标积压,加大企业经营风险;6、违反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实物资产长期连续三个月账实不符的,对存货不合理积压时间较长,并未及时如实上报上一级财务部门反映情况的;因管理不善导致毁损;不按规定进行入、出仓及退货操作;7、违反财务核算的有关规定,不与往来单位对账或对于不符帐项敷衍了事,导致无法真实核实与往来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增大经营风险,或造成遗留问题的;8、违反工资、提成、奖励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违反营销部业务提成发放管理的规定,将业务人员提成实行“发放后索回再分配”的二次分配操作,或者隐瞒发放标准的;或利用职权假借销控等手段内部抢掠客户资源、抢夺销售提成等;第三节对投资及采购事项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一为达到逃避审批、招标等不正常目的,人为地将项目化整为零的,或编制虚假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骗取项目立项的;二违反招标管理制度流程,人为操控招标过程,使招标工作丧失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三在尚未进行全面的市场询价的情况下,盲目发标、评标的;或出现其它明显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操作行为的,如因与某投标人有不正当利害关系,而向其透露标底、质量标准等信息的;四违反招标管理相关制度及流程,引入选择合作单位时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成为合格合作单位,在后续合作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存在损失风险的;五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违反招标管理制度,将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逃避招标,或者泄漏标底、质量标准等信息影响招标工作公正、公开、公平进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存在损失风险的;六公司员工在投资项目或采购项目的经办过程中缺乏责任心,未能严格认真履行多方询价、有效竞价等必要的采购程序,采购竞价不充分、不尽责、不尽职,采购价格高出同期市场审计询价平均价格水平达6%-10%,予以通报警示,一旦高出10%以上,即认定为给公司造成采购价差损失,对无正当理由免责的,实施责任追究;七公司员工在投资项目或采购项目的经办过程中未尽职尽责,导致。

房地产经纪公司规章制度汇编

房地产经纪公司规章制度汇编

入职指引
(一)新员工报到
(二)试用与转正(一个星期为试用)
(三)须阅读材料(天福如意城的楼盘信息)
(四)接受培训时间及内容(新员工来的头几天为培训时间,内容:开场白,如何跟客户沟通(三大重点)培训如何带客户)
第一章公司各部门工作职责、职能
(一)行政部
(二)财务部
(三)策划部
(四)销售部
第二章员工基本守则
(一)基本素质要求
(二)基本操作要求
(三)基本纪律
第三章销售人员行为规范
(一)仪容仪表
(二)言行举止
(三)保持好心情
第四章项目现场管理制度
(一)销售部人员日常具体工作要求:
(二)售楼处现场考勤管理规范
(三)销售人员工作行为规范
(四)销售人员必备资料夹
(五)印制名片的管理规定
(六)售楼处会议规范要求
(七)售楼处常用表格准备:
(八)具体销售工作规范:
(九)客户成交管理
(十)客户界定及个奖分配办法
(十一)电话管理
(十二)档案文件管理
(十三)制服管理
(十四)卫生守则
第五章销售工具的领用、使用、管理办法第六章公司员工的薪金、奖励、惩罚
(一)工资
(二)福利
(三)销售提成
(四)奖励
(五)惩罚
(六)遵循原则
第七章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一)调迁
(二)晋升
(三)职员卸职
第八章保密制度
(一)保密内容
(二)保密责任
(三)责任追究
第九章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二)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三)档案的管理
(四)档案备份制度
(五)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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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集团公司
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汇编
201 年月
目录
前言 (1)
一、综合计划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2)
二、工程/生产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5)
三、技术/质量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19)
四、设计/研发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28)
五、安全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38)
六、物资/材料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45)
七、资产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65)
八、机械/料具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86)
九、招标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91)
十、工程审计及成本核算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99)
十一、投资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147)
十二、财务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155)
十三、资金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174)
十四、票据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191)
十五、法务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214)
十六、信息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221)
十七、行政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226)
十八、文化品牌条线责任追击实施细则 (247)
十九、人事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251)
二十、培训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272)
二十一、营销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279)
二十二、物业/客服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283)
二十三、书记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289)
前言
为保障房地产集团日常经营生产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维护公司集体利益和员工的个人合法权益,严肃集团的责任追究工作,坚决惩处五大顽疾、五个不按和慵懒散贪行为,依据年初颁布的《房地产集团责任追究基本法则》,现将各条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予以确立。

本责任追究细则以制度为基础,对各类违规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尤其是对各类行为进行了划分归类、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性质和情节匹配了不同的责任追究力度。

本责任追究细则是将来检查监督和案件披露的重要依据,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本责任追究细则更是广大员工切实遵循的“行为法典”和“行为手册”,切实打击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本责任追究细则试行半年,对内容的合理性和责任追究力度上所存在的不合适之处,公司将在吸纳各方调整意见基础上加以完善。

试行结束后,各条线细则由各起草责任部门(详见附件)每年修订一次。

对于本细则中未明确规定,但确需追究责任的行为,可直接按违法违纪行为、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失职、渎职行为等六大行为直接扣10、12、18、28、40分,待年度制度修订时及时加以完善。

最后明确本细则适用于房地产集团及其全资或控股的产业集团、子分公司和专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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