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物业管理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领域的法律事务处理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包括物业合同起草、业主纠纷处理、房屋租赁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有专业的律师来进行处理。
因此,律师成为物业管理公司必不可少的重要合作伙伴之一。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职责物业管理公司是企业法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红线,确保自己的经营合法合规。
其次,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业务操作合理、公正和透明。
最后,在处理业务问题和纠纷时,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依法行事,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在物业管理中,律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
律师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既是法律顾问,也是专业技术支持,其作用不容忽视。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而言,合适的律师可提供以下帮助:1.在起草、修改、解释物业合同中提供专业意见,使合同更具法律规范性。
2.在业主之间发生纠纷时,律师可提供法律意见,帮助物业管理公司妥善解决争议。
3.在物业管理公司面临法律诉讼时,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辩护和诉讼代理服务。
4.在房屋租赁方面,律师可以帮助制定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维护业主和房客双方的权益。
三、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初步了解意向客户情况律师应听取客户的需求,了解客户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问题。
2.收集客户资料律师应当向客户索取相关资料和文件,对其进行整理、分析和归纳。
3.完成法律调查和研究律师应该完成彻底的法律调查并进行研究,分析客户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和行动计划。
4.起草或修改合同在起草或修改合同时,律师必须仔细分析客户需求和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客户的权益。
5.解决业主纠纷当业主之间出现纠纷时,律师应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物业管理公司化解纠纷。
6.提供诉讼代理在面临法律诉讼时,律师应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7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7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摘要: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旨在为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提供指导,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目录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二节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第一章律师办理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业务第二章律师办理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约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三章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四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基金)第一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与续筹第二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第一节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分类及特点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附则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1条制定目的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旨在为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提供指导,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参考。
第2条概念界定物业服务:又称物业管理,一般是指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物业管理包括业主自治管理和业主聘请其他管理人的管理,比如聘请保安公司提供安全保障服务,聘请保洁公司提供公共区域清洁服务等。
物业管理纠纷:指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争执。
建设单位:又称业主单位、项目业主或开发商,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本操作指引可指导律师从事物业管理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等提供法律服务,拟定前期物业管理标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5.1本操作指引是为律师承办相关业务提供经验和借鉴的指导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或规范性。
5.2本操作指引所陈述内容,是根据处理一般业务和经验制定,并不保证是处理任何具体业务的最佳方案,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具体业务。
5.3因为律师承办业务受复杂的具体情况和环境影响,本操作指引不是律师承办业务避免风险的保证。
以及,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开发商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属于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共有部分--是建筑区划内排除专有部分以外,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为业主共同所有的部分。
经营性用房--建筑物内规划用于各类商业服务、生产经营(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
第5条使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7.2行政法规类:
《物业管理条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007年8月26日修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原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施行)
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施行)
原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9月1日施行)
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7月1日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5月6日施行)
第4条名词解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讨论定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投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第三节投标第四节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主体适格性第三节合同主要内容第四节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第五节与合同订立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交底第三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五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第六节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管理第七节建设工程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第八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九节建设工程保修第十节建设工程造价第十一节建设工程勘测、设计、监理和咨询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第三节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种类第五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第六节涉及建设工程价款、质量、工期纠纷的司法鉴定第七节与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制订目的制订本操作指引目的系为规范全国律师办理有关建设工程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为使更多的律师能参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业务,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在总结律师办理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时作参考与借鉴。
1.2 概念界定建设工程:本操作指引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发包双方就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分包工程:承包人所承包工程中的非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的部分,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达成一致意见的工程;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专业施工工程及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接受分包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承包人进行分包工程建设,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律师物业管理方案

律师物业管理方案一、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良好的物业管理可以提高小区住户的生活质量,促进社区和谐,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参与物业管理工作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二、方案目标1.建立一套科学的物业管理体系,提高小区管理水平;2.保障小区住户的生活质量,创造安全、整洁的生活环境;3.促进小区业主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培养和谐社区氛围;4.根据业主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5.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良好形象。
三、方案内容1.具体的物业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团队,包括物业经理、保洁人员、安保人员等,确保小区管理工作有序进行;(2)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负责参与小区管理决策,监督物业管理工作;(3)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管理流程,确保小区管理工作有序进行;(4)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保体系,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加大保洁力度,确保小区环境卫生整洁;(6)制定紧急应对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小区居民的安全。
2.律师的角色和职责(1)提供法律咨询,解决小区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2)协助业主委员会起草、修订小区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小区管理的合法性和科学性;(3)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确保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履行管理职责;(4)做好小区业主之间的法律调解工作,促进业主之间的和谐关系。
3.推进小区建设和改进(1)完善小区公共设施,提升小区整体设施水平,提高住户的生活质量;(2)积极推进小区环境改善计划,改善小区生活环境,增加小区绿化面积;(3)推动小区设施更新改造,更新老旧设施,提高小区的整体品质。
四、方案实施1.建立物业管理工作小组,由物业经理带领,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2.成立业主委员会,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物业管理计划;3.设立律师岗位,负责处理小区内的法律事务,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4.积极开展小区建设和改进工作,提高小区整体管理水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共包括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合同审查业务、土地法律业务、拆迁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二手房买卖业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婚姻家庭业务、海商海事案件业务等16项、业务操作指引,执笔人均为本领域的优秀律师,并经过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众多资深律师反复讨论后确定,对于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借鉴性,也是新从业律师最佳的学习范本。
律师业务指引和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本次编选的16个指引之外,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指引的编写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指引和规范,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一个对全国的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的纵深拓展和律师执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3图书目录编辑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录1 中华全网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本指引的目的是规范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律师做到合法、规范、高效地执行合同审查任务。
第二条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客观、慎重的原则,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保持商业秘密及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保密关系。
第四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的预见和管控,全面了解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关注表面条款的合法性,还要对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综合考量。
第五条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律师应当遵循客户意愿原则,充分与客户沟通,依法进行合同审查,向客户提供合同相应的合法意见,并谨慎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第二章办理程序第六条律师在接受合同审查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确认合同的审查要求和时间要求,明确委托人的期望和诉求。
第七条律师在开始合同审查前,应当向委托人索取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并进行认真辨别核对,确保审查的对象正确无误。
第八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各类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审查。
第九条律师在进行合同审查时,应当注重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的完整性,并结合具体情况,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判定。
第十条律师在完成合同审查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将审查结果和意见写成书面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阐述审查的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
第三章提高效率第十一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采取科学、高效的工作方式,合理规划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利用各类工具,如模板、软件等,提高审查效率,并主动与业务团队和委托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合同审查工作的进度。
第十三条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当重视合同的事实基础,充分利用相关证据和信息,提高对合同效力的评估能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二节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第一章律师办理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业务第二章律师办理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约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三章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四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基金)第一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与续筹第二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第一节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分类及特点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附则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1条制定目的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旨在为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提供指导,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参考。
第2条概念界定物业服务:又称物业管理,一般是指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物业管理包括业主自治管理和业主聘请其他管理人的管理,比如聘请保安公司提供安全保障服务,聘请保洁公司提供公共区域清洁服务等。
物业管理纠纷:指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争执。
建设单位:又称业主单位、项目业主或开发商,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原始取得物业的所有权。
物业服务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或者建设单位委托,对特定物业进行专业化管理并对业主提供服务。
国家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其他管理人:指除物业服务企业外的其他依法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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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二节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第一章律师办理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业务第二章律师办理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约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三章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四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基金)第一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与续筹第二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第一节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分类及特点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附则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1条制定目的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旨在为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提供指导,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参考。
第2条概念界定物业服务:又称物业管理,一般是指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物业管理包括业主自治管理和业主聘请其他管理人的管理,比如聘请保安公司提供安全保障服务,聘请保洁公司提供公共区域清洁服务等。
物业管理纠纷:指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争执。
建设单位:又称业主单位、项目业主或开发商,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原始取得物业的所有权。
物业服务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或者建设单位委托,对特定物业进行专业化管理并对业主提供服务。
国家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其他管理人:指除物业服务企业外的其他依法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如保洁公司、保安公司、物业管理师。
业主: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维护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行使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自治权的业主自治机构。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这一期间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的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并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订立的关于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广义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是在销售物业之前,由建设单位制订的,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管理规约:是指业主共同订立或者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使用、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是全体业主应当遵守的物业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小区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活动的基本要求,是业主大会活动的程序规范,其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职责及任期等。
专项维修资金:又称专项维修基金,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管理师:按照人事部、建设部《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
第3条指导范围本操作指引可指导律师从事物业管理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等提供法律服务,拟定前期物业管理标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节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第4条物业管理是新兴的行业,在这个行业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立法尚不完善,专门的立法除了《物业管理条例》以外,多为建设部及相关部委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物权法》也对涉及物业管理方面做了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
另外,全国各地也有较多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必须结合当地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处理纠纷。
第5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所涉及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于1997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 003]1864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业主大会规程》(建设部建住房[2003]131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公司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公司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5]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于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于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实施。
第6条从目前立法的趋势看,有关物业管理的立法变化较快、较多。
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律师应多关注这方面的立法进展,以便更好地做好相关业务。
第一章律师办理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第7条物业销售(预售或现售)前,律师为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第8条向建设单位建议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属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非住宅的物业,应通过招投标选聘;其他类型的物业,建议尽量采用招标方式选聘。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9条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律师应提醒建设单位须在以下时限内完成招投标工作:(1) 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在现售前30日完成;(2) 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3) 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10条参与草拟或审查上述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10.1招标书应包括的内容:(1) 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2) 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及要求;(3) 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4) 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5) 招标活动方案;(6)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7) 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0.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可参考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1) 物业的基本情况;(2) 服务内容与质量;(3) 服务费用;(4)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5) 物业的承接与验收;(6)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7) 专项维修资金;(8) 违约责任;(9) 其他约定事项。
10.3业主临时规约的主要内容:(1)物业基本情况;(2)物业使用和维修;(3)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4)其他相关事项;(5)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11条按照各地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帮助建设单位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
11.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备案。
按照各地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规定,一般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布招投公告前或者发出投票邀请书前,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1.2发出招标公告与预审。
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11.3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出。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并向所有经过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放。
11.4现场的踏勘与资料提供。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
11.5开标与评标,确定中标人。
11.6与中标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12条帮助建设单位制定或审核临时管理规约(可参考建设部《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13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设单位不仅可以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也可以聘请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