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薛鹏程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薛鹏程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1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炯赵婧张安品【审理法官】徐炯赵婧张安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薛鹏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陕西金玖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薛鹏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陕西金玖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薛鹏程【当事人-公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陕西金玖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鹏虎陕西淙远律师事务所;刘翠荣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鹏虎陕西淙远律师事务所刘翠荣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鹏虎刘翠荣【代理律所】陕西淙远律师事务所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薛鹏程【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陕西金玖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调查论述。
本案上诉人薛鹏程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5.88亩土地,停止土地侵权行为。
后经一审法院释明,上诉人明确其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侵占原告土地行为违法。
经查,上诉人本案提起诉讼的真实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上诉人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其承包的集体土地予以征收、占用的行为违法。
因此,本案应当围绕被上诉人在实施涉案土地征收工作中,对上诉人主张的涉案土地是否给予了全面、合理的补偿,以及其实际占地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
而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应为被上诉人西安市自规局在土地征收后实施的土地出让行为,对该出让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与当事人提起本案诉讼的真实请求、目的并不一致。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意见-市政发[201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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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意见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意见(市政发〔2013〕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更好地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41号)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意见》(陕国土资发〔20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分配、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手段,也是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市土地利用计划的管制作用逐步发挥,有效地保证了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当前,我市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步伐不断加快,建设用地需求呈高位增长态势。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统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突出的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必须在严格保护耕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突出对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加强土地调控,推进计划差别化管理,改进计划编制下达办法,严格计划执行监管考核,增强计划管理的针对性和导向性。
二、健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体系按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及耕地3项计划指标编制年度计划分配方案,重点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鼓励开发利用未利用地。
遵循“突出重点、统专结合、奖惩有度”的原则,对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年度计划,扣减带帽下达区域计划指标、单列机构(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下同)计划指标、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指标,按一定比例留出市级预留计划指标、奖励计划指标、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后,剩余用地计划指标全部用于市、区县重点建设项目。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8]98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9.28【实施日期】2018.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9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新修订的《西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安市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市政办发〔2006〕82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8日西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陕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陕政办发〔2018〕44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政府对《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目标任务负总责,各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各开发区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由相关县级政府明确,管委会主任与行政区主要负责人负同责。
依据《陕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西咸新区在西安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由西安市政府明确,西咸新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级国土部门会同市级农业、统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考核检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本市土地价格体系,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的优化利用,保障固有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现将西安市中心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重新公布,并说明如下:
一、基准地价是指同一土地级别内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区域性平均价格,是政府公布的土地市场指导性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企业改制的宗地地价评估按国家《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等技术方法,同时可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
三、在基准地价应用中,尤其是在新政建设用地的出让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国家当前土地宏观调控有关政策,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标准等。
合理确定供地价格。
四、本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8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同时废止。
五、本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中心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2007)。
西安城市总体规划全文

近日,备受关注的《西安市2004—2020城市总体规划》已基本完成。
为了适应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解决城市在建设中出现的新的规模、特色、交通、形态等问题,西安此次总体规划从宏观层面和战略发展角度出发,深入研究了如何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加强西安对区域的幅射和带动作用,提升西安的战略地位等问题后进行了修编。
在修编过程中,陕西省委、省政府,西安市委、市政府及各界专家和市民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大力支持。
西安市委书记袁纯清和市长孙清云多次亲临市规划局进行指导,规划局也多次组织各方面专家对规划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论证。
根据总体规划,在未来16年内,西安的城市规模、城市形态、交通基础设施、生态人居环境等将会有较大的改变。
一、城市性质和城市特色本次规划分为近期(2004-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
规划在充分研究西安的城市特色后对城市性质做了重新定位,即:西安是世界闻名的历史文化古都、旅游名城;中国重要的教育、科研、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交通枢纽城市;新欧亚大陆桥中国段和中西部的主城区;陕西省省会。
今后,西安将建设成古代文明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老城区与新城区各展风采,人文资源与生态资源相互依托的国际性现代化大城市。
二、城市规模人口规模:2010年市域总人口规模为955万人;市区(碑林区、莲湖区、新城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以及户县),人口规模为695万人;主城区人口规模为525万人。
2020年市域总人口规模为1030万人;市区人口规模为765万人;主城区人口规模为600万人。
用地规模:2010年市区用地规模为695平方公里;主城区用地规模为525平方公里;2020年市区用地规模为788平方公里,主城区用地规模60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00平方米。
三、城市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670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7590美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0000元,基本社会保障率达到85%,城市化水平达到80%,城市经济规模基本达到我国中等发达城市水平。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乡村规划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省、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从事土地利用管理活动。
第四条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并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执行情况负总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同期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各地区、部门、行业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各类专项规划安排的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相一致。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修改规划。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的交通、水利、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
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2006-2020年)

全市登记在册文物点2944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82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2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76处,总占地面积187.47平方公里,其中位于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的文物保护面积近53.74平方公里,其数量之多、规模之大在国内堪称之最。
四、土地利用存在问题
5、西安市土地整治规划图
6、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
7、西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8、西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第一章
一、规划目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国家继续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向纵深发展战略决策,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各区域、各业、各类用地,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建设大西安、带动大关中、引领大西北的发展方略,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结合西安市土地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任务,编制《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4安市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表4西安市各县区建设用地指标表5西安市各县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表6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表7西安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表8西安市各县区基本农田调整表9西安市各县区规划期新增建设用地及补充耕地分解表10西安市各县区园地林地牧草地指标表附图1西安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3西安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4西安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5西安市土地整治规划图6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7西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8西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第一章总则一规划目的为全面落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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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背景介绍
西安市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也是陕西省的省会城市。
作为国家中西部地区重
要的经济、科技、文化和交通中心,西安市的土地利用规划对于城市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背景、目标、原则和具体内容。
二、规划背景
西安市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遗产和文化资源。
随着经济的快
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利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西安市制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规划目标
1.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通过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充分考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实
现保护与发展的有机结合。
3. 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通过科学规划,促进城市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
发展。
4. 提高城市生活质量: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的生
活质量。
四、规划原则
1. 综合平衡原则: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
因素,实现土地利用的平衡发展。
2. 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 公众参预原则: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加强与市民的沟通和互动,形成广泛的
共识,提高规划实施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五、规划内容
1. 土地利用总体布局:根据西安市的经济发展需求和土地资源条件,确定土地
利用总体布局,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等。
2.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确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和措施,合理利用
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3. 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生态环
境的恢复和改善。
4. 城市功能区划: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划分不同功能区,合理布局城市功能,
促进城市的协调发展。
5. 城市空间布局: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城市空间结构,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6.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
民的生活水平。
六、规划实施
1. 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根据总体规划,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
实施措施。
2. 加强监测和评估:建立土地利用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土地利用情况,
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3. 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预度。
4. 加强规划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加强规划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七、总结
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通过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西安市将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规划的实施需要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的广泛参预,才干取得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