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行政刑事处罚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处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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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公职人员社保如何认定

判刑公职人员社保如何认定

判刑公职⼈员社保如何认定公职⼈员⼀般是指国家机关⼯作⼈员,公职⼈员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员被⼈民法院判刑后,公职⼈员会被⾏政机关作出开除处分,那么判刑公职⼈员社保要怎样认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判刑公职⼈员社保如何认定公职⼈员被判刑后,会对公职⼈员作出开除处分,作出开除处分后,取消原⼯资待遇。

所以社会保险不会再缴纳。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的⼯资待遇处理(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民法院判决⽣效之⽇起,取消原⼯资待遇。

⼆、公务员辞退和开除有什么区别吗1、两者性质不同开除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政处分当中的最⾼处分,分别为:警告、记过、记⼤过、降级、撤职、开除。

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能够被做出开除处分的公务员⼀般是是违反了⾏政纪律,且情节较为严重,⼀般需要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辞退则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关系。

被辞退的公务员仅是有不适合继续留任的情形,被辞退后,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2、两者的后果不同被开除的公务员⼀般需要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终⾝不能再成为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则没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根据公务员招录考试要求的不同,⼀般禁考3-5年。

3、属于被辞退的情形(⼀)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作,⼜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作,本⼈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作,⼜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五天,或者⼀年内累计超过三⼗天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务员被⼈民法院判刑后,会开除公务员,公务员的⼯资和社会保险就会被取消。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1.02•【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明确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职责,保障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推进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依据《人民警察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和公安部交管局《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我厅起草了《广东省公安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期限为15日,逾期不复的视为无意见。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将意见建议发送至:************.cn;2.邮递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尖彭路388号广东省交通管理局秩序处法制科;3.传真:************广东省公安厅2018年01月02日广东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录用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培训考核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权益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职责,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推进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根据《人民警察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公安部交管局《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管理部门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辅助交通民警开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聘用人员,统称交通辅警。

第三条交通辅警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分为勤务辅警、文职辅警两大类。

公职人员学法用法考试题2-1

公职人员学法用法考试题2-1

多选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6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是( C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的。

A. 1988B. 1993C. 1999D. 20042、在我国,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是( A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3、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 C )。

A. 12月1日B. 12月20C. 12月4日D. 12月8日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务员,因其是以所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的,( D )A. 故成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B. 故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C. 故不能称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D. 故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5、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是( D )A. 张某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但行政机关拒绝办法或不予答复B. 李某认为工商管理局对其违章经营的罚款决定有误C. 王某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其土地,对征收决定不服的D. 赵某认为单位免除自己行政职务的处罚决定不合理6、行政机关作出( A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 责令停产停业B. 行政拘留C. 没收10000元以上财物D. 没收5000元以上财物7、2003年3月9日,卢某因协助外国人非法进入我国国境,被主管公安机关处以 5日拘留。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项处罚应当由( D )设定。

A. 规章B. 地方性法规C. 行政法规D. 法律8、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 C )A.该县公安局B.该派出所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D.某市人民政府9、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 A )参加行政复议。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长金管委〔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范围和措施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第五章监督第六章附则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五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及湖南省域内铁路系统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公积金中心为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以下执法管理职责:(一)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履行职能;(三)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教育培训;(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4]17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4]17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

正文:
---------------------------------------------------------------------------------------------------------------------------------------------------- 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
(1984年4月29日劳人干[1984]17号)
福建省人事局:
你局一月三日闽人行[1984]004号函悉。

所询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安置和工资待遇问题,应按照一九六四年内务部[64]内人二字第143号文第四条中“应当分配适当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

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其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正式分配工作,重定工资级别”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或被判处刑罚(主刑)执行后,又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和工资待遇问题。

工作人员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或被判处刑罚(主刑)执行后,又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和服刑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或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应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适当行政处分,以至开除公职;未开除公职的一般应降低原工资待遇。

三、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释放后,能否享受原退休干部待遇问题。

退休干部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他们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结束——。

广东省公职人员普法考试题目

广东省公职人员普法考试题目

广东省公职人员普法考试题目————————————————————————————————作者:————————————————————————————————日期:单选题:【第1题】《广东省信访条例》中诉访分离,分类处理原则的核心要义是( A ) ?A:法治?B:正义?C:效率?D:尽职【第2题】下列不属于接受信访的机构是( D )?A: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B:人民政府?C:人民法院?D:电视台【第3题】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B)应当到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A:网络?B:走访?C:书信?D:传真【第4题】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在( C )向转送机关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A:根据情况?B:在办理结束后?C:规定办理期限内?D:在指定办理期限内【第5题】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信访人存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滞留、滋事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的,(B)应当予以制止,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

?A:信访工作机构?B:公安机关?C:人民法院?D:人民检察院【第6题】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应当及时向(A)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A:本级国家机关?B:上级国家机关?C:同级人大常委会?D:同级人民政协【第7题】《广东省信访条例》适用于本省(A)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A:各级国家机关?B:居民委员会?C:村民委员会?D:企业事业单位【第8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某工作由于专业性较强,单位聘任王某担任公务员,并签订了10年聘任合同?B:公务员沈某因接受纪律审查,自觉无颜在单位待下去,在审查过程中,向单位辞职获得批准?C:公务员韩某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0天而被辞退?D:公务员杨某对降职处分要求复核,复核期间停止了降职处分的执行【第9题】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是( B )?A:公务员的德才表现?B: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C:公务员的工作实绩?D:公务员的资历【第10题】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A)处分。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制度汇编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制度汇编

人力资源法律法规制度汇编目录一、法律法规制度概述 (2)二、人力资源基本法律法规 (3)1. 宪法关于人力资源的条款 (4)2. 劳动合同法 (5)3. 社会保险法 (10)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1)5.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2)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三、招聘与录用法律法规 (14)1. 招聘流程规范 (15)2. 员工录用规定 (16)3. 招聘歧视与公平就业法律条款 (17)4.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8)5. 试用期管理法律法规 (20)四、薪酬福利与绩效考核法律法规 (21)1. 薪酬福利制度概述 (22)2. 基本工资制度法律法规 (24)3. 奖金与津贴制度法律法规 (25)4. 绩效考核与激励制度法律法规 (26)5. 加班与调休管理法律法规 (27)6. 员工福利政策法律法规 (28)五、培训与发展法律法规 (30)1. 培训制度概述 (31)2. 培训合同管理法律法规 (32)3. 职业发展规划与晋升管理法律法规 (34)4. 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政策法律法规等 (35)一、法律法规制度概述在当今时代,人力资源管理已经逐渐成为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也是日臻完善。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法规,我们特此整理了本汇编,以供参考。

本汇编主要涵盖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多个方面,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系统的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框架。

这些法律法规不仅规定了企业的用工行为,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企业的规范运营提供了法律指引。

在劳动法领域,我们重点介绍了劳动合同制度、工资支付、工时制度、休假制度等内容,确保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法合规地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我们也关注到劳动合同法的最新动态,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推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等,帮助企业及时调整用工策略,降低法律风险。

在社会保险法方面,我们详细阐述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各项规定,确保企业在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充分履行其法定义务。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汇编中共宁波市纪委二0一一年八月目录一、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协调机制1.关于建立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甬纪发〔2011〕38号 (6)二、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执行工作程序2.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 (11)3.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05〕21号 (17)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意见浙纪〔2010〕38号 (25)5.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甬纪发〔2011〕39号 (32)三、处分决定执行依据㈠宣布、送达、存档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39)7.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节选) (40)㈡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纪处分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41)9.公务员法(节选) (42)1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43)㈢任用晋级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44)12.公务员法(节选) (46)1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47)㈣职务、级别14.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 (48)㈤劳动关系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51)16.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节选)浙政办发〔2004〕117号 (52)17.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节选) (53)18.宁波市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的补充意见(节选)甬人(2002)33号 (54)19.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5)20.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09号 (56)㈥工资、退休费待遇21.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 (57)22.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 (61)23.《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 (65)24.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 (68)25.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拘留、取保候审及被判管制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期间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浙劳薪〔1999〕195号 (73)㈦考核26.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 (75)27.《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 (77)28.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甬人考〔1996〕2号 (91)㈧养老保险29.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甬政发〔2007〕17号 (99)3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0〕358号31.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105)32.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节选) (106)㈨住房公积金3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107)四、参照管理34.公务员法(节选) (108)3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109)36.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 (110)37.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监发〔2008〕3号 (111)五、其他38.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112)39.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网 (114)关于建立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甬纪发〔2011〕38号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加强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浙纪发〔2004〕5号)、《关于印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浙纪发〔2005〕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一)传达学习中央、省有关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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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行政刑事处罚后住房
公积金缴存处理有关问题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市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行政刑事处罚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处罚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处理办法
1.公职人员受降级、撤职等处分,降低工资待遇标准的,所在单位应于次月15日前按降低后标准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手续。

公职人员受降级、撤职等处分,暂未明确新任职务或新聘(任)岗位,发放临时工资的,所在单位于次月15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待明确新任职务或新聘(任)岗位后,按新工资待遇标准办理续缴手续,对封存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实办理补缴。

2.公职人员在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所在单位于次月15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

3.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经审查核实,免于刑事处罚且未受其他处分的,所在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续缴手续,并对停缴期间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

4.公职人员被采取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所在单位于次月15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

未被开除的,期满后按所受处分后明确的工资待遇标准办理住房公积金续缴手续,处罚期间停缴的住房公积金不予补缴。

二、办理流程
1.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行政刑事处罚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所在单位填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2.公职人员受处分后,需降低缴存标准的,所在单位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工资待遇标准和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办法及缴交比例标准,正确填写《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核实表》、《绍兴市市级机关单位工资津贴核定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办理;按原缴存标准办理续缴和补缴手续的,直接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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