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基本特征

合集下载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创制)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简述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简述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简述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包括:
1. 稳定性:法律的价值是由社会共识形成的,具有相对长期的稳定性。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需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民主程序,以确保其具有广泛的认可并能够适应社会变迁。

2. 公正性:法律应当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性别、财富或社会地位。

法律的实施应基于事实和证据,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以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并解决争议。

3. 可行性:法律应当是可行的,即它们能够被实施和执行,而不仅仅是纸上的条文。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考虑到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现实条件,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实施。

4. 可预见性:法律应当是明确、清晰和可预测的,使人们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法律规定来行事。

可预见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5. 统一性:法律应当是统一的,即在整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一致的适用。

法律的统一性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统一和稳定,并避免地区之间的不公平和混乱。

这些基本特征使得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赋予人们信任和依赖的基础,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法的要素的特征

法的要素的特征

法的要素的特征法律的要素特征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范体系,为了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法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素特征。

下面将从法律的普遍性、明确性、稳定性和可执行性四个方面来探讨法律的要素特征。

一、普遍性普遍性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种族、阶级、性别和国籍。

法律的普遍性体现了法律对所有人的平等对待和保护。

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该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法律的普遍性得以实现。

二、明确性明确性是法律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即法律的内容应该明确、清晰,不容产生歧义。

法律应该具备明确的规定和条文,以便人们能够准确理解和遵守。

法律的明确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可预见性,避免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三、稳定性稳定性是法律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即法律应该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法律的稳定性体现了法律的长期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法律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来进行修订和修改,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同时,法律的稳定性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四、可执行性可执行性是法律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即法律应该能够被有效执行和实施。

法律的可执行性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可行性。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考虑到社会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同时,法律的可执行性也需要依靠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机构,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总结起来,法律的要素特征包括普遍性、明确性、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这些特征保证了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为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只有当法律具备了这些要素特征,才能够真正发挥调控社会关系的作用,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提高法律的质量和效力,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

1.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基于其规范性特征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指引: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评价: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效,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

教育:即规范,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人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预测:依靠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强制:对违法者的制裁、惩罚。

3.西方国家两大法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名罗马法系、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这一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也可称为英美法系。

4.法治的局限性:(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2)由于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以及有些社会关系领域不适宜于法律的调整,所以法治不能实行于所有的社会关系领域,也不能取代或排斥其他社会规范和调整手段的作用。

(3)实行法治不能仅依靠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或提出这样的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营造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件。

(4)法律的抽象性与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之间的矛盾,实行法治可能就不利于实现个案中的正义。

(5)法律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变动性存在着矛盾,这就会使法律称为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障碍,法治更适用于和平和稳定的时代。

5.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存在区别:积极因素: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

徒法不能以自行。

重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执法、司法官员应具有公正廉明、刚正不阿的品质。

法学概论自学考试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法学概论自学考试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法学概论自学考试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强制性:法律是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制裁。

2.公正性:法律规定的行为标准和制裁规则不偏袒任何特定个人或团体,对所有人都是公平公正的。

3.规范性: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和相关规范,对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4.稳定性: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均需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规定,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5.体系性:法律是一种有机体系,它具有相对完整的内部结构和强大的系统性,在法治国家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6.可变性:法律是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的。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应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的新需求和变化。

小摘 法理学

小摘 法理学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任何事物的特征都是在与其他事物的比较中表现出来的。

同样,法的特征也是法在与其他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

我们一般把法律的特征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一种社会规范;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在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社会规范 ;法律是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的一种社会规范.第三节法的本质根据当前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理论的理解,可以把法的本质概括为如下:一、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法律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法的本质问题上的重要论断之一。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始终存在着特殊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

为了反对特殊的私人利益,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国家就必须出面对私人利益加以约束.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二、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一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的意志国家并不是中立的,它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所谓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意志.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共同意志。

法也确认和保护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要求。

同时也确认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在其作用方面就是阶级统治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的统一。

三.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的本质最终表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意志内容是由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这意味着任何统治阶级或集团在立法时都要受到现实的经济条件及相关规律的制约。

"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第四节法律特征与本质的关系一.法律本质决定法律特征,在法律本质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制约着人们对法律的特征的认识。

法的一般特征

法的一般特征

法的一般特征
法的一般特征是指法律的共同属性和规律。

这些属性和规律是所有国家和社会的法律所共有的,包括:
1. 法律具有普遍性。

法律是适用于全体人民的规范,不分种族、性别、阶层、宗教信仰等。

2. 法律具有权威性。

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是全社会必须遵守的准则。

3. 法律具有稳定性。

法律是长期积累和演化形成的,经过时间和实践的考验,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

4. 法律具有多样性。

由于不同国家和社会的历史、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法律在具体内容和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多样性。

5. 法律具有规范性。

法律是对人们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的准则,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6. 法律具有保障性。

法律是为了保障人民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手段。

总的来说,法律的一般特征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公正、公平、稳定和发展而产生的,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和保障。

- 1 -。

法的要素知识点总结

法的要素知识点总结

法的要素知识点总结一、法的含义及特征法,泛指一切为调整社会关系而制定的规范性规则。

在法的范畴里,不仅包括成文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习惯法、判例法等非正式规范。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统一性、稳定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法律适用于一切公民,强制性意味着法律具有强制遵从的性质,统一性意味着法律具有统一的效力和执行标准,稳定性意味着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规则相对稳定。

二、法的分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切其他法律的基础。

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规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组织原则,确立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权利。

2.民法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一整套法律规范,包括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等。

民法规定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财产关系、家庭关系、民事责任关系等。

3.刑法刑法是国家规定的,将特定的行为定义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刑罚种类的法律规范。

刑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4.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活动、管理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能权限,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等。

5.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私人之间跨国交易、投资、合同等方面的关系。

6.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其范围包括宏观经济管理法,市场竞争法,商品交易法,合同法等。

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7.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等。

8.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和知识作品的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和知识产出。

9.环境法环境法是调整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的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就法的形成方式而言);——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方式。

(程序性)(2)特殊规范性(就法的逻辑结构而言)(有权限划分);—-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就法的适用范围而言);——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定的范围内普遍适用。

(4)国家强制性(就法的实施方式而言);——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国家强制力,即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它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2)评价作用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作用。

(3)预测作用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就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4)强制作用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正是由于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才表现出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

这种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制宣传、制裁违法。

惩罚犯罪等环节进行的。

法律规则的种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再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再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分为一般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18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4)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

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调整的机制(方法)。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的多级立法体制。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法的溯及力:如果新法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并改变已经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是溯及既往;如果新法适用于正在发生的事实或者对在持续中的法律上的效果面向未来地加以改变,是不溯及既往;如果新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则是不溯及既往。

狭义的溯及力往仅指溯及既往,广义的则还包括不溯及既往力。

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即对于一定行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的执行:法的执行的广义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法的执行的狭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因此也称为“司法”,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判。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1)法律制裁(结果或体现)是承担法律责任(前提或基础)的一种重要方式。

(2)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责任但不一定有制裁(3)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而与法律责任的种类相适应,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1)平等权利;(2) 政治权利(选举被选举、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监督权、结社自由、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3).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保护,信不信教的自由、信什么较的自由);(4)社会经济文化权(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保障权、物质保障权,受教育权、科学文化权利;.特定公民的权利(妇女;母亲、儿童和老人;青少年;残疾人;军人和军、烈属;华侨和归侨;侨眷)。

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具体内容(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方面的义务。

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有关的犯罪案件;(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查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自诉案件);(3)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4)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效: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行为;4.伪装行为;5。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1.重大误解2。

显失公平3。

乘人之危4.欺诈、胁迫.担保物权的种类1.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2.质权:又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

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限1.商标权10年2.发明专利权20年3。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20年4。

著作权:(1)公民: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合作作品: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3)法人或其他组织截至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个12月31日,作品自创完成五十年后未发表的,不再予以保护(4)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同(3)。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即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监护的种类(依设立的方式划分)(1)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2)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4)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即意定监护。

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情形(1)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所有权;(2)收收取标的物的天然孳息;(3)对无主物实行先占而取得其所有权;(4)对标的物的善意取得;(5)基于取得时效制度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6)因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7)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埋藏物的所有权;(8)国家对财产的没收。

债消灭的原因(1)债的清偿(最常见);(2)抵销(二人互负债务,所抵销的两项债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同种类的);(3)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债务人交付债的标的物);(4)混同(主要发生在企业合并场合).发明专利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

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置。

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防卫过当(1)假想防卫:又叫误认防卫。

这是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但防卫人误认为已面临不法侵害,从而对想象或推测的侵害者实行防卫,将人打伤、打死的行为。

(2)防卫挑拨:又叫挑拨防卫。

这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3)防卫不适时:是指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实行的防卫行为。

总的来说,防卫不适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而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包括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事前防卫或事前加害。

这是在侵害还未开始时,或尚未面临不法侵害的直接威胁时进行的防卫。

另一种是事后防卫或事后加害,或迟误防卫.这是在侵害结束之后实行的防卫.)(4)互相斗殴是指双方互相打架、结伙斗殴、聚众械斗等行为.自首及其处罚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