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司法行政制度
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

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锦集3篇)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市(区、县)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以下是作者整理的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锦集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 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登记统计制度一、本制度所称报表包括月表、季表、年报和其它报表等。
二、报送的报表,必须有单位公章、负责人和填表人签字。
三、报表填写、报送工作要坚持客观性、真实性、时间性、一致性的原则。
四、月表、季表、年报都应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对没有按时上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两次以上迟报视为拒报,拒报两次将责呈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类报表实行档案化管理,应于次年二月底前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七、每年区司法局将对报表的填写、保送、装订归档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接待来访制度一、热情接待。
对来访群众要坚持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周到。
二、来访登记。
在来访登记表上填写来访人姓名、单位、电话、地址及来访时间。
认真听取来访人的申诉,耐心询问有关问题,做好记录,必要时向来访人索要书面材料。
并告知来访人应对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三、恰当处理。
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严格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尽量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
1.能当即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予以答复或解决。
2.比较重要的、典型的问题,应及时整理,送呈主管局领导批办。
3.来访群众要求合理,符合政策,应该解决而又长期末能解决的问题,可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或直接查办,并督促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处理。
4.对于集体上访或提出无理要求或要求过高的上访者,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向局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报告。
廉政建设制度一、每年开展一次辖区群众对司法所行风评议活动;二、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司法所各项服务内容和工作流程,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礼品、礼金,循私舞弊。
司法行政内勤管理制度范本

司法行政内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司法行政内勤管理工作,提高内勤管理效率,维护司法行政内勤的正常秩序,保障司法行政内勤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内勤管理职责1. 内勤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内勤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全面负责司法行政内勤管理工作。
2. 内勤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内勤管理工作,包括内外勤协调、内勤人员管理、内勤工作督查等。
3. 各部门内勤负责自身部门的内勤工作,包括文件管理、会议安排、资料整理等。
第三章内勤管理制度1. 内勤管理制度是内勤管理工作的基本框架和规范,包括内部文件管理、会议安排、资料整理等内容。
2. 内勤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内勤管理的具体要求制定,经司法行政内勤管理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
3. 内勤管理部门进行内勤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督查,确保制度的正确执行。
第四章内勤管理工作1. 内外勤协调工作:内勤管理部门负责内外勤协调工作,包括接待来访人员、协调日常行政事务、协助领导安排内外勤工作等。
2. 文件管理:各部门内勤负责本部门文件管理工作,包括文件的起草、审核、签发、存档等工作。
3. 会议安排:内勤管理部门负责司法行政内勤的会议安排工作,包括会议室的预订、会议通知的发放、会议记录的归档等工作。
4. 资料整理:各部门内勤负责本部门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内勤管理人员1. 内勤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工作基本技能,并接受内勤管理制度的培训,熟悉内勤管理工作程序。
2. 内勤管理人员应遵守职业操守,保守工作秘密,严守工作纪律,勤勉工作,为司法行政内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贡献力量。
3. 内勤管理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积极配合领导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内勤管理工作任务。
第六章内勤管理工作监督1. 内勤管理部门负责对司法行政内勤管理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2. 各部门内勤负责自身部门的内勤工作,内勤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内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五篇)

司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根据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年终科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局各行政执法科室、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情况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三条考核内容及要求:1、行政执法个体合法。
(一)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申领《行政执法证》。
(二)具备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三)执法时凭证亮证执法。
2、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
(一)本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明确。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和内容合法。
(三)对本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履行,无放弃、推诿和拒绝履行等情况。
(四)严格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规定。
(五)作出处罚、许可、收费、检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
(六)具体行政行为属职权范围。
(七)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适当。
3、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一)公开本部门的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
(二)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法定形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六)拟作出的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行政处罚文书完整,符合规范要求。
(八)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4、依法行政各项监督制度落实、完善。
(一)带头学习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定期参加专业法律和业务培训的。
(二)及时接受群众投诉,及时答复。
(三)有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复议案件。
(四)本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时报告。
第四条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各执法科室和事业单位在每年____月底,将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报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可结合公务员年终考核工作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评定晋升级别和奖励的条件之一。
司法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司法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司法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街道司法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应当及时反馈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配套规定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对下一级行政管理机构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三、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应当将年度执法工作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下级行政管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
应当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纠纷案件,纠正下级行政管理机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
七、实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
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及时主管局备案。
八、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对下级行政管理机构作出的、造成管理相对人严重损害的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究。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引言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构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为了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高效和廉洁,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1. 人员选拔与任用(1)严格选拔标准,确保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2)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
(3)对选拔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
2. 岗位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3)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3. 培训与考核(1)定期组织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升的重要依据。
4. 工作纪律(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2)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和内部资料。
(3)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5. 工作监督(1)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鼓励群众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3)对举报属实的问题,严肃查处,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的廉洁和公正。
6. 薪酬与福利(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
(2)为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结语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为我国司法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司法局行政处罚规章制度

司法局行政处罚规章制度一、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处罚;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或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可以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认错态度消极,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抗调查,产生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行政处罚,可以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人,或者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二、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或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可以处七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情节严重,产生严重危害后果,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可以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进行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较大危害结果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行政处罚,可以处一万元罚款;有多次违法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及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制度

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制度一、总则司法行政系统是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和协调司法行政工作。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任务(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司法行政工作,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三)负责对司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四)负责管理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提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五)负责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工作原则(一)坚持法治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和公正;(三)坚持为民服务原则,关注民生,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四)坚持创新发展原则,积极探索司法行政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
四、工作制度(一)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司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工作任务。
(二)报告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向上级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协调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司法行政工作。
(四)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五)考核制度:对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五、工作流程(一)工作任务的确定:根据上级领导和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司法行政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二)工作计划的制定:根据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步骤、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三)工作实施的推进: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四)工作总结和反馈: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
六、工作人员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规章制度;(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四)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共同推进司法行政工作;(五)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清正廉洁。
司法行政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管理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而建立的一系列管理和监督机制。
司法行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司法、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司法行政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必要性进行分析。
首先,司法行政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和公正运行。
依法行政是党的基本路线,司法行政管理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妥善处理各类案件,保证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正运行是司法行政管理的最大目标,只有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司法行政的公正运行。
因此,在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中,要确保依法执法、公正司法,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权威。
其次,司法行政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管理、案件管理和资源管理。
人员管理是司法行政管理的基础,要建立科学的人员选拔、培养、管理机制,确保司法人员的公正性和专业水平。
案件管理是司法行政管理的核心,要建立完善的案件审理和管理机制,加强对法院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指导,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资源管理是司法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司法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
最后,司法行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首先,司法行政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司法行政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的运行,保证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法治性,提高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满意度。
其次,司法行政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提升司法行政工作的效率。
司法行政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效果。
再次,司法行政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保障公民权益的实现。
司法行政管理制度能够加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司法行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司法、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行政管理制度的运行中,需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运行的原则,加强对司法人员、案件和资源的管理,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和便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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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第一节司法行政制度概述一、司法行政制度的概念司法行政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工作程序的总称。
它既是辅助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的重要行政制度,又是规范国家司法行为的重要司法制度。
其内涵主要包括:一是司法行政事务,指与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警察机关依法处理法律事件和违法行为的司法活动紧密相关的行政事务和法律事务。
二是司法行政管理,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司法行政事务实施的管理活动,也可以说是国家司法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司法活动。
三是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主管司法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是国家对司法行政事务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主体,它具有国家行政体系组成部分和国家司法体系组成部分的双重性质。
司法制度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司法行政制度,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司法行政事务实施行政管理的制度;广义的司法行政制度,则是指国家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体制和司法行政活动的总称,包括国家专门机构(如司法委员会、立法机关中的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内部的相关机构)以及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司法行政管理和依法履行司法职能的制度,它既包括各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工作程序的制度,也包括有关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活动的制度。
本章所论及的我国司法行政制度,以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即狭义司法行政)为研究对象,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工作程序以及司法行政管理活动等。
二、司法行政工作的作用和原则司法行政活动具有双重属性和特点:一方面,它属于行政工作,作为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受各级政府领导;但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又承担着大量司法或准司法职能,在司法行政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中有自己独立的作用。
一般而言,司法行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司法行政仅限于政府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不涉及对司法权的管理,因为根据权力分立原则,世界各国的司法权都是独立的,司法行政工作不得破坏司法独立。
2.司法行政活动的主管机关是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活动只是政府职能中的一部分,而不是政府的全部职能。
3.司法行政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在国家授权的范围、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政府的司法行政管理职权必须与其他行使司法行政权限的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分工和协作。
★世界司法体制中的司法行政机关现代世界各国的司法行政机关一般都是根据宪法而独立设立的政府机关,多数国家称司法部(或法务部、法务省),属于政府中专司司法行政的职能部门,一般也是政府的法律顾问。
但也有一些国家由于历史原因,并未设立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
例如,英国始终未建立司法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行政职能由大法官和内政部共同行使,在苏格兰则是由苏格兰事务大臣行使。
世界各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所承担的职能各有不同,除了一般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外,司法行政机关还根据法律享有其他重要的国家职权。
包括: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司法权,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等等。
为了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加强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很多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还在不断扩大。
1.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的关系尽管司法行政机关是专门负责司法机关行政管理事务的政府部门,但是,世界各国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并非全部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
法院自身也拥有司法行政权,承担了大量的司法行政事务,包括法院以外的司法行政事务,如律师资格考试和培训及管理,仲裁、调解、公证机构的管理等。
在人事任命方面,有些国家并不是由司法部提名、遴选或任命,而是由议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或由法院自行实施的。
在司法职业培训方面,有些国家也是由最高法院统一负责的,如日本的司法研修所即由最高法院主持。
在法院的经费、建筑和设施的管理方面,很多国家也是由法院自己管理的,如我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基本上是由法院自己独立管理的。
不言而喻,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必须以不干预司法权行使为前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不受行政机关的约束,实际上,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仍然应受到议会和各级政府的控制和制约。
因此,法院是否独立管理司法行政事务,并不是司法独立程度的指标。
2.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由于当代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和职能各有不同,因此,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也完全不同。
(1)在一些国家,主要是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独立的司法机关的地位和权限,行使广泛的职权。
例如,在苏联,检察机关甚至高居各种司法机关之首。
我国检察机关是与法院并列的独立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与法院基本相同。
检察院的人事任命、培训,以及经费、建筑和设施的管理均直接受立法机关的控制,由检察院自行管理。
(2)与此相对,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主要承担的是国家公诉人的职能或国家律师的角色,因此,其在性质上往往属于行政机关,在体制上或隶属于司法部,或与司法部合一。
现代西方国家在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方面,根据其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可以分为两种模式:A.检司分署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这些国家实行检审合署,检察机关设在法院内部。
但检察机关仍与司法行政机关存在密切的联系。
B.检司合署式,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这些国家检审分署,检察机关不是设于法院内部,而是设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
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一,刑事检控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由于当代检察机关的职能不断扩大,其司法性和独立性逐步得到确认,因此,无论采取上述哪一种模式,检察官在行使其职能时,其独立性必须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应尽量减少和限制上级检察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司法部长或总检察长)的直接干预。
3.司法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随着当代世界各国司法权的分化和行政权限扩大的发展趋势,司法行政事务也日益分散到各个行政机关或政府职能部门之中,故在政府机构中,并不是仅有司法行政机关才拥有司法行政权。
一般而言,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司法权都是国家根据需要,分别赋予各个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的,例如,关于土地的行政立法权和纠纷解决权限可能由土地管理部门承担;而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由劳动部门负责;等等。
因此,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司法行政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必须注意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政府内部分工,与其他行政机关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行使司法行政权,实现司法行政工作的既定目标。
4.司法行政机关与各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关系当代世界各国的一些司法行政事务,实际上已经开始越来越多地转由社会组织和团体分担,如仲裁机构属于民间机构;行业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则属于行业自治范围;律师行业有着悠久的自治传统;而公证机关及公证事务也有可能转化为民间机构的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也必然发生一定的转变,主要以行政的宏观监控为主,通过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而不再完全采取行政机关严格管理或规制的方式。
形成司法行政机关与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协调,也是当代司法行政体制的一个新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创立和发展(一)司法行政机关的创建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是从民主革命时期的行政机构发展而来的。
1931年,在中央革命根据地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作为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下设人民委员会(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法院。
在人民委员会下设司法人民委员会,相当于今天的司法部,是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雏形。
在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以后,为了一致抗日,发展民族统一战线,中央决定撤销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并成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行政和审判工作统一由边区高等法院管理。
解放战争时期,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同年10月建立了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
1949年年初,中原临时政府成立,在政府机构中也设立了司法部,同时,根据中原人民政府命令,在河南、山东、湖北等省建立了司法厅。
(二)司法行政机关的发展与挫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精神,于1949年11月,在原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的基础上建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作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主持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实行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的分立制。
同年12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对司法部的任务和组织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1954年,根据宪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作为最高国家司法行政机关。
在撤销各大行政区司法部的同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司法厅(局)。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管理人民法院的设置、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培训、律师、公证、司法统计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的建立和健全,是人民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和组织保证。
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党和国家出现了政治上的极左和法制上的虚无主义。
1958年6月到8月,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对司法行政工作进行了错误批判。
1959年4月,国务院提请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撤销司法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也随即被撤销,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的分立制改变为合一制,刚刚建立的司法行政制度遭到夭折。
(三)司法行政机关的重建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立司法部。
同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尽快建立司法行政机关。
1980年7月,国务院转批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市(地区)、县司法行政机构的请示报告,要求各省属市、地区设立司法局(处),各县设立司法局(科),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起来。
198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下发后,全国各地开始在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置了司法助理员。
从中央到地方逐步恢复建立了司法行政机关。
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司法行政等工作,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司法行政工作开始进入全面发展时期。
随着国家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化,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也随之不断变化。
具体经历了以下阶段:1.恢复重建司法行政机构初期,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与20世纪50年代基本相同,主要管理法院的干部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协同建立健全审判制度等各项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干部培训、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外事和法律编纂等十项任务。
2.1982年6月,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工作范围作了一次较大调整,即将各级法院的干部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助理审判员的任免、财务装备、司法统计等各级法院的行政工作,全部移交给法院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