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司法、行政 及其机关
公务员考试常识必背部分

公务员考试常识必背部分公务员考试对于备考者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考试。
除了需要掌握各种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常识。
本文将介绍公务员考试常识必背部分,帮助考生提升备考效果。
一、国家机关及其职能1.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和管理国家事务的组织。
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2.国家机关的职能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其中立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行政由国务院及其各部门负责,司法由人民法院及其各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各级检察院负责。
3.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是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和廉洁高效。
二、宪法和法律知识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法律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我国的基本制度和权利保障,通过修宪要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
3.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本规范,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
4.法律的实施和解释有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三、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1.党的基本理论是指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
如党的基本路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思想和政策。
3.当前我国的基本路线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国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是党的基本路线和理论体系的主题。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科学合理性和实践可行性,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等领域,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民族团结等。
五、中国共产党的党史和历史知识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最高利益的忠实代表。
2.中国共产党的党史是指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以来的历史,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发展、党的领导和历史事件等。
立法、执法与司法

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 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 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第一,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 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 和个人都没有此项权力; 第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 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 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法律汇编:国家或者其他组织将有关规 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汇编成册的 活动,它具有系统化的特点,但是不改 变法律的内容,不是一种立法活动。
法律编纂:国家立法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 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和修 改,创制新的规范,修改不适合的规范,废除 过时的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 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法律或法典,它是国家 立法机关的专门活动,是一项制定新法的活动
2.下列哪个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 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1999年单选题) 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 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 限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 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干预司法活动 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 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
三者之间密切联系:
(1)法律清理是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的前提和基础; (2)法律清理和法律汇编又是法律编 纂的重要条件和阶段; (3)法律编纂又是为以后的法律清理 和法律汇编提供新的对象和条件。
第二节 执 法
(参阅教材第15章,p272) 一、执法的概念 狭义:国家行政机关 、授权行使公权力的 主体及其公职人员依 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行使管理职权,履行 职责和实施法律的 活动。
第六讲 立法、执法与司法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概述1.行政立法行政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的行为。
三层含义:(1)从立法主体上看,行政立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我国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从立法权限和程序上看,各行政立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立法。
(3)从立法内容上看,行政立法只涉及国家的行政管理,这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立法的主要区别。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文件可分为法律性和非法律性文性两大类。
法律性的行政文件,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构成,如中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非法律性的行政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对指定的部门和管理对象具有影响力,如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指示、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件等行政措施。
2.行政立法的形式: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3.行政立法与其他行政行为之间的区别:(1)行政立法主体的法律限定性,即享有行政立法权主体是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或特定的行政首长(在我国,行政首长不享有完整的行政立法权),而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
(2)行政立法程序的法律限定性,即行政立法主体在行使这项权力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严肃性超过其他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内容针对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不是针对特定的事和人。
(4)行政立法结果具有规范性和反复适用性,其规范性通过法定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在被废止和撤销之前,一直具有效力,可以反复适用。
(5)行政立法行为一般还有不可诉性,即对行政立法行为发生争议,一般不得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决,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即使如此。
(人民法院享有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的权限。
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时要参照行政规章,因此就要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就要确定行政立法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名词解释行政权力

名词解释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实施行政管理所必须具备的法定资格和权限。
它是一种具有强制力和影响力的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不是简单的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公民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公民自由的程度并不是绝对的。
一旦公民行使自己的自由时,侵犯了他人的自由或者公共利益时,这种自由就会成为一种侵权,这种侵权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因此,任何个人都不应该滥用自己的自由。
这种义务来自于一种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共福利。
为了保护公共福利,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限制个人的自由,即权利的限制。
行政权力可以分为制度性的权力和非制度性的权力。
制度性的权力是一些宪法规定的,比如警察、法院和行政执法机构的权力;非制度性的权力是一些其他方面的规定,比如国会的权力。
由于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需求,有不同的经济基础和国际环境,因此行政权力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国家赋予行政权力主要有三种目的,即效率、安全和秩序。
不同的目的决定了不同的行政权力行使方式,其中安全和秩序是行政权力行使的首要目的,其次是效率,最后才是公平。
4.保障权:为了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必须有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权力分解机制、相互制衡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
3.控制权:是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权力,它掌握着国家治理过程的方向和节奏,代表着国家权力的根本特征。
控制权意味着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权力关系的平衡,是权力正常运转和政治稳定的前提条件。
控制权是行政权力的核心。
5.合理运用权力,首先,要科学认识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避免出现随意性。
其次,要依据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客观规律,做到知事用权。
最后,要有大局意识,讲究执行艺术,权责统一,审时度势,因情施策,量力而行。
依据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客观规律,做到知事用权,知事运权,科学用权,审时度势,因情施策。
最后,权责统一,权责统一的含义是指在实现行政权力的目标过程中,既要把职权和职责有机结合起来,又要在法定的范围内尽职尽责。
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

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立法是指国家、地区、城市或其他政治实体通过制定法律、规则或一般条例等行为,来规定行为、保护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道德等的行为。
行政则是根据法律、规则或其他行政性规定,实施管理和执行职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的行为。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立法和行政是有着密切关系的,下面就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它们的关系。
一、立法是行政的基础首先,立法是行政的基础。
法律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根源,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合法,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因此,行政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
只有当国家制定法律并对行政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时,行政才能得以合法有效的进行。
此外,立法过程也是行政实践中反映民主的重要途径。
立法机关和政府必须与民主机制相互联系。
这一过程中,不同的政党、利益集团、公民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公开式的意见表达和各类监督途径,来参与立法过程并监督行政。
这样,立法过程就可以将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纳入考虑,更好的体现民意和维护社会公正正义。
二、行政需要立法的支持然后,行政也需要立法的支持。
如果在行政活动中遇到矛盾或难题,如果没有法律的指引,行政机关就只能采取相对粗暴的手段,难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也难以保证行政合法权威。
比如,环保局要对某家企业污染行为进行惩处,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对此类行为处罚标准和措施,其他企业肯定会反对,这样会对环保局行政活动造成极大的阻力。
如果法律规定了这些标准和措施,环保局的工作就会得到更好的支持。
在行政工作中,有些情况下,法律并不完善,不能很好地解决复杂问题,这时候就需要行政机关采取立法倡议,促进法律完善。
有时候,行政机关出于执行职责的需要,会发现相关法律不适应现实,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来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
这时候,就需要行政机关积极配合立法过程,给予建议和指引,为合理的修改提供依据。
三、行政需遵守法律最后,还要强调的是,立法和行政的关系是一种制约关系。
这意味着行政必须遵守立法,遵循法律的约束和指引。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 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含义、适用、具体执行等所作的说明。它包括行政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称为执行解释;还包括行政机关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含义和适用所作的解释,称为制定解释。
立法解释,指依法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和有法律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行政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对有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英如பைடு நூலகம்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广义的立法解释也包括一种情况即:国务院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对自己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所进行的解释。
立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解释的主体是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分为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两种,(应用解释包括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1954、1978、1982年宪法和2000年立法法均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最高立法机关关于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完整的、当然的立法解释。
除此之外,还并存由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组成的“具体应用解释”;虽然立法法没有明确肯定这种制度,但也没有明令废止支撑这种制度的有关法律文件,如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具体应用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其中,由“两高”对于在审判、检察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行使司法解释职能。因此,立法与司法乃至与之相适应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区别,无论在字面还是法理依据上均是很明显的。不时出现的高级传媒的失误,从另一个方面实证了普法工作的必要性、长期性、艰巨性。
政府的基本概念

1.政府的基本概念广义的政府(government),泛指一切国家政权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一切公共机关,议会、内阁、总统、法院等机构都属于广义概念上的政府。
狭义的政府(administration),专指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
国外:内阁,总统,政务院。
中国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市场的概念市场,是指商品和劳务买卖双方自由交换的场所和机制,它体现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经济关系。
狭义市场:有形市场,固定交换场所的市场。
广义市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3.市场机制,是市场运行的实现机制,它是市场中供求、价格、竞争三大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价格机制。
供求机制。
竞争机制。
4.市场功能:交换功能,信息传递功能,调节功能,约束功能,检验功能,促进技术进步功能5.市场经济的基本含义:是存在于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的经济运行形式,是一种以市场为中心来组织社会经济;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来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
市场经济的特征:自主性,竞争性,平等性,开放性,系统性6.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角色:调控人角色;公益人角色;管制人角色;仲裁人角色;守夜人角色。
7.国家的职能: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公共管理职能8.经济职能的含义:是指政府从社会经济生活宏观的角度,履行对国民经济进行全局性地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能和功能9.政府经济职能的内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稳定经济,市场管制。
10.政府经济管理的有限性和有效性:a、政府经济管理的有限性1)在政府目的方面,有限政府是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和经济自由的政府;--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2)在政府职能方面,有限政府是职能限制在公共领域的政府;3)在政府过程方面,有限政府是实行透明行政的政府;——新闻媒体自由的重要性4)在政府约束方面,有限政府是实行法治的政府。
-从拆迁看中国的政府的有限管理b.政府经济管理的有效性是指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者能否有效地履行一般政府都应履行的基本职能。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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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意思:国家权利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1.立法的概念“立法”(Legislation),一般又称法律制定。
西方国家的学者对立法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古代中国与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含义也有所不同。
立法是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我国当今法学中,对“立法”一词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理解。
从狭义的解释来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从广义来看,立法就是国家专门机关遵循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
广义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可以通用。
2.立法的特征第一,立法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第二,立法既包括有立法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
第三,立法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第四,立法是一项包括多种法律变动的专门活动。
3.立法部门立法部门是现代社会中负责制定法律的机构,通常由当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组成,通常称为国会或议会,但亦有使用不同名称。
立法部门除了制定法律外,通常亦负责审批政府(行政部门)的公共开支要求、监督政府运作、同意司法首长的任命等。
在议会制中,行政部门亦是由立法部门产生,向立法部门负责。
在总统制中,行政首长并不由立法部门产生,而是分开选举。
但不论在何种制度中,由于立法部门掌握了公共财政的大权,可以说是最根本的权力来源。
4.不同时期的立法制定法律的权力不是一开始在议会手上的,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中,立法权不尽相同。
在原始社会时代,法律一般是习惯法,由一个氏族内大家共同的习惯组成,大家共同遵守。
在奴隶社会时代,法律已经成文,不同国家法律制定的权力也不同。
独裁君主国家,立法权属于君主。
在古代印度,则属于祭司阶层 - 婆罗门,隶属于神权。
古代雅典,立法权由奴隶主组成的议会共同决定。
在封建社会,立法权一般都掌握在君主手里。
5.现代的立法现代社会,各国的立法权一般都是掌握在议会,各国的议会制度也不相同。
三权分立的国家,议会单独掌握立法权。
议会除了具有立法权外,通常都具有运用税款的权力。
两院制的议会制度国家,一般下院掌握最根本的赋税权,能以否决政府财政预算的方式控制税款的运用。
在美国,立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分离,互不干涉,互相牵制,各自单独选举。
行政权首脑 - 总统对立法有部分否决权,但如果经议会2/3多数通过,总统无权干涉。
经常有总统的反对派掌握议会多数的情况。
在日本,议会多数党首自动接管行政权,担任首相,所以行政和立法互相配合。
要犯了错误,大家一起下台。
荷兰女王不仅是礼仪元首,尚掌握部分立法权。
芬兰总统不仅是行政机构首脑,也掌握部分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构,而且是最高权力机构,掌握任命行政长官 - 总理和司法长官的权力,但不单独掌握全部立法权,行政机构 - 政府也有部分立法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单独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
6.院制现时大部份国家的议会都可分为两院制或一院制两种。
两院制的来源通常有两种:英国式或美国式。
英国式是源于英国国会建立初期,贵族和平民的利益无法平衡,于是设立由贵族组成的上议院和以平民组成的下议院以互相制衡。
美国式是源于合并成美国的州份各有自己的渊源和文化,为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于是设立参议院,各州不论人口均派有两名代表,以平衡以人口比例分配的众议院。
一院制的好处则是简单,实行的多是人口少的国家。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同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单一的立法体制、复合的立法体制、制衡的立法体制相比,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独具特色。
其一,在中国,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政权机关甚至一个人行使的,因而不属于单一的立法体制。
其二,在中国,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如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它们分别由不同的政权机关行使,而不简单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政权机关行使,因而也不属于复合的立法体制。
其三,中国立法体制也不是制衡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国家主席和政府总理都产生于全国人大,国家主席是根据人大的决定公布法律,总理不存在批准或否决人大立法的权力,行政法规不得与人大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人大有权撤销与其所制定的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些只表明中国立法体制内部的从属关系、统一关系、监督关系,不表明制衡关系。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
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是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突出的特征。
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方面是指最重要的立法权亦即国家立法权—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
国家立法权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使,地方没有这个权,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虽然自治法规可以有同宪法、法律不完全一致的例外规定,但制定自治法规作为一种自治权必须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所规定的权限行使,并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这些制度实质上确保了国家立法权对自治法规制定权的领导地位。
另一方面,是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力,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
这是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最深刻的进步或变化。
这种相当程度上的分权,通过多级并存和多类结合两个特征进一步表现出来。
多级(多层次)并存,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的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一般地方的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在立法上以及在它们所立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效力上有着级别之差,但这些不同级别的立法和规范性法文件并存于现行中国立法体制中。
多类结合,即上述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之所以要在“中央统一领导”、“分权”和“多级(多层次)”的提法之外,又使用“多类”的提法,是因为仅用“统一领导”、“多级(多层次)”的提法不能概括现行中国立法体制的全部主要特征。
因为:第一,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港澳特区的法律既属地方规范性法文件范畴,又不同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立法上把它们划入同等级别未必妥善。
第二,在法的效力上,行政法规一般能在全国有效,而自治立法和特区立法产生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在全国有效,因此行政法规比后两者高一级;但自治立法和特区立法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并不需要象一般地方性法规那样必须以行政法规为依据,在这一点上又不能说它们比行政法规低一级;但如果把它们看成与行政法规平级或在级别上高于地方性法规,显然也不妥。
鉴于这些原因,有必要使用“类”的概念。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有深刻的国情根据。
首先,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法是人民意志的反映,由体现全国人民最高意志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统一领导全国立法,制定、变动反映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基本关系的法律,中国立法的本质才符合国情的要求。
其次,中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不可能单靠国家立法来解决各地复杂的问题,许多情况国家立法不好规定,规定粗了不能解决问题,规定细了又不可能。
因此,要适应国情需要,除了要用国家立法作为统一标准解决国家基本问题外,还有必要在立法上实行一定程度的分权,让有关方面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特区规范性法文件等。
再次,现阶段中国,经济上实行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的市场经济结构,政治上实行民主集中制。
经济、政治上的特点加上地理、人口、民族方面的特点和各地不平衡的特点,决定了国家在立法体制上一方面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另一方面,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使多方面参与立法,特别是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第四,从历史的和新鲜的经验来看,1954年宪法改变了建国初期各大行政区和各省甚至市、县有权制定有关法令、条例的体制,实行立法的集权原则。
这在当时对实现和巩固国家的统一、反对分散主义是必要的。
但由于将立法权过分集中,既不利于地方发展,也分散了中央的精力,还容易助长上级机关的官僚主义。
历史经验表明:有必要在立法上实行一定程度的分权制度。
另一方面,这些年来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提出了大量的立法要求,紧迫而又繁重的立法工作单靠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不可能完成。
近年来,正由于在立法体制上采取改革措施,实行现行立法体制,才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推动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最后,也是特别重要的是,中国国情中的历史沉淀物也要求实行相当程度分权的立法体制。
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国家机关。
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是议会。
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就广义的“法”而言,立法机关的范围也相应扩大。
如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订自治法规等。
在古代,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大多实行君主专制制,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最高权力都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没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即使有修订、编纂法律的机关也是从属于君主的。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常规定议会或国会为国家的立法机关。
如美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授予的一切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所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日本国宪法规定,国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的唯一立法机关。
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是中国的立法机关。
宪法还规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职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是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首先,它属于国家的范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其次,也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利,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