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非货币出资形式呢
非货币出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出资是设立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的必要条件。
出资方式主要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种。
货币出资是指出资人以现金形式投入企业,而非货币出资则是指出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投入企业。
非货币出资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法律后果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非货币出资的定义、法律后果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非货币出资的定义非货币出资,是指出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现金资产投入企业。
具体来说,非货币出资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实物出资:出资人以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投入企业。
2. 知识产权出资:出资人以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投入企业。
3. 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投入企业。
4. 股权出资:出资人以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投入企业。
三、非货币出资的法律后果1. 出资不实责任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出资人应当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作为出资。
如果出资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标称价值,出资人应当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2. 出资违约责任出资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或者方式履行出资义务,构成出资违约。
对于出资违约,出资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 资产评估责任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其价值。
如果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评估结果与实际价值不符,出资人可以要求评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会计处理责任非货币出资在会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如果会计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财务状况失真,出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股东权益受损非货币出资可能导致其他股东权益受损。
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资产价值低于其他股东的出资价值,可能导致其他股东权益受到侵害。
四、应对措施1. 明确出资方式出资人在设立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时,应明确出资方式,确保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许可的企业出资形式

我国法律许可的企业出资形式目录一、货币出资 0二、非货币出资 (1)1、实物出资 (1)2、知识产权出资 (1)(1)著作权出资 (1)(2)工业产权出资 (2)(3)非专利技术出资 (2)3、土地使用权出资 (2)4、股权出资 (3)5、债权出资 (4)中国债转股的实践 (4)6、劳务出资 (4)7、净资产出资 (4)一、货币出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九)出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投资者以现汇或跨境人民币出资的,企业需提交银行进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报文;二、非货币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同上)1、实物出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同上)○2《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九)出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2.以实物出资的,需提交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等;○3《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
2、知识产权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同上)(1)著作权出资《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将著作权出资排除出局,但也没有将之列举为法定出资方式之一。
在京工商法「2001 ] 69号《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著作权不得作为对企业的出资。
但毕竟这一法律文件的效力太低,它的有效性问题,以及它能否作为一项法律依据对限制著作权出资做出合理化解释,都是值得怀疑的。
注册公司之非货币出资

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货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非货币(如汽车、房产、无形资产、股权等)出资。
如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还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也规定,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评估就无法取得验资报告,自然也就无法完成正常出资行为。
一般情况下,实物出资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经营商品、建筑物、厂房、车辆等作为公司出资的一种方式。
如果实物的产权转移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则股东应对该出资的实物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股东的实物出资义务完成。
如以厂房等不动产出资的,则需要在房管部门进行厂房产权的变更登记。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实物资产的评估和验资需要分别委托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进行。
以无形资产出资,主要是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出资,也需经过资产评估,且最高比例不超过70%。
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成立公司,以及国企改制、上市、并购、投资等涉及知识产权的也应该进行资产评估。
知识产权评估应该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执行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协助工作。
以股权出资需要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同时应当依法找评估机构评估。
办理流程在实务中,出资人首先找相关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点击查看并下载),然后评估机构对这些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最后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在这里我们就简要的列出: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点击查看并下载),具体格式(点击查看),以及的《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的资产评估报告》(点击查看并下载),供大家学习查看。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研究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研究由中华人民共与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自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方面,特别是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方面,作出了质的修改,表达了立法的进步。
本文将简要地对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述,期能抛砖引玉,请各位方家指正。
一、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概述(一)原《公司法》规定的五大出资方式,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新《公司法》修改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与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另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能够作为出资的还有符合条件的资本公积金、盈利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
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来看,除了已经明确规定能够出资的三大类非货币财产外,即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法律更设定了一个授权性的兜底条款,即凡是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且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均能够作为出资,这将使得能够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空前地多样化,也将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工作、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殛需国家有关机关制订具备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导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行为。
(二)在懂得《公司法》规定的“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时,笔者认为应注意如下几点。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比如枪支、弹药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因不具备可依法转让性,不得作为出资,但“可依法转让”与“可自由转让”务必区别开来,比如国家限制流通的财产是否能够作为出资,则不能一概而论,所谓限制流通的财产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流通或者需经特别程序流通的财产,比如金、银、文物等,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是否应为被投资公司所必需。
有限合伙人非货币出资协议

有限合伙人非货币出资协议
有限合伙人非货币出资协议是指在有限合伙制度下,某位合伙人以非货币形式(如财产、资产、技术等)向合伙组织出资的协议。
这种协议主要规定了合伙人所出资的具体性质、数量、估值、权益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相关事项。
有限合伙人非货币出资协议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 出资性质:明确合伙人所出资的具体性质,可以是财产、资产、技术等非货币形式。
2. 出资数量:明确合伙人所出资的数量或者价值。
3. 估值方式:规定了出资数量或价值的确定方式,一般可以通过独立评估、市场定价等方式确定。
4. 权益比例:根据出资数量或价值的大小确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占的权益比例。
5. 出资方式:具体规定了出资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出资或者分期出资。
6. 出资期限:明确了合伙人出资的期限,即合伙人需要在何时完成出资。
有限合伙人非货币出资协议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各合伙人的权益
和义务,确保出资的公平合理。
这种协议在合伙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可作为各方权益的保障。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研究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司法律和规定的不断完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也日趋规范化。
在具体的登记管理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通过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种方式来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
其中非货币出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有着较为复杂的操作和管理流程,本文将就其进行研究。
一、非货币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方式是指市场上的公司通过非货币资产向公司出资,比如以知识产权、技术专利、实物资产等代替货币向公司注资。
二、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流程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登记管理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步:1. 收集认缴出资人提供的非货币资产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评估报告、实物资产权属证明等。
2. 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出资额。
评估机构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出资人选择并支付评估费用。
3. 分别由出资人和公司签订认缴协议和出资协议,确认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评估价值和出资额。
协议中应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在公司注册登记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时,提交非货币出资资产的认缴协议和出资协议。
5. 公司完成登记后,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开时,重新确认资产的出资额,并记入公司股份账面。
三、功能性分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其运营的基础之一,资本的优化配置和管理必须底层设计、满足市场需求和企业需求。
非货币出资方式的设计在规定合理性、是否能够更好地促进公司资本的积累和发展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功能性。
1. 带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非货币出资方式可以通过科技专利的认同、技怯的授权和知识产权的授权等方式引进新的技术、技术产品或组合的技术。
这些技术的引进有助于企业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可以推动公司快速落实产品升级、结构调整等措施,更好地开展业务。
2. 开拓资本市场渠道非货币出资方式的回报总体上不仅拘束于现金方式,对于资本市场的开拓也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使公司在规定时期更高效地得到市场的关注,降低公司在资本市场上投融资的风险和成本。
财税实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非货币资金出资有哪些种类?如何核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非货币资金出资有哪些种类?如何核算?
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非货币资金出资有哪些种类?如何核算?答:(一)以实物出资的核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可以用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实物进行投资,企业应于收到出资财产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所收到的资产和实收资本的入账价值。
(1)以存货作价投资。
企业收到其股东投入的存货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原材料”或其他账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二者之和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2)以固定资产作价投资。
企业收到股东投入的固定资产时,按投资各方确认
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和实收资本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二)以无形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了用货币资金和实
物投资外,还可以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以无形
资产投资时,也应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企业应于实际收到出资财产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
借记”无形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三)转让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是有限的,除了以产权关系为纽带把
各投资者联系在一起外,各投资者的信誉、名誉、管理技能等,均可作为共同经。
公司法第7章股东的出资08

• 列举部分法定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于作为股东出资的非 货币财产的条件进行规定。更加灵活和合理。
(一)除货币外,规定了三种非货币财产形 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并以 知识产权代替了原来的工业产权。
1、货币
2、实物:实物出资,不仅要交付财产,而 且要办理财产权的移转手续。
–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将原来的工业产权改为知 识产权后,主要增加的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 关的邻接权等出资形式。
4、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
– 只有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因 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先通过国家征收的途径变 为国有土地,才能进一步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 权进行投资。
• 新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形式的扩大。依价值性、可转让性
和合法性标准,股权应当是法律允许的出资形式。
• 2008.7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发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 地方法规:上海、天津、福建、广东、浙江、湖北、四川
等。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2007) – 天津:《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津工商企注字
• 对于出资构成的限制的主要方式:
– 下限限制法,即规定某种出资不得低于一定的 比例。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6条规定,现 金出资所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得低于1/4,溢价发 行的股票所要求支付的款项还包括溢价; 法国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的出资应占公 司总资本的25%以上;意大利规定,货币出资 占30%以上;瑞士、比利时、卢森堡为20%以 上,奥地利《私人有限公司法》则要求股份资 本的50%为现金支付。
注意:涉及不动产的、交通工具的实物出 资的交付移转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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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非货币出资形式呢?
1、自物权:动产(所有权)(如机器设备、商品、原材料)所有权,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如商品房所有权)
2、他物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承包权、 取水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权、收费桥梁和隧道经营权等
3、债权:包括金钱与非金钱债权。
常见债权形式包括债券(公司债券、国库券、外国政府公债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合同权利(如房屋使用权、服务提供合同等)等债权。
4、股权
5、智慧成果包括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6、其他方式包括已提供之服务、商号、商业秘密、营业等。
【例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直接投票制
累计投票制 表决权总数:1000×5=5000票
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
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 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