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合集下载

【老会计经验】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涉税事项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涉税事项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涉税事项处理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为便于说明问题,本文从税务处理的角度出发,将企业的上述固定资产重新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不动产类固定资产:主要指企业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2)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类固定资产;(3)除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之外的其他机器、机械、设备、器具、工具类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包括“出售与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赠送”等六种方式。

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的全过程一般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
核算。

企业在处置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具体会涉及到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问题。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方式具体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销售货物(旧货)的行为,应当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非货币资产交换相关税务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

非货币资产交换相关税务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5.
纳税人:出资方
计税依据: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纳税时点: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如果适用59号文,A企业取得B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00万,C企业取得B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也是100万。如果适用116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A企业可以将100万的评估增值分5年递延纳税,每年确认20万的所得。但是,B企业可以按公允价值200万确认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
差异:按照116号文,A企业对评估增值部分分5年确认所得,B企业可以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如按59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即使A企业在取得B企业股权12个月后,将股权按公允价值出售,已经将对外投资环节的评估增值在股权转让环节确认纳税了,但是,B企业取得A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只能按原有计税基础确认,而不能调整为公允价值。
三、
3.
企业发生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②捐赠、③偿债、④赞助、⑤集资、⑥广告、⑦样品、⑧职工福利或者⑨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的税费一律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不影响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损益。

本文认为此项规定过于简单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税费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费会计处理詹毅美渊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厦门361021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两个条件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笔者认为此规定过于简单在进行实际操作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不能简单地一律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为此本文分别探讨在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两种不同的计量模式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的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对换入资产成本及换出资产损益确认的不同影响。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的主要税费1.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货物应当依法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6 155号 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

因此以物易物、以物投资等方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各自以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并计算反映销项税额同时以收到的货物核定购货额并依据对方开具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并反映进项税额。

发出货物的销售额应按以下顺序核定 淤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于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盂在以上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伊 1成本利润率 确定其销售额。

关于新准则下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关于新准则下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新准则下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为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等文件,对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予以规范,企业重组业务包括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四种典型方式,这四种方式的所得税处理有所不同,本文将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

一、什么是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关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定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是这样规范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从上述定义可知,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对象是企业的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的目的是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这种股权的表现形式是接受企业的股份或股票等。

资产转让可以看成是一项整体资产投资活动,转让企业将自己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投资后,由从事营业活动(制造业、加工业、交通运输等)转变为投资活动(投资公司或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企业不解散,从事的业务转变为投资业务,作为继续存在的独立纳税人的地位没有发生任何变更,因此,不应按照清算所得的计税办法处理,由于投资资产价值需要双方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会存在一定的价差,对这部分价差如何征税?税法规定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来处理。

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原则税务处理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非货币性资产会计处理方法

非货币性资产会计处理方法

非货币性资产会计处理方法非货币性资产是指那些不能直接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易的资产,如房地产、设备、机械等。

在会计处理中,非货币性资产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计量和记录。

本文将探讨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非货币性资产的计量非货币性资产的计量包括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两种方法。

1. 成本计量法成本计量法是指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初始成本作为其计量基础,并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进行后续计量。

在购置非货币性资产时,应将其购买价款、运输费用、安装费用等直接与该非货币性资产相关的费用作为初始成本进行计量。

2. 公允价值计量法公允价值计量法是指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计量基础。

公允价值是指在合理的交易条件下,市场上所能获得的交易对手愿意支付的金额。

公允价值计量法适用于市场上可以直接获取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情况,如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等。

二、非货币性资产的分类根据非货币性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的分类。

主要的分类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

1.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并具有形体的非货币性资产,如土地、房屋、机械设备等。

在会计处理中,固定资产根据其预计使用寿命进行折旧计提,以反映资产的价值消耗。

2. 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形体但具有经济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誉、软件等。

无形资产在会计处理中通常按照成本进行摊销,以反映资产的价值耗费。

3. 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用于出租、增值或资本增值目的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法进行计量,并通过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相应的收益或损失。

三、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记录在会计记录中,非货币性资产的计量和变动需要通过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记录。

常用的会计科目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

1. 资产类科目非货币性资产属于企业的资产,需在资产类科目中进行记录。

不同类别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分别归属到相应的资产科目中,如固定资产归属到固定资产科目,无形资产归属到无形资产科目等。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会差异分析(财税(2014)116号文)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会差异分析(财税(2014)116号文)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分析彭怀文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

之前税务的相关政策规定是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或“投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视同销售计入应税收入,而116号文只是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企业可以选择在5年内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本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已经存在税务和会计方面存在很多差异,现在116号文发布后更加加大了相关的税会差异。

116号第六条也明确企业投资涉及债务重组的具有选择是否适用59号公告的权利,本文分析的税会差异假设不涉及债务重组。

116号文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一、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1、根据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系分类①控制: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②共同控制:对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③重大影响:对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④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成本法;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持有意图不明确的,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持有意图是为了赚取差价的,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

2、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根据投资形式划分①合并取得(控制)在合并取得中,又分为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②不形成控股合并的取得3、会计准则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案例1:甲公司2014年通过将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的存货投资,取得乙公司60%股权。

该批存货经评估,公允价值1500万元。

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生评估费用1.06万元(价税合计),取得专票,银行存款支付。

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常见的资产评估增值问题一般有以下三种:第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第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第三,因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本文就上述三种情况分别谈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一)会计上的处理在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业务中,通常存在涉及补价和不涉及补价的两种情形,《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1.在不涉及补价的前提下,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的一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如果涉及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投资的入账价值;②收到补价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相关的税费后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换入投资的入帐价值。

具体公式如下: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者: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其中: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对于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影响相关税费的计算,进而影响到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具体详见下文例1.(二)税务上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会计经验: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计税基础及逐年调整例解

会计经验: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计税基础及逐年调整例解

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计税基础及逐年调整例解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计税基础及逐年调整例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本文就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计税基础及逐年调整作例解。

 投资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例:2014年1月,甲公司(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对乙公司(居民企业)进行投资,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假设:与乙公司对应的股权原有计税基础为1400万元,对应的股权评估后价值为1600万元,并以此价作为股权收购价,不考虑其他税费。

 财税[2014]116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不含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案例]2013年11月,甲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定,成立全资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分两次出资,总额11800万元。

第一次以货币出资900万元。

第二次以A地的工业用房、土地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公允价值10900万元,并在当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土地使用权于2008年11月购入,原值58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0年,按直线法摊销,累计摊销金额58万元,净值522万元。

房屋在2009年11月投入使用,原值686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25年,预计净残值为0,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累计折旧1097.60万元,净值5762.40万元。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投资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900
贷:银行存款900
借:固定资产清理5762.4
累计折旧1097.6
贷:固定资产6860
借:长期股权投资6284.4
累计摊销58
贷:无形资产580
固定资产清理5762.4
2013年11月末,长期股权投资余额=900+6284.40=7184.4(万元)。

2013年12月,甲公司管理层通过股权转让决议,将其持有乙公司80%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格9440万元(11800×80%)。

当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9440
贷:长期股权投资5747.52(7184.40×80%)
投资收益3692.48
假设投资、转让中不考虑交易环节缴纳的其他税费。

审计人员结合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析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的财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解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当货币性资产补价占整个
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时,也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换入的资产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时,说明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在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未发生补价前提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以房屋、土地投资时,应确认资产交易利得=10900-〔(6860-1097.6)+(580-58)〕=4615.6(万元)。

从投资到转让间隔时间很短,且按该地块所处位置和当时房地产市场行情分析判断,土地和房屋产生增值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因此甲公司在投资环节不确认非货币资产交易利得,而在转让时确认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不正确,应作如下调整分录(结转损益和计提盈余公积分录略):
借:长期股权投资4615.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外收入项目4615.6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投资收益项目3692.48
贷:长期股权投资3692.48
经调整后,2013年度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余额=900+6284.40-5747.52+4615.60-3692.48=2360(万元),是按现金和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之和的20%计算的结果。

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利得4615.6万元,也是税法认定的金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