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货币出资的相关法律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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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财产出资存在的问题及规范【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非货币财产出资存在的问题及规范【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非货币财产出资存在的问题及规范【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非货币财产出资比货币出资更为灵活,也更便于满足公司经营的需要。

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没有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

实践中围绕非货币财产出资产生的纠纷较多,主要包括:1.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未进行价值评估,公司或其他股东等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2.股东对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享有处分权,较为常见的是股东将他人所有的财产用于出资,该财产的真实权利人请求认定出资行为无效。

3.非货币财产出资没有实际、完全地到位。

非货币财产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其存在的上述问题将影响公司资本的充实,不利于对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为保障公司资本的充实和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们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在解释(三)(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首先,非货币财产出资中最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该财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价值。

对此,虽然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出资人及其他股东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但在适用该条时存在的问题是,应通过何种方式判断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该非货币财产在公司设立时进行了评估作价,但公司成立后公司、其他股东等认为该财产价额被高估,故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此时法院需要采取一定的方式确定该财产是否被高估。

二是股东未就该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该财产的实际价值是否与章程所定价额相符并不明确,此时当事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实际上也无法作出判断。

可见,法院首先需要确定该财产的实际。

非货币出资法律后果(3篇)

非货币出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出资是设立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的必要条件。

出资方式主要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种。

货币出资是指出资人以现金形式投入企业,而非货币出资则是指出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投入企业。

非货币出资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法律后果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非货币出资的定义、法律后果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非货币出资的定义非货币出资,是指出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现金资产投入企业。

具体来说,非货币出资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实物出资:出资人以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投入企业。

2. 知识产权出资:出资人以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投入企业。

3. 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投入企业。

4. 股权出资:出资人以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投入企业。

三、非货币出资的法律后果1. 出资不实责任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出资人应当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作为出资。

如果出资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标称价值,出资人应当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2. 出资违约责任出资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或者方式履行出资义务,构成出资违约。

对于出资违约,出资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 资产评估责任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其价值。

如果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评估结果与实际价值不符,出资人可以要求评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会计处理责任非货币出资在会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如果会计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财务状况失真,出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股东权益受损非货币出资可能导致其他股东权益受损。

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资产价值低于其他股东的出资价值,可能导致其他股东权益受到侵害。

四、应对措施1. 明确出资方式出资人在设立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时,应明确出资方式,确保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论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制度

论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的规定 , 但对有过错 的其他股东可 以苛以连带责任 。
有效性 、 充足性 。 ( ) 权 责 任 法 中 无 法类 推 出 无过 错 的 守 约 股 东 承 担 连 货币财产出资的真实性 、 一 从侵 ( ) 司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应 该 对 守 约 股 东 适 用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三 公 带责 任 的 结论
维普资讯
20 年第 6 08 期 ( 总第 8 期 ) 2
现 代 企 业 文 化
MODERN TERRI EN SCUL URE T
NO. 2 08 6, 0
( u uai t O8 ) C m lt e N . vy 2
论 非货 币财产 出资不足 的连 带责任制度
该非货 币财产的实际价额 显著低 于公 司章程 所定价额 ;其次 , 就共 同过错说 而言 , 它要求 当事人之 间具有共 同故意或共 同过
失 。这个 道 理 同 上 述 意 思 联 络 说 , 处 不 再 展 开 了 。可 以 看 出 。 此
公 司法毫不 区分守约股东 的过错程度 而直接责令其 承担 连带责
十九个条文 中, 了七个 条文规定连带责任。它们依次是转投 东承担连 带责任也是不合适 的 ; 用 最后 , 就关联 共 同说而言 , 它分 资的连带责任 、 揭开公 司法人 面纱 的连带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股 为主观关联共 同和客观关联共 同 , 道理 同上 。因此 , 我们有理 由

东非货币财产 出资不足 的连带责任 、 一人公司滥用公 司人格的连 认为公司法不 区分及时足额 出资 的股 东的过错 程度 而直接责令 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货 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连带责 任、 其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适 的, 当对之改正 。 应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 的连带责任 、 分立公 司的连带责 任。笔者对这七个 连带责任里的其 中两个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 产 出资不实 的连带 责任 ) 产生 了疑 问, 并认 为不应该 简单的要求 其他及时足额出资的守约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税务处理[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税务处理[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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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税务处理[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将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那么该项非货币性资产的所有权属就由股东变成了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更。

所有权属的变更是现行税制中判断诸多税种应税行为是否发生的一个核心要件,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入股,会涉及相对复杂的税务处理问题,涵盖的税种也比较丰富,其中包括货物和劳务税(流转税)、所得税以及财产和行为税等。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要做视同销售处理,按同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这是增值税领域对于以货物对外投资的基本规定,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同时,使所有权转移的不同形式行为的税负具有公平性,也是为了防止不良税收筹划对增值税税基的侵蚀。

对于以货物对外投资的增值税具体计算上,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如果以非固定资产类货物对外投资,那么应按照不同投资主体去确定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去计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如果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例如,机器设备等,在具体计算时还应区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予以抵扣等因素来确定计税办法,主要参考的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

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财税处理(一)

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财税处理(一)

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财税处理(一)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涉及的财税问题比较复杂,也是各类考试特别是CPA考试容易出题的知识点,因此需引起高度重视。

以下先就股权投资形成重大影响的情况进行分析。

案例:甲公司以持有A、B公司的100%股权,与另一家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公司乙,乙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0万,按公司章程规定,甲用其持有的A、B公司的100%的股权及现金900万对乙进行投资,占比40%(重大影响)。

共同投资过程发生手续费、审计评估费等必要支出10万元。

其中:投资时点A公司的账面净资产是1100万,评估值为1200万;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50万,评估值为100万;甲对A、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别是1000万和800万。

(假设对A和B的评估作价均公允)问题:甲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会计部分分析:甲:因为A、B是甲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应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故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是其初始投资成本。

因为甲公司在乙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只有40%,一般理解将丧失对A、B的控制权,所以可以按照处置股权的方式确认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六条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该案例因为甲对乙仅具有重大影响,即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因此一般作为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

这一点与形成控制的情况下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此外,虽然支付的补价占整个交换的比例高于25%,但会计处理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无实质差异。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研究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研究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司法律和规定的不断完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也日趋规范化。

在具体的登记管理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通过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种方式来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

其中非货币出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有着较为复杂的操作和管理流程,本文将就其进行研究。

一、非货币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方式是指市场上的公司通过非货币资产向公司出资,比如以知识产权、技术专利、实物资产等代替货币向公司注资。

二、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流程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登记管理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步:1. 收集认缴出资人提供的非货币资产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评估报告、实物资产权属证明等。

2. 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出资额。

评估机构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出资人选择并支付评估费用。

3. 分别由出资人和公司签订认缴协议和出资协议,确认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评估价值和出资额。

协议中应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在公司注册登记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时,提交非货币出资资产的认缴协议和出资协议。

5. 公司完成登记后,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开时,重新确认资产的出资额,并记入公司股份账面。

三、功能性分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其运营的基础之一,资本的优化配置和管理必须底层设计、满足市场需求和企业需求。

非货币出资方式的设计在规定合理性、是否能够更好地促进公司资本的积累和发展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功能性。

1. 带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非货币出资方式可以通过科技专利的认同、技怯的授权和知识产权的授权等方式引进新的技术、技术产品或组合的技术。

这些技术的引进有助于企业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可以推动公司快速落实产品升级、结构调整等措施,更好地开展业务。

2. 开拓资本市场渠道非货币出资方式的回报总体上不仅拘束于现金方式,对于资本市场的开拓也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使公司在规定时期更高效地得到市场的关注,降低公司在资本市场上投融资的风险和成本。

关于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审查要点

关于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审查要点

关于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审查要点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它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因此,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相关政策前,以非货币出资的仅限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且实物和知识产权原则上应以所有权出资。

一、实物(一)概念实物一般指有形物。

以实物存在的形态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

如建筑物、房屋、厂房等。

所谓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且不因移动而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

如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交通工具等。

(二)实物出资应符合的条件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

国家工商总局(1999)第173号《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4条明确指出:“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和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

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三)财产权转移的证明1、动产的转移。

股东以动产,如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出资的,只须由股东向公司交付动产即告完成。

这里所谓的“交付”一般理解为根据股东间达成的协议,将动产移至公司住所地或其生产经营场所。

2、不动产的转移。

股东以不动产,如建筑物、房屋、厂房等出资的,应到房管部门办理有关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

3、特殊动产的转移。

如汽车,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第56号)的有关规定,应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牌照登记。

二、知识产权关于知识产权的范围,目前主要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公约和我国《民法通则》等国内的立法所界定。

非现金出资及其价值评估法律分析

非现金出资及其价值评估法律分析

非现金出资及其价值评估法律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非现金出资在商业交易中越来越常见。

非现金出资是指企业通过非货币形式向其他实体转让财产或权益,作为出资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的使用使得企业可以以非货币资产的形式增加股东权益,从而实现企业的资本扩大。

然而,非现金出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相对较多,尤其是与价值评估相关的法律问题。

首先,非现金出资的价值评估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现金出资的价值评估应当公允、准确、真实。

这是因为非现金出资的价值直接关系到股权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如果价值评估不准确,将导致股东权益的失衡,甚至产生不公平的交易。

因此,在进行非现金出资时,必须进行充分的价值评估,并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允性。

其次,非现金出资的价值评估应当依法进行。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进行非现金出资时,应当依法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这是为了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避免评估结果受到个人主观意识或利益关系的影响。

同时,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最后,非现金出资的价值评估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价值评估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

这是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诚信性。

如果评估过程中存在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将可能导致交易的无效或违法,严重损害各方的利益。

综上所述,非现金出资及其价值评估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环节。

在进行非现金出资时,必须进行准确、公允、真实的价值评估,并依法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同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非现金出资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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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货币出资的相关法律问题(一)
非货币出资方式
(一)《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非货币出资的法定方式仅限于实物、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四类。

其法律结果是,不仅完全排除了股权票、债券等种类的财产权出资的合法性,而且对于知识产权,目前也仅限于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尚不包括著作权。

(二)修订公司立法,确认知识产权和股权、债权出资合法性之建议
1.确认知识产权出资的合法性
笔者建议将“工业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更能促进经济发展,其实《合伙企业法》第10条已经采用了“知识产权”概念,《公司法》作这样的修改,也是法律相互之间协调和知识产权出资在不同企业形态中待遇平等化的需要。

2.确认股权出资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对于不同性质的公司以及不同性质的股权而言,股权出资的风险性是不同的。

如果不加区分一概排斥,真正有公司愿意接受的,且价值也比较容易确定的股权,公司还是会通过以股换股的办法规避法律的规定。

我国公司重组的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用以股换股的操作手段,间接到达股权出资目的的实例。

这种变通的做法实际上反映了公司实践对股权成为出资方式的需求和肯定。

股权出资其实是公司吸收股东的投资和增加对外的股权投资这两个法律行为的复合的结果,这两个法律行为只要经过相关公司各自有权机构的有效决议的通过,并遵守《公司法》第12条关于公司对外转投资限制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也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立法和现阶段的实践,对出资的股权可以从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设置限定条件。

实质要件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1)具有可转让性,即必须是依法或者依照章程可以转让的股权,如果是限制转让的股权,在被限制期间不得作为出资方式;(2)具有价值的确定性,即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价值;(3)具有公司生产经营的必需性,即作为出资方式的股权必须是被投资公司的生产或者经营所需要的。

程序要件上可以设定:经股东会决议同意。

至于表决数,可以视该出资用于公司的设立还是用于公司的增资的不同,作出相应的规定:用于公司设立的出资,决议须经全体发起人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数通过,用于公司增资的出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确认债权出资的合法性
鉴于债权实现存在风险的特点,笔者认为,对出资的债权可以从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设置限定条件。

债权出资,其实质是债权的转让,只是转让的对价表现为股权,因此,属于债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其要件的设定既要考虑债权的特征又要兼顾股权的特点。

实质要件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1)具有可转让性,即必须是依法或者依照合同可以转让的债权,否则,就不可以出资;(2)具有时效性,即债权必须是诉讼时效期内,诉讼时效届满以后的债权不能作为出资;(3)抗辩权和抵消权的排除性。

根据债务人抗辩权延续的理论和立法,债务人对于原债权人的抗辩事项可以对抗债权受让人;此外,根据债权债务抵消理论和立法,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该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因此,出资的债权上不应该存在抗辩权或者抵销权。

程序要件上可以设定:(1)股东会决议通过。

至于表决数,参见股权出资部分的内容;(2)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

通过这些要件的设置,将债权作为出资方式对于公司或者其它股东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全权由他们去判断并决策。

非货币出资的高估与股东的出资填补责任
(一)《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与责任的规定
对于非货币出资的财产价值的确定,《公司法》第24条和第80条明确规定:“对作为出资的
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因评估价值显著高于实际价值的,公司法在第28条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该些条款确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填补责任,这一责任是法定的,不得以发起人的约定而解除;而且是无过错责任,不以发起人的过错为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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