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和采矿权区别
论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

论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作者:吴丽婷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5期摘要:法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是以此为基础的矿业权属性在理论层面得不到合理解释,在实践中,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受到公权力的过度干扰。
本文,笔者在分析现有矿业权属性之争后总结出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认为矿业权包含矿产资源所有权符合实践需求,对于《矿产资源法》修订具有新的意义。
关键词:矿业权;矿产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法》中图分类号:D92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090-02作者简介:吴丽婷(1992-),女,汉族,山西阳泉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矿产资源是“一般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且“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
基于矿产资源的无主性和有用性,避免“公地的悲剧”,国家在宏观层面保证矿产资源领域秩序井然,资源有效利用,保障公共利益,并主持立法将相关权利法定。
笔者认为必须首先厘清作为矿产资源相关权利基础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的关系,进而才能引导其他相关法律的修订、政府对于矿产行业的管理以及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得以更好地发挥。
一、法定矿产资源所有权概述《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物权法》第四十六条明确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享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更加确保未被列入矿产资源时待开发研究的不明物的国家所有性。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林、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此可见,《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明确了矿产资源所有权最终归全民所有,国家作为形式上的权利代理人,代理公民行使权利。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矿业权内容及其属性1986年《矿产资源法》中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矿产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对矿产资源信息和矿产品处分的权利。
采矿权与探矿权的关系

采矿权与探矿权的关系2012年05月04日投稿人:孟为律师点击:1113次摘要:采矿权和探矿权常作为一对相伴相生的权利,共性与个性并存,在理论上应予以清晰化。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与采矿权作为矿业权体系的基本单元,矿业权的整体特点反映出二者的共性,如二者均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所派生出的子权利,其最终目的均是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收益,二者的取得变更均须遵循严格的要式主义等。
采矿权和探矿权常作为一对相伴相生的权利,共性与个性并存,在理论上应予以清晰化。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与采矿权作为矿业权体系的基本单元,矿业权的整体特点反映出二者的共性,如二者均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所派生出的子权利,其最终目的均是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收益,二者的取得变更均须遵循严格的要式主义等。
但二者在时间轴上处于不同位置,探矿权作为采矿权得以最终实现的前置性权利,而采矿权则是实现探矿权最终目的的必要延续。
因此,二者在紧密相联的同时,又不可避免的呈现出相互区别的个性:第一,就权利主体而言:在中国,探矿权主体具有一元性,只有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地质队方可成为探矿权主体;而采矿权主体具有多元性,只要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无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采矿权主体。
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对于一些特别复杂的,难以正规开采的矿床,可以采取边探边采或滚动开发的方法。
在边探边采的情况下,探矿权主体与采矿权主体即合二而一。
第二,就权利内容而言:探矿权是矿产资源勘探工作阶段的权利,其内容是对矿产资源进行普查、详查和勘探;而采矿权则是对矿产资源开采工作阶段的权利,其内容包括采掘矿产资源并获得、销售矿产品等权利。
第三,就权利行使的结果而言,探矿权人行使探矿权的结果是地质成果报告,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它属于无形财产;而采矿权人行使采矿权的结果则是获得矿产品,作为一种实物商品它属于有形财产。
探掘分离管理制度(

探掘分离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然而,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过程中,由于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离,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如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事故频发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提出了探掘分离管理制度,即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离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探掘分离管理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二、探掘分离管理制度的概念和内涵探掘分离管理制度,是指将探矿权和采矿权分开管理,分别由不同的主体行使,以达到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高效、环保、安全的目标。
探矿权是指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的权利,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查、评价、研究等;采矿权是指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权利,包括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销售等。
探掘分离管理制度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专业化分工。
探矿权由专业勘查单位行使,采矿权由专业开采单位行使,各自发挥专业优势,提高勘查和开发效率。
2.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规范化管理。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法进行,遵循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勘查和开发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3.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环保和安全。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行使都必须充分考虑环保和安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安全生产。
三、探掘分离管理制度的意义探掘分离管理制度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1.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效率。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分离,有利于专业化的分工,提高勘查和开发效率,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2.保护生态环境。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分离,有利于环保和安全的实施,减少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保护生态环境。
3.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市场化。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分离,有利于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市场化,推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四、探掘分离管理制度的实施探掘分离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完善法律法规。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矿业权是个综合概念,评估矿业权不可能不考虑 与矿业权密切相关的各种权能和社会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整体。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8项(见《矿产资
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1、勘查必须符合勘 查许可证的规定;2、必须报告开工情况;3、必 须按工程设计施工;4、必须综合勘查、评价;5、 必须编写、提交地质报告审批;6、必须依法提交 地质资料;7、必须注意劳动安全、环境保护;8、 必须消除安全隐患。
法律1个:矿产资源法 行政法规7个: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51号令)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52号令)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院240号令)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
号令)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
242号令) 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349号令) 7)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520号令)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5项 (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 十一条):1、采矿必须符合批准 的权限;2、必须保护和合理开发 利用矿产资源;3、必须依法缴纳 税费;4、必须注意劳动安全、水 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5、 必须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来看,探矿权、 采矿权许可是矿产资源行政许可当 中举足轻重的许可,也是探矿权、 采矿权管理当中不可绕过的环节。 探矿权、采矿权及其管理的内涵和 外延,应当注入行政许可的要素, 应当同时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探矿权、采矿权属于用益 物权,属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 物权种类之一的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 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 配并排除别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 条的规定,使社会各界对矿业权特别是探矿权是 否属于财产权的争论尘埃落定。用益物权是指依 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探矿权、 采矿权是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勘查、 开采和获得勘查成果、矿产品等收益的权利。
矿权

矿权矿权是指矿的所有权和各种利用矿的权利的总称。
矿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予以规定。
矿权从从法律的角度可以分3种。
即矿产资源所有权、探矿权、采矿权。
矿权交易就是指矿权所有者通过国家规定的法定程序,将现有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等权利赋予被转让的对方名下,使其享有该矿产开发的所有权。
采矿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
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
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
采矿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开采主矿种及共、伴生矿产、矿区立体范围、有效期限等。
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涂改、转借他人。
采矿许可证可以依法延续、变更和注销。
一、诚信的问题诚信是经济活动的一项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人无信不立”,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市场化的信用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诚信环境差强人意。
信用制度的缺位,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已产生巨大影响。
前几年中国股市出现了蓝田、银广夏等弄虚作假事件,导致众多股民向主要股东提出民事诉讼。
促使中国最高法院出台相应通知,且在一年内受理900件诉讼。
南京冠生园因“陈馅事件”,80年历史的企业倾刻间土崩瓦解,南京冠生园失信而破产。
浙江温州、福建晋江造假案,曾给当地经济造成重大损失,数年后才恢复元气。
二、矿产的隐蔽性与隐伏性导致矿产储量估算的不确定性矿产大多埋藏地下,有时哪怕是薄薄的一层泥土覆盖也难以看清其全貌。
矿产的赋存状况很复杂,表现在矿体形态、产状、矿石组分、品位的多变性,即使有大量的钻孔和坑道对已发现的矿床和矿体进行了详细的控制,但开采后仍然变化很大。
有些矿隐蔽性好,难以识别,如微细浸染型金矿等。
这就使得不同的人按不同的观点对已有工程控制的矿体的储量估算,会有很大的差异。
诚然,如果严格遵循勘查规范来计算储量时,出现的误差应在规定之内,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矿业开发中的矿业权和矿业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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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所有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国家所有。
•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 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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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后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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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采矿权后应注意的问题 取得采矿许可证是仅仅是矿山建设的前提条件之一, 申请人在矿山建设前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经其 他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一切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建设。矿山建成后进入开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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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充分重视科技进步和创新。十七大要求“提高 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我国金属矿资源的 基本特点就是共伴生有益组分较多,选矿技术水平有待 进一步提高,需要进一步强化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和尾 矿资源的再利用。为此矿山开发企业要特别重视企业的 科技进步和创新,增强企业的活力,掌握自主核心矿业 开发有关技术,实现关键技术领域的突破,进一步提高 我国矿业开发的水平。为保障国民经济对矿产资源的需 求,应鼓励大中型企业开采利用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 资源,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使国内低品位、难选冶的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继续保障 国内资源维持一定的供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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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 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 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 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 态恢复。
探矿(采矿)概念意义

关于探矿(采矿)权概念含义及法律特征的思考探矿权是指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勘探、测量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意义上的物权。
《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
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共同法律特征以及转让条件尽管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概念内涵方面有所区别,但从登记实践角度看,两者在4个方面具有共同的法律特征:第一,主体均为直接从事探矿、采矿活动的全民、集体所有制的矿山企业或公民个人;第二,客体均为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第三,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第四,两者均属于法定的用益权限。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或者市场竞争的原因,企业经常将自身依法拥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转让,这与企业登记工作密切相关。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将其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以出售、交换、作价出资、赠与和继承等形式让与他人的行为。
依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当然,转让探矿权、采矿权,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地勘单位矿业权资产会计核算与处置

3、矿业权的资产属性及其分类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需要投入诸多科研、技术手段,探明资源赋存状态、储存数量、类别及开采利用条件,形成劳动物化的成果。在没有探明确切资源储量之前,矿业权是指地勘单位或矿业权人控制的、难以计量的不具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具有无形资产的某些特性,所以有些论述把矿业权列为无形资产范畴。但是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但是,该准则对于1986年就已经发布的《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订)所提出的“矿业权”的资产概念并未明确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Biblioteka 3、矿业权价值的确认与计量
按照相关法规,国家所有的矿业权在转让之前必须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矿业权的再转让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进行评估,但同样需要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登记。因此,不论是矿业权的获取,还是矿业权的对外转让,对矿业权价值的计量都可以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价格,即转让成交价格作为入账价值。
2、矿业权资产的会计科目
现行地勘会计制度是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虽然发布了《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但现实看来不能满足对矿业权的规范核算和有效控制,因而需要再现行地勘会计制度(或制定新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核算办法”)中增设“探矿权”和“采矿权”会计科目,并健全其核算内容。由于“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核算具有维护国家与地勘单位法定权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意义,所以应在地勘会计制度中增设“探矿权”和“采矿权”一级会计科目,排列在“地质成果”科目之后,“待摊费用”科目之前。
(4)完成探矿勘查工作程序,形成采矿权后,向国家(投资者)提交地勘工作成果并经国家有关评审部门验收合格,转入“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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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按照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缴纳标准为: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OO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OO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O0元。
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相同和不同之处
项目
探矿权
采矿权
共同点
矿业权
探矿权与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矿产品销售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销售所得矿产品
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税费
对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企业,实行税费并行的政策。具体来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需要缴纳的主要费用包括:勘查登记费,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或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等。
6、申请人勘查许可证或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采矿权的成交确认书;
7、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验原件);
8、探矿权转让审批文件。
第二步,申请采矿登记:
1、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2、矿区范围图(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已经划定的矿区范围,比例尺一般大于、1:5000,拐点序号与登记申请书一致);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价款
对于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矿权申请人应当缴纳探矿权价款。但有些地方规定,对于不需或只需进行简单地质工作即可开采的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空白地,以及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申请人也需要交纳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各省大多也制定了当地的分期缴纳标准和方式。
不同点
有效年限、延续次数
探矿权保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走过2年。也即是说,探矿权保留的最长期限为6年。
小型矿山的最长10年,中型的20年,大型的30年,同样是采矿权到期前仍有可采资源的可以申请延续,延续年限以查明保有资源除以年开采规模确定,但最长也不能超过小型、中型、大型矿山对应的最长年限。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不需要
在申请采矿证时,采矿权申请人还须按照要求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但是其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因矿山开采所需缴纳的其他费用
不需要
采矿权人需以销售收入为标准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开采石油和天然气需要缴纳的矿区使用费,销售国产原油价格超过一定水平需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等。
3、矿山企业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须验原件);
4、经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环境影响报告评价书及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7、安全生产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设施设计方面的审查意见;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批准文件;
9、《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准文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8)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
(9)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第一步,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3、申请矿区范围的勘测定界报告;
4、矿区范围图;
5、经储量评审部门审查通过、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
申请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5)勘查来自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10、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须附缴纳凭证复印件。
申请人资质
实践中,部分地方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会分别做出详细限制性规定。
所需缴费标准不同
登记费
勘查登记费:根据勘查项目的不同,一般矿产勘查登记费数额为50---100元,对于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等内容而换取勘查许可证的,收费标准均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