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内容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内容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内容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修订内容整理

一、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修订内容(一)删除的27项限用组分

1、氟化铝

2、氟化铵

3、氟硅酸铵

4、单氟磷酸铵

5、过氧苯甲酰

6、氟化钙

7、单氟磷酸钙

8、斑蝥素

9、鲸蜡基胺氢氟酸盐

10、氢醌

11、氢醌二甲基醚

12、氟化镁

13、氟硅酸镁

14、尼克(甲)醇氢氟酸盐

15、氟化十八烯基铵

16、奥拉氟

17、二氢氟酸棕榈酰基三羟乙基丙烯二胺

18、氟化钾

19、氟硅酸钾

20、单氟磷酸钾

21、氟化钠

22、氟硅酸钠

23、单氟磷酸钠

24、氟化亚锡

25、乙酸锶半水合物

26、6-甲基香豆素

27、三氯卡班

(二)修订的限用组分

1、《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2、《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3、《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4、《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5、《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6、《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7、《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8、《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9、《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10《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11、

12、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13、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21、《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化妆品的分类

化妆品的分类 1>护肤类, 滋润 2>清洁类,清洁皮肤 3>修饰类,掩盖不足,增加风采 4>护发类,清洁和保护发质 5>美发类,朔造发型和发质 6>芳香类,香气可增加使用者的个人魅丽 7>特殊类,治疗作用,可消除容貌的不足.. 常用化妆品的保养与鉴别 化妆品的保管: 防碎防晒防热防潮防冻防污防过期防漏气防倾斜, 防混合, 质量鉴别: 注意出厂日期是否有商品检验字号产品完整未被拆封. 可以从气味颜色形状三个方面来辨别优劣 1>乳霜类(隔离霜,粉底液遮瑕乳修颜液) 密封包装,质地细腻无结块无变味无变干 和不易推匀 2>膏状类(粉底膏粉条口红) 如有水分流失膏体干缩稀释现象, 色彩灰暗浑浊深浅 不均发出油污味就已变质 3>粉质类(蜜粉眼影腮红) 如有受潮变霉结块变硬粉饼不易粘起, 有白灰色斑点 4>眼线液, 睫毛膏,染眉膏, 眼部产品使用期不超过三个月, 若发干结块变味就已变质 5>笔状类(眉笔眼线笔口红笔等) 铅笔类不易上色容易断裂削也容易断裂就已变质 修饰类化妆品也叫粉饰类, 主要有粉底蜜粉腮红眼影眼线笔眉笔唇膏睫毛膏1>粉底主要成分是油脂水和色粉 化妆打底常用于调整肤色改善肤质遮盖皮肤瑕疵,也可用不同效果的粉底配合不同妆型朔造各种风格的妆效美 粉底选用注意几点: 质地细腻附着力好透气性强持久性佳延展性好色号全含铅量低符合专业性要求 按形态分: A,粉饼直接上妆定妆或补妆适合个人选用 B,粉底液半液状态最易上妆 C,粉底霜粉底膏油脂和色粉含量都偏高但有较强遮盖力和附着力遮盖皮肤疤痕黑斑雀斑瑕疵薄涂淡妆厚涂浓妆质地厚注意色彩于粉底协调避免妆面虚假D,粉条呈条状质地厚油脂和色粉含量高遮盖力强适合干性皮肤和冬季化妆使用也常用于浓妆修饰脸廓和立体感效果最佳 E,遮暇膏(盖斑膏) 成分与粉条相似但遮盖力更强主要用于局部遮盖毛孔粗大黑斑雀斑黑眼袋细纹等面部瑕疵 常见的遮暇产品分液状霜状棒状笔状.遮暇效果依顺序由弱至强,携带使用更方便按粉底颜色分 A,肤色系米白色提亮色,使肤色更明亮,脸部更立体,遮黑眼圈及眼袋 嫩肉色女性基础肤色营造皮肤粉嫩效,也可作为深肤色的提亮色 自然色女性基础肤色表现自然柔和的真实肤色 健康色小麦色健康时尚感,也可作为浅肤女性日常淡妆的阴影色 浅棕色男性基础色女肤色偏深者也可作为自然肤色女性化妆的阴影色 深棕色阴影色用于浓妆面部结构阴影处刻画也可朔造厚重的深肤色

03_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现将新修订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学习笔记(二)化妆品定义和分类

《条例》学习笔记(二)化妆品定义和分类 在《条例》中,与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相关的条款主要是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七十七条,需要关注的配套文件主要是《化妆品分类规范》或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有四个要点。 1. 化妆品的定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新《条例》与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相比,有部分词语改动,最明显的是“消除不良气味”从新《条例》中删去了。 我不认为可以简单理解“消除不良气味”功效的化妆品从化妆品范围里被剔除了。 以“消除不良气味”为功效的化妆品在全球许多国家都是普遍存在的,化妆品定义的变动只是不突显这个功能。下面会讲到除臭类产品的具体情况。所以单看《条例》第三条定义,变化并不明显。 2. 化妆品的分类 第四条(部分)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部分)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第七十七条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按照条例原文简单归纳,可以形成下面的表格,以区分化妆品与非化妆品,以及化妆品中的特殊与普通两类。

化妆品卫生标准

修改记录 目录 ..

人员卫生规 (3) 生产车间更衣规 (5) 工厂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6) 车间生产环境消毒灭菌制度 (8) 拆包间卫生规 (9) 半成品贮存间卫生要求 (10) 灌包装卫生要求 (11) 周转筐管理制度 (13) 下水道清洗消毒标准 (14) 仓库卫生要求 (15) 管道清洗消毒标准 (17) 储罐清洗消毒标准 (18) 非生产区员工及参观人员卫生要求 (19) 人员卫生规 1 目的 规员工个人卫生,确保最终产品质量。 ..

2 围 适用于所有生产车间。 3 定义 无 4 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制度的完善、修改及培训、执行。 4.2 质检部:负责按此标准进行检查、监督。 5 容 5.1、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或可能接触化妆品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每年必须体检一次。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5.2、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做到“四勤”:勤剪指甲(不得长于2mm)、勤理发、剃须、勤换衣、勤洗澡; 5.3、生产人员进入车间不得佩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喷洒香水等; 5.4、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经换鞋、更衣、洗手、消毒、烘干等过程,工作衣要求钮扣齐全并穿戴整齐,对个人衣物必须完全遮盖;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从事灌装操作的须佩戴口罩,口罩须将鼻子盖住。 生产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洗手:①进入车间生产前;②操作时间过长,操作一些容易污染的产品时;③接触与产品生产无关的物品后;④上卫生间后;⑤手脏时。 5.5、进入洁净区前的清洗消毒:①用流动清水清洗双手,双手反复搓洗,清洁每一个手指和手指之间的部位,并仔细检查手臂、手指和手掌,对可能遗留的污渍重新进行清洗;②将手彻底风干;③用75%酒精喷洒手部消毒。清洁消毒完毕后方可进入洁净区。 进入洁净区后需保持手部的洁净,不做与工作无关的工作,不得裸手随意直接接触化妆品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有不卫生的动作或习惯; 5.6、工作期间生产人员手部有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须戴乳胶手套才 ..

化妆品种类分类[指南]

化妆品种类分类[指南] 一)按使用目的分类 清洁化妆品用以洗净皮肤、毛发的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洗面奶、浴剂、洗发护发剂、剃须膏等。 基础化妆品化妆前,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等定发剂。 美容化妆品用于面部及头发的美化用品。这类化妆品指胭脂,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固定等用品。 疗效化妆品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日化用品。这类化妆品如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等。 (二)按使用部位分类 肤用化妆品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 发用化妆品指头发专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香波、摩丝、喷雾发胶等。 美容化妆品主要指面部美容产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特殊功能化妆品指添加有特殊作用药物的化妆品。 (三)按剂型分类 液体化妆品浴液、洗发液、化妆水、香水等。乳液蜜类、奶类。 膏霜类润面霜、粉底霜、洗发膏。 粉类香粉、爽身粉。 块状粉饼、化妆盒。 棒状口红、发蜡。 (四)按年龄分类

1(婴儿用化妆品婴儿皮肤娇嫩,抵抗力弱。配制时应选用低刺激性原料,香精也要选择低刺激的优制品。 2(少年用化妆品少年皮肤处于发育期,皮肤状态不稳定,且极易长粉刺。可选用调整皮脂分泌作用的原料,配制弱油性化妆品。 3(男用化妆品男性多屋于脂性皮肤,应选用适于脂性皮肤的原料。剃须膏、须后液是男人专用化妆品。 (五)按生产过程结合产品特点可分为七类 乳剂类指各种膏霜蜜。 粉类各种香粉、爽身粉。 美容类指唇膏、眼影、睫毛膏、指甲油等。香水类香水、古龙水、花露水。 香波类指香波、浴液、护发素。 美发类指染发、烫发、定发用品。 疗效类添加药物的化妆品。

化妆品的分类及主要成分

化妆品的分类及主要成分 化妆品是清洁、保养和美化人们肤发的日常用品。根据用途可分成清洁类、护肤类、粉饰类、护发类、固发类和美发类等。 一、洁肤类 市场上洁肤类化妆品非常丰富,如清洁霜、洗面奶、卸妆油、磨砂膏、去死皮膏(液)等。 1.卸妆乳:是以植物油为主体的卸妆用品。 主要成分:植物油、蜂蜡、蛋白质、多重植物提取液 2.洗面奶:是目前时常上最为流行的洁肤用品,品种繁多。从作用上分有收敛 型的,如一代茶树油洁面乳、二代清润控油洁面乳、有营养型的,如一代美白嫩肤洁面乳、一代抗皱洁面乳、二代水嫩润白洗颜霜,二代祛皱嫩肤洁面乳等。 主要成分:表面活性剂、鞠酸、蜂蜡、营养添加剂(如海藻精华、水溶性VC、纯植物提取液等)、硼砂等。 3.磨砂膏是含有均匀颗粒的洁肤品。主要成分:营养油、植物提取液、蜂蜡、 弹性颗粒等。 4.去死皮膏(液)是一种可以帮助剥脱皮肤老化角质的洁肤用品。如二代嫩 白柔肤去角质霜。 主要成分:角质软化素、植物酵素、润滑油脂及微酸性海藻胶等。 二、护肤类 护肤类化妆品包括按摩膏、润肤霜、乳液、防晒霜、化妆水等。 1.按摩膏(乳)是用以按摩皮肤的护肤品,使手与皮肤之间具有润滑感。 如一、二代的美白或控油按摩膏等。 主要成分:植物营养油、蜂蜡、卵磷脂、乳化剂、抗氧化剂和去离子水等。 同仁堂按摩膏系列主要成分:富含绒线菊油、红花油、葡萄籽油等纯植物油而且不含香精成分,添加的精油成分使肌肤得到香芬的舒缓。 2.润肤霜是用以保持皮肤滋润光滑的护肤品,长期使用可使皮肤柔软而 有张力。如一、二代产品中的膏霜类。 主要成分:精纯植物油、植物美白剂、卵磷脂、润肤剂、保湿剂、柔软剂、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WorldTradeOrganization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的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单纯以清洁为目的的香皂不纳入本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八条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新原料应当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按照标准进行管理。 第九条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 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美白新原料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新原料注册或者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新原料有关信息。 第十条新原料经注册或者备案后投入使用的,新原料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3年内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及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新原料,国

化妆品按功能分类中英对照

护肤:skincare 洗面奶:facial cleanser/facewash(Foaming,milky,cream,Gel) 爽肤水:toner/astringent 紧肤水:firminglotion 柔肤水:toner/smoothingtoner(facialmist/facialspray/complexionmist) 护肤霜:moisturizer sandcreams 保湿:moisturizer 隔离霜,防晒:sunscreen/sunblock 美白:whitening 露:lotion 霜:cream 日霜:day cream 晚霜:night cream 眼部GEL:eyegel 面膜:facial mask/masque 眼膜:eyemask 护唇用:Lipcare 口红护膜:Lipcoat 磨砂膏:facialscrub 去黑头:deep porecleanser/striperporerefining 去死皮:ExfoliatingScrub 润肤露(身体):bodylotion/moisturizer

护手霜:handlotion/moisturizer 沐浴露:bodywash 青春痘用品:Acne/Spot 活用:Active 日晒后用品:Aftersun 无酒精:Alcohol-free 抗、防:Anti- 抗老防皱:Anti-wrinkle 平衡酸碱:Balancing 清洁用:Clean-/Purify- 混合性皮肤:Combination 干性皮肤:Dry 精华液:Essence 脸部用:Facial 快干:Fast/Quickdry 紧肤:Firm 泡沫:Foam 温和用:Gentle 保湿用:Hydra- 持久性:Longlasting 乳:Milk 多元:Mult-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选择、厂区规划、生产卫生要求、卫生质量检验、原材料和成品储存卫生及个人卫生和健康要求。 第三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的选择应当符合市政总体规划。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于清洁区内,其生产车间距有毒有害污染源不少于30米。 第六条化妆品企业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和安全,产生有害物质或者有严重噪声的生产车间与居民区应当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措施。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区规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当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应当置于清洁区内且位于当地主导上风向侧。 第八条生产车间布局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当设置原料间,制作间,半成品存放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干燥、存放间,仓库,检验室,更衣室,缓冲区,办公室等,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必须使用单独生产车间,专用生产设备,并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 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有关环保、卫生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当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三章生产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取消现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核备案制,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管,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现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分类管理。 一、分类原则 (一)依法依规,确保安全。在遵循现有法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产品安全风险程度,可能对人体带来较大安全风险的产品类别,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二)科学分类,合理定位。以产品具有或宣称的使用目的为分类的主要依据,以产品采用的原料、适用人群等内容为参考,科学合理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分类。 (三)分类管理,提高效率。根据监管工作实际,调整有关现行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将现行特殊用途化妆品作为特殊用途化妆品(I类),对现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中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产品类别,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作为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进行管理。其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备案制。取消现行审核备案制。 二、调整有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 (一)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或具有去头屑、控制头部皮肤油脂分泌等作用的发用类化妆品。 (二)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具有减轻或减缓眼袋、祛痘或抑制粉刺、抗皱等作用的化妆品。植物精油类产品(仅具有香精作用的除外),纳入健美化妆品管理。 (三)除臭化妆品是指具有抑汗、止汗等作用,以消除或减轻人体不良气味的化妆品(用来掩盖体味的芳香类产品除外)。

(四)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面色素沉着的化妆品。具有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减轻黑眼圈,剥脱皮肤角质等作用的产品,纳入祛斑化妆品管理。 (五)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或屏蔽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的化妆品。通过紫外线作用达到皮肤晒黑或晒成其他颜色的产品,纳入防晒化妆品管理。 三、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一)纳入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1. 具有或宣称控制头部皮肤油脂分泌作用或去头屑作用的发用类产品,纳入育发化妆品; 2. 具有或宣称抗皱、祛痘或抑制粉刺、减轻或减缓眼袋等作用以及植物精油类产品(仅具有香精作用的除外),纳入健美化妆品; 3. 具有或宣称抑汗、止汗等作用,以消除或减轻人体不良气味的产品(用来掩盖体味的芳香类产品除外),纳入除臭化妆品; 4. 具有或宣称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减轻黑眼圈,剥脱皮肤角质等作用的产品,纳入祛斑化妆品; 5. 具有或宣称皮肤晒黑或晒成其他颜色作用的产品,纳入防晒化妆品; (二)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1. 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和儿童等特殊人群使用的产品,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2. 用于口唇(不含色素的产品除外)或眼部的产品(眉笔类产品除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3. 使用纳米、基因等新技术材料作为原料的产品,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附表: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涉及的功效成分列表

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精)

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 一:定义 接触化妆品的人越来越多,化妆品的接触面越来越广。但是究竟什么是化妆品,都包括那些品类,许多消费者是不清楚的。按照国函(89)62号“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所 (一)清洁作用: 用于去除面部、皮肤和毛发的污垢,如清洁霜(包括蜜、水、面膜等)、磨面膏、各种浴液、香波、护发素、洗面奶、干洗乳液等。 (二)护肤作用: 保护面部,使皮肤柔润、光滑或能够御寒和防晒。这类化妆品如各种润肤膏霜,蜜,香脂,冷霜,防裂音,防晒霜,甘油壶等。 (三)营养作用: 营养面部、皮肤,以保持皮肤角质层的含水量,延缓皮肤衰老。这类化妆品如添加含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生物活性体的各种添加剂(如胶原、人参、芦荟、透明质酸、SOD、有机锗)于雪花膏的各种营养霜。 (四)美容作用: 美化面部、皮肤及毛发或散发香气。这类化妆品如粉底霜、香粉、粉饼、胭脂、唇膏、眉笔、眼线笔、眼影粉饼、睫毛膏,指甲油、香水、古龙水、发油、发乳、摩丝、喷雾发胶、染发剂、烫发剂等。 (五)特殊作用: 这是一类介于药品和化妆品之间的产品,具有特殊功效,在我国称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如扶斑霜、除臭剂、脱毛膏、健美苗条霜等。 二:分类 我国化妆品工业大发展是最近几年的事,可以说方兴未艾。由于化妆品行业经济效益较好,因此许多商品都愿以化妆品形式出现,但是却混淆了与药品、洗涤用品以及与卫生保健用品的界限。在美国、日本、药品与化妆品的界限非常清楚。凡有治疗效果的就是药品,用于美容护肤的是化妆品。化妆品不得像药品那样宣传疗效,规定很严格。我国也有明文规定,要求化妆品不得宣传医疗作用。

述如下: (一)按使用目的分类 清洁化妆品用以洗净皮肤、毛发的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洗面奶、浴剂、洗发护发剂、剃须膏等。 基础化妆品化妆前,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等定发剂。 美容化妆品用于面部及头发的美化用品。这类化妆品指胭脂,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固定等用品。 疗效化妆品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日化用品。这类化妆品如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等。 (二)按使用部位分类 肤用化妆品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 发用化妆品指头发专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香波、摩丝、喷雾发胶等。 美容化妆品主要指面部美容产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特殊功能化妆品指添加有特殊作用药物的化妆品。 (三)按剂型分类 液体化妆品浴液、洗发液、化妆水、香水等。 乳液蜜类、奶类。 膏霜类润面霜、粉底霜、洗发膏。 粉类香粉、爽身粉。 块状粉饼、化妆盒。 棒状口红、发蜡。 (四)按年龄分类 1.婴儿用化妆品婴儿皮肤娇嫩,抵抗力弱。配制时应选用低刺激性原料,香精也要选择低刺激的优制品。 2.少年用化妆品少年皮肤处于发育期,皮肤状态不稳定,且极易长粉刺。可选用调整皮脂分泌作用的原料,配制弱油性化妆品。 3.男用化妆品男性多屋于脂性皮肤,应选用适于脂性皮肤的原料。剃须膏、须后液是男人专用化妆品。 (五)按生产过程结合产品特点可分为七类

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卫生规范 现将新修订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审批和监督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卫生规范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化妆品原料以及化妆品最终产品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规范引用文件 欧盟化妆品规程, 76/768/EEC及其2005年11月21日以前修订内容(The Cosmetics Directive of the Council European Communities, 76/768/EEC, and amendments until 21November 2005)。 化妆品卫生规范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卫生规范一般要求 4.1 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4.2 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产品要求 5.1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 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 或500CFU/g。 5.1.2 其他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或1000CFU/g。 5.1.3 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5.1.4 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或100CFU/g。 5.2 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量。 表1 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 有毒物质限量,mg/kg备注 汞1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铅40 含醋酸铅的染 发剂除外 砷10 化妆品卫生规范原料要求

化妆品分类标准

化妆品分类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其他回答共1条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3 术语 3.1 化妆品 中以涂沫、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3.2 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3 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4 内装物 包装内所装的产品。 3.5 保质期 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 4 标签的形式 4.1 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4.1.1 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 4.1.2 小包装上的标签。 4.1.3 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5 基本原则 5.1 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5.2 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6 必须标注内容 6.1 产品名称 6.1.1 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 6.1.2 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6.1.3 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 6.2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6.2.1 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2.2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3 内装物量 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 6.4 日期标注 6.4.1 必须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6.4.2 标注方法 生产日期标注: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 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年;保质期×月。 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语句。 6.4.3 日期标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除生产批号外)。 6.5 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6.6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号。 6.7 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6.8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6.9 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7 其他 7.1 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类等), 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化妆品卫生标准(DOC)

修改记录目录

人员卫生规范 (3) 生产车间更衣规范 (5) 工厂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6) 车间生产环境消毒灭菌制度 (8) 拆包间卫生规范 (9) 半成品贮存间卫生要求 (10) 灌包装卫生要求 (11) 周转筐管理制度 (13) 下水道清洗消毒标准 (14) 仓库卫生要求 (15) 管道清洗消毒标准 (17) 储罐清洗消毒标准 (18) 非生产区员工及参观人员卫生要求 (19) 人员卫生规范 1 目的 规范员工个人卫生,确保最终产品质量。 2 范围

适用于所有生产车间。 3 定义 无 4 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制度的完善、修改及培训、执行。 4.2 质检部:负责按此标准进行检查、监督。 5 内容 5.1、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或可能接触化妆品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每年必须体检一次。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5.2、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做到“四勤”:勤剪指甲(不得长于2mm)、勤理发、剃须、勤换衣、勤洗澡; 5.3、生产人员进入车间不得佩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喷洒香水等; 5.4、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经换鞋、更衣、洗手、消毒、烘干等过程,工作衣要求钮扣齐全并穿戴整齐,对个人衣物必须完全遮盖;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从事灌装操作的须佩戴口罩,口罩须将鼻子盖住。 生产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洗手:①进入车间生产前;②操作时间过长,操作一些容易污染的产品时;③接触与产品生产无关的物品后;④上卫生间后;⑤手脏时。 5.5、进入洁净区前的清洗消毒:①用流动清水清洗双手,双手反复搓洗,清洁每一个手指和手指之间的部位,并仔细检查手臂、手指和手掌,对可能遗留的污渍重新进行清洗;②将手彻底风干;③用75%酒精喷洒手部消毒。清洁消毒完毕后方可进入洁净区。 进入洁净区后需保持手部的洁净,不做与工作无关的工作,不得裸手随意直接接触化妆品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有不卫生的动作或习惯; 5.6、工作期间生产人员手部有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须戴乳胶手套才可接触化妆品和原料。不得随意进出各自的工作现场,进出各车间应随手关门,尽可能减少出入次数。因需要离开生产车间上洗手间,必须脱掉工作服、鞋、帽,

化妆品知识点汇总

1、化妆品定义 ? 化妆品广义是指化妆用的物品,具体来讲主要是指为了清洁和美化人体、增加魅力、 改变容貌、保持皮肤及毛发健美而涂擦、散布于人体或用类似方法使用的物品。 2、如何正确选择和使用化妆品 ? (1) 根据皮肤类型,油性皮肤选少油化妆品,干性皮肤选多脂化妆品; (2) 注意皮肤防晒,在日光下选择 SPF 值适宜的防晒霜; (3) 注意化妆品的使用方法,搽用前温湿敷皮肤有助于皮肤吸收; ⑷防止化妆品过敏,勿随意混用。 3、 化妆品功效 ? (1) 清洁功效 (2)保护作用 ⑶营养作用 (5)辅助治疗作用 4、 皮肤老化的原因 ? 年龄 遗传 化学物质 营养 内分泌 5、 紫外线 ? 短波紫外线(UV-C ) 180~280nm 中波紫外线(UV-B ) 280~320nm 长波紫外线(UV-A ) 320~400nm 一般认为:UVC 不会晒黑,会引起红斑,但太阳光中 UVC 到达不了地球表面; UVB 会引 起红斑,经常暴晒会损害 DNA ; UVA 穿透力强,产生很多生物学效应,使皮肤变黑、色素 沉着、皮肤老化,可引起皮肤癌,可引起自由基和活性氧化物。 6、 皮肤老化的预防 ? 防治各种疾病 保持精神愉快和乐观的情绪 加强劳动保护 科学合理地使用化妆品 7、影响乳状液稳定的因素 ? 1界面张力 2复合膜强度 加入表面活性剂可以降低体系的能量表面能,因此可以使 表面吸附膜的强度越大, 则表面粘度越大,泡沫寿命越长。 液体粘度越大,液膜中的液体越不易排出,液膜厚度变薄 4?表面张力的修复作用 表面活性剂吸附于气泡液膜的表面,有反抗表面扩张或收缩的能 力。 5?气体通过液膜的扩散 由于毛细管压力的存在, 小气泡中气体的压力比大气泡高。 气体自 高压的小气泡中透过液膜扩散到大气泡中,造成小气泡变小或消失,大气泡变大或破坏。 6?表面电荷的影响 气泡液膜的表面带同种电荷,相互排斥可以防止液膜变薄。 9、 两种洁肤机理 ? (1) 表面活性剂型:通过乳化作用去除污垢 (4)美容功效 精神 日光照射 4液珠大小及其分布 5相体积比 3界面电荷的作用 6乳状液的粘度 7温度的影响 8、影响泡沫稳定性的因素 8粉末乳化剂的稳定作用 ? 1?表面张力对泡沫稳定性影响 泡沫更加稳定 2?表面黏度对泡沫稳定性影响 3液体黏度对泡沫稳定性影响 速度越慢泡沫寿命越长。

解读 版《化妆品卫生规范》

2007年版《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规范》是在充分参考和借鉴了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的最新进展,应用了我国化妆品安全性评价专家的研究成果,在卫生部2002年版《规范》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作为主要起草人现对新版《规范》中的变化进行释义,以利于大家更好地掌握和使用新版《规范》。 《规范》分为五大部分:总则、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一、总则 《规范》的第一部分是总则,它是整个《规范》的核心,主要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其终产品的卫生要求,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新版《规范》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为《欧盟化妆品规程》,但只引用到76/768/EEC及其2005年11月21日以前修订内容。也就是说,2005年11月21日以后的修订内容将不被自动纳入本《规范》,必要时卫生部将另行规定。 新版《规范》对化妆品采用的定义是: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该定义等同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的定义。与2002年版《规范》相比,删除了使用部位中的口腔粘膜,并将产品进一步定位在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根据该定义,化妆品的使用方式特指涂擦(如防晒霜)、喷洒(如香水)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如洗发香波、沐浴液的使用方式;染发、烫发产品的使用方式),而以口服、注射等方法达到美容目的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化妆品的施用部位则指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不包括人体内部。因此作用于口腔粘膜的产品如牙膏未被包括在化妆品管辖范围;使用于人体内部的产品如妇科卫生洗液具备了对阴道粘膜的清洁保护作用,但根据定义不属于化妆品。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包括清洁:清洁面部、身体皮肤和毛发,如洁面乳、沐浴液等;护肤:保护面部和身体皮肤,保持皮肤水分,延缓皮肤老化,使之润泽、光滑、细腻、柔软等,如护肤霜等;美容修饰:美化面部、体表和毛发,以达到美容和改变容颜的作用,如胭脂、眉笔、口红、染发剂、烫发剂等;消除不良气味:通过抑制汗腺或掩盖等方法达到减轻和消除身体不良气味的作用,如除腋臭的产品、香水等。除此之外,《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所列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可具有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9大类特殊功能,但其宣传内容应严格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定义。 化妆品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这是对化妆品的一般要求。在此基础上,《规范》对化妆品原料及终产品都提出了具体的卫生要求。 《规范》要求化妆品终产品必须使用安全,不得对使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且无感染性。化妆品终产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如下规定:(1)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黏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g);(2)其他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g);(3)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4)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g)。卫生化学质量方面,化妆品终产品中有毒物质汞、铅、砷、甲醇分别不得超过1、40、10、2000mg/kg的限量。微生物学质量和卫生化学质量只是对化妆品卫生质量最基本的要求,也只是普通化妆品常规卫生质量的检测指标。 《规范》对化妆品原料的要求包括规定了化妆品中禁止使用的原料和允许使用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限用着色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 此外,化妆品的直接接触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

化妆品包装分类大全类别

化妆品包装材料分为主体容器及辅助材料. 主体容器通常有:塑料瓶、玻璃瓶、软管、真空瓶。辅助材料通常有:彩盒、处箱、中箱 一、塑料瓶 1、塑料瓶的材质通常为PP,PE、K料、AS、ABS、亚克力、PET、PETG、PETE等。 2、通常用于化妆品类容器壁较厚的膏霜瓶、瓶盖、瓶塞、垫片、泵头、防尘罩为注塑成型;PET吹瓶为两步成型、管胚为注塑,成品包装为吹瓶。其它如容器壁较薄的乳液瓶、洗涤瓶为吹瓶。 3、PET材料为环保材料,具有高阻隔性,质轻、不碎特性、耐化学反抗性,透明性极强,可做成珠光、有色、磁白、透明,在装啫喱水方面应用广泛。瓶口一般为标准的16#、18#、22#、24#口径,可配上泵头使用。 4、亚克力材质为注塑瓶,抗化学性较差,一般不能直接装膏体,需配内胆阻隔,灌装不易太满,防止膏体进入到内胆与亚克力瓶之间,以免发生龟裂,运输当中包装要求较高,因划伤后看上去特别明显,通透性高,感观上壁特厚,但价格相当贵。 5、AS、ABS:AS透明度较好于ABS,且韧性较好。 6、模具开发费用:吹瓶模具为1500元—4000元,注塑模具为8000元—20000元不等,模具用不锈钢的材料比用合金材料的要贵,但耐用,模具一次出几个,看生产量的需求,如生产量较大,可选择一出四或一出六的模具,客户可自行决定。

果,瓶与盖虽配的同一色母,但有时由于瓶与盖用的材质不一样,表现出来的颜色有些差异。 8、丝印有普通油墨和UV油墨,UV油墨效果较好,有光泽和立体感,在生产时应先打版确认颜色,在不同材质的丝印效果会有所不同。 9、烫金,烫银等加工工艺与印金粉,银粉效果上有区别,硬的材质和光滑的表面较适宜烫金、烫银,软质的表面烫印效果不好,易脱落,烫金银的光泽度好于印金印银。 10、丝印菲林要出阴片,图文效果为黒色,背景色为透明,烫金,烫银工艺要出阳片,图文效果为透明,背景色为黒色。文字及图案比例不能太小太细,否则印不出效果。 11、瓶盖一般配有内垫片,拉盖、内塞,极少数配有小勺或滴管,这主要是考虑其密封性和使用的方便性。 12、生产周期较为适中,约为15天周期,丝印圆柱形瓶作单色计算,扁瓶或异形瓶按双色或多色计算,通常要收取第一次的丝印网版费或夹具费,丝印单价一般为0.08元/色次至0.1元/色次,网版100元—200元/款,夹具约50元/个。 二、玻璃瓶 1、玻璃瓶用于化妆品上主要分为:护肤品(膏霜、乳液)、香水、精油、指甲油几大类容量较小,大于200ml容量很少用于化妆品上。 2、玻璃瓶又分为广口瓶、窄口瓶,固体状膏体一般用广口瓶,宜配电化铝盖或塑料盖子,瓶盖可作色彩喷油等效果;乳化液或水剂类膏体一般用窄口瓶,宜配用泵头,要注意防止弹簧和滚珠生锈,现多数泵头配的是玻璃珠,通常要作料体测试适用试验,如配盖子需配内塞,水剂配小孔同内塞,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国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若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除了生产企业具备“一照五证”外,还需要经过国家卫生部批准,持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方可生产。 中国对化妆品的管理是由多部门、多个法规和多个标准进行管理的, 它的管理可由以下几方面体现: 1、综合法规 ①《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进行了定义,规定了化妆品的卫生要求和包装要求,陈列了化妆品禁用组份、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防晒剂和着色剂,及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规定了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此次修订,一是根据欧盟最新版本的Cosmetics Directive 76/ 768/ EC,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二是将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染发剂原料名单》纳人到规范的限用原料名单中。三是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中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包括删除、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此次修订增加了几种新的禁限用原料的检测方法,如部分抗生素的检测方法,4种

去屑剂的检测方法(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毗啶酮乙醇胺)等。修订中增加了两种防晒化妆品UVA防晒效果评价方法.一种是人体法,一种是仪器法。另外,还增加了防晒产品防水功能的测定方法和标识要求。 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9 月26 日国务院批准, 1989 年11 月13 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和罚则作了规定。 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 年3 月27 日卫生部令第13 号发布,2005年5月20日卫生部对其进行了修改。 ④《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 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1 年8 月16 日公布实施) ; ⑤《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 年4月3日卫生布发布并于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 ⑥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以下简称许可检验),规定了检验程序、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项目、检验时限和样品数量等要求。 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本规范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