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毕业分配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硕士研究生毕业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五院自培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毕业分配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和2004年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五院硕士生培养的工作实际,规范硕士生的毕业分配工作,加强就业指导,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五院硕士生毕业分配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引进竞争机制,采取“按需分配、择优录用”的就业原则,提高五院后备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院硕士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院人力资源部是五院硕士生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硕士生的统一招生、培养及分配等工作,各招生单位协助人力资源部实施硕士生的招生、培养及分配等工作。

第三章 分配原则

第五条 硕士生毕业分配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保证重点、面向科研生产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五院科研型号任务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六条 五院硕士生属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的专门人才,硕士生的毕业分配工作由院人力资源部统一调控,原则上按照招生时所定向的单位进行分配。

第七条 毕业的硕士生在服务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如超出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跨省市进行毕业分配的硕士生,需按改派计划上报院人力资源部,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各硕士生培养单位要充分重视和加强对毕业硕士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应本着对毕业硕士生负责的态度,坚持原则,积极工作,热情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硕士生的思想工作,指导毕业硕士生处理好个人志愿与单位实际需要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第九条 各硕士生培养单位在指导毕业硕士生分配工作时,应兼顾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优先选择优秀的毕业硕士生派遣到本单位科研生产、产品开发等专业技术队伍中去。

第十条 各硕士生培养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及时向毕业硕士生公布社会需求信息,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结合毕业硕士生的就业意向和实际情况,积极推荐,做好毕业硕士生的分配工作。

第四章 分配程序

第十一条 毕业硕士生分配计划分春季和夏季两期编制。

第十二条 毕业硕士生应尽早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意向书,每位毕业硕士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

第十三条 各硕士生培养单位春季毕业分配计划于每年二月底之前上报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夏季毕业分配计划于每年五月底之前上报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

第十四条 毕业硕士生就业意向一经确定,须向院人力资源部出具毕业硕士生与接收单位签订的《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硕士研究生毕业分配计划表》一式四份(格式见附表一),经审核同意后,列入当年毕业分配计划;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后办理毕业分配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答辩的硕士生,须按院标Q/W1049-2004《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办理延期答辩手续。如延期答辩仍不能在当年毕业的硕士生,应在当年五月底前提出跨年度就业申请,经培养单位签署意见,院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毕业分配计划。

第十六条 凡签约或升学到非定向单位的硕士生,必须向原培养单位进行申报,原定向培养计划自行终止,毕业硕士生在偿还所规定的培养费后,由培养单位办理相应就业方案调整手续,并填报《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调整审批表》一式四份(格式见附表二),报国家教育部审核批准后,执行就业方案调整计划;就业方案调整计划申报时间按夏季毕业分配计划办理,截止毕业当年年底,未能到录用单位的报到者,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十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的硕士生,必须在毕业当年分配计划上报前三个月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在偿还所规定的培养费后,经培养单位批准,将不再负责其毕业分配事宜,截止毕业当年年底,未办理档案、户口转移关系的,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十八条 毕业分配计划下达后,不得跨年度派遣,逾期三个月未到接收单位报到者,取消其毕业派遣资格;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需提前到接收单位办理缓报到手续;毕业硕士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用人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硕士生在毕业前,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研究生不予办理分配手续;经休息治疗后病愈的可以随下一年度毕业硕士生办理分配手续;逾期仍未病愈的,在偿还所规定的培养费后,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不再受理其就业派遣事宜。

第二十条 硕士生如发生下列几种情况,我院不再负责其毕业分配事宜:

1、在培养过程中出现一门次补考不合格者;

2、学习过程中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3、未取得研究生毕业资格者;

4、经培养单位评估缺乏科学研究能力,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基本要求者;

5、不服从分配计划者;

6、开具报到证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去工作单位报到或未及时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的;

7、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8、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凡属上述条件之一者,不再负责安排其毕业分配。在当事人偿还规定的培养费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将其人事档案、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硕士生在毕业半年之内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其人事档案暂存于原培养单位;超过半年以上者,在当事人偿还规定的培养费、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将其人事档案转至毕业研究生户口原籍所在地区的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十二条 对于毕业半年以上仍未能就业的硕士生,可持院相关证明到家庭所在地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未能就业的应届毕业硕士生,一律实行自主择业,自行解决就业问题,本单位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院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