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章使用与合同责任认定典型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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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章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印章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案由:印章侵权纠纷二、案件事实2018年,张某在经营一家个体工商户期间,购置了一枚印章。

该印章为张某公司专用,印文为“张某公司”。

2019年,李某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发现张某公司印章与某公司印章相似,遂向张某提出警告,要求张某停止使用该印章,并赔偿某公司损失。

张某认为李某无权干涉其公司印章的使用,拒绝赔偿。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公司印章与某公司印章在印文、字体、颜色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

张某公司印章的印文为“张某公司”,而某公司印章的印文为“某公司”,字体、颜色与张某公司印章相似。

张某公司印章的使用给某公司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市场混淆和损失。

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公司印章与某公司印章存在相似之处,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损害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张某公司未经某公司同意,擅自使用与某公司相似的印章,构成对某公司印章的侵权。

张某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印章,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张某公司印章与某公司印章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故张某公司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公司构成侵权,应当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张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某公司相似的印章;2.张某公司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印章侵权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张某公司印章与某公司印章存在相似之处,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损害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私刻公章案例

私刻公章案例

私刻公章案例私刻公章是指未经许可,擅自制作或使用单位公章的行为。

私刻公章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更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私刻公章的案例,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方式。

案例一,甲公司员工私刻公司公章。

甲公司员工小张因个人利益,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制作了公司公章,并利用公章签署了一份与供应商的合同。

后来,由于供应商违约,公司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

在法院调查中发现,该合同上的公司公章是私刻的,最终导致公司在诉讼中败诉,损失惨重。

法律责任,小张的行为构成了私刻公司公章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私刻公章的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处理方式,公司应立即解除小张的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同时,公司应向供应商说明情况,并寻求解决合同纠纷的其他途径。

案例二,乙公司遭遇私刻公章案件。

乙公司发现,其一位前员工在离职后私自留下了公司公章,并利用公章签署了一份虚假合同,导致公司蒙受了经济损失。

公司要求前员工归还公章并赔偿损失,但前员工拒不配合。

法律责任,前员工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前员工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处理方式,公司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

同时,公司可以委托律师起草律师函,要求前员工归还公章并赔偿损失。

在法律程序上,公司应全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私刻公章引发的信用危机。

某企业因为私刻公章,导致其合作伙伴产生信任危机,多家合作伙伴纷纷终止合作,公司声誉受损,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法律责任,私刻公章不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导致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处理方式,公司应立即停止私刻公章的行为,并对外公开道歉,恢复合作伙伴的信任。

国有企业领导私刻公章的典型案例

国有企业领导私刻公章的典型案例

国有企业领导私刻公章的典型案例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国家支持、国家监督的重要经济组织形式,其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公共性、国家性和公信力。

而公章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标识和象征,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

然而,在一些国有企业中,一些领导人员却私刻公章,违反了国有企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利益。

下面,我们将列举一些典型的国有企业领导私刻公章的案例,并分析其危害和原因。

一、典型案例1. 某国有企业领导私刻公章签订违规合同某国有企业的某位领导私刻公章,与他人签订违规合同,使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国有企业法定程序,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和形象,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 某国有企业领导私刻公章违规放贷某国有企业领导私刻公章,违规向他人放贷,最终导致了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和经济损失。

这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有企业的财产利益,也影响了国有企业对外部信用的稳定和可靠性。

二、危害分析上述两个案例是国有企业领导私刻公章的典型案例,其中蕴含着以下严重的危害:1. 损害国有企业的利益和形象国有企业领导私刻公章的行为是对国有企业法定程序和权力范围的侵犯,其签署的合同或放贷均属于违规行为,最终导致了企业的经济损失和形象受损。

这种行为的存在,给外界传递了国有企业管理混乱的负面信息,使得国有企业的形象受到了严重破坏。

2. 严重破坏国有企业的内部规范和治理国有企业领导私刻公章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有企业的内部规范和治理体系,破坏了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制度执行力。

这种行为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作和管理,导致了企业的内部混乱和不良风气的滋生。

三、原因分析1. 盲目追求个人利益一些国有企业领导私刻公章是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他们往往追求一己私利,而无视国有企业的整体利益和社会责任,因此忽视了道德和法律的伦理底线。

2. 缺乏制度约束和监督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制度约束和监督不够到位,导致了一些领导人员违法乱纪、肆意妄为,随意私刻公章。

印章管理案例

印章管理案例

由几起案例谈企业印章管理的风险防控案例一:2008年10月,四川人张某在天津承包了河北某建筑公司的某一住宅工程,并以该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天津市某钢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加盖了项目部的公章。

随后,由钢材公司送货,工地使用了该公司钢材200余吨,折款90余万元。

因迟迟不能支付货款,钢材公司遂于2009年1月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货款本金及违约金1000余万元。

经天津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认定,张某代表河北公司与钢材公司签订合同并加盖了公章,合法有效应严格遵守,故支持原告索要货款本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此后,因案中张某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启动追查程序。

案例二:张某的公司会计辞职后,张某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

原来,会计小李曾在一张白纸上盖上公司公章交给某供货商,对方拿着这张“白纸”打印了一份结算单,多算了20万货款。

如今找小李要不到钱,就把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小张认可该结算单上的公章是真的。

只要公章是真实的,那么无论是先盖章还是先打印文字,并不影响该结算单的有效性。

因此,法院判决小张按结算单上的数额支付全部货款。

”案例三:(私盖公章)南京一银行副行长私盖公章导致银行损失300万。

某银行副行长在私自盖下公章时,没想到他的做法导致了银行损失300 万元。

刘某,是某银行南京分行下关支行的一位副行长。

1998 年 4 月,南京某公司向刘某所在的下关支行申请一笔 300 万元的担保贷款。

作为担保人的江苏某公司,为避免担保风险,就以刘某所在银行的名义打印了一份关于免除承担担保责任的函件,交给刘某。

刘则私自在这份函件上加盖了该行的公章,并把函件交给这家江苏某公司保存。

并且,刘某故意隐瞒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情节,按正常程序在这笔 300 万元的贷款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并报上级南京分行审批。

贷款被批准后,该银行南京分行作为贷款人,南京某公司作为借款人,江苏某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了借款合同。

直到 2000 年 11 月,这笔 300 万元贷款一直未归还,该银行南京分行将南京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告上了法庭。

印章法律案例(3篇)

印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甲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设立了一个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销售业务。

乙公司成立后,甲公司授权乙公司使用其公章。

2013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向某银行(以下简称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运营。

丙银行在审查乙公司的借款资料时,发现乙公司提供的公章与甲公司的公章不符。

丙银行认为乙公司提供的公章是伪造的,遂拒绝发放贷款。

乙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乙公司提供的公章真实有效。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提供的公章是否真实有效。

如果公章真实有效,则乙公司有权使用该公章,甲公司无权干涉;如果公章是伪造的,则乙公司无权使用该公章,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供的公章与甲公司的公章在形状、字体、图案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符合甲公司公章的实际情况。

此外,乙公司提供的公章没有经过甲公司的授权,属于伪造公章。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提供的公章无效,乙公司无权使用该公章。

四、案例分析1. 印章的法律效力印章在我国法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可见,印章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2. 印章的伪造与使用印章的伪造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制作、使用与原有印章相同或相似的印章。

印章的伪造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印章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授权,擅自使用与甲公司公章相似的印章,属于伪造公章。

因此,乙公司提供的公章无效,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

3. 印章的管理与监督为了防止印章的伪造和使用,企业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与监督。

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等。

盗用公章签订工程合同违约

盗用公章签订工程合同违约

盗用公章签订工程合同违约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盗用公章的行为。

盗用公章通常指的是未经公司授权,擅自使用或者仿造公司公章进行合同签署等法律行为。

这种行为往往涉及到欺诈和伪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盗用公章签订工程合同的违约案例。

假设A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A公司的某员工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公司同意,私自使用A公司的公章与C公司签订了另一份工程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用公章。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盗用公章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具体来说,盗用公章的个人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等。

同时,受害方公司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要求赔偿因盗用公章造成的损失。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C公司知情或应当知情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用公章,那么C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工程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A公司有权要求C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企业在发现公章被盗用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追查责任人并防止进一步的损失发生。

2. 通知所有可能受影响的合作伙伴和客户,说明情况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3. 内部审查,查明盗用原因,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如果必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盗用者的法律责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了预防盗用公章的风险,企业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 加强对公章的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使用。

- 定期对公章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每次使用都有明确的记录和合理的用途。

- 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定期进行法律培训,让员工明白盗用公章的严重性和后果。

- 在签订合同时,增加必要的身份验证和授权确认流程,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企业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企业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科技公司拥有一系列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然而,在2019年,科技公司发现其一款名为“XX办公软件”的产品被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侵权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复制、销售,严重侵犯了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二、案例描述1. 侵权事实侵权公司在未经科技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复制、销售“XX办公软件”,并在其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与科技公司产品相同的名称、商标和功能描述。

科技公司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侵权公司的产品销售量较大,对科技公司的市场份额造成了严重冲击。

2. 知识产权纠纷科技公司认为侵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1)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对“XX办公软件”享有著作权,侵权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复制、销售该软件,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商标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本案中,侵权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与科技公司产品相同的名称、商标,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3)商业秘密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对“XX办公软件”的相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侵权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复制、销售该软件,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

公章管理违规案例分析

公章管理违规案例分析

公章管理违规案例分析在现代企事业单位中,公章作为一种重要的组织治理工具,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然而,经常出现一些公章管理失误或违规的案例,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法律风险和财务损失。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公章管理违规的原因和解决方案,以期对相关工作人员和组织管理者提供借鉴与启示。

案例一:委托他人盖章导致损失在某制造企业中,财务主管小李委托外聘会计师为公司办理税务申报手续。

为了方便处理相关文件,小李将公司公章交给了会计师,未对其使用公章的权限和范围进行明确约定。

然而,会计师利用公司公章进行了一系列违规操作,包括私自盖章、虚增开票等,导致公司遭受重大财务损失。

分析:该案例中,公章管理不当直接导致了企业财务风险的暴露。

首先,小李未对外聘会计师的权限进行明确规定,也未建立有效的协议和监督机制。

其次,委托他人使用公章时未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审查,导致公章被滥用。

解决方案: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公章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确立公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明确公章保管责任人、建立公章使用申请单和审批流程等。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公章保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案例二:公章丢失引发法律纠纷某房地产公司的行政主管小王负责管理公司公章,但在一次外出期间,其公章遗失。

不久,公司收到一份涉及购房合同的诉讼文书,但由于官方章面丢失,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合同证据,导致公司陷入法律纠纷。

分析:公章作为法律证据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象征,公章的丢失使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合同证据,进而导致法律纠纷的发生。

在该案例中,公章管理责任人未能履行妥善保管的职责,且公司缺乏有效的备案和登记制度。

解决方案: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公章的安全保管,确保公章不被盗失、损坏或滥用。

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和备案制度、使用防伪公章等,以提高公章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此外,应建立有效的备案机制,确保公章使用记录和相关文件的妥善归档,防止出现类似案例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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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使用与合同责任认定典型案例选【高杉按语】进行采购、买卖等交易的一方公司并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备案公章或仅为部门公章(严格来说,公司企业并非政府机关,其印章不能称之为“公章”,但本文从习惯说法)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有缔约的真实意思并达成一致,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只是表达缔约意思的方式之一。

发生纠纷时,法院须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参与缔约人员的权限、嗣后履行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等案情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并向对方表达过缔约的真实意思。

虽然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上所盖公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但该方当事人并不因此当然免除合同义务与责任,原因有多种,常见的有:1、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签字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便其签字超出公司授权(合同相对方系善意),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其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效力;2、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系有权代理人;3、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4、公司公章管理混乱,除了备案公章之外,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习惯;5、公司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专用章的惯例。

另一种类似纠纷由合同所加盖公章系公司采购部或项目部等部门公章而引发,一方以并未加盖公司公章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

一般而言,交易中应尽量避免对方不使用公司公章而使用部门公章,但在建材销售等交易中习惯使用项目部、采购部公章的情形亦不在少数。

此类纠纷涉及的事实、法律争点与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的纠纷极为相似,详见下述同类案例裁判要旨,兹不赘述。

就上述纠纷,本文特筛选出若干典型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1)所加盖公章并非公司的备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情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常民三终字第42号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标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案中,星大公司在与李建标签订的《水泥供应合同》和向李建标出具的三份收取水泥的收据上加盖的虽系技术专用章而非星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系星大公司自身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所致;现星大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及收据中所涉印章与其公司无关,也不能证明印章是李建标私自加盖的,故应认定在合同和收据上所加盖该印章的行为,是星大公司的行为,对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星大公司承担。

现有证据证明,星大公司已经实际接收了李建标所提供的水泥,且已用于工程施工,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星大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将水泥款及时支付给李建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63号上海源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富士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双方的争议主要是金富士公司在2004年7月以后有否继续向源颐公司供货以及2005年2月的对账事实是否存在。

双方的销售合同约定,金富士公司接到源颐公司的要货计划传真后,通过长途运输向源颐公司供货;除铺底货物之外,源颐公司应在发货之前将货款汇入金富士公司账户;双方每月底通过传真对账,源颐公司核对无误后应签章回传给金富士公司。

该合同约定符合异地交易习惯,双方也按约定作了履行。

金富士公司在原审提供了五份对账传真件及两份要货计划传真件,上面源颐公司的签章各有不同,有的是方型的财务章,有的是圆型的公章,公章也有大小不一的情况,说明源颐公司的签章比较随意。

现源颐公司上诉称,2005年2月24日对账单上的章比其使用的公章小,但该对账单与2003年11月对账单上源颐公司的章相一致,该签章与合同上的章不符的结果应由源颐公司自己承担。

源颐公司认为2005年2月24日的对账单上的公章是金富士公司伪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源颐公司上诉还称,2004年11月、12月的送货事实不存在。

本院认为,该送货事实不仅有2005年2月24日的对账单所证明,还有金富士公司于原审提供的送货回执单等证据佐证,送货回执单均由源颐公司盖章签收,能证明源颐公司已收到货物。

综上所述,源颐公司拖欠货款不付,已构成违约,原审法院判决其应支付货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终字第293号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联高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王飞系建工分公司的负责人,其以建工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属职务行为。

2008年7月15日王飞以“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分公司”名义与联钢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虽然该合同上的公章与建工分公司营业执照上所载的名称非完全一致,但建工公司在与江北联钢签订调解协议时,应当已看到过该公章,并且建工公司就王飞出具的盖有“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分公司”的公章的欠条而与联钢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说明建工公司对王飞代表建工分公司购买钢材的行为是确认的,联钢公司也完全有理由相信王飞的身份和权限,因此王飞以“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分公司”名义与联钢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系职务行为,其效力归于建工分公司。

建工公司认为王飞系个人行为,不予采纳。

建工公司以“疏忽”为由否认该公章代表建工分公司,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联高公司代办运输、将货送至宁海县城内交接,符合合同的约定,建工公司以其在宁海无承接项目为由认为与公司无关,系王飞个人行为,不予采信。

联高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建工分公司应按约支付货款。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25号鸿某有限公司与深圳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首先,鸿某公司提交的三份抬头为朗某公司的《订购单》,虽然没有加盖朗某公司的公章,但是作为国际货物买卖交易,当事人之间通过传真等方式订立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并且为国际贸易法律普遍认可。

其次,根据(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07号案件查明事实,鸿某公司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向《订货单》注明的收货地址交付了《订购单》约定的货物,并向朗某公司开具了发票。

再次,朗某公司在2008年5月22日向鸿某公司出具《账款偿还承诺书》,承认拖欠鸿某公司账款。

虽然,朗某公司对于签名人员身份和印章均不予确认,但是经核实,在该份《账款偿还承诺书》上加盖的印章在朗某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年审时均使用过,且朗某公司代理人在二审审理期间,对该印章的真实性不否认,即不确认是否在《账款偿还承诺书》上盖章,故本院确认系朗某公司的印章。

上述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鸿某公司和朗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311号杭州富春江医院与杭州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法院认定,越炜公司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其陆续供给富春江医院的卫生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均属合法经营,故双方的买卖关系应予确认。

2005年9月,越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尚未清算,其丧失的只是经营权,这并不影响公司独立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由于备案公章遗失,为处置对外债权债务之需要,越炜公司又重新刻制公章一枚,且该公章已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

故越炜公司将对富春江医院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康健公司之行为,应属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富春江医院以越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章刻制程序不合法来抗辩其债权转让不具有可信性之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齐商三终字第52号长春市腾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东北变压器集团齐齐哈尔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对传真件、复制件等形式在签订合同时加以保护,但前提是有证据证实它的真实性。

长春腾新电气公司提起诉讼的主要证据是工业品买卖合同(传真件),东北变压器公司否认与其签订过此合同,同时东北变压器公司对合同中“采购合同章”提出异议,称本公司从未使用过“采购合同章”,经查东北变压器公司工商档案,其档案中没有采购合同章备案。

经调取东北变压器公司工资表,没有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此人。

长春腾新电气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此合同的真实性,所以,长春腾新电气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不能认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3号山东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乙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因为上述矛盾及疑点的存在,而山东甲公司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认为山东甲公司在本案中同时涉及三枚公章,且未完全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及备案,故其还具有其他多枚印章的可能性较大。

由于山东甲公司的公章不具有排他性,即便山东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认定本案中《钢材购销合同》、2007年3月28日徐某某授权委托书的公章印文与山东甲公司提供的样本印章印文不一致,亦不能得出徐某某或乙公司伪造山东甲公司公章的结论。

故山东甲公司要求鉴定公章真伪,本院不予准许,山东甲公司主张公章被伪造,本院亦不采信。

本院认为,除了公章真伪之争,还需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来进行综合判断。

一审中徐某某与何某某关于承建工程的陈述基本吻合,乙公司还取得了山东甲公司的资质资料装订本,山东甲公司直至一审判决其败诉后才报案称公章被伪造。

考虑这些证据与细节,本院认为乙公司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可信性更高。

至于公安机关收集到的反映本案工程发包人为上海丙公司,承包人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对外通报,上海丙公司“虚构投资实力和项目,以巨额投资为诱饵,采用收取巨额保证金等形式,骗取并非法占用建筑企业和材料供应商资金,涉嫌合同诈骗和抽逃注册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上海丙公司诈骗金额巨大,受害人有多家建筑公司,而且其诈骗手法就是与多家建筑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保证金,故上海丙公司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排他性,不能表明乙公司向本案工程供货为虚假行为,也不能表明山东甲公司并非本案工程的承包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由于山东甲公司关于公章的陈述不实,缺乏诚信,故不予采信,本院可据此认定徐某某取得授权,代表山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

这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

乙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后,山东甲公司理应按约定支付相应货款,现其拖欠部分货款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偿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2)所加盖公章系公司采购部或项目部等部门公章的情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0号上海申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振波与被上诉人签订进口聚甲醛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属表见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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