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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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浙知发管〔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通知浙知发管〔2015〕19号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正式启动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并将我省今后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申报(一)申报要求结合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和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实际工作,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工作主要面向本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展开,具体应符合《通知》中关于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申报条件。

已列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单位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材料1.市局推荐材料。

包括推荐函,推荐企业名单(需注明《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中“12.特色加分”包括的三级指标、考察要点、评分标准等),本区域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总体方案(包括本地区优势企业培育目标、工作计划、组织管理、政策支持、资金保障、督导检查等内容)。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复核挂*未解除的不建议推荐。

2.企业申报材料。

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优势企业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等)。

3.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14年度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环保合格证明、有效知识产权证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管理体系建设证明、本行业影响力证明等。

(三)申报方式各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纸件及电子件报送至我局专利管理处。

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我省第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通知-

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我省第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通知-

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我省第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我省第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处),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精神,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骨干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关于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3〕36号)要求,以国知发管函字〔2013〕181号文件正式确定我省中国乐凯集团公司等3家企业,河钢集团唐山钢铁公司等16家企业为第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期限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止。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做好我省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制定示范或优势培育工作方案各示范和优势企业要在所在设区市、国家级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开展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包含工作目标、工作机制、工作措施等内容的企业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培育工作方案。

要以示范或优势培育为抓手,以工作方案为指南,加大工作力度,以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为牵引,着力提升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形成企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有效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二、工作要求(一)建立联系机制。

各企业要与省、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明确示范或优势培育工作责任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于2014年1月10日前经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报我局协调管理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2•【文号】国知办发保字〔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内容(一)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基础工作。

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及地方补充目录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制定地方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及管理规范。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

在行政项目审批、展会企业入驻等工作中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制定信用承诺工作办法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对信用状况较好的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以先行受理,加强承诺后监管,依法依规将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等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强化信用惩戒,引导各类主体自律守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2.17•【文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及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县”)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县评定(一)申报范围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70分以上的,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均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评定方式及申报材料1.申报程序。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2.评定方式。

国家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

2013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3.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4)试点工作方案;(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已向国家局提交试点申请的县(区),需由县(区)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经省局审核后向国家局提交推荐函。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计划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计划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计划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计划篇1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企业的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创建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本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创新作为当前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推动我们各项事业向前发展的无穷力量。

按照建设新型国家的总体指导思想,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大力推动我区知识产权(专利)试点工作,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管理优秀的企业,在全区行业领域和区域范围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力带动全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加快提升我区企业知识产权能力。

二、工作目标全面提高我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通过两年的创建工作,力争成为自治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三、工作内容(一) 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我们将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切合实际,在完成知识产权(专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先进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寻找自身差距和不足,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知识产权制度。

按照《包头稀土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包开管办发[20__]11号)的要求,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企业管理全过程(实现知识产权工作全面规范化。

其中,尤其要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和知识产权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将知识产权工作状况作为企业经营状况及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从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工资晋级等方面鼓励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二) 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在当前国际竞争激烈的新形势下(我企业将着力适应国际发展趋势(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创新(形成有效的能与国内外市场竞争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机制(比如(效仿国外或者国内大型企业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建立我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小组(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行之有效地将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高上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7.29•【文号】•【施行日期】2011.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做好《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1-2015年)》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1-2015年)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和部署,为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实施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满足社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为目标,发展知识产权在职教育培训,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推动知识产权人才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事业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着眼于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能力提升和结构优化,科学规划培训基地建设的专业结构、层级结构、分布结构,促进知识产权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统筹推进培训基地的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分类指导,突出特色。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知识产权人才需求,加强培训基地建设的分类指导,遵循在职教育规律,突出办学特色,发挥资源优势,提高培养质量,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10.2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准确理解措施内容,更好发挥政策作用,现将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今年9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向2022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大会致贺信,充分肯定新时代中小企业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出殷切期望,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着力在推动企业创新上下功夫,加强产权保护,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009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联合出台政策,开展试点建设,在中小企业中培育了一大批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有力促进了中小企业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深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作出了新的部署。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作用,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走好“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总体思路《若干措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有关部署,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和知识产权实际需求出发,推出一系列务实可行的新举措,全面强化对企业的政策引导、工作支持和服务保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五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并启动培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五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并启动培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五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并启动培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6.06•【文号】国知办函协字〔2018〕343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确定第五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并启动培育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协字〔2018〕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遴选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协字〔2018〕71号)要求,经市场申报,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我局综合考虑市场性质与规模、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实施方案细化程度及其可行性等因素,审核确定北京红桥市场有限公司等49家市场为第五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具体名单见附件),培育期限为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

请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按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指南》要求,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加强对相关市场的培育指导和监督检查,理顺市场事前、事中、事后知识产权保护运行机制,切实提升市场主办方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

培育期间,要积极引导各市场使用“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数据信息,鼓励各市场使用该系统进行本市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

同时,注重工作协调融合,将社会监督、纠纷调解、执法检查、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建设等工作与市场培育工作结合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五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8年6月6日联系人:保护协调司刘佳朱丹电话:010—62086878 62083331传真:010—62083171邮箱:*****************.cn附件第五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名单省份序号市场名称北京市1 北京红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2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3 北京甘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4 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5 天津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6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省份序号市场名称7 天津空港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8 天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9 天津一商茶城有限公司10 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河北省11 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12 石家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13 石家庄食草堂文化饰品有限公司14 石家庄市米莎贝尔饮食食品有限公司平安南大街店15 武强嘉华乐器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16 鄂尔多斯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辽宁省17 盘锦辽东湾国际商品交易有限公司18 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19 庆安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省份序号市场名称20 伊春高山森林食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21 上海市曹杨商城有限公司22 上药余天成(上海)医药有限公司江苏省23 常州美凯龙国际电脑家电装饰城有限公司24 常州莱蒙都会商业街(常州莱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5 常州新北万达广场(常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6 上河城购物中心(江苏上河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7 南京中海环宇城(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8 南京江宁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29 绣品街(苏州绣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0红星美凯龙镇江新区商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31 扬中月星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32 浙江博嘉阳光家居有限公司33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省份序号市场名称安徽省34 安徽界首高新区东城产业园山东省35 菏泽市天华电商产业园36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7 枣庄市山亭区豆制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办公室河南省38 漯河市中华市场湖南省39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40 中山市世界灯博中心有限公司41 四会市万兴隆翡翠城42 深圳市钟表配套市场有限公司43 中港皮具城(广州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省44 海南信兴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市45 重庆恒康茶叶批发市场有限公司46 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云南省47 云南康乐茶文化城省份序号市场名称甘肃省48 甘肃兴丰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49 霍尔果斯跨境免税购物商城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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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为做好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发挥好优势企业培育在企业贯标推行、优势企业培育、示范企业培育“三阶段”培育路径的中坚作用,着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较强,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优势初步形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优势企业,影响和带动一大批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有效提升市场竞争优势。

在培育组织上,坚持省局主导与联动培育相结合。

采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为主搭建培育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进行重大事项统筹协调的方式开展。

鼓励各省局按照本方案要求,充分发挥主动性,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富于特色的优势企业培育方案,联合相关部门创造性地开展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形成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的工作局面。

在培育理念上,坚持市场主导与政策引导相结合。

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企业摸清家底、厘清思路、完善措施、提高能力,以知识产权优势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创新要素和发展资源向优势企业汇聚,为优势企业培育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

在培育指导上,坚持分类指导与突出特色相结合。

要结合产业分类、战略定位及发展基础,按照企业所属行业在知识产权种类、数量、运用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实施分类指导。

同时,基于本地区企业分布特点和发展阶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形成知识产权优势,体现地方培育工作特色,运用知识产权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二、培育方向
围绕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优势、知识产权运用优势、知识产权保护优势三方面开展优势企业培育工作,促进企业形成上述知识产权优势,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

(一)着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优势
发挥专利信息的导向作用,降低创新成本,优化创新路径,提高创新效率,规避创新风险,促进创新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商用化。

推动企业围绕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优化专利布局,形成具有数量规模、质量优势的知识产权资源储备,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提质增效。

(二)着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优势
推动企业管好用好知识产权,通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知识产权投融资和知识产权规则运用等,加快实现创新成果的价值,运用知识产权打造企业竞争优势,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着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优势
引导企业建立与其战略目标相协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管理模式,完善与其商业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控机制,为企业增强市场竞争优势,进而提升市场控制力提供有效支撑。

三、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一)申报条件
1.属于区域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分以上的企业,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企业。

(二)工作程序
1.企业提出申报。

企业向所在地省局提出申请。

2.省局评审及推荐。

各省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照《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进行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择优推荐至国家局。

3.国家局确定名单。

国家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及评分等进行核查。

对合格的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国家局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开展优势企业培育工作。

有效期3年。

国家局原则上每年9月开展一次优势企业核准工作。

4.复核。

获评优势企业3年期满后,由各省局组织企业进行复核。

复核的主要内容为审核有关企业当前的状况是否符合优势企业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优势企业资格,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通过复核的企业,由各省局于优势企业期满6个月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报国家局备案,保留“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开展新一轮优势企业培育工作。

逾期未报送备案的,视为退出优势企业工作序列,优势企业称号自动取消,并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材料。

包括推荐函,推荐企业名单(需注明《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中“1
2.特色加分”包括的三级指标、考察要点、评分标准等),本区域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总体方案(包括本地区优势企业培育目标、工作计划、组织管理、政策支持、资金保障、督导检查等内容)。

2.企业申报材料。

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优势企业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等)。

3.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于每年7月底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报送。

(四)称号取消
企业在近3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优势企业称号,并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在知识产权、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的;
2.存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3.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4.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的;
5.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优势企业培育政策体系
要基于本地区企业发展需求,协调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财政、金融、科技、教育等政策,探索建立各具特色的优势企业培育政策支撑体系,加大优势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保障,形成培育工作合力。

推荐优势企业关键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提高企业专利挖掘布局能力,加强企业专利资源战略储备。

(二)推进优势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优化
引导优势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管理规范》),作为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制定优势企业推行《管理规范》的支持政策及推进计划,集聚一批优秀贯标服务团队与优势企业对接,辅导优势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

(三)强化优势企业维权保护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创新执法维权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电商、展会等重点领域以及涉及民生、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的执法维权力度,积极做好执法办案工作,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惩戒机制。

依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立优势企业维权援助服务快速反应机制,对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行主动跟踪、全面监测、专题指导、快速维权。

(四)加强优势企业人才培养
专利管理人员职业名录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探索建立专利管理职业资格制度,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优先推荐优势企业相关人员参与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库选拔,进一步提高优势企业人员占比。

针对优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依托“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网”等平台,以企业经理人论坛等形式或网络化方式,推动其形成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理念。

针对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及全国知识产权师资信息平台等形成企业知识产权师资队伍,编制企业人才培训系列教材,以管理培训、业务研讨、专题沙龙、考察交流等形式,提升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针对优势企业知识产权实务人员,优先推荐其参与国家局各类课题研究或高端平台项
目,以现场教学或远程培训等方式,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资本运作、法律事务等实务人才培养。

五、组织管理
(一)进行联动培育
国家局负责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省局负责本行政区内企业培育工作组织落实,制定本区域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总体方案,并给予配套支持,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年度总结至专利管理司。

每年对优势企业培育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各项企业工作支持政策挂钩。

对于表现突出的省局和优势企业予以表扬,并组织经验推广。

(二)加强信息交流
国家局层面,运用市场化思维,将“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网”着力打造为集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发布、信息共享、信息服务为一体的开放式互动平台,形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政企互动、企企交流、线上线下联动的集聚效应。

省局层面,通过“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网”区域端口,组织优势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信息报送,联合打造企业知识产权一体化、开放式互动平台。

(三)做好专家服务
各省局建立包括专家学者、企业高管、服务机构高管、政府机关人员等在内的本地区企业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定期为优势企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基于优势企业需求,建立优势企业服务站,协调组织专利审查、知识产权管理、运用、法律服务等方面专家,为优势企业获权、用权、维权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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