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权力边界与私权维护
公安行政执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关系

公安⾏政执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关系2019-08-21摘要:⼀切国家权⼒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是权利的⼀种特殊形式。
公安⾏政执法权作为国家权⼒的⼀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权利的⼀种特殊的转化形式,两者之间是⼀种对⽴统⼀的关系,既互相依存,⼜彼此消长。
关键词:公安⾏政执法公民权利保护⼀、公安⾏政执法概述1.公安⾏政执法的意义与范围公安⾏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命财产不受侵害,采取命令、强制等⼿段所进⾏的各种组织管理活动。
《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在第2条明确地规定⼈民警察的任务。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政执法的主要任务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先是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祖国的安全;其次是预防、制⽌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最后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我们不难发现,公安机关的前两项任务归根结底就是为了保护⼈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个结论,即公安⾏政执法的最终⽬的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和⾏使各项权利。
如果抛弃或忽视公民权利,⽽⽚⾯地强调维护社会秩序,公安⾏政执法就会迷失⾃⼰的⽅向,甚⾄会出现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
公安⾏政执法的范围不是⼀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公安⼯作需要的变化⽽不断变化的。
⽬前,公安⾏政执法的范围具体包括:治安⾏政管理,即治安管理、户⼝管理、出⼊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计算机安全管理和监查等;公安⾏政处罚,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法财物、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公安⾏政强制措施,如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约束等)、限制财产权利的⾏政强制措施等。
[1]2.公安⾏政执法的特征⾏政⾏政执法, 是指国家⾏政机关及其⼯作⼈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执⾏法律、法规、规章, 从⽽直接影响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政⾏为。
论行政执法中的警察执法权益保护

执法环境的保障
完善法律法规:确保警察执法有法可依,防止滥用权力和非法干扰
强化执法监督:建立有效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防止警察执法权 益受到侵害
提高警察素质:加强警察培训和教育,提高警察执法能力和自我保护 意识
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公众对警察执法权益的认知和尊重,减少恶意 投诉和攻击行为
执法手段的保障
建立健全的警察 执法权益保护机 制,完善投诉、 申诉、听证等救 济程序,保障警 察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优化执法环境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
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执法行为。
提高警察执法素质,加强警察执法培训和教育,提高警察执法能力和水平。
强化社会宣传,加强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的认 识和重视程度。
行政执法中警 察执法权益保 护的案例分析
行政执法中警 察执法权益保 护的未来展望
PART 1
警察执法权益的概述
警察执法权益的定义
警察执法权益是 指警察在执行公 务过程中所享有 的权利和利益, 包括人身安全、 执法权威、正当 防卫等方面的权 益。
警察执法权益是 法律赋予警察的 特殊保护,旨在 保障警察能够依 法履行职责,维 护社会治安和公 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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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的警察 执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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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权益 的概述
行政执法中警 察执法权益的 保障
行政执法中警 察执法权益保 护存在的问题
警察权力的边界在哪里

警察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据报道,近日上海警方展开了一次打击盗窃团伙的专项行动,最后共抓获65人,犯罪团伙被“一网打尽”。
但在全市五处抓捕点中,仅在某小区就至少有6处房间被错破门而入,30人被惊扰,其中12人被错拷,8人被带走后放回。
媒体因此称之为“乌龙剿匪”。
(详细)警察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力,维护社会秩序,“保一方平安”。
如果权力被滥用,就会出现一方平安反被扰乱的情形。
近年来,警察权滥用的个案在媒体上时有可见,上海的这起“乌龙案”,不能不再次引起我们的对警察权力边界问题的思考。
银都路2688弄部分被抓捕对象名单。
一、限制警察权,因为它太过强大1.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此消彼长在所有的公共权力中,警察权是与人们生活最息息相关,也最让人所后怕的。
警察权相比其它行政权力,是具有暴力性质的强制性国家行政权力,它享有制约、剥夺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与自由的多项权力,比其它行政权力更具有膨胀性、侵犯性。
因为,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即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权化为乌有。
既然警察权力的行使可能会对自由造成妨碍,那么,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就十分合理且必要。
如果不对警察执法进行必要的规范,那么警察权扩张滥用将是必然的。
警察权扩张和滥用的恶果不仅损害公民合法权利,而且会将社会自由和秩序拉入万劫不复的对立状态。
“感动绵阳”人物候选人邓女士与丈夫在家中就寝时,遭遇3名便衣民警破门而入查“娼”。
二、警察权应遵循的四原则由此可见,存在一个警察权的悖论:一定限度内的警察权是为保障公民权所必需的,而超出这种限度的警察权,则有侵夺公民权之虞。
如何勘定警察权的边界,就成为一个重大问题。
在世界各国,一般认为,警察权的行使必须遵守以下的原则:1、公共原则,是指警察权行使具有一定边界,只有出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需要,才能行使警察权,而对于私人领域,警察权不得介入,这是警察权行使的首要原则。
基层民警的合法执法和权力运行规范

基层民警的合法执法和权力运行规范基层民警作为社会治安维护的第一线力量,承担着执行公安工作的重要责任。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执法,并遵循权力运行的规范。
本文将就基层民警的合法执法和权力运行规范展开讨论。
一、合法执法保护合法权益基层民警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必须始终以保护合法权益为宗旨。
他们要以人民利益为重,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侵犯他人权益。
武力适度合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基层民警有时需要使用武器或者武力手段。
然而,该等措施要严格遵循“适度、合理”的原则。
即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才可根据情况适度使用武器。
严禁滥用武力手段或对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进行殴打、虐待等不当行为。
执法程序规范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遵循正确的执法程序。
他们应该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依法进行询问、传唤和带走嫌疑人等。
对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也必须遵循相关规定,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权力运行规范自觉约束权力基层民警在运行权力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我约束。
他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以权谋私。
要时刻坚守职业道德,不以个人感情、利益等因素干涉、滥用职权。
公正执法和司法公正基层民警要公正执法,不偏袒、不徇私。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打击,不以私情左右执法决策。
此外,他们还要尊重和维护司法公正,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司法活动。
配合监督和接受监督基层民警应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接受监督。
他们要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授权、法律法规和政策解释等信息,接受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也要接受群众的监督,保持与群众的沟通和联系,倾听民意,及时纠正错误。
提升执法素质基层民警应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素质,不仅要熟悉各种执法规定和程序,还要了解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
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和学习,才能更加专业地履行执法职责。
结语基层民警的合法执法和权力运行规范是确保社会治安的重要保障。
公安法警察权力与治安维护

公安法警察权力与治安维护公安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明确了公安机关和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与秩序中的权力和职责。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警察的权力与职责、治安维护的方式与手段以及改进治安维护的措施等。
一、警察的权力与职责根据公安法,警察是公安机关内的执法人员,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等职责。
警察具有一定的权限和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侦查权力:警察有权展开犯罪侦查活动,包括收集证据、调查取证、审讯犯罪嫌疑人等。
在侦查活动中,警察需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性。
2. 管制权力: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时具有一定的管制权力,可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进行限制、拘留、逮捕等措施。
但警察在行使管制权力时必须依法履行程序,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执行职权:警察有责任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包括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
警察在执行职权时应本着公正、公平和依法行事的原则。
二、治安维护的方式与手段治安维护是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警察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来实施治安维护工作。
以下是常见的治安维护方式:1. 巡逻防控:警察通过巡逻、警戒等方式,增强对社会治安情况的监控和掌握,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2. 网络治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日益增多,警察通过技术手段、网络监控等手段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和防控,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
3. 治安巡查:警察通过定期巡查公共场所、道路和社区等地,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防范和打击,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4. 治安教育:警察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宣传、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
三、改进治安维护的措施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我国不断推进公安工作的改革与完善,在治安维护方面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措施:1. 加强警察培训:通过加强警察职业培训,提高警察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增强其维护社会治安的能力。
2. 完善科技手段:引入高新技术手段,如人脸识别、大数据分析等,提升治安维护的效率和精准度,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
浅析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和财物的财产权 , 以及健康权、 名誉权 , 还 有休 息权和抚恤优待
权等权益 。
伤3 2 4 9人 ; 对比 0 2年 , 负伤与 牺牲人数 分别上 升 了百分之 二
十三和百分之十 ; 全 国在 o 3 年 公安机关 又牺牲 了 4 7 6人 , 受伤
2 . 警察执法权 益主要是 公安机关及 其人 民警察根 据法 律 履行职责时 , 其 权力需要 得到保 护。换 句话说 , 一般 警察 在履 行公务的过程 中不 能侮辱 和侵 害其 人格 ; 以及不 能侵 害其 人
些刑事司法 活动中所享有的权益 , 例 如户籍 管理 、 治安 管理 、 消防管理 、 交通管理 、 出入境管理检查 、 边 防管理、 办证 、 纠正违
一
目前暴力袭警案 已经成为我 国社会 面临的重要 问题 , 严 重 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根据相关 数据 显示 , 在1 9 9 8年 我 国的 公安民警就遭遇 了暴力袭击 致使 5 8位 民警牺牲 了 , 3 3 1 4人 受
身、 精神 以及财产 ; 还有就 是在 执法 后和执行 公务 中不能诬 告 陷害警察 ; 还不 得打击报复其家人和亲属等等 。 3 . 那么在一定程度上 , 警察 的执 法权 益不只是其个人 的某 种权益 , 同时还 具备 了公共权益的特点 。那么对执法警察 的侵 犯, 也就是 侵害政府 的社会控制机构 , 也就是 挑衅 了警察 的执 法权威 。 可是 , 还不是不能把警察执法权益认定为私权 , 这样是不合
警 察 执 法权 益 的 保 障 的 经验 。
[ 关键词] 警察 ; 执 法权益; 法律保护 [ 中图分 类号 ]1 ) 9 2 0 . 4 [ 文献标识码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1 — 5 9 1 8 . 2 0 1 3 . 0 5 —0 5 4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警察权是指警察机关对于治安维稳和社会管理的权力,公民权则是指公民在法律保护下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在实践中,警察行使权力的也要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这涉及到扩张与限权之间的平衡与冲突。
警察权的扩张是基于社会治安、秩序和稳定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与和谐,警察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
在打击犯罪和维护治安方面,警察可以进行盘查、抓捕、搜查等行为。
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警察可以采取限制行驶、扣留车辆等措施。
这些扩张的警察权有助于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理论上可以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保护。
扩张的警察权也容易引发公民权的限权和侵犯。
一方面,警察的权力可能会受到滥用,例如滥用职权、暴力执法等行为。
这种滥用可能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对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警察可能需要在某些情况下限制公民的一些权利和自由。
在紧急状态下,警察可以采取限制人员流动、封锁街道等措施来维护社会的安全。
一旦限制的措施过于严厉或时间过长,就可能限制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其无法正常生活和行动。
为了平衡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需要保证扩张与限权之间的均衡。
政府法律制定和司法机构的独立性非常重要。
只有依法行政、独立司法才能保证警察行使权力不滥用,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申诉渠道。
通过监督警察行为,控制和规范其权力的行使,不仅能够防止滥用,还可以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和侵权事件。
为公民提供公平、公正的申诉渠道,使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加强警察力量的培训和专业化建设。
通过加强培训和提升素质,警察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避免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还需要加强公民教育和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使其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维护民警执法权益

警察执法权益就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
具体来说,是指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其人格不容侮辱和侵害,其人身、财产、精神以及其他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中和执法后不容受到诬告陷害,其家人和亲属不容受到打击报复等等。
在公众的心目中,总是认为警察拥有绝对权威的警察权,在整个社会之中处于强势地位,长期以来,人们比较注重的是警察的执法权力的行使和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公民人身安全的维护,而较少对警察自身执法安全保障的问题进行关注。
但事实上,方方面面的数据表明,目前警察一直处于一种弱势的生存状态,民警执法权益屡遭侵害,他们的执法权威不断遇到挑战,暴力袭警、诬告陷害等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其种种表现已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公安民警的家庭幸福,严重侵犯了国家权威。
概括来讲,当前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暴力侵害日趋严重,警察生命权受到威胁。
近年来,暴力袭警已成为影响警察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事件的比例大幅度上升。
据统计,近20年来,全国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近7000人,负伤近13万人,人民警察天天有牺牲,时时在流血。
毫无疑问,警察现在已成为和平时期最危险的职业。
造成民警伤亡的原因,主要是民警在执勤查缉,处理治安案件和交通违章时遭受暴力阻碍引起的。
这样的例子在网上也比比皆是,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二、对警察的诬告、陷害时有发生。
对公安民警的诬告、陷害带有相当的普遍性,在侵权行为中占有相当的比例,不少不法分子进行恶意造谣、侮辱、诽谤、投诉举报民警。
因为警察由于比平常人更多地触及社会矛盾和冲突,于是往往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公众和媒体又热衷于对警察负面报道的关注,所以,有时候咱们的警察往往处于很无奈和无助的境地,就以咱们现在出警时必备的摄像装备为例,这其实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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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与私权维护
摘要:当前警察执法活动中存在着侵犯公民私权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者不能准确区分执法权的边界,造成越界执法,导致侵权。
建设和谐社会与法制国家必须进一步规范和限制执法权力的运用,实现公权和私权的平衡与协调,在执法中树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执法理念,明确公权与私权的边界,规范公权力行使,保障私人权益。
关键词:警察执法权;权力边界;私权维护
2008 年9 月26 日,”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因电脑中藏有黄片被罚款1900 元”一案有了最终结果,南阳市警察局经过行政复议,撤销了对任超奇的罚款处罚,改为批评教育。
[1]由此案再联想到2002 年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的陕西延安”黄碟事件”[2]以及警察执法实践中的大量类似案件,给我们的启迪和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此类公权力侵犯私权现象的频频发生,揭示了在警察执法当中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等执法理念和执法要求还远未转变为执法者的自觉行动,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规范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享有与自由行使。
一、警察执法权力的法律边界
警察执法权力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进行
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活动的国家权力。
一般说来,警察执法权力包括刑事执法权力和行政执法权力两大部分。
公安机关正是运用国家
赋予的刑事执法权力和行政执法权力,通过具体的执法活动,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
有关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力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他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进行了详尽的列明。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警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职责和权限,列举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情形,详细列明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行为的行为类型及处罚。
《警察法》则对人民警察在刑事诉讼和治安管理中的职责和任务进行了合并列举,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也作了专门规定和补充。
以上法律法规中对警察职责和权限的规范和限制实际上就是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力边界的划定。
随着新法的推行和旧法的废止,警察执法权力边界也处在不断地变化和调整当中。
2006 年3 月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原来114 种增加到现在238 种,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力随之大幅扩张。
与之相抵触的下位法如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等随之废止,原有的一些权力则可能收缩。
执法者如果不能对此作出及时调整,就可能酿成执法过错而侵犯公民权利。
”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因电脑中藏有黄片被罚款1900 元”一案,之所以引起社
会强烈反响并最终被撤销,就是因为执法者并没有正确认识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后执法权力的变动,导致了错误执法。
二、警察越界执法侵犯公民私权现象分析
在私权领域,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在其中享受着自己合法的私人权益,并有权排斥他人的不当干涉,包括执法部门的侵犯。
公民的私权是相对于公权力而言的,主要指的是民事权益。
在民事领域,公民的私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主要包括亲子权、亲属权和配偶权。
在公权力领域,公安机关可以运用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力行使打击或保护职能,但不可以越界执法,否则可能造成侵权。
警察在执法当中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主要包括对公民人身权的侵犯和对公民财产权
的侵犯。
在警察执法实践当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对公民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的侵犯上。
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主要指的是对公民合法拥有的私人财产的不当处理,包括违法的扣押、没收、冻结等。
对公民私权的侵犯,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在当前警察执法当中普遍存在着侵犯公民私权的现象,有的还十分严重。
公安执法侵权事件,有的属于作为侵权,即因不当执法、错误执法而造成的侵权,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件、延安夫妻看”黄碟”事件、西安32 名民工被扣留事件等;有的属于不作为侵权,指因消极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公民合法权利受损的事件,如李思怡事件等。
三、规范和限制使用公权力,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与协调我国现行宪法已将实行法治和保障人权确定为国家的发展目标
和治国方略,实行法治和保障人权意味着国家要以法律和制度规范公权力的行使,防止公权力滥用和对私权利的侵犯,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运作过程中,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公益与私益的兼顾。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警察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实体要求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私人权利并给予保护。
社会文明与法治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为对公权力的合理限制和对私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这一演进
过程。
社会主义社会作为更加进步与文明的社会,追求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协调与统一,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体需要,私人权益理应得到更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之中,这一阶段在法制建设领域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消弭日渐激化的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矛盾,协调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利益与价值关系,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法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合理的私人权益的诉求。
这一进程也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相互协调,不断寻找新的平衡点的过程。
就当前来说,需要进一步确立以权利为本位的理念,合理限制和规范公权力。
从一般的理论上讲,公权力来自私权利,是为私权利服务的,离开私权利的公权力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因此,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国家权力的拥有者
必须树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执法理念,慎用手中的权力,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严格划定公权力行使界限,尊重并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
权力不受约束,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而权利没有救济和保障,也就不是真正的权利。
从我国目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状况来看,二者的矛盾与冲突主要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蚀所致的公权力的畸形发达与私权利的过度萎缩之间的矛盾。
要充分保障公民私权自由行使不受侵犯,警察执法者必须树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执法理念,进一步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合理使用公权力,并通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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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1964:5
作者简介:李德诚,男,汉族,广东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研究生。
方向:法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