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执法权的规范运作及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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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中警察行政执法的程序控制

法治社会中警察行政执法的程序控制

法治社会中警察行政执法的程序控制摘要】警察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警察权力的构建与规范是一个关系国家根本的重大课题。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警察行政权法治化行使成为新时代价值诉求。

为此,解决警察行政权运行中的程序问题,在推进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意义重大。

【关键词】警察权;行政执法;程序控制一、文献回顾纵观国内外研究现状,学术界对警察权行使控制的研究已取得一定的成果。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及公民对警察权的日益关注,我国警察制度体系也不断完善发展。

对警察权理论与警察制度体系的研究始于西方国家,现代警察管理体制的雏形诞生于公元1600年至1830年,至今,西方国家已形成了以警察任务为配置依据,完整明晰地授予警察权和发起警察权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法律解释及理论学说。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警察权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

目前,我国对警察权控制和规范的理论研究仍处于发展阶段,在警察权运作的程序性控制方面的研究有较大发展空间。

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根据我国现有警察权设置的特征,认为在警察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时要严格对权力进行限制和控制,构造警察权合理行使规范,强调控辩平衡和司法审查。

我国学者在进行警察权剖析时,多立足于人权和法治的层面探讨规制警察权的法律路径。

在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进程中,规范警察权行使,平衡警察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使警察权良性运作,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提升公安机关社会治理能力,为维护社会安定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警察行政权程序立法的历史演进我国警察权行使的法律规范发展起步较晚,新中国成立后,于1957年6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规范警察权,直至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我国首部关于警察权的法律诞生。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毕业论文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毕业论文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摘要:公安执法在整个国家执法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为了确保公安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公安执法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当今社会执法监督问题还存在着很多弊端。

监督与被监督主体对执法监督的可为性和必为性尚未达成共识。

这种现状严重威胁着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如何实现公安执法公正廉洁,如何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是社会关注的问题。

加强公安监督建立和完善现有的公安执法监督体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是实现和保障公安执法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公安执法监督公安执法在整个国家执法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并具有特殊的强制性,涵盖公安管理、公安处罚、公安强制措施和公安强制执行等方面,强制性有别于一般行政机关,手段也具有多样性。

为了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公安执法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的公安执法监督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特别是公安法制建设的实践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重视和加强立法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对公安执法监督倾注了越来越多的注意力。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执法监督摆在了同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力度。

强调执法监督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公安队伍存在的不正之风,一些违法乱纪的问题时有发生,腐败现象相对严重。

这些问题损害了警察的声誉、形象和本应良好的警民关系,干扰了公安工作的正常开展。

因此,新形势下如何使警察保持公正廉洁,如何加强警察队伍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问题。

而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有的警察执法监督体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以加强廉政建设。

一、公安监督的重要意义(一)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能,其活动的效能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关系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是否顺利进行,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浅议警察权运行中公民权的保障

浅议警察权运行中公民权的保障

在法治 国家中 , 警察权与公 民权是一对相互矛盾 的 对立统一体, 两者既互相依存 , 又彼此消长。在国家的公 权力中 , 警察权处于与公 民权冲突的前沿 , 被滥用 的警察 权构成对公民权的最深刻、 最隐蔽 、 最强大的威胁。而法 治社会 中只有尊重和保障公 民权 , 才能奠定起社会公正 和秩序的基石。因此 , 如何界定警察权与公 民权 , 正确认 识二者 的关系 , 是在警察权运行过程 中尊重和保障公 民 权 的一个 大前 提 。 警 察权

关所有成员都属于人民警察 。从法理上理解 , 由于法律 的明确规定 , “ 公安” 仅仅被用于机构的名称, 对公安机关 个体成员准确的称呼应为“ 警察 ” , “ 公安” 、 “ 公安人员” 等 都是不规范的。本文讨论的范围仅限于公安机关 的人民 警察 。
利是一些依次相包容的、 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 。 权利是一种文化现象 , 它标志着主体可 以 、 应该 、 能 够或实际做 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度。权利现象及 其概念本身有一个演变 的过程。天赋权利 、 道德权利 、 习 惯权利 、 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是权利演变的不同形态 。 人权 , 即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 的自由、 平等权
摘要 : 警察权 是 国家行政权 的重要组 成部分 ; 法治社会 中只有尊 重和保 障公 民权 , 才 能奠 定起 社会公 正和秩序 的基 石。
本文通过对警察权与公 民权 的界 定, 正确认识二者的关 系, 从而有利于在警察权 运行 中尊重和保障公 民权。 关键词 : 警察权 ; 公 民权 ; 和谐关 系

( 二) 警察 权
警察权 , 亦称警察权力 。它在社会 中实际运作状态, 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现代 国家之所 以需要设立警察权 , 乃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 , 以 确保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警察权的实质是人们将 自己本应享有的 自卫权部分 地转让给政府 , 政府招募警察保 障社会治安 、 保 障人权。 警察权既指作为执行警务活动的人员 的权力 , 也指作为 警察机关 的权力。在更多 的时候 , 是在后者的意义上使 ( 一) 警 察 用的。从应然的角度来看 , 警察权是一种行政权 , 公安机 纵观古今 中外 , “ 警察” 是多个历史时代和多数 国家 关不仅不应 当行使司法权 , 而且还应当受到 司法机构 的 普遍使用 的概念 , 是对世 界上多数 国家( 包括 中国历史 有效审查和控制 。在实践活动 中, 我国的警察权包含行 上) 治安专门机构 、 人员力量及其行动实践 的称谓 。无论 政权与司法权双重性 , 公安机关不仅作为刑事侦查机构 , 中国还是西方 , 随着 国家职能的逐渐分离 , 警察越来越变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刑事强制措施 , 同时公安机 还行使着治安拘留、 收容遣送 、 劳 成一个职业化 、 专门化的概念 , 最终形成近现代意义上 的 关作为治安行政机构 , 警察。 动教养 、 强制医疗 、 强制戒毒 、 交通处罚等大量 的行政权 在我 国, “ 警察” 实际属于外来词汇, 源于 日 本 。在中 力。但社会毕竟不再是全能政治时代 , 人们担心警察权 国历史上 , 很长一段时期没有警察的概念 , 但行使警察职 侵害公 民自由, 希望警察权力尽量蜷缩在最小范 围内。 能的机构一直都存在, 并且 由于长期处于封建统治 , 警察 因此 , 身处 当代 的人们 , 无论是立法者 、 执法者 , 还是普通 制度相 当杂乱散漫 。1 9 5 7 年我国颁布 了《 中华人 民共和 公民以及社会的总体心理 , 对于警察权的规模与边界 、 警 国人 民警察条例》 , 但此后 , 尤其是在文革时期 , 警察一词 察权是扩张还是退缩都存在诸多剪不断理还乱 的矛盾心 在社会生活 中消失 , 及 至2 0 世纪 8 0 年代 以后 , 警察一词 理。解决这一切的关键在于应从两个角度来考察警察权 才在我国法律上复活 。1 9 8 0 年《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 的内容 : 一是警察权涉及 的范围 , 包括刑事侦查 、 治安行 械 的规定》 颁布 , 警察 的用法才逐渐恢 复。改革开放以 政管理 、 保护私权 、 提供服务等 ; 二是警察权实施的方式 , 后, 由于 有关 机 构 职能 调 整 、 国际交 流 、 交 往 等各 方 面 的 包括规章制定权 、 命令指挥权 、 强制权 、 处罚权等。而从 原 因, “ 警察” 的称呼开始在一些场合恢复使用 , 并得到迅 行政法的角度看 , 警察的职能不外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速推广。1 9 9 5 年颁布的《 人 民警察法》 第二条第二款对人 保护私权 、 提供服务三大块。 二、 公 民权 民警察的范围作 了界定 , 即“ 人 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 、 国 家安全机关 、 监狱 、 劳动教养管理机关 的人民警察和人 民 ( 一) 需 明确 的几 个概念 权利——人权——公 民基本权利——公 民的法律权 法 院、 人民检察 院的司法警察 ” 。从 中可以看出 , 公安机

公安执法规范化课件

公安执法规范化课件

公安执法规范化课件篇一:浅析公安执法规范化环境问题浅析公安执法规范化问题摘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工程,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对于公安机关合理履行法定职责,维护道德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利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社会社会公平正义蕴含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提出立足于主要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呈现出的几个突出缺陷,展开论述,提出个人建议,以期对刑侦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方便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公安执法规范化背景程序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法制工作的主线, 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必然选择的根本保证。

有的放矢如何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全面提高执法铁路职工的执法素养和执法能力, 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 是公安机关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公安执法存在的内涵及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规范化的问题公安执法规范化,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执法所有的活动必须严密限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规范依据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而执行执行职务,既不能超越法定的职能与权力,也不容不可逃避法定的责任与义务。

公安执法规范化作为交管一项普适性原则,不能仅止于提出并倡导,还必须“建设”。

所谓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通过警务体制、运行机制、执法规章等不断的不断细化与完善,来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素质教育及其指导下的法律法规,必须具体某一方面到执法的技术操作层面,力求执法实体与程序的精益化设计,在执法的主体、责任、权力、义务等方面进行明确无误的规制,正误的评判乃至失职失察的追究等具有清晰的标准预设。

诚然,近年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了喜人的成绩。

但是对于其中的一系列的突出问题,我们也不能回避和忽视,反而应当正视和彻底解决。

(一)执法不公,随意性大少数民警在检视治安、交通等案件时,存在德育重处罚轻教育或者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现象,致使同责不同罚,不同责同罚,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

(二)程序违法问题普遍存在不按规定装订卷宗,不依法使用传唤书状,询问和讯问笔录未经询问和讯问对象核对、签名、捺手印;办理刑事案件时不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对律师律师依法会见的请求不予理睬等。

公安交警队伍规范化执法调研报告范文

公安交警队伍规范化执法调研报告范文

公安交警队伍规范化执法调研报告范文“从优待警”和“规范化执法”,似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但笔者通过认真地对当下的一些基层交警大(中)队调查,发现其中有许多相辅相成的必然联系,如何认定这一命题能够成立?我们不防从这支队伍当下的现状做些分析与研究。

一、基层公安交警队伍的现状信息渠道涉及的方面具体内容书籍近视的主要原因遗传基因;在光线太强或光线太弱的地方看书;长时间看电视或电脑等上网近视眼的人数我国近视机率已接近30%,,而我们班61人,已有18人近视了。

公安交警,是一支非常特殊的队伍,人员构成复杂,有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和签有劳动合同的交通协管员。

一个时期以来,在基层交警大队中,工资福利没有财政保障的交通协管员占了总人数百分之七十以上,他们已经成了维护地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这些人工资福利没有财政保障,他们的工资福利要全部靠交通违法罚没款返还来支撑。

这样一来,难免就会出现重处罚,轻教育,趋利执法,违规执法的不良现象发生,影响公安交警队伍形象,影响警民关系与社会和谐。

通过接近三年来的运作,实践证明德兴市对公安交管工作实行经费保障的做法是有成效的、成功的。

值得全面推而广之。

为此特提以下几点浅见:为期六个月的实习结束了,难忘这一段美好的时光。

在广安岳池县公安局实习的这一段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知识。

首先明白规范了人民警察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深入学习了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处理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并且还丰富了调解群众纠纷的方法,这真的是一次很好的锻炼机会。

下面我就分别将我在交警队和信访科实习的情况总结如下:二、存在的问题由于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和逢进必考制度的限制,这些交通协管员转为正式职工和正式民警希望渺茫,而现实工作中,他们又总认为自己干的工作不少,和正式职工、正式民警相比,自己的付出与回报不对称(他们的月工资在800至1000元之间),因此他们心中常产生不平衡的思想。

还有的交通协管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家中比较困难,上有老下有小,仅靠这点工资难以满足正常的家庭支出,而工作和生活中,他们既看不到前途,也看不到“钱”途,有人抱着干好干坏一个样,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应付工作,更有人为了个人私利,不惜以身试法,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乱罚款、乱处罚,干出一些严重影响队伍形象的事情来。

浅谈交警如何规范执法

浅谈交警如何规范执法

浅谈交警如何规范执法浅谈交警如何标准执法摘要:当前,交警执法行为不标准的现象较为突出,不仅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而且影响了政府的声誉。

正值公安实战部门加强交警标准执法之时,本文从交通警察的执法环境、执法中常见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剖析,对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的执法技巧进行分析,并从执法语言方面作出了论述。

广阔交通参与者的交通素质、社会整体文明程度普遍偏低,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配合交警工作的意识不强,许多机动车驾驶员对交警的纠违,不是积极配合、主动改正,而是胡搅蛮缠,辱骂、威胁、阻挠民警执法,有的甚至对民警拳脚相加,大打出手。

常常发生民警和协勤员在执勤中遭受交通违法驾驶员袭击受伤事件。

行人、乘客交通违法更是司空见惯,不按规定走人行道,随意横穿公路,不在停靠点等车,即等即招,把整条街当成停靠点;一些行人遇到车辆交通违法,他们不但不指责交通违法驾驶员,反而帮助交通违法驾驶人向交警求情,有的还对交警冷嘲热讽,甚至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交警,给交警正常执法带来困扰。

具体表现:〔1〕寻衅滋事,无理取闹。

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违法者成心大声喧闹,挑起事端,引起群众围观,有的违法者当众辱骂交警,或拦住车辆拒绝处理,有的干脆躺在机动车道上以死相威胁,这种现象屡见不鲜。

还有的交通违法者倚仗自己有钱或有后台,对交警的执勤执法不屑一顾,态度蛮横,拒不配合,甚至扬言要找人收拾交警,气焰嚣张。

〔2〕恶意投诉,成心纠缠。

一些交通违法者或事故当事人对交警执法、办案不满意,为了发泄私愤而恶意投诉、无理纠缠交警。

〔3〕横冲直撞,强行冲卡。

违法驾驶员在交警示意停车检查时,突然加大油门直冲过去,以图逃避检查,有的甚至恶意冲撞交警,造成交警身体伤害。

〔4〕大打出手,暴力抗法。

交警执法过程中,被执法者大打出手,甚至使用石块、匕首、砍刀等凶器进行暴力攻击,给民警人身平安带来极大威胁。

〔5〕聚众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执法不严,自埋祸根。

〔三〕人情交往,根深蒂固。

关于警察权力制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警察权力制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警察权力制约的几点思考雷虹【摘要】警察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权力的运转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警察权的滥用,会直接造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如何制约警察权力,让警察权在合法、合理的状态下运行,就变得非常重要.本文拟从权力、权利和道德三个方面来分析警察权力的制约,以期避免警察公权力的行使侵犯公民的权利,真正发挥警察的社会公共职能.【期刊名称】《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38)006【总页数】4页(P27-30)【关键词】警察权;权力;权利;道德【作者】雷虹【作者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陕西西安71002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6警察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权力的运转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对于警察权的定义存在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警察权分为广义警察权和狭义警察权,广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切权力,包括履行公安刑事职能和行政管理中所运用的一切权力。

狭义的警察权,仅指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在进行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所适用的权力,即警察行政权[1]。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的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的14项职责,我国警察权包括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权以及刑事侦查权。

从以上内容中可以看到,警察权力较大,其职权范围涉及的社会关系面广,警察权力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广泛地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

《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因此,警察权不仅包括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享有的权力,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享有的权力。

交警执法规范问题的调研报告

交警执法规范问题的调研报告

交警执法规范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交警执法规范问题的调研报告范文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我们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

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交警执法规范问题的调研报告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交警执法规范问题的调研报告1从现在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来看,公安交警部门的执法活动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

就当前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谈点个人看法,期望引起关注。

一、当前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交警部门是以行政执法为主,兼有部分刑事司法权的执法单位。

交警最广泛的执法活动,属于行政执法范畴。

据调查,当前交警执法从总体上讲存在着“三重三轻”的倾向。

即:重行政权,轻公民权;重权力的施行,轻权力的制约;重实体法,轻程序法。

具体表现在以上几个方面:1、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在一些事故案件的处理上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2、少数民警办案中随心所欲,甚至办人情案。

3、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

一是越权处罚。

如公安部规定交通民警当场处罚不得超过200元,超过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但实际执行时并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是处罚不公正,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甚至出现情节重的处理轻,而情节轻的反而处理重的非常现象。

三是随意暂扣车辆号牌和证照,不出具合法的暂扣凭证,事故押金管理混乱。

4、事故案卷不规范,材料不全。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除客观因素外,少数交警部门领导对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内部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监督检查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规范执法作为加强交通管理工作和交警队伍建设的战略措施来抓党的十六大确立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

交警是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是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

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是实施以法治国方略的需要;也是改善公安交警执法形象,促进廉政建设,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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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执法权的规范运作及法律保障
摘要:近年来,警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受到执法对象的抗拒、阻挠和袭击的现象屡屡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警察的人身权利,更是对国家尊严、法律权威的蔑视与亵渎。

袭警行为多具有突破性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

袭警行为产生的根源是多方面的。

对袭警行为,最有效的对策还是从警察自身与外界环境上着手提高警察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完善警察权益保障措施。

关键词:警察执法权;袭警;法律保障
近年来,暴力抗法行为逐年增加。

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多年来,警察机关一直强调为人民服务,强调“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再加上相关法律规定的不科学、不明确,造成了面对群众的抗法行为干警们不知该怎样处置;即使有警械也不知道面对抗法的老百姓该不该用。

种种原因造成了我们的干警面对抗法行为时只能忍辱负重。

警察执法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国家维持秩序。

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公民有义务配合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警察损害的是国家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阻碍执行公务和袭击警察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制止并追究责任。

一、我国当前阻碍警察执法行为的特点
1、阻碍警察执行职务行为多发生在接“110”指令出警、约束醉酒或精神病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治安案件和执行抓捕等任务过程中。

主要发生在派出所警察、交警、巡警、刑警执行勤务、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面对面的接触中。

从暴力袭警案件致警察伤亡的情况看,伤亡数量较多的警种依次是派出所警察、交警、巡警、治安警和刑警,案件大多发生在警察处置突发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治安案件和执行抓捕任务过程中。

2、抗法行为的整体趋势是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大规模、集体性袭警行为不断增多,有的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集体抗法事件。

诬告陷害、恶意伤害执法干警的投诉明显上升。

3、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方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一般性的言语辱骂、威胁恐吓、撒泼耍横和拳打脚踢,还出现了持械殴打驾车冲撞,甚至使用爆炸装置、枪支伤害警察等恶性案件,暴力程度不断升级。

4、以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的无业人员居多。

行为人过量饮酒后暴
力抗法和袭警问题突出。

5、对阻碍警察执法案件处理过程中呈现出取证难、处理难的特点。

二、阻碍警察执法行为频发的原因
(一)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突出
1、由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
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中的一些改革措施,必定涉及到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这就难免引发社会各阶层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甚至于行业之间的某些利益冲突。

尤其是各阶层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利益冲突,更是容易诱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许多群众往往凭自身利益的得失和主观臆断,来判断警察处理事情的公与不公,一旦与自己的想法不符或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就认为对自己的事情处理不公,产生抵触情绪。

警察机关在处置大量的群体性事件时,无疑容易成为社会矛盾的聚焦点。

2、基层政权组织的执政能力弱化和公信力不高
基层政权组织在处置一些常规的行政管理事务时,由于其执政能力弱和公信力不高,往往借助于警察的强制力去推动,致使警察机关越俎代庖地承担了许多原本不属于自身职能的职责。

如计划生育、房屋拆迁、环境卫生、取缔无证摊贩等,这些本应该由政府其他部门通过说服、协调的方式去处理的事项。

由公安机关以警察执法权去干预,无形中扩大了警察执法的对立面,使警察执法成了众矢之的。

3、社会环境中谴责和惩处阻碍执法行为的理性不足
犯罪心理学的模仿理论认为,某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一旦未受到处罚,极易被模仿。

对于阻碍警察执法的行为,由于其行为人许多是利益的受害者,社会舆论往往采取宽容的态度,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情有可原。

—些人在如此“宽容”的社会环境之中,不仅得到模仿的心理暗示,而且往往在抗法时表现得无所顾忌。

有的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或追求轰动效应,一方面,有意无意地对个别警察的执法差错大肆渲染,甚至恶意炒作和制造新闻;另—方面,却对阻碍正常执法乃至暴力抗法与袭警的行为有着极大的宽容,甚至于频频出现失聪或哑语,这也在客观上纵容了阻碍警察执法的行为。

(二)现存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1、警察法定的权力在处置非暴力嫌疑人时的现实操作性不强
早在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就联合颁布了《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并且至今有效。

其中第一条就规定:“面对不法侵害,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等正当防卫行为,既是警察的权力也是警察的义务”。

但同时在“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或其他警械实施防卫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必须注意避免伤害其他人”的规定中,这个“必要限度”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它的自由裁量性有多大?它的上限是多少?它在不同情况下针对不同对象变量如何?“必要限度”表述模糊,在某种程度上使人民警察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难以把握其限度和尺度。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在处置盗窃、吸毒、抢夺等非暴力违法犯罪嫌疑人时是不能使用武器的,只有这些嫌疑人的行为性质发生改变,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警械、武器。

实际上,这种行为上的转变经常是突然性的,有的甚至是发生在一瞬间,警察根本来不及反应。

犯罪嫌疑人突然向警察发起袭击,导致很多警察在抓捕嫌疑人时被刺伤或牺牲。

2、对警察正当行使防卫权的行为过于苛求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之一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这时的“判明”是形式上的“判明”还是实质上的“判明”,“判明”的标准是采取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相关法规及相应解释未作规定。

同样第9条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此处,“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标准是什么,是行为警察个人的判断,还是作为职业人员应有的一般性判断,抑或是—般公民的常识性判断,有关法规和相关解释等也未对此作出相应说明。

警察行使防卫权是否适当,必须综合现场各方面的情况来判断。

(三)警察队伍自身的原因
1、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及警惕性差
近年来,恶性案件频繁发生,爆炸、持枪犯罪以及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等日益突出,尤其是持枪拒捕案件时有发生,致使警察成了和平年代最危险的职业。

但是,部分警察在思想上麻痹大意,对潜在的危险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警惕性,不能从犯罪嫌疑人的姿态、语言、动作和表情等方面识别出各种危险的信号。

放松警惕,意味着在面临突发的暴力袭击时措手不及,从而导致致命的伤害。

2、警察体能差强人意
一方面,由于警察长期超负荷工作,无法正常休假,身心得不到及时休整,患病不能及时检查和医治,目前警察健康状况差且呈逐年下降趋势。

另一方面,在执行任务时,有的警察行为不对抗导致伤亡等。

三、规范警察执法权,健全法律保障制度
(一)国外关于袭警行为的立法情况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中,例如德国、日本、韩国,虽然在刑法中规定有妨碍公务罪,但是都没有对袭警行为作出单独的规定。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中,如英国、美国、新加坡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或在刑法等法律中规定有袭警罪,或在刑法的量刑指南中专门注明将袭警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美国的联邦刑法和各州的刑法,非常详尽地规定了袭警罪。

在美国,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警察有权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向对方采取行动。

警察可以直接将对自己动手的当事人控以袭警、暴力攻击甚至二级谋杀的罪名,而联邦法院在判决时如果查证当事人对警察施以暴力,通常都是不准判罚金而必须入监服刑。

同时,只要警察第一反应判断有人要袭警、危险一触即发,将毫不迟疑地使用枪械。

据统计,美国百名警察遭袭击率高达10%,而伤亡率却低达10%,这与美国关于袭警犯罪的规定是分不开的。

(二)规范和保障警察执法权
1、加强警察实战训练,提高战斗能力
随着暴力犯罪不断增多,警察所遇到的危险也日益增多,对警察进行自我保护和警体技能训练已成为当务之急。

要结合实战需要,强化警体技能培训和实战技能训练,积极开展处置突发事件、群体事件以及暴力恐怖事件的战术研究和模拟演练,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自我防范能力,以此来提高警察工作的战斗力。

2、改善警察防护装备,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保护
警察执法安全受到威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警用装备陈旧、落后。

警察机关要改进现有警用装备,加大对包括武器、警械、通信和交通工具、防弹物品和特种仪器等硬件,以及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的投入和引进。

特别是要引进非杀伤性的控制性警械及实用防护性强、易于取证的便携式警械装备。

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力,武器和警械是一种强制工具,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警察要敢于合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以避免在执法过程中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亡。

3、制定全国统一的执法语言和执法动作等方面的具体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警察在进行巡逻、盘查、传唤、拘留、逮捕等使用武器警械的执法活动时,没有全国统一的、有法律强制力的装备配置、执法语言和执法动作方面的具警察勤务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实施细则》对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械或武器的具体情形或前提条件加以规定;对人民警察盘查、查验证件时的规范用语、行为方式、被盘查人应遵守的行为方式加以规定。

《人民警察勤务条例》则对人民警察执行相关任务时应携带的警械武器加以规定;并对执行相关任务的战术运用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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