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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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根据本事件做出判断,答对可获得10个学分)2016年07月25日18:03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雷洋死亡案

肖君拥刘林波

案情呈现:

2016年5月7日,雷洋离开家后离奇死亡,该事件引起网络热议,并持续发酵。

5月9日、5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警方先后两次通报案件调查进展,涉事派出所副所长、足疗女均接受官方媒体采访,指认雷洋存在嫖娼行为。

5月13日,雷洋家属与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邓学平等签署授权委托协议,确定两名律师为雷洋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5月13日,雷洋尸体检验工作启动。14日凌晨,雷洋遗体解剖工作完成。

5月17日,雷洋家属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了《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

5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北京市公安局对雷洋案高度重视,事发后立即责成昌平分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坚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坚决依法依纪处理,绝不护短。

6月1日,涉雷洋案的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邢某某等5名警察、辅警被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立案当日,对5人的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6月8日,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分别约见了涉案警务人员和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通报了检察机关对邢某某等5人立案侦查情况,听取和征求了相关律师对检察机关办理此案的意见和建议,收取了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6月25日,雷洋案涉案5名警察、辅警聘请的律师首次披露。邢某某的律师钱列阳、公孙雪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更换司法鉴定机构。

6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邀请全国法医学、病理学知名专家就鉴定机构提交的雷洋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审查论证,并表示安排补充鉴定。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怒斥“恶警”滥用权力,如陈有西律师及雷洋家属认为应当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隐匿证据罪三项罪名。

第二种处理意见:警方是在执行公务中,过失造成了雷洋的死亡,应定玩忽职守罪。

第三种处理意见:警方是正常执行公务,并无不当,主观上也不存在过失,即使执法程序存在瑕疵,也不构成犯罪。如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张捷认为“整个案件,警方最多是无罪有错,因为你要定罪警方人员,应当依法无罪推定,律师为何死磕有罪推定?”

我们认为,截至目前,虽然披露的案件信息仍不充分,但定玩忽职守罪较为合理。

专家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称:如果有一天,你无力抵御沉沦,沦为鹰犬,逆行在法治的道路上,母校将会喊你回家——去抄宪法!

西南政法大学王学辉教授:对雷洋事件立案的意义在于,当公权力被关进制度的笼子,即使还会遇到下一个类似事件,我们将不再会恐惧,因为一切都将会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法律评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邢某某、周某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要看其对雷洋的盘问和检查是否合法。根据《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经出示相关证件,对有违反犯罪嫌疑的人员,公安民警可以当场盘问和检查,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等情形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从昌平公安分局发布的两则通报来看,无论是接警处警,还是主动侦查,对线索进行核实,都是依法执行公务,于法有据,公民也有配合的义务。但是由于本案中,警方是便衣执法,当时是否出示了证件尚未确定。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相关规定,民警执行盘查任务,应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警方还对雷洋使用了警械,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在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本案中,雷洋进行了反抗,如果确实咬伤了民警,则使用手铐进行约束并无不当。总体而言,因为我国执法程序规定的仍不细致,就本案案情综合进行判断,警方的盘问和检查应属合法范围。

其次,要看对雷洋的控制行为与其死因是否存在因果联系。警方对雷洋采取的控制行为与其死因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本案的焦点所在。根据尸检通报,雷洋的死因是“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在现阶段,仅凭雷洋死因的鉴定意见单一证据并不能认定警方执法行为与雷洋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

因果关系。按专家的意见来看,导致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的原因,可以是颅脑外伤、醉酒等原因,也可以是因外力作用等因素导致呕吐物不能顺利排出造成误吸,有人也将其概括为生理性、病理性、外伤性三种原因。在北京市检察院的通报中,并未明确究竟是何种原因导致的。退一步说,在被盘问和检查过程中,雷洋极力挣脱,警方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控制,如果警方的控制行为合法合理,即使这一行为与雷洋的致死原因存在因果联系,这一事件也仅仅是意外事件,警方并不承担责任;如果警方的控制行为超过必要限度,警方在控制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对雷洋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过失,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本案目前披露的案情来判断,警方是存在一定过失的。

第三,警方在控制雷洋时的主观心态认定。对警方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的认定,是本案关键的一点,直接决定了本案的定性。警方的控制行为对于雷洋的死亡结果来说,如果认定为故意,则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如果认定为过失,则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通过前述分析,可以认定本案中邢某某、周某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控制行为不当造成损害后果,这就初步排除了邢某某、周某故意的心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关于雷洋死亡原因鉴定意见的通报中也称“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

第四,犯罪主体的认定。玩忽职守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邢某某作为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的副所长,显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周某虽属于辅警,但根据最高检《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周某显然也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检《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关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四条规定: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警服;未着制式警服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盘问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热点问题

1、对于()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选题)

?1、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3、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4、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

2、人民警察对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员,经盘问、检查,有()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多选题)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3、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多选题)

?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

?2、执行逮捕、拘留

?3、部门规章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4、执法警察认为有必要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多选题)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

交通民警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交通民警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近几年以来,交警支队按照“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和基层基础年工作的要求,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针对民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案件主办人责任制度,案件法律审核制度,集体议案制度以及错案追究制度等,并组建了基层法制队伍,加强了内部执法监督,加大了执法检查和执法考评力度,一些执法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民警的严格执法观念得到进一步加强,公路“三乱”问题基本杜绝,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充分认识到我们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道路执勤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不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单纯以处罚为目的,缺乏对交通违法人说服教育,在执法中遇到当事人不愿接受处罚的情况,对违法行为人不是进行法制教育,而是给当事人承诺从轻处罚,欺骗当事人,以至于当事人接受处罚时意见很大,执法效果差。 2、不该处罚的处罚。导致当事人意见很大到处反映,如违法停车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而我们有些民警在执勤执法中对违法停车的不论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在现场,拒不拒绝立即驶离都进行处罚。 3、执法中存在“说不过”的现象。公安部岗位练兵提出要解决打不过、说不过、追不上的问题。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当事人提出异议时,我们有些交通民

警由于业务水平有限,法律知识薄弱,属于什么交通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怎样处罚,应当给当事人解释清的,而没能解释清楚,引起群众不满,甚至上访。 4、不按法律规定处罚。一是处罚不到位,只注重经济处罚,不注重技术处理,该记分的不记分,该暂扣的不暂扣;二是不按法律规定限内处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在实际执法检查中发现对此仅处50元罚款;三是超出法律规定乱处罚,如对农用三轮车按未系安全带或未喷涂放大号进行处罚等。 5、文书制作不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反映民警的执法水平,也反映出一个单位的执法导向和执法效果,不重视文书制作,文书制作不规范实际上就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具体表现。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强制措施凭证(通知书)无当事人签名。二是有些民警文字书写水平差,字体潦草、错字、白字多。三是强制措施凭证开具不规范,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违法行为一栏只填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不填写具体违法行为,当事人看了莫名其眇。四是违法行为和违法代码填写不一致。 6、不能及时、全面、客观的收集固定证据。一是该取证的不取证,如无证驾驶的,车上拉有几人,只问司机材料,其它乘车人材料不问;二是取证不全面问话材料中该问的不问,如无证驾驶只问车上拉几个人,而不问是不是营运等其它情况;三是该固定的证据不固定,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通常要以酒精检测仪有酒精反映为依据,如果当事人对酒精检测仪测试的结果有异议,还应提取血液进行检验鉴定,而我们实际执法中一些民警仅在强制措施凭证中注明饮一瓶啤酒等字样,不进行测试更不进行检验,即对当事人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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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 (1) 我国的英特网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信息产业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但对网络隐私的侵权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网民的利益还不能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得到很好的保护,这更加求我国对隐私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对我国的隐私权立法提出了新的求。它不仅能对传统的侵害隐私行为予以法律禁止,还求对网络空间中产生的新的侵害隐私的行为加以制约。本文从隐私权涵义入手,阐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内容,着重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法律保护进行了思考。 关键字: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保护 引言:因为在从事网络法律咨询服务时,经常遇到有关网络的案件咨询(个人隐私泄露、游戏账号被盗、网络交易欺诈等)。成文之前考虑到:在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许多前辈已经就其内容谈了许多详细的观点。所以,在这里,我仅仅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谈一下个人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写出属于自己风格的文章。望前辈们指教。 一、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英文为Privacy.本文所称的隐私是指自然人的隐私。自然人的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1]我个人认为上述观点对隐私没有一个具体的物质性评价。我理解的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让他人知悉的一切秘密,如:通讯秘密、个人财产状况、个人私生活情况等。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is)和沃伦(Samuel D. 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此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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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遭受暴力袭击死亡的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2000年全国公安机关因暴力袭击牺牲民警62名;2005年因暴力袭击牺牲民警27名;2008年上半年因暴力袭击牺牲民警23名。二是人民群众对警察信任度有所下降。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和少数民警执法不严格不公正,甚至执法犯法、涉黑涉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2005年四川成都火车站警察与小偷“猫鼠同盟”案、2009年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等涉黑涉恶案和不久前“躲猫猫”、“俯卧撑”、“临时性强奸”等涉警舆论事件,均引发了群众对警察执法的信任危机。三是社会面涉警负面评价持续增多。从全国涉警舆情形势看,可谓“天天有新闻、周周有事件、月月有风暴”,其中涉警负面舆论占较大比例。在涉警负面舆情的影响下,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负面评价持续增多,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的行风评议中,公安机关往往因此排名靠后,不但影响了民警的执法积极性,也损害了警察执法权威。 当前我国已进入以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为主要传播媒介的信息社会。这一社会阶段,呈现出社会媒介化的发展特征,媒体的影响力之大前所未有,从某种程度讲,媒体就是信息社会,其不仅具有监督职能,而且能够左右人们对问题的看法。各类涉警案(事)件经网上网下互动影响、虚拟现实交织碰撞,负面效应不断扩大倍增,对警察执法权威形成了巨大挑战。 (一)媒体影响力进入“去中心化”时代,将加剧警察执法权威的弱化。 主流媒体的权威正在被逐渐消解,各类媒体的影响力呈现碎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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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雷洋案涉案5名警察、辅警聘请的律师首次披露。邢某某的律师钱列阳、公孙雪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更换司法鉴定机构。 6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邀请全国法医学、病理学知名专家就鉴定机构提交的雷洋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审查论证,并表示安排补充鉴定。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怒斥“恶警”滥用权力,如陈有西律师及雷洋家属认为应当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隐匿证据罪三项罪名。 第二种处理意见:警方是在执行公务中,过失造成了雷洋的死亡,应定玩忽职守罪。 第三种处理意见:警方是正常执行公务,并无不当,主观上也不存在过失,即使执法程序存在瑕疵,也不构成犯罪。如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张捷认为“整个案件,警方最多是无罪有错,因为你要定罪警方人员,应当依法无罪推定,律师为何死磕有罪推定?” 我们认为,截至目前,虽然披露的案件信息仍不充分,但定玩忽职守罪较为合理。 专家意见:

浅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212081988.html, 浅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作者:刘贺 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04期 摘要:个人隐私引起人们的重视和法学家的关注,源于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对人类人格尊 严的维护。“文明的进步带来了生活的高强度与复杂性,这导致了某种程度上与世隔绝的必要,而人类在文化的微妙影响下,对公众变得更加敏感,因此独处和隐私对个人而言更加重要。”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政策;公民意识 一、网络隐私权与传统民法隐私权的比较 (一)隐私与隐私权 我国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完整意义的权利。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 (二)网络隐私权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学术界尚无定论,分歧主要集中在对于网络隐私权属性的不同认识上: 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这部分学者认为,将网络隐私权等同于传统隐私权,将会给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来障碍,网络用户应享有对于其基本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如果否定了网络隐私权是种财产权,将不利于对其的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兼具无形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这部分学者认为传统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精神性人格权,不具有物质性或财产属性,但在网络空间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更多出于对利益的驱使。所以,这种权利应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仍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网络隐私权”并不是法定概念,也不是颠覆于传统隐私权的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是信息时代人类一项重要的新型人格权利;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与延伸。 二、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

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 近几年,媒体对隐私权这个法律概念越炒越热,甚至于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这样的讨论,对于普及隐私权的法律知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在见诸于报刊等媒体的言论中,有很多对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理解是不正确的,甚至以讹传讹。从近年的情况来看,侵犯隐私权案件与利用法律维护隐私权案件均呈上升趋势,己成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这也标志着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正逐渐得到全社会的认同。近十几年来,我国立法、司法等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隐私权的保护予以了高度重视。但从总体上来讲,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隐私权的保护水平还不够高,侵犯隐私权纠纷时有发生。本文拟就隐私权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求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和保护更趋于完善。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性质。 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是一种秘密,这种秘密是一种客观存在,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维护自己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的意识。

隐私权是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私人空间不受干扰、刺探、公开的权利。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私人信息,是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私人空间即个人领域,指个人的隐秘围。 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概述 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的地位,因此就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但是这并不等于我国不保护隐私权,从许多法律的零散规定中,我们仍然可以找到保护隐私权的条款。 1、宪法的有关规定。 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文:①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②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是宪法对隐私权中的私生活安宁的直接确认与保护。③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这一条文已间接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定为可减克的

信息社会背景下警察执法权威面临的挑战及其重塑(一)

信息社会背景下警察执法权威面临的挑战及其重塑(一) 摘要警察执法权威弱化是当前公安机关必须面对的现实。在信息社会大背景下,媒体影响力逐步“去中心化”,媒体关注点进入“丑警时代”,群众民主意识网络表达日益强烈,公安执法权威弱化趋势加剧。重塑信息社会警察执法权威,必须针对导致警察执法权威弱化的传统因素,树立警察执法的法理权威和职能权威,同时兼顾信息社会的媒介化的新特点,树立警察执法的舆论权威。 关键词:信息社会警察执法权威。 警察执法权威的强弱决定着公安机关社会治安控制的实际效果。重新审视信息社会背景下的警察执法权威状况,深刻把握警察执法权威发展趋势,认真思考并加强和改善警察执法权威,以确保警察执法权威与新形势相适应,对于加强公安机关社会治安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信息社会警察执法权威面临的挑战。 警察执法权威,是指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的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在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进行公务活动时所体现出的权力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权威,它是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产生效力的综合反映。近年来,受各种复杂因素影响,警察执法权威有逐步弱化趋势,这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必须面对的现实,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法分子暴力袭警事件频繁发生。 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死亡的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2000年全国公安机关因暴力

袭击牺牲民警62名;2005年因暴力袭击牺牲民警27名;2008年上半年因暴力袭击牺牲民警23名。二是人民群众对警察信任度有所下降。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和少数民警执法不严格不公正,甚至执法犯法、涉黑涉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2005年四川成都火车站警察与小偷“猫鼠同盟”案、2009年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等涉黑涉恶案和不久前“躲猫猫”、“俯卧撑”、“临时性强奸”等涉警舆论事件,均引发了群众对警察执法的信任危机。三是社会面涉警负面评价持续增多。从全国涉警舆情形势看,可谓“天天有新闻、周周有事件、月月有风暴”,其中涉警负面舆论占较大比例。在涉警负面舆情的影响下,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负面评价持续增多,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的行风评议中,公安机关往往因此排名靠后,不但影响了民警的执法积极性,也损害了警察执法权威。 当前我国已进入以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为主要传播媒介的信息社会。这一社会阶段,呈现出社会媒介化的发展特征,媒体的影响力之大前所未有,从某种程度讲,媒体就是信息社会,其不仅具有监督职能,而且能够左右人们对问题的看法。各类涉警案(事)件经网上网下互动影响、虚拟现实交织碰撞,负面效应不断扩大倍增,对警察执法权威形成了巨大挑战。 (一)媒体影响力进入“去中心化”时代,将加剧警察执法权威的弱化。主流媒体的权威正在被逐渐消解,各类媒体的影响力呈现碎片化,传统主流媒体一统天下的格局已被打破,其“为警察说话”的话语功能日渐

对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的调研

当前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机关一手抓打击、一手抓办案质量,对刑事案件保持严打的同时,始终把执法质量作为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放在首要的位置,在打击能力提高的同时,执法质量亦如芝麻开花节节提高。但是当前在刑事执法办案环节尚存在不少问题。现就发现的问题、形成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1、接处警不作为:一是不及时处警,案情就是命令,接到报案后处警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开展工作,而有的处警人员常常是不慌不忙,有的甚至在报警人再打电话催促才出动现场;二是不及时开展调查访问工作,调查访问是刑侦破案工作的起点,是公安机关发动群众、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但有的民警在处警时只是简单地做了一份事主的报案笔录后就坐等现场勘查人员勘查现场结束,不去查访其他目击证人,致使事后找不到目击证人,给工作造成被动;三是携带装备不全,不是缺了录音笔就是忘带照相机,或者是电池没电,给取证及固定证据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不如实立案:立案是侦查的开始,是采取侦查措施、开展侦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诉讼的重要环节。但日常工作中常发现不及时立案、不如实立案、不破不立的现象存在。 3、不按法定程序办案:一是违规讯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不在专门的审讯场所讯问;二是违规扣押、辨认,有的不办理呈批手续,未经负责人同意或批准就进行扣押、辨认,事后在补办手续;三是拘

留、逮捕后讯问简单,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此时进行讯问形成全面透彻的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更有证明力和说服力。大多侦查员对此认识不清,往往对24小时内的讯问走走过场,简单地做一下笔录,有时就一张笔录纸的字; 4、不及时搜集固定证据:一是取证的目的不明确,有的侦查员在办案过程中取证工作抓不到点子上,在使用证据证明事实的方法和能力与办案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二是证据未形成锁链,有的侦查员收集证据后缺乏分析、整理,只是简单的罗列,证据间缺乏逻辑性,形不成证据锁链,证明力大打折扣。 5、结案处理粗糙:一是法律文书制作粗糙,有的引用法律条款错误,有的涂改处不加盖校对章等;二是法律手续不够完善,如未制作《侦查终结报告》或制作不规范,起诉意见书词不达意等;三是涉案物品处理不当,有时在移送起诉后对涉案物品不及时移送或不完全移送等。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因案件多、警力少、办案经费短缺、考核不科学等,但是从主观上看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理念不到位。少数民警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思想不牢固,表现在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破案轻办案,先抓人后取证,只取有罪证据,不取无罪证据等,背离了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理念。 2、民警素质不到位。一些民警平日忙于事务,不注重业务学习,

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原因和对策

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原因和对策 2009年6月 第2l卷第3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ofHunanPublicSecurityCollege Jun.2009 V o1.21Nn3 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原因和对策 郑卫民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3前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找出应对的策略,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能 有效保障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警察;侵害;控制与防卫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09)03—00121—03 1.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公 安机关的执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广大公安警察 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 合;另一方面,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 中受到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天天 有牺牲,时时在流血",减少警察的流血和伤亡,保证警察的生 命安全,已成为公安机关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研究警 察实战技能教学与训练的专业人员,笔者深入到济南市公安 局一线,就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情况进行调研, 冀以找出原因,提出对策,为减少警察在实战中的伤亡,有效

保障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2.研究方法 第一是文献资料研究法.阅读,查阅了相关的着作,论文 和有关的统计资料.第二是案例调研法.对济南市公安局某支队在执行职务时遭遇不法侵害的案例进行了调研.第三是座谈访问法.利用给某区公安分局办培训班的机会,组织治安,防暴,巡警中队长和部分民警进行了座谈. 3.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 3.1基本情况 2006年至2008年6月份,济南市某支队共接处警43276 起,其中处置各类案件8184起,提供救助服务11879起,处 置纠纷17640起,其他警情5573起.在接处警过程中遇到 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问题253起,占接处警总数的0.58%. 在这253起案件里,从发生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形式看:持械袭击的5起,占2%,殴打撕扯的74起,占29.2%;人身威胁的64起,占25.3%;人身侮辱的6l起,占24.1%,撒野耍泼的49 起,占19.4%.从处理情况来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起. 占2%;治安处罚的13起,占5.1%;未作处理的235起,占92.9%.其中与警察有身体接触较为严重的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占31.2%. 3.2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现状的常见形式和处置方法 3.2.1当事人借酒发疯,采取谩骂侮辱,殴打撕扯的方 式对警察进行人身攻击.2006年以来,这类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案件共248起,占总数的98%,是最普遍的问题.处置这类问题警察一般采取克制态度,对当事人的谩骂侮辱不予理睬,对其进行严厉警告,并告知其行为应承担的后果.对拒不改正或进一步攻击值勤警察的,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移交属地派出所进行约束,直至酒醒,然后根据其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 (人文学院)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学院人文学院 专业法学双学位 学号09350103 姓名 指导教师 日期2012年12月9日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摘要: 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配偶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已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配偶的忠实义务。对配偶忠实请求权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都会涉及配偶隐私权、第三人隐私权的保护。不可否认的是配偶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在利益冲突时如何取舍、协调与平衡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探讨的话题。本文就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配偶忠实义务、配偶权、隐私权、冲突、协调

Abstract: 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on the right of spouse is not made clear, but the existing related legal provisions in the spouses of the duty of loyalty.Faithful to their spouses request rights, divorce damages to the implementation, will involve spouses privacy, third peopl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There is no denying that spouses faithful obligation and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ion exist some conflicts, and in a conflict of interest when the trade-offs, coordination and balance has been the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topic of discussion.In this paper, the faithful duty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law coordination problem to undertake preliminary discuss. Keywords:Duty of loyalty the right of spouse the spouse right to privacy legislative conflicts coordination

关于隐私权及其保护的几个问题(杨立新)

关于隐私权及其保护的几个问题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2-4-6 近几年,媒体对隐私权这个法律概念越炒越热,甚至于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这样的讨论,对于普及隐私权的法律知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有积极的意义的。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在见诸于报刊等媒体的言论中,有很多对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是没有正确的理解的,甚至以讹传讹,有谬种流传之嫌,因此,有必要对有关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一些问题作进一步的阐释,将隐私权的认识统一到法律所限定的范围之内。 问题之一:中国法律不是对隐私权没有作出规定,仅仅是在民法基本法上没有规定隐私权 在报刊上最常见的一种说法,就是中国的法律对隐私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有些报刊还专门开辟专版,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发表言论,阐释这样的意见。我不知道这些专家和学者对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怎样理解的,总之,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 应当承认,在1986年中国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时候,由于立法者对隐私权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因而在这部法律中仅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这是一个立法的疏漏。 在《民法通则》公布以后不长的时间里,人们就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纷纷承认隐私权的当代社会,民事立法不规定隐私权,实在是一个严重的失误,。可以这样说,缺乏对隐私权的保护的民事立法,不管其他的内容是怎样的完善,都不能说这样的民事立法是一个完善的立法,对于完善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都是有缺陷的。正是因为如此,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采取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对这一立法疏漏进行补救。 首先,是在司法上采取措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按照该条文的逻辑,就是“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应当说,这是一个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要的司法解释。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承认公民享有隐私权,只是在保护上,适用名誉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这就是所谓的见解保护方式。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这一原则。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有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例如一名公司的副经理在经理出差时,将经理放在办公桌抽屉中的日记取出,对经理的个人隐私内容摘抄、整理,发给公司人员讨论、批判,严重侵害了这位经理的隐私权,造成了名誉权的损害。故当经理项法院起诉的时候,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这位副经理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保护了这位经理的隐私权。 其次,立法机关在立法上采取措施,确认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在《民法通则》以后

警察执法权威性思考

今年发生了几期轰动的袭警事件,全国上下沸沸腾腾,一时间袭警成了热点。 警察的执法权威性现在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树立警察的权威性,如何平衡警察的权威性与服务性,已不是一个简单的加减乘除的问题。偏向任何一方面都会造成消极的影响。 警察,是一个古老的职业,自从有了国家便有了警察,警察是社会公众的保护神,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扞卫者,可是“保护神”也是人,也需要被保护,如果警察的自身权益和权威都不能得到应有的维护,那社会的稳定从何谈起?保护我们13亿百姓生命财产的安全从何谈起呢? 一、从保护人民和维护社会稳定看,人民警察权威必须维护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警察与人口的平均比率达万分之三十五,而我国约为万分之十二,远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甚至低于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可以说,我国公安机关以其他国家1/3甚至1/4的相对警力,在保障着国家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警力不足导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人均工作量不断增加,民警身心健康严重受损,极易导致疾病突发;办案人手不足,民警疲于应付,导致一些案件难以及时办理,同时影响办案质量;执法时特别是抓捕过程中力量单薄,形不成震慑力,诱发暴力对抗导致伤亡等。 从死亡人数上看,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因公牺牲的民警就有9000多人,平均每一天是1.2人,负伤人数20多万人,平均每天是20多人。在牺牲的民警中,主要集中在基层一线派出所、刑警、交警、治安等四个警种,可以说,这支队伍是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是和平时期牺牲最多的职业群体之一。警察的职业目的是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正是因为有了这个职业目的,才有了“勇于牺牲”的职业道德。世上的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忠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却是一种毋庸置疑的高尚行风。

警察形象建设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

警察形象建设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 作为一名部队转业军人,能加入公安队伍使本人具有巨大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但在进入公安队伍之后,使我感觉到公安和部队之间有不同之处,特别是在人民警察形象建设方面,现本人就这方面问题谈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当前影响人民警形象的主要问题 当前,公安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形象从总体上说也是好的,特别是近几年经过开展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的洗礼,结合“三基”工程建设的开展,大力开展苦练基本功活动后,广泛民警的警容警姿和工作作风有了很大的转变,人民警察形象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率稳步上升。但是,队伍中仍存在一些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1、警察作风不实。警察的作风形象反映了警察的内在素质,直接关系到警察队伍的形象和战斗力。作风不好,必然会脱离群众,脱离实际,进而影响警民关系,影响群众信任。在少数民警中存在着一些不良的作风现象,如对待群众态度生硬,警容风纪不整,生活作风不佳,工作作风飘浮,存在着形式主义等问题。 2、警察执法不公。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司法力量,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严格执

法。警察的执法能否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是警察组织的生命线,直接影响警察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地位,也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在当前一些地方和个别民警身上,存在着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和执法随意性的现象,有的民警自持手中有权,执法时对群众态度粗暴,特权思想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形象。 3、警察服务不佳。警察组织的一大基本职能就是公共服务,警察的服务态度、服务形象直接影响着与公众的关系。在一些民警身上存在着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个别民警服务意识淡薄,甚至还存在“冷、硬、横”等现象,一些地方仍还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损害了公安机关在公众中的形象。 4、硬件建设滞后。环境能约束人、改变人,形象建设不仅要注重软件建设,也要注重硬件建设。良好、规范的硬件建设能促进软件建设,如规范、洁净的服务场所能给公众一种信任感和良好印象。当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办公、办证服务场所存在“脏、乱、差”等现象,与社会发展和公众的要求存在较大的距离,也影响了公安机关自身的形象。 二、影响人民警察形象问题的主要原因 影响人民警察形象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又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主观上的原因是主要的。其主要原因有:

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近年来,涉警事件的增多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广东陆丰乌坎、贵州瓷安“6 .28”事件、上海闸北区“7.01”袭警等事件是典型代表。涉警事件的发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些是警察权力违法行使或者行使不当造成公民权利的损害,有些则是公民对警察权力的公然对抗。涉警事件的发生,对警察形象造成严重的损毁,警察的权威被严重弱化,折射出社会转型背景下部分地区警察权和公民权的严重对立冲突。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稳步推进阶段,警察权和公民权保持基本的动态平衡,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体现。本文拟从警察权和公民权两者之间关系入手,就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警察权的基本概念 警察权是公权力的典型代表,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产生而产生,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警察权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法定性。警察权由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权的配臵、行使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来规范,并受到法律的制约。在警察权自由裁量的情况下,要符合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二是强制性。警察权作为公权力,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可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公共性。警察权的创设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出发,是公共的产物,不是服务于个人

或者部分人的利益,是作为保障性手段或者制度性工具而存在。四是双重性。公安机关具有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侦查的双重职能,治安管理基本上是一种行政职能,而刑事案件侦查是一种司法职能,警察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性质。 二、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关系 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是宪法与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维护公民应当享有的权益和尊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权利,是公民自由决定自己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权利。公民权既包括法定的权利,也包括更广泛的非法定权利。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已经普遍认同这样的观点:保障公民权必须推行“负面清单”,即要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禁止的不能做,法律没有禁止的均可以做。公民权和警察权的关系表现为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最为理想的一种动态平衡应是:公民权能够制约警察权的不当运行和肆意侵犯,同时警察权能够排除公民权的非法妨害。这种平衡是权力与权利之间基于法律的和谐,是一种利益的协调,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均衡,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 (一)警察权和公民权的统一。根据自然法学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权力来源于个人通过社会契约对自己权利的让渡, 在本质上权力是由权利组成的, 没有权利的让与就没有权力。我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警察权在内的一切权力也都是人民通过立法赋予的,是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各种论题大全】

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一刑法方面 1.论转化犯 2.论“携带凶器抢夺” 3.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 4.论危险犯的终止 5.论结果加重犯 6.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 7.论原因自由行为 8.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 9.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 10.论社会危害性标准 11.论婚内强奸 12.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 13.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 14.论持有行为的性质 15.论吸收犯之存废 16.罪刑法定原则探析 17.不作为犯罪研究 18.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19.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 20.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

21.中外刑法中犯罪预备之立法比较 22.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 23.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 24.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 25.死刑问题研究 26.交通肇事罪研究 27.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 28.侵占罪研究 29.贪污罪研究 30.受贿罪研究 31.合同诈骗罪研究 32.金融罪研究 33.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34.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 35.论职务侵占罪 36.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 37.计算机犯罪研究 38.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39.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 40.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41.职务犯罪研究 42.女性犯罪原因分析 43.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 44.暴力犯罪现象分析

45.略论犯罪未遂 46.紧急避险研究 47.共同过失犯罪初探 48.试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49.吸收犯问题研究 50.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 51.罚金刑问题研究 52.转化犯问题研究 53.包容犯问题研究 54.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 55.法条竞合问题研究 56.持有型犯罪研究 57.目的犯问题研究 58.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 59.赦免制度研究 60.罪名法定问题探析 61.危险犯研究 62.行为犯研究 63.洗钱犯罪研究 64.保险诈骗罪研究 6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 66.强迫交易罪研究 67.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 68.非法拘禁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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