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论公安行政执法中的警察权益保护

区域治理RULE OF LAW论公安行政执法中的警察权益保护云南师范大学 段玲陟摘要:警察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任务。
警察通常被认为是社会的强势群体,似乎权益侵害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在警察的身上,但事实并非如此。
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到新时期,公安机关的执法环境变得错综复杂,执勤执法过程中,警察受到外来不法侵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因此,构建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警察权益维护机制尤为重要,有利于提高警察行政执法服务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警察;权益中图分类号:D693.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1-0074-0001一、公安行政执法警察权益界说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社会公共安全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执法活动的总称,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包括哪些内容?具体来说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当警察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出现时,警察权益理所应当包含职务权利;二是当警察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出现时,警察权益也应当包括其享有的公民个人权利。
职务权利是以执法活动为基础的,主要类型有执法防卫权、警械武器使用权、业务培训学习、紧急避免权等权利;公民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休息权、报酬权、名誉权等权利。
警察具有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的双重身份,应由公法和私法进行分别保护。
二、保障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的重要性(一)深入推进警察体制改革不可否认,现实中,由于一小部分警察执法出现不规范或者不文明而引发被侵权的事件也是有的,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也是大家长期以来关注的重点。
建立健全完善的权利监督及保障制度,有利于倒逼公安队伍进行内部净化,推进正规化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激发警察内心的职业认同感和使命感,增强严格依法办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行政执法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公安贡献。
执法中的道德困境与解决之道

执法中的道德困境与解决之道执法中的道德困境与解决之道2023年,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执法工作已经成为了社会稳定与公共秩序的重要保障。
然而,无论在哪个国家,执法工作都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它需要警察们在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基础上,面对种种道德困境,包括警察与警察之间的冲突、公民与警察之间的对抗、政府与执法人员之间的压力等等。
这些问题既会影响执法的效率,也可能会导致执法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因此,如何解决执法工作中的道德困境,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一、警察之间的道德困境与解决之道警察之间的道德困境,一般主要涉及到如何平衡团队精神和个人利益问题。
虽然警察们都是为了一个目标而工作,但是每个人的成长和职业发展往往会导致团队中的某些关系变得尖锐,这也容易造成聚而不合、互相猜忌的现象。
同时,在执法中,警察们也可能因为争名夺利、追求数量而出现违规行为或不公平竞争现象,这可能会导致执法行为失去公信力,最终影响团队的整体形象。
针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解决方案:首先,加强警察的职业培训,让警察们明白在执法中应该坚守的道德准则和职业操守,以此来提高警察的职业素养。
其次,建立起良好的激励机制,让警察们在工作中能够得到更好的激励,避免出现短视行为和违规现象。
最后,加强警察之间的沟通和团队合作,建立起信任和尊重的工作氛围,减少警察之间的猜忌和矛盾,提高团队的执行力。
二、公民与警察之间的道德困境与解决之道公民与警察之间的道德困境,往往会涉及到如何平衡安全和自由问题。
在执法过程中,警察需要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但是也必须尊重公民的权利和尊严。
如果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权利,那么就容易引发公民的不满和抗议,甚至产生社会动荡。
因此,警察在执法中需要注意尊重法律和人权,注重与公民的互动与沟通,以此来取得公民的信任和支持。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包括:首先,加强执法人员的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使执法人员尊重法律和人权,依法行事并妥善处理警民关系。
公安工作中的权益保护

公安工作中的权益保护高速发展,社会治安秩序变得日渐复杂,人民警察肩负着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的历史使命,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
人民警察在依法保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同时,自身的执法权益也应当得到相应的保障。
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是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由其承担执法义务和责任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权利来源于国家赋予人民警察的执法权,人民警察因为行使执法权而享有被保护的权利。
对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方式有多种,最具权威的应当是法律形式的保护。
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应当体现在事前、事中、事后的保护。
这三者结合的目的首先是由立法预防危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发生,其次是在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保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最后是在危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发生以后,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进行救济。
一、警察的执法权益(一)警察的执法权益的内容权益是法制社会所要维护的重要领域,具体而言,权益就是指公民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权利。
公安民警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权益也应当受到重视。
人民警察身份具有双重性。
首先,警察是公民,所以,法律必然赋予其一般公民的权利,保护其作为一般公民的权益。
其次,警察是特殊的国家公务人员,肩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是行使刑事执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主体。
所以,法律也会赋予人民警察为了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权利。
可见,警察权益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警察的执法权益从内涵上讲有两层含义,其一,警察的执法权益是警察在依法执行警察公务过程中及其结束后依法享有的特定权利。
其二,警察的执法权益是警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警察的执法权益是警察在执法中其自身及其家属不容侵犯的权益。
研究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就必须将民警置于警察职业、执行警察公务这种特定背景下进行研究。
在这种背景、前提下,我们很容易知道,所谓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就是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所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
防止警察滥用权力

防止警察滥用权力
贾亚莉
【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3(015)005
【摘要】警察权在一个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文明的发展水平.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即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利的缩小,警察权力的滥用往往使公民权利化为乌有.警察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和滥用职权等腐败现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在现代法治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应以法治的理念重新审视警察权,并以法治原则和观念指导警察权的设立和行使.
【总页数】4页(P19-22)
【作者】贾亚莉
【作者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西安,7100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4
【相关文献】
1.坚持立法为民宗旨防止警察滥用权力 [J], 江严
2.从防止警察违法角度反思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J], 刘广三;薛明月
3.防止警察腐败的制度探索--从新制度经济学看规范警察行为的制度创新 [J], 周舜;梁东麟
4.防止次生灾害:疫情防控的治安逻辑——以警察现场处置为视角 [J], 刘江斌;叶明
5.建立防止企业经营者滥用权力的组织制衡机制 [J], 汤忠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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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规范案例

执法不规范案例执法不规范,甚至是违反法律、损害公民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
这对法治社会来说是一大耻辱,也对公民的正当权利构成威胁。
本文针对几个执法不规范的案例进行分析,旨在引起广大公众关注并讨论如何改善执法效率和促进司法公正。
案例一:李某的闹钟被拆李某是一名白领,三年前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了颈部和腰部受伤。
他被诊断为颈椎间盘突出、腰椎骨质增生。
因此,他每天都要依靠闹钟进行定时按摩,缓解疼痛。
然而,一天早上,他的闹钟却被警察拆掉了。
原因是他的住所因政府拆迁而被指定为拆迁对象,为了让他尽快搬离,警察就擅自进行了拆除。
这个案例中,警察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拆除。
警察的擅自拆除,不仅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涉及到损害公民隐私权。
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执法不规范案例,呼唤着更好的法治社会和更规范的执法行为。
案例二:锁车被罚款小明是一位自行车爱好者,他每天都会去公园骑行锻炼。
一天晚上,他在锁车时出了差错,车锁没有锁住。
当他返回时,自行车被盗了。
他报了警,警察赶到后要求他支付一笔罚款,称他的车辆内部遗失物品并丢失是对公共设施的破坏。
在这个案例中,警察的行为与案件本身无关,也违反了相关法规。
言下之意,他是在以警方职权压制公民,纯属个人行为。
警察不能作为惩罚机构,也不应该执行霸道执法行为,这是个人权益遭受打击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误抓倒车员在某地的一个车站,清明节期间人流非常大,管理者为控制交通和方便游客,雇佣了一批倒车员帮助指挥车辆。
但是,一天晚上一个警察在巡逻时看到了这个场面,认为倒车员受到招募并不符合地方规章制度,于是果断指使人员带走了这些倒车员。
但在带走的过程中,他们误伤了一些无辜的市民。
事后警方说,这是由于他们处理该事件时欠缺相关规定知识所致。
这个案例是我们看到的,与执法不规范之间关系一根线,只有当我们把法律、规章和知识完全整合到执法行为中,才能避免误伤和无谓的悲剧。
警方不应凭空决策,而应依法行事,完善自己的执法第一线。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部队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部队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警察部队。
首先,警察部队存在的问题是不可忽视的。
警察部队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滥用职权,对民众进行不当的暴力行为,甚至导致严重的人权侵犯。
例如,美国乔治·弗洛伊德之死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警察暴力事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抗议和讨论。
这表明警察部队的存在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造成不良影响。
其次,废除警察部队也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废除警察部队意味着要寻找更加人性化和民主化的治安管理方式,这将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同时,废除警察部队也能够激发社会对于司法和治安体系的改革意识,推动社会向更加公正和平等的方向发展。
最后,废除警察部队也是符合人权和民主价值观的。
警察部队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对公民的不当侵犯和监控,与人权和民主价值观相悖。
因此,废除警察部队可以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更好的保障。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警察部队。
首先,警察部队是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重要力量。
警察部队的存在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例如,在面对抢劫、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行为时,警察部队的存在可以及时制止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利益。
其次,废除警察部队可能会导致社会治安和秩序的混乱。
如果没有警察部队来维护社会的治安和秩序,可能会导致犯罪活动的泛滥,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废除警察部队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最后,应该改革而不是废除警察部队。
警察部队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改革来解决,而不是通过废除来解决。
例如,可以加强警察的职业培训和道德教育,加强对警察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建立更加公正和透明的执法机制,以解决警察存在的问题,提升警察部队的综合素质。
综上所述,废除警察部队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应该通过改革来解决警察存在的问题,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警察执法权力边界与私权维护

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与私权维护摘要:当前警察执法活动中存在着侵犯公民私权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者不能准确区分执法权的边界,造成越界执法,导致侵权。
建设和谐社会与法制国家必须进一步规范和限制执法权力的运用,实现公权和私权的平衡与协调,在执法中树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执法理念,明确公权与私权的边界,规范公权力行使,保障私人权益。
关键词:警察执法权;权力边界;私权维护2008 年9 月26 日,”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因电脑中藏有黄片被罚款1900 元”一案有了最终结果,南阳市警察局经过行政复议,撤销了对任超奇的罚款处罚,改为批评教育。
[1]由此案再联想到2002 年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的陕西延安”黄碟事件”[2]以及警察执法实践中的大量类似案件,给我们的启迪和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此类公权力侵犯私权现象的频频发生,揭示了在警察执法当中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等执法理念和执法要求还远未转变为执法者的自觉行动,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规范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享有与自由行使。
一、警察执法权力的法律边界警察执法权力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进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活动的国家权力。
一般说来,警察执法权力包括刑事执法权力和行政执法权力两大部分。
公安机关正是运用国家赋予的刑事执法权力和行政执法权力,通过具体的执法活动,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
有关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力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他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进行了详尽的列明。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警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职责和权限,列举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情形,详细列明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行为的行为类型及处罚。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暴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暴力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警察暴力辩论。
首先,警察暴力是一种违反人权的行为,违背了社会正义和法治精神。
警察作为执法者,应该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民众安全为宗旨,而不是滥用职权对待民众。
正义的标准是普世的,警察暴力不管在哪个国家都是不可接受的。
其次,警察暴力容易导致社会动荡和不满情绪的蔓延。
当警察滥用职权对待民众时,会引起民众的不满和抗议,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和暴力事件。
这对社会稳定和安全都是极大的威胁。
最后,废除警察暴力可以提升警察形象和社会信任度。
只有通过废除警察暴力,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培养,才能够重建警察在社会中的形象,增强民众对警察的信任感。
正如美国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所说,“暴力只能暂时地压迫人,但不能永远地改变人。
”废除警察暴力,才能够真正改变警察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建立和谐社会。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警察暴力辩论。
首先,警察暴力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民众安全而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
在处理一些暴力犯罪、恐怖袭击等极端情况下,警察可能需要使用暴力手段来应对,以保护更多的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废除警察暴力,可能会削弱警察的执法能力,导致社会治安恶化。
其次,废除警察暴力可能会给犯罪分子传递错误的信号,让他们觉得警察不再有威慑力,从而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犯罪活动。
这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都是一个严重的挑战。
最后,警察暴力的合法性是由法律规定的,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警察才可以使用暴力手段。
废除警察暴力,可能会导致执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增加,给警察工作带来更多的压力和风险。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法律是公正的裁判,也是公正的保护。
”废除警察暴力,可能会削弱法律对社会的保护作用。
综上所述,废除警察暴力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因此,不应该废除警察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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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根据本事件做出判断,答对可获得10个学分)2016年07月25日18:03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雷洋死亡案肖君拥刘林波案情呈现:2016年5月7日,雷洋离开家后离奇死亡,该事件引起网络热议,并持续发酵。
5月9日、5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警方先后两次通报案件调查进展,涉事派出所副所长、足疗女均接受官方媒体采访,指认雷洋存在嫖娼行为。
5月13日,雷洋家属与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邓学平等签署授权委托协议,确定两名律师为雷洋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5月13日,雷洋尸体检验工作启动。
14日凌晨,雷洋遗体解剖工作完成。
5月17日,雷洋家属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了《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
5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北京市公安局对雷洋案高度重视,事发后立即责成昌平分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接受调查。
公安机关坚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坚决依法依纪处理,绝不护短。
6月1日,涉雷洋案的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邢某某等5名警察、辅警被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立案当日,对5人的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6月8日,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分别约见了涉案警务人员和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通报了检察机关对邢某某等5人立案侦查情况,听取和征求了相关律师对检察机关办理此案的意见和建议,收取了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6月25日,雷洋案涉案5名警察、辅警聘请的律师首次披露。
邢某某的律师钱列阳、公孙雪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更换司法鉴定机构。
6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邀请全国法医学、病理学知名专家就鉴定机构提交的雷洋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审查论证,并表示安排补充鉴定。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
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
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
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处理意见:第一种处理意见:怒斥“恶警”滥用权力,如陈有西律师及雷洋家属认为应当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隐匿证据罪三项罪名。
第二种处理意见:警方是在执行公务中,过失造成了雷洋的死亡,应定玩忽职守罪。
第三种处理意见:警方是正常执行公务,并无不当,主观上也不存在过失,即使执法程序存在瑕疵,也不构成犯罪。
如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张捷认为“整个案件,警方最多是无罪有错,因为你要定罪警方人员,应当依法无罪推定,律师为何死磕有罪推定?”我们认为,截至目前,虽然披露的案件信息仍不充分,但定玩忽职守罪较为合理。
专家意见: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称:如果有一天,你无力抵御沉沦,沦为鹰犬,逆行在法治的道路上,母校将会喊你回家——去抄宪法!西南政法大学王学辉教授:对雷洋事件立案的意义在于,当公权力被关进制度的笼子,即使还会遇到下一个类似事件,我们将不再会恐惧,因为一切都将会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法律评析: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邢某某、周某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要看其对雷洋的盘问和检查是否合法。
根据《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经出示相关证件,对有违反犯罪嫌疑的人员,公安民警可以当场盘问和检查,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等情形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从昌平公安分局发布的两则通报来看,无论是接警处警,还是主动侦查,对线索进行核实,都是依法执行公务,于法有据,公民也有配合的义务。
但是由于本案中,警方是便衣执法,当时是否出示了证件尚未确定。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相关规定,民警执行盘查任务,应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警方还对雷洋使用了警械,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在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本案中,雷洋进行了反抗,如果确实咬伤了民警,则使用手铐进行约束并无不当。
总体而言,因为我国执法程序规定的仍不细致,就本案案情综合进行判断,警方的盘问和检查应属合法范围。
其次,要看对雷洋的控制行为与其死因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警方对雷洋采取的控制行为与其死因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根据尸检通报,雷洋的死因是“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在现阶段,仅凭雷洋死因的鉴定意见单一证据并不能认定警方执法行为与雷洋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按专家的意见来看,导致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的原因,可以是颅脑外伤、醉酒等原因,也可以是因外力作用等因素导致呕吐物不能顺利排出造成误吸,有人也将其概括为生理性、病理性、外伤性三种原因。
在北京市检察院的通报中,并未明确究竟是何种原因导致的。
退一步说,在被盘问和检查过程中,雷洋极力挣脱,警方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控制,如果警方的控制行为合法合理,即使这一行为与雷洋的致死原因存在因果联系,这一事件也仅仅是意外事件,警方并不承担责任;如果警方的控制行为超过必要限度,警方在控制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对雷洋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过失,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本案目前披露的案情来判断,警方是存在一定过失的。
第三,警方在控制雷洋时的主观心态认定。
对警方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的认定,是本案关键的一点,直接决定了本案的定性。
警方的控制行为对于雷洋的死亡结果来说,如果认定为故意,则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如果认定为过失,则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为通过前述分析,可以认定本案中邢某某、周某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控制行为不当造成损害后果,这就初步排除了邢某某、周某故意的心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关于雷洋死亡原因鉴定意见的通报中也称“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
第四,犯罪主体的认定。
玩忽职守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邢某某作为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的副所长,显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周某虽属于辅警,但根据最高检《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周某显然也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检《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关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四条规定: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警服;未着制式警服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
”盘问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1、对于()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选题)•1、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3、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4、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2、人民警察对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员,经盘问、检查,有()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多选题)•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3、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多选题)•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2、执行逮捕、拘留•3、部门规章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4、执法警察认为有必要的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多选题)•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