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涉税主要问题及风险化解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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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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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主要涉税问题列示

1.虚增收入

(1)在真实客户的基础上虚拟销售。上市公司与客户公司的确存在真实的购销往来。但是上市公司在真实购销业务的基础上人为扩大销售数量,虚构销售业务,造成公司在客户名义下确认的收入远高于实际销售收入。

(2)通过法律上无关联关系而实际上控制的公司进行交易加大收入。上市公司将分布在全国各地的销售点,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但这些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由上市公司所控制。在利润不足时,上市公司将大量产品“销售”给这些有限责任公司,而实际上商品仍在公司,只由上市公司向有限责任公司开出发票和提货单,便完成了大额销售,虚增巨额利润。

2.少计销售收入(承包收入、银行刷卡交易费用等),应补缴增值税、营业

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3.总分机构以调拨价移送货物的视同销售行为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

发出商品金额计算,期间公司将货物移送到分公司、直营店用于销售,按照视同销售,应补缴流转环节的增值税 及其附加。

4.商场扣点未取得发票不能税前扣除,需多缴企业所得税。商场扣点金额直接抵扣,且对方未开发票。无票金额税前无法扣除需多缴企业所得税。

5.支付广告、宣传费用无发票,需多缴企业所得税。

6.销售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7.增加注册资本未缴印花税8.装修费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9.应收账款未有报批,自行税前扣除。 10.不提资产减值准备,虚增当期利润。

▪樊其国

二、上市公司涉税问题分析

1.虚构收入

虚构收入手法非常明显是违法的,虽然有些手法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实质是非法的,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从表面上看,大多数情况并没有违反有关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但从本质上看则虚增了利润,这是上市公司比较常用的手段。如上市公司利用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这种做法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销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纵收入的目的。

2.总分机构以调拨价移送货物未视同销售问题

以调拨价将产品移送给各直销网点时作销售账务处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

上市公司涉税主要问题及风险化解方略

目前,上市公司出现税务问题的比较多,大量公司涉及补缴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一但公司被认定为偷税,除须限期补税,还要承担罚款和滞纳金。不仅经济损失非常巨大的,而且使公司的形象大打折扣。如某境外上市公司会计报表2009年度利润4650万元,2010年度亏损3820万元。由于纳税申报异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给出合理解释并进行税务自查,否则,将转入例行的税务稽查。该公司聘请当地一家中介机构指导其税务自查,并提出涉税问题解决方案。经中介机构内部审计后发现,该上市公司涉税问题较多,风险极高,且颇具代表性。本文结合该公司查出的涉税问题介绍风险化解方略,以期提示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主要涉税问题、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以及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予以必要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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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上市公司涉税风险

化解方案一共包括10个子方案的组合,如全部实施可为该上市公司履行纳税义务、规避涉税风险、合法节省税金、增加税后效益有所帮助。基本思路是通过上下游企业,采用会计技术方法,运用转让定价手段,利用税差或税收优惠以达到节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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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2011.06

TAXATION 税务

5.增加注册资本未缴印花税根据有关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总额0.5‰贴花。不按规定在其资金账簿上补贴印花税,违反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如下处理:(1)补缴印花税;(2)处以应补缴印花税款3倍的罚款。

6.装修费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

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在剩余租赁期限届满之前需要重新装修的,可以在重新装修的当年,将尚未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税前扣除。

7.应收账款未有报批自行税前扣除

(1)纳税人在申报坏

账损失时,应提供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2)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在损失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并且必须在坏账损失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坏账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3)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是一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应该怎样纳税?国税发[199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3.税前扣除无发票

企业的税前扣除,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因此,该上市公司面临着补税的风险。由于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并且,还面临着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

4.销售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国税发[1993]154号文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8.不提资产减值准备虚增当期利润出于某种需要,“资产减值准备”也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一些企业主要在面临重亏和微利时,纷纷运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操纵。在重亏情况下,企业为避免连续几年亏损,往往在报告亏损年度将亏损做大,以便“轻装上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无疑成为可行的操作方案。在重亏当年大量计提减值准备,加大当年度亏损额,为以后年度扭亏提前做好“埋伏”。在微利情况下,实际亏损的企业为了逃避陷入困境,通过调节利润,使亏损变成微利。这类企业往往以出现正利润为盈余管理的目标,调整的对象是净利率的正负,而不是正净利率的高低。由于微利企业一般在亏损时

的亏损额往往不是特别大,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来调节利润的操作性就很强。该企业在以前年度为了不出现亏损,没有计提或没有足够地计提减值准备。

三、上市公司涉税风险化解方略

该上市公司涉税风险化解方案一共包括10个子方案的组合,如全部实施可为该上市公司履行纳税义务、规避涉税风险、合法节省税金、增加税后效益有所帮助。基本思路是通过上下游企业,采用会计技术方法,运用转让定价手段,利用税差或税收优惠以达到节税目的。

1.履行纳税义务

(1)纳税人对自已的总体税负要有清醒的认识,做好自查自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化解先期涉税风险,

(2)确需缴纳的税金必须足额补缴,有效解决商业目的与税务目之间的分歧。不断提高纳税意识,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合理合法取得税后利润。

(3)进行必要的账务调整。纳税自查中查出的大量错漏税问题,多属因账务处理错误而形成的。在查补纠正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金的调整问题。如果只办理补退税手续,不将企业错误的账务处理纠正调整

在充分理解税收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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