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致元:明代京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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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致元:明代京操制度

周致元:明代京操制度

明代京操制度周致元 “班军者,卫所之军番上京师,总为三大营者也”①。

班军制度亦称京操,是明代军事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明朝人就意识到,军队“营中最为虚文故事,其积弊大当厘正者,京操之班军是矣”②。

京操制度中凸现出来的明代军事制度体系的弱点是极显著的。

京操制度的兴衰与明王朝的存亡有着一定的关系。

透过京操制度,可看到明代军事上积弱不强的部分原因,而学术界对京操制度的关注尚且不够,笔者拟对此作初步的探讨。

一永乐十三年(1415年),“诏边将及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各都司,中都留守司,江南、北诸卫官,简所部卒赴京,以俟临阅。

京操自此始”③。

迁都后,宣德元年(1426年),英国公张辅建议:“在京操备官军,凡是缘边诸卫及陕西、辽东、山西都司者,皆已遣还。

今在京军少,合于河南,山东等都司及中都留守司、直隶睢阳等卫选调至京,以时校阅。

”明宣宗的意见是:“天下虽安,不可忘武。

今国家无事,正须训兵练将。

”遂“阅定其数,敕各都司及属卫选调,令依期至京”④。

《明会典》卷一三四也说,这一年令军士分春秋两班,“每岁轮班往来”。

同时规定了班军数额为16万人。

其中驻凤阳的中都留守司41,960名,河南都司14, 649名,山东都司41,960名,驻保定的大宁都司70,790名。

至此,进京校阅的军队具备了轮番京操的特点,标志着这项制度的正式确立。

京操不仅具有训练军士的功能,班军还担负着拱卫京师的重任。

宣德九年,敕各地都司或留守司“操备官军还卫取衣装,期以九月至京。

其间有老弱残疾不堪操备者,选精壮者代之。

无马则官给补之。

毋辄科扰,减其月粮”⑤。

这体现了班军从一开始就很受重视。

京操目的在于“无事足以壮国威,有警足以御外侮,又深得居重御轻之宜矣”⑥。

如此看来,明成祖创立京操既没有违背祖制,改变朱元璋创下的卫所分布格局,又使新的都城军事防御能力得到加强。

京操军“春秋各以八万赴班,与营兵同操,诚得强干之意”⑦。

在特殊情况下,京操制度亦有可能根据实际需要而临时调整。

明朝制度规定

明朝制度规定

明朝制度引言明朝制度是明朝时期(1368年-1644年)的一套政治、经济与社会管理体系。

明朝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被广泛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本文将着重介绍明朝制度的组成部分和特点。

1. 政治制度1.1 君主制明朝政治制度以君主制为核心,皇帝是统治者,具有最高权威。

君主继承采用世袭制,世袭顺序为长子继承,并受到宗室与大臣的监督。

### 1.2 中央集权制度明朝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度,君主拥有最高政治权力,掌握政治命脉。

政府设立一系列行政机构,如内阁、大理寺等,以提供对君主的决策和监督。

这种中央集权制度有效地保持了朝廷对全国的统治,提高了行政效率。

### 1.3 科举制度明朝建立了科举制度,以选拔官员。

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人才,根据功业评定官员职位。

科举考试分为三级,分别是乡试、会试和殿试。

这种制度促进了官员选拔公平性,也为社会底层人士提供了一条实现社会晋升的途径。

### 1.4 六部制度明朝政府设立了六个部门,分别是吏部、礼部、户部、兵部、刑部和工部。

这些部门负责处理政府的具体事务,如人事管理、财政收支、军事机构管理和制度法规等。

2. 经济制度2.1 私有制明朝推行的经济制度以私有制为基础,在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等领域都有广泛发展。

私有制鼓励了个体的经济活动和私人财产的形成,推动了社会经济的繁荣。

### 2.2 农田制度明朝推崇耕地为本,规定土地归农民私有,实行耕地面积限制制度,以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明朝也实行土地赋税制度,为国家提供财政收入。

### 2.3 禁海政策明朝实行长期的禁海政策,限制海外贸易。

这种政策保护了国内市场,推动了国内工商业的发展。

然而,这种保守主义政策也限制了与外部世界的交流,逐渐导致了中国经济相对的落后。

3. 社会管理制度3.1 户口与人口管理明朝建立了详细的户口管理制度,对人口进行统计和管理。

这种制度有助于政府有效地掌握国内人口情况,并为征税、征兵等提供基本信息。

明代“永免凤阳、临淮二县徭赋”考辨

明代“永免凤阳、临淮二县徭赋”考辨

中国农史1997年第16卷第2期明代“永免凤阳、临淮二县徭赋”考辨周致元 明代的凤阳、临淮二县是皇帝故乡,《明实录》等诸多史籍皆云洪武十六年三月朱元璋永免凤阳、临淮二县徭役和赋税。

但是,实录和方志中又反映二县的徭役和赋税在明代还相当沉重。

原来,明代将凤阳、临淮之民分成二类,一类是编民,是明初迁移来的人,这部分人须向封建国家交租服役;另一类是土民,是世代居住在当地的人,他们只为凤阳皇陵祭祀输送物质和劳务供应,不再承担国家其他赋役。

由于《明实录》对此事记载范围不明,导致其他史籍在此问题上多有失误。

明代的凤阳、临淮二县是“龙飞之乡”又是皇陵所在,被称为国家“根本重地”。

明代又在凤阳建中都,凤阳、临淮长时间被作为中都附郭。

种种原因使两县在有明一代一直受特殊对待。

然而,在诸多政策中,有一点令人怀疑。

《明史》卷3记,洪武十六年三月丙寅,“复凤阳、临淮二县民徭赋,世世无所与。

”许多常见的史籍亦如是说。

正德《明会典》卷22云:“十六年令凤阳、临淮二县民免杂泛差役。

”万历《明会典》卷20照录此条。

谈迁的《国榷》卷7曰:洪武十六年三月甲辰“永免凤阳、临淮二县徭赋。

”查继佐《罪惟录・帝纪》卷1,洪武十六年三月“永罢凤阳、临淮二县税粮徭役。

”夏燮《明通鉴》亦记洪武十六年三月丙寅“复凤阳、临淮二县民徭赋,世世无所与。

”……以上诸家之说,如追根溯源,当出自《明实录》,实录洪武十六年三月丙寅条:上谓户部臣曰:“凤阳、朕故乡,皇陵在焉。

昔汉高帝生于丰,起于沛,既成帝业,而丰、沛之民终汉受惠,朕今永免凤阳、临淮二县税粮徭役。

宜榜谕其民,使知朕意。

如此看来,明代免凤阳、临淮二县的赋税和徭役似乎是确定无疑的事。

然而,同是《明实录》一书,却又有许多与此相悖的记载。

该书洪武三十年十月甲辰条:诏免凤阳府凤阳县今年田租。

先是,凤阳县自五月至八月不雨,禾稼不收,耆民许景文等来信,诏蠲其租。

户部以为未得其实,请遣人验之。

上曰:“天旱,众人所共见,况凤阳,朕之乡里,民何敢欺?”既免之。

明朝京营轮换制度

明朝京营轮换制度

明朝京营轮换制度
明朝京营轮换制度是明朝时期的一种军事制度,用于管理和调整京营兵员的编制和驻扎地点。

制度背景:明朝建立初期,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朱元璋采取了京营制度,即在首都北京设立特殊的军队,负责维护朝廷的安全。

人员编制:京营军队主要由禁卫军、神机营、锦衣卫等组成,总数约为几万人。

这些军队由皇帝直接控制,是朝廷的最高武装力量。

轮换制度:为了避免京营军队对朝廷的权力构成威胁,明朝实行了轮换制度。

根据该制度,京营军队的成员每隔一定时间就需要进行轮换,换到其他地区服役,不得长期留在首都。

调整地点:轮换后的京营军队会被调往边境地区或其他重要地方,执行警备、防御等任务。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增强边疆地区的安全,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京营军队过于集结,减少对朝廷的威胁。

管理和监督:轮换制度由朝廷的军机处负责管理和监督。

他们对京营军队的调动、编制和训练等进行严格的监控,确保制度的执行和军队的忠诚。

制度变迁:明朝期间,京营轮换制度经历了一些变迁。

早期,轮换周期相对较短,后来逐渐延长。

此外,在明朝后期,由于政治动乱和军队势力的扩大,轮换制度逐渐失去效果,京营军队的权势逐渐膨胀。

1。

明朝的制度

明朝的制度

明朝的制度
明代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最完善的统治制度之一,也是有史以来最富有成效的政体。

明朝在中国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法律、文化、经济、军事等政治体制极具代表性,其制度的完整性、利用性和合理性得到极大的肯定!
明朝的政治制度主要有皇室宪法、仁政、顺天府和五代之乱。

其中,明朝皇室宪法集司法、行政、社会、军事于一体,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仁政是明朝制度的重要精神,以促进民间文化和社会公平正义为宗旨,仁政方针引导了政法制度的完善和政治及文化艺术阳光的发展。

顺天府是明朝的政治体制,以皇帝为中心,可以直接管理社会秩序,又分三级行政管理。

而五代之乱则是明朝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控制各地的社会秩序,增强对各社会组织的控制。

在经济上,明朝提出了“十大政策”。

其中包括“护庄制度”,这是一种劳动成果受到保护的制度;“垦荒制度”,为农业开垦提供条件;“银币制度”,帮助发展商业活动;“租税制度”,保障政府财政收入;“礼制制度”,促进社会贵族等等。

在文化方面,明朝的文化也跟着革新变革,包括推动科举制度的发展,增强人们的文化素养;发布了《洪武宪法》,明确了政府对民众的权利和义务;推进文学、艺术发展,完善社会文化建设;弘扬儒家思想,倡导仁和礼仪,完善贵族制度,增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提高整个民族的文明程度。

总之,明朝制度将传统文明扎根于政治实践,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政治体制,使中国社会在生活、教育、经济等方面迅速发展,为后世留下重要的遗产,其中的宪法制度和仁政理念得到代代传承。

2000年明史研究概况_吴艳红

2000年明史研究概况_吴艳红

2000年明史研究概况吴艳红(中国社科院历史所北京 100732) 2000年的明史研究发展平稳。

较之去年,明史专著在数量上明显增加,对明史研究有很大的推进。

由王毓铨主编,张显清、刘重日担任副主编的《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经过十几位作者十几年时间的努力,由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

全书共计90万字,是第一部明代经济通史。

该书从资源、土地、赋役、农业、手工业、商业、货币、交通、盐、茶以及明代经济思想等方面对明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面貌、主要特征和发展趋势作了深入的探讨。

万明《中国融入世界的步履———明与清前期海外政策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对明与清前期(1840年以前)两朝的海外政策分别进行了静态、动态的考察,清晰完整地展示了两朝海外政策的发展轨迹与趋向。

很多著作认为明清在历史发展进程上有很大的连续性。

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从法律学的角度,考察了明清律典与条例的修订,对律典与条例各自的性质、作用与相互关系及其行用作了重点讨论。

李绍强《明清工商业形态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从盐业、矿业、茶业、丝织、制瓷、造船与外贸、手工业品与市场关系、工商管理思想变化等八个有代表性和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方面,对明清工商业的发展状况与特征进行了综合性的研究。

该著作认为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工商业政策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变革从明代中叶开始,在清代得以完成。

陈学文《明清时期太湖流域的商品经济与市场网络》(浙江人民出版社)一书则主要从水陆交通与商路、商品流通和商业、商品市场、商品市场的结构与网络及包括劳动力、金融、信息在内的其他要素,对明清时期太湖流域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网络进行了考察。

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社科文献出版社)在对明清高利贷资本本身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又从农村与城市,把高利贷资本区分为生活性、消费性的高利贷与生产性、经营性的高利贷,从而对明清高利贷资本作出了客观的评价。

明朝的中央行政制度

明朝的中央行政制度

明朝的中央行政制度
1. 明朝的中央行政制度啊,那可真是复杂又有趣!就好比一个庞大的机器,各个零件紧密配合。

朱元璋设立了中书省,这就像是机器的核心部件,掌控着全局呢!后来为啥又给废了呢?
2. 明朝还有六部呢,吏部管官、户部管钱、礼部管礼仪,兵部管军事,刑部管司法,工部管工程,这多像一个分工明确的团队呀!你说要是没有它们,明朝能运转得起来吗?
3. 内阁在明朝中央行政制度里可太重要啦!就如同大脑的决策中枢,辅佐皇帝处理政务。

杨士奇他们不就是内阁的得力干将嘛!
4. 都察院在明朝那也是响当当的呀,监督百官,就像一双锐利的眼睛,紧盯着官场的一举一动,谁敢乱来呀!
5. 明朝的五军都督府也很牛呀,掌管军事大权,这不就是保卫国家的坚强后盾嘛!要是没它,边疆能安稳吗?
6. 大理寺也不能小瞧呀,复核案件,像个公正的法官,确保司法公正呢!
7. 通政司在明朝也有它的作用呀,传递奏章,就像个勤快的信差,让信息能及时传达。

8. 詹事府是辅导太子的,那可是培养未来皇帝的地方呀,重要性不言而喻!
9. 明朝还有很多其他的机构呢,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央行政制度这个大拼图,缺一不可呀,你想想是不是这样?
10. 总之,明朝的中央行政制度丰富又多彩,各个机构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共同推动着明朝这个大王朝的运转呀!这就是明朝能繁荣昌盛的重要保障呀!。

文献综述《明代万历朝自然灾害救治述论》

文献综述《明代万历朝自然灾害救治述论》

《明代万历朝自然灾害救治述论》之文献综述自然灾害与荒政问题较早为学界所关注。

邓云特先生的《中国救荒史》(商务印书馆,1993版)可谓是第一部系统总结和论述我国历史上救荒经验和措施的学术专著,该书在分析中国历代灾荒史实之后,又从“天命主义的禳弭论”、“消极救济论”和“积极预防论”三个层面分析了历代救荒思想的发展,并考察了历代救荒政策的实施。

李文海、夏明方《邓拓与<中国救荒史>》(《中国社会工作》1998年第4 期)认为该书“以其翔实的史料、缜密的分析、科学的历史观和现实主义的批判精神,成为其中的扛鼎之作,并将中国救荒史的研究推进到一个全新的阶段。

”此外,陈桦, 刘宗志著的《救灾与济贫: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救助活动 (1750-191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版)等灾荒史著述对历代荒政措施也有着粗线条的勾勒。

同样,自然灾害救治问题是明史研究中的热点,学界相关研究成果较多。

而其中,万历朝是明代历史转折的重要时期,其自然灾害和灾荒救治对王朝的兴衰有着重要的影响。

就目前而言,以荒政视角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尚有空间。

同时,对明代万历朝自然灾害救治的研究也可为当代社会的灾害救治提供借鉴,唤起全社会对灾害预防和救治问题的重视,故这一领域的研究又极具现实意义。

近十几年来,专家学者对自然灾害救治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审视。

不仅对传统的荒政研究更加深入细化,而且不断发掘了新的领域。

纵观其中的研究成果,主要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论述:一、明代荒政思想研究明代的荒政思想是明人救荒活动中的理论结晶,对救荒活动具有着其特定的指导意义。

(一)帝王荒政思想。

杨天保《朱元璋廉政救荒述评》(《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论述了朱元璋以廉政治理荒政、荒政廉政建设双管齐下的举措。

白艳艳《从免租和赈灾看朱元璋的民本思想》(《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则从免租和赈灾角度分析了朱元璋民本思想的表现和成因。

周致元《明世宗朝的宗教救灾活动》(《安徽史学》2005年第2期)也指出,作为明代有名的宗教皇帝,明世宗的宗教活动中,许多的祈神和修省行为是为了消除或减轻自然灾害,掺杂着其许多的灾害救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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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京操制度周致元 “班军者,卫所之军番上京师,总为三大营者也”①。

班军制度亦称京操,是明代军事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明朝人就意识到,军队“营中最为虚文故事,其积弊大当厘正者,京操之班军是矣”②。

京操制度中凸现出来的明代军事制度体系的弱点是极显著的。

京操制度的兴衰与明王朝的存亡有着一定的关系。

透过京操制度,可看到明代军事上积弱不强的部分原因,而学术界对京操制度的关注尚且不够,笔者拟对此作初步的探讨。

一永乐十三年(1415年),“诏边将及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各都司,中都留守司,江南、北诸卫官,简所部卒赴京,以俟临阅。

京操自此始”③。

迁都后,宣德元年(1426年),英国公张辅建议:“在京操备官军,凡是缘边诸卫及陕西、辽东、山西都司者,皆已遣还。

今在京军少,合于河南,山东等都司及中都留守司、直隶睢阳等卫选调至京,以时校阅。

”明宣宗的意见是:“天下虽安,不可忘武。

今国家无事,正须训兵练将。

”遂“阅定其数,敕各都司及属卫选调,令依期至京”④。

《明会典》卷一三四也说,这一年令军士分春秋两班,“每岁轮班往来”。

同时规定了班军数额为16万人。

其中驻凤阳的中都留守司41,960名,河南都司14, 649名,山东都司41,960名,驻保定的大宁都司70,790名。

至此,进京校阅的军队具备了轮番京操的特点,标志着这项制度的正式确立。

京操不仅具有训练军士的功能,班军还担负着拱卫京师的重任。

宣德九年,敕各地都司或留守司“操备官军还卫取衣装,期以九月至京。

其间有老弱残疾不堪操备者,选精壮者代之。

无马则官给补之。

毋辄科扰,减其月粮”⑤。

这体现了班军从一开始就很受重视。

京操目的在于“无事足以壮国威,有警足以御外侮,又深得居重御轻之宜矣”⑥。

如此看来,明成祖创立京操既没有违背祖制,改变朱元璋创下的卫所分布格局,又使新的都城军事防御能力得到加强。

京操军“春秋各以八万赴班,与营兵同操,诚得强干之意”⑦。

在特殊情况下,京操制度亦有可能根据实际需要而临时调整。

景泰初年,由于和瓦剌之间的战争,军情紧急,便将班军“悉留京”。

直到次年,战事平息,才由总兵官石亨奏请让班军“轮流取讨衣装”。

同时,兵部尚书于谦对京操稍作改革:“北直隶保定、河间并天津等卫所俱放五十日,河南、山东俱放三个月,淮安、扬州、凤阳等处俱放一百日,选都指挥、指挥请敕领回,依限赴操。

若有事故,务要选取精壮补数,不许缺少。

其紫荆、倒马、白羊等关口并保定等处各城拨去操守官军系山东、河南等处者,亦照此例轮班休息。

遇有调用,星驰前来。

”⑧由此还可以看到,京操军在非常时期也可能在京师附近的军事要塞驻防。

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发太仓银一万五千九百九十两有奇于居庸关,以备京操春秋两班人马防守支用”⑨。

这意味着又有大批京操军在居庸关驻扎。

《明会典》卷一三四记,嘉靖三十年“大宁都司两班官军六万余名免其京操,添设将官一十二员统领前去蓟镇防御”。

隆庆时“发河南、山东班军一万二千名于蓟镇防守修边”。

由于京操是将驻守地方的军队调往北京,充实京师军事防御的同时却显然削弱了地方的军事实力。

景泰时翰林学士江渊指出:“军卫本为守护地方而设,今直隶天津、德州并凤阳等卫官军俱轮班京师操练,……是以各处军卫空虚。

”βκ如此看来,京操造成了地方和京师军事防御上的矛盾。

尤其是在地方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的时候,还存在农民揭竿而起的可能。

成化初,都指挥佥事刘清奏:“今山东、河南旱涝相仍,恐有盗贼生发,乞敕该部计议,暂以两处京操官军数内量留三五千,选大将掌领操练,以备不虞。

”最后,山东、河南的一部分“下班官军暂留守城操备”βλ。

自此以后,地方一有灾伤,总有军官疏请留京操军守城。

如成化七年(1471年),中都留守司许显隆“以凤阳民饥盗起,乞留属卫所二班京操官军守备本城”,亦得允准βµ。

类似的事例很多。

在这种情况下,正德六年(1511年)定:“各处地方灾伤六分以上者,京操官军先行放回。

五分以下者,仍旧存操。

”βν这一明确的规定使京操的因灾暂停有了明确的依据。

京操制度推行不久,就遇到来自班军方面的强大阻力。

军士大量逃避京操从景泰年间就见之于记载。

景泰二年(1451年),中都留守司都指挥同知郑时因“不能钤束所部如期赴京”受处罚βο。

天顺七年(1463年),“中都留守司带俸都指挥冯庆、山东都指挥李让、大宁都司署都指挥张英,以率部卒赴京操备,多道亡,为总兵等官劾”βπ。

这说明京操军逃亡现象已十分严重。

此后,京操军失控的记载在《明实录》中连篇累牍。

为此,明朝政府为保障京操制的推行,采取了一系列的强化措施。

首先,明政府一直注重加强京操军队的行政管理。

弘治十二年(1499年),兵部要求“镇巡兵备官每春秋换班之时,先历所属卫所严督,军政并领班官阅实军马。

其卫所领班官于原选军政佐贰指挥及正佐千户四员,分番领班操。

临期,都指挥等官于途中总会处所阅领赴操,镇巡官具其军马数以闻”βθ。

嘉靖初又定:“官军上班,有兵备去处责成兵备,无兵备去处责成该道分巡亲临督并起程。

”βρ如果说强调各级军官加强对京操的控制乃属常情,而把监察官也纳入了京操保障体系,这足见国家对京操的重视。

以上做法虽然体现了明政府的煞费苦心,但对京操保障体系来说仍存在职责不明的问题。

嘉靖二十九年定:“凡班军临解之时,不行拘集齐足唱名交付者,即系各卫所掌印官故纵,各该守巡等官督责欠严,若照数唱名交付领班札付官,都司管领起程而复不到营者,即系札付官领班都司卖放。

在京听巡视京营科道举劾参送法司,在外听巡按御使参奏提问。

”βσ按照这项规定,京操制度中的大多数环节都有了明确的责任者。

此后,嘉靖三十一年“山东、河南各添注佥事一员,专理班务”βτ。

这是在军队中首次设立了专管京操的官员,不仅意味着京操制度地位的提高,更体现出京操制推行的艰难。

然而,以上措施中对于班军在京的管理尚未有明确,于是在嘉靖四十一年,“班军赴京,照例赴部点名,随发各营收操。

下班之日,亦听部点放,各营将官不许擅自收放,差拨役占”χκ。

这就明确了班军到京至离京阶段要由兵部掌握的制度,使在京的班军直接受制于兵部门下。

万历时重新确定了地方京操领班官,“改山东、河南领班官为署都指挥佥事,中都领班官为署副留守,与各司军政佥书一体管事。

每遇该班,内轮一员,领军赴京操备。

回日严督各卫所掌印官,清查军伍”χλ。

这样就使京操领班官的品秩较弘治十二年的品秩高出许多,同时又使京操领班官的职责多了“清查军伍”一条。

这既是京操备受重视的信号,也意味着明末军事危机情势下对京操军依赖的加深。

万历八年(1580年)对京操领班官的遴选作如下规定:“行各该抚按,令各道将所属武职加意遴选,从公品骘。

贤能卓异者年终附荐,以示激劝:科索贪残者不时论革。

其往返动经数月,宣明为资给,使不至于剥军。

”χµ真能如此,就使领班官的贤否能得到合理的奖惩。

万历九年,再次对京操军的管理作出调整:“山东春秋两班分为四营,领班都司二员;河南秋班仍为一营,领班都司一员。

中都春秋两班分为八营,领班留守四员。

每营各设中军一员,千总二员,把总六员。

上班之日,与同京营坐营官分练,听六副将统属。

春班正月,秋班七月,上班随京营歇操。

”χν事实上,万历时期的班军正大量被役作苦工,“随京营歇操”不过是一纸空文。

在京操制推行过程中,明政府一直注重对逃亡军士的惩治。

于是,明朝末年,班军中又有人雇人冒替,隆庆时就要求“上班官军责令各兵备与都司掌印官,拘各军正身审系精壮,将真正年貌明白填注,造册四本,五人为伍,设一伍长,五十人为队,设一队长,互相觉察。

内有年貌不对及一人不到者,同伍及队长俱以军法连坐”χο。

这样的防犯措施不可谓不严密,但却未见有多少成效。

万历八年,京营给事中姚学闵说:“各军多雇倩代替,班政弗严。

”χπ二十九年,“帝以班军多老弱雇倩,令严饬之。

职方主事沈朝焕给班军饷,皆佣诸丐”χθ。

四十一年,又规定:京操军上班之时“抚按责成清军府官督同掌印都司务选精壮正身,拣汰老弱。

如真正缺伍,即照例将城操军余及杂差人役补足额数,并予造年貌文册,先期送部。

到京之日,听本部管班员外郎照册点验,尽数发营,收操临验。

如年貌语音不对及额数不足者,分别参治”χρ。

这样做使地方和兵部共同掌握对京操军的年貌核准,防止冒替的手段进一步严格。

其次,除了加强对京操的行政管理,明朝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京操违例的军官和士卒的处罚条例,以确保京操制度的推行。

成化十二年,“令轮操官军有违限一个月之上者参问。

其拨补逃故等项,违两个月之上者解人连坐。

若军士一班不到者,罚班六个月。

军两班、官一班不到者,发居庸、密云、山海关,罚班六个月。

军三班、官两班不到者,发边卫,罚班一年半。

”χσ这项规定较全面地对各种轻重不同的违规行为定出不等的处罚方式。

其处罚的方式有“罚班”、“连坐”、“住俸”、“降级”等。

这项制度只是针对逃避京操的官军,而有的官军虽能如期到京,但却未必都能按时出操。

于是,弘治时又规定:“轮操官军逃在京城内潜住者,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

官旗无力纳钞者,就在原问衙门单衣决打。

若逃回原卫原籍者,以越关论。

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后,各免决打纳钞。

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俱带俸食粮差操。

”χτ这是针对已参加京操而又中途脱逃的官军的处罚条例。

这里将体罚和经济处罚及行政处罚结合起来,共同责罚违规官军。

值得注意的是,对军官可以通过纳钞而免其皮肉之苦。

弘治十二年,“中都留守司署都指挥佥事尹增、河南都司都指挥佥事王佐,坐秋班军士数少,下狱。

赎杖还职,仍罚俸三月”δκ。

此后,弘治年间因京操而受罚最终“赎杖还职”的军官在《明实录》中每年都见之于记载。

这是由于抵制京操现象越来越普遍,对军士的处罚已无法阻止班军的脱逃。

况且班军一旦逃亡,就难以对其治罪。

在这种情况下,便加重对失职军官的处罚。

嘉靖十七年“议准,各处该班官军若全卫通不赴操及不到七分以上者,将亲管指挥千百户官锁押送营比较。

其脱班官军查照脱班次数送问。

完日,照依转发关边,罚班操守”δλ。

从这里可看出,嘉靖时军士逃避京操已到了“全卫通不赴操”的地步。

嘉靖二十一年对此项制度又有进一步细致的要求:“少军卫所官员,以十分为率,不到二分以上,行抚按官提问住俸;五分以上,将掌印官提解来京究治;八分以上,提问降级,调发边卫。

领班都司亦以十分为率,八分不完,参奏调用。

”δµ这样,根据班军所到人数的比例大小确定对失职军官的处罚轻重。

对军官的处罚条例更趋向合理化。

综上所述,明代班军反抗京操制度的主要方式是逃亡。

而明政府对逃避京操的军士处以罚班、调边卫和体罚,对军官则有住俸、降级和体罚等惩治方式。

第三,明政府为保障京操制的推行,还利用一系列经济手段来制约京操官军。

嘉靖十年议准:“今后脱班不到官军,俱自起程之日为始,扣除俸粮还官,不许朦胧冒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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