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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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六、案例题

1.2003年12月23日晚,位于重庆市开县境内的罗家16H天然气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并扩散,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000名当地居民被紧急疏散。

2003年12月30日,中国保监会在其网站上表示,中国的保险公司将为事故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支付约4亿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其中包括2.3亿元的财产损失赔偿和1.7亿元的人身伤亡和医疗开支赔偿。中石油为此次事故赔偿资金8000万元,其中包括3300多万元的责任赔偿。

通过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⑴案例中的事故从损害对象角度上看涉及了哪些风险?请分别举例说明。

⑵中石油应该如何对上述风险进行管理?从中石油的赔偿数字看,有哪个方面做得不够?

答:⑴案例中涉及了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

井喷会造成天然气井的损坏,产生的冲击波还会造成周围建筑物的损坏,这些属于财产风险。

井喷事故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这些人身伤亡和医疗开支属于人身风险。

对于中石油来说,井喷事故造成的周边群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属于责任风险。

⑵由于天然气井所面临的都是重大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低,但是可能的赔偿金额很高,所以中石油应该采用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对这些风险进行管理。不仅要对财产风险进行保险保障,更要注重对责任风险的控制。

同时中石油又是大型企业,资金雄厚,也可以采取一些适当的自留风险方式,比如风险准备基金,在商业保险中提高自留额的比例。

中石油为此次事故赔偿资金8000万元,其中包括3300多万元的责任赔偿。从中可见中石油在对责任风险的控制上做得不好,其中主要是对公众责任风险的控制,这也是目前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

第三章

七、案例题

1、新婚不久的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故。在悲痛之际,张家因保单还引起了一场婆媳间的纠纷。张某结婚前,母亲田某让儿子买了保额为15万元的一份终身寿险,“受益人”一栏中没有填写具体的受益人,而是“法定”。两年后,张某和相恋多年的女友何某结婚。谁想天有不测风云,张某不幸身故。事后,母亲想起儿子婚前的15万元保额的终身寿险,便向保险公司索赔。其间,儿媳也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双方都有自己的理由。母亲田某认为,保险是在儿子单身时买的,那时的法定受益人应该是自己,所以应获得全额的赔付;张某的妻子何某则认为,妻子是丈夫的合法继承人,保险的赔付金额理应有自己的份额。双方争执不下,分歧越来越大。请问:保险金应该如何给付?请说明理由。

答:按《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案中,张某身故时保单上的“受益人”栏是“法定”,这笔保险赔付额应作为被保险人张某遗产留给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保险人遗产先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

序法定继承人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获得。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则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很显然,一个是母亲,一个是妻子,田某和何某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这笔15万元的保险金,双方各得7.5万元。

2、危某系福建省光泽县第一中学学生,2002年8月31日,危某父亲在为危某交缴注册学费的同时,交付了从2002年9月1日起至2003年8月31日止的年度学生团体平安保险费38元。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后,即出具了一张“保险收费凭据”,同时发给《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一份。

2003年8月28日,危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农用车发生碰撞重伤,经抢救治疗,花去费医疗费30万余元。危某父亲根据《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说明的“每个学生一年只要交纳38元的保险费,每年可得到6.6万元保险保障”的规定,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6.6万元赔款。而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理由是危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光泽第一中学参保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第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6万元。

请问:此案中学平险的第四条是否对危某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为什么?

答:免责条款对危某不产生效力。危某法定代理人在报名注册时缴纳了38元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亦出具保险费收据给学生家长,应视为双方间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的内容具有商业广告性质,且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的情形,应视为保险公司发出的一种要约,危某法定代理人缴纳38元保险费,是对保险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成立后,就同一事实又与学校签订保险合同,该合同对被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理由是未成年人本应以其父母作为投保人,但是学校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就以投保人名义代学生订立保险合同的代理行为,属无权代理,事后未经学生家长追认,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保险公司在“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并没有“无证驾驶属其责任免赔条款”,也未向危某家长即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所以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履行其在“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的承诺,承担给付6.6万元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七、计算题

1、某单位将价值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甲保险公司承保2000万元,乙保险公司承保400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后使3000万元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根据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条款计算,甲、乙保险公司应分别赔偿多少万元?如果改用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那么甲、乙保险公司应分别赔偿多少万元?

答:(1)采用比例责任分摊方法:

甲公司的赔款=3000*[2000/(2000+4000)]=1000

乙公司的赔款=3000*[4000/(2000+4000)]=2000

(2)采用限额责任分摊方法:

甲公司的赔款=3000*[2000/(2000+3000)]=1200

乙公司的赔款=3000*[3000/(2000+30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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