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邮政储蓄银行针对小额贷款债务人逃避债务行为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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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方 债 务 的协 议 。如 债 务 人 在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获 得 小 额 贷 款 后 ,没 有 告 知 银 行 其 本 人 也 是其 他 债 务 的 债 权 人 ,以 放 弃 原 有 债 权 或 者 免 除对 方 债 务 的 方式 为 由 拒 绝 偿 还 在 邮 政 储 蓄 银
是 与 其 债 务 人 恶 意 串 通 ,达成 虚假 放 弃 债 权 或 者 免 除
对 债 务 人 的债 权 合 法 ; ( ) 债 务 人 怠 于 行 使 其 到 期 债 权 , 二
对 债 权 人 造 成 损 害 ;( )债 务 人 的债 权 已 经 到期 ;( ) 债 三 四 务 人 的债 权 不 是 专 属 于 债 务 人 自身 的债 权 。根 据 该 规定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代 位 权 的成 立 须 同时 具 备 以下 四个 要 件 。
Baidu Nhomakorabea
其 到 期 债 权 ,对 债 权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债 权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以 自 己的 名 义 代 位 行 使 债 务 人 的 债 权 ,但 该 债 权 专 属 于 债 务 人 自身 的 除 外 。该 条 是 关 于 代 位 权 的 法 律 规 定 。根 据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司 法 解 释 ,代 位 权 应 当 由债 权 人 通 过 诉 讼 的方 式 行使 。
行 的贷 款 。 二 是 要 求 其 债 务 人 暂 停 到期 债 务 的偿 还 。即债 务 人 以 明 示 或 默 示 的方 式 ,让 其 债 务 人 暂 停偿 还 到 期 债 务 ,以 此 逃 避
对 邮 政 储 蓄银 行 的 还 款 义务 。
是 邮政 储 蓄 银 行 对 债 务 人 的 债 权 合 法 ,且 已届 清 偿
三 是 以 明显 的 低 价 转 让 财 产 或 财 产 权 利 ,包 括 动 产 、不 动 产 、在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中 的 股 票 、 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的 股 份 、商 标 权 、专 利 权 以及 著 作 权 中 的 财 产 权 、公路 或 桥 梁 的 收费权或者其他债 权。 四是 以各 种名 义无 偿 转 让 上 述 财 产 或 财 产 权 利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债 务 人 将 财 产 无 偿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的 情 况 较 为 普 遍 , 例如通过假 “ 离婚 ” 的方 式 ,将 财产 通 过 “ 议 ” 分 割 给 对 协
释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中 , “ 务 人 怠 于行 使 到 期 债 权 ,对 债 权 债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是 指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其 对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的 到 期 债 务 ,又 不 以合 法 方 式 向其 债 务 人 主 张 其 享 有 的具 有 金 钱 给 付 内容 的到 期 债 权 ,致 使 邮政 储 蓄 银 行 的到 期 债 权 未 能 实 现 。 由此 可 见 ,债 务 人 怠 于 行 使 其 到 期 债 权 ,包 含 了三 层 含 义 :债 务 人 对 第 三 人 ( 债 务 人 )享 有 债 权 ;该 债 权 已 届 清 次

2 1 提 起 行 使 代 位 权 诉讼 .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在 解 决 客 户 资 金 需 求 ,支 持 地 方 经 济 建
根 据 我 国 《 同法 》第 7 合 3条 规 定 , 因 债 务 人 怠 于 行 使
设 ,推 动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等 方 面 ,发 挥 了极 其 重 要 的作 用 。 然 而 ,在 实 践 中 ,小 额 贷 款 债 务 人 拒 绝 还 贷 、转 移 财 产 、 逃 避
薄 ,债 务 人 获 得 邮政 储 蓄银 行 小 额 贷 款后 ,转 移 财 产 、 逃 避
债 务 的行 为 和 方 式 五花 八 门 , 主要 有 以下 几种 。

干问题的解释 ( ) ( 下简 称 《 释》 一 》 以 解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债 权 人 提 起 代 位 权 诉 讼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 债 权 人 一
第2卷 7
第 4 期


研 究
VOI2 NO 4 .7 .
21 0 1年 7月
St di n Po t u es o s s
J l.2 1 uy 0 1
文 章 编 号 :1 0 —5 9 (0 1 4 0 0 4 0 7 3 9 2 1 )0 —0 4 —0
论邮政储蓄银行针对小额贷款债务人逃避债务行为的 救济途径
讨 了小 额 贷 款 业 务 发 展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
关 键 词 :小 额 贷 款 ;债 务 人 ;诉 讼 ;救 济 途 径 ;犯 罪
中 图分 类 号 :F 1 6 文 献 标 识 码 :A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是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最 早 开 办 的信 贷 业 务 之
2 1 1 代 位 权 成 立 要 件 ..
债 务 的行 为 时 有 发 生 ,导 致 邮政 储 蓄 银 行 的不 良贷 款不 断 攀
升。
1 债 务 人 转 移 财 产 的 行 为 表 现
由于 我 国信 用 体 系 尚 不 完 善 ,人 们 的 信 用 意 识 相 对 淡
最高人民法院 《 于适用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若
吴 俊 镜
( 中国邮政储 蓄银 行 贺 州市分行 ,广西 贺 州 5 2 0 ) 4 8 0
摘 要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是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的 重 点 业 务之 一 ,针 对 该 业 务 存 在 的 债 务 人 转 移 财 产 风 险 ,文 章 阐述 了小 额 贷 款 债 务 人 转 移 财 产 的 行 为 表 现 ,提 出 了通 过 民事 和刑 事 手 段 对 债 务 人进 行 追 诉 的方 法 , 探
期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对 债 务 人 享 有 的债 权 必 须 到 期 ,才 能 主 张 代 位 权 。代 位 权 针 对 的是 债 务 人 怠 于 行 使 权 利 的行 为 ,这 一
消 极 损 害 债 权 的行 为 只 是 未 使 债 务 人 的责 任 财 产 增 加 ,在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对 债 务 人 债 务 未 到 期 的情 况 下 ,银 行 很 难 确 定 债 务 人 是 否 具 有 足 够 的责 任 资 产 清 偿 债 务 。 二 是 债 务 人 怠 于 行 使 其 到 期 债 权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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