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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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12-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承担前款所述的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县(市、区)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

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相关责任。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和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的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以及幼儿的安全。

第九条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教师培训精品文档之R《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学习体会

教师培训精品文档之R《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学习体会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学习总结春节寒假期间,由于受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假期的开学前培训改为了通过网络学习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今天下午,观看了山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王春英处长对于《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的解读视频,我了解到《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是2019年9月27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是我省第一个学前教育地方法规,标志着我省学前教育从此有法可依。

王处长从《条例》出台的背景、《条例》的立法特点和《条例》要内容三个方面对《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进行解读。

首先是立法背景,通过解读使我了解了山东省学前教育的现状以及政府对于学前教育的重视。

通过多方面和各部门的相互支持推动我省学前教育的进步,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学前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大力扩增学前教育资源,全方位增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不断完善等等。

其次是立法特点。

本着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开门立法、坚持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原则设立。

再次是内容方面,《条例》一共分为八个章节,有总则、幼儿园规划与建设、幼儿园设立与管理、保育与教育、教师与其他人员、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八个方面。

其中使我感触颇深的一点就是明确了家长的职责。

例如,在第四章《保育与教育》第四十五条规定:儿童父母、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学习科学的教育观念,创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家庭教育环境,合理控制儿童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家园共育教育活动。

家庭是幼儿园教育的重要合作伙伴,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是幼儿教育的双臂,两者缺一不可。

单单依靠幼儿园教育,没有家庭教育的支持与配合不能形成有效的教育合力,那教育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作为一名一线幼儿园教育工作者,我会认真执行贯彻《条例》的精神和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爱孩子,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个孩子,因材施教,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幼儿园设立与管理第四章保育与教育第五章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行科学保育教育,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健全学前教育责任分担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统筹负责幼儿园的规划布局、资源配置、教师配备、投入保障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3-6岁育儿知识-幼儿园小学化是什么意思

3-6岁育儿知识-幼儿园小学化是什么意思

幼儿园小学化是什么意思【导读】幼儿园小学化是指幼儿园在教育方面向小学教育靠拢,毫无疑问这是一种不正常的教育现象,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然而这种现象由于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而难以杜绝。

想要了解关于幼儿园小学化的最新话题?让带你深入来看吧。

幼儿园小学化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幼儿园小学化?顾名思义,就是幼儿园的教育开始向小学教育靠拢,在幼儿园的课程、管理、教学方式和评价标准上面都更像小学了,幼儿教育变成小学教育,幼儿的学习压力增大,这些通常就被称为“幼儿园小学化”现象。

幼儿园小学化现在已经十分普遍,一些幼儿园开展英语、奥数、珠脑心算、拼音、写字等学习内容,与小学无异,甚至还会布置家庭作业,组织各种形式的考试,一个幼儿甚至可以掌握小学才会学的加减乘除、汉字英语等知识,这些都是幼儿园小学化的结果。

幼儿园小学化其实是人们“拔苗助长”的产物,学校、家长和社会在这其中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当前社会竞争压力空前,不能输在起跑线上已经成为全民共识,因此出现幼儿园小学化并不出奇。

幼儿园小学化形成的原因幼儿园小学化形成的根本原因恐怕与我们应试教育的体质是分不开的,可以说,应试教育传递的畸形压力一日不减,末端的幼儿教育就一日难以安宁。

相信关心小孩入学的家长们已经不止一次看过关于名牌小学入学考试的报道,有些算术题的水平甚至让我们这些看客都只能默默流泪,更何况是未经雕琢的幼儿。

相信家长们在心中思考过无数次,如果真的让孩子在幼儿园什么都不学,那我的孩子只能被远远甩在优质教育的后面,成为一个平庸的人吗?而在另一方面,幼教机构的煽风点火也是造成幼儿园不得不小学化的一大因素,博思数据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早教市场竞争力分析及投资前景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大陆地区有早教机构1.3万家。

这完全是逼着幼儿园小学化的趋势。

最后,我们的社会对幼儿教育缺乏科学的认知也是很大一个原因,不是认为幼儿园是“保姆”,只是托管一下小屁孩,就是认为幼儿园要早早开始学知识,不能输在起跑线,这些不科学的认识都会造成幼儿园小学化的形成,而孩子们天性中的创造力、想象力都会在这个过程中被扼杀。

《学前教育法(草案)》的立法特点与完善建议

《学前教育法(草案)》的立法特点与完善建议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Journal of Educational Science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2020年11月第19卷第6期Vol.19 No.6Noe., 2020DOI : 10.19A03/j=nEi. 1671-6124.2020.06.001主持人语:202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

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关于该草案的讨论瞬间被引发。

自2004年全国人大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立法调研以来,时间已 经过去了 16年;自2011年国务院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第一期以来,该计划已经实施了三期,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

草案的出台意在将已取得的成绩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草案的形成是《学 前教育法》立法过程中的重大突破,但也仅仅是第一步,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国务院常 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才能最终成为法律。

在草案未通过之前,还需要继续听取来自全社会,包括专家学者的意见。

因此,我们邀请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就草案发表了自己的意见,阐明草案的进步之处,也提 出可能修改的建议。

(主持人:管华)《学前教育法(草案)》的立法特点与完善建议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9年初,笔者在《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上发表过一篇关于学前教育立法的小文,旨在从政策法律化的视角,就学前教育立法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制度层面的探讨,以 期为立法提供指引。

这篇小文先后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二次文献转摘机构转载,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2020年6月15日, 北京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联合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召开了《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 稿)》专题研讨会;7月3日,笔者应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之邀,参加了由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主持召开的 《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

青岛2023年小学入学年龄新政策

青岛2023年小学入学年龄新政策

青岛2023年小学入学年龄新政策随着青岛市政府实施启用“一步计划”,让孩子们尽早参加教育,有助于全面发展,2023年青岛市将实施新的小学入学年龄政策,以满足市民对孩子尽早受教育的需求。

据青岛市教育局了解,自2023年起,青岛市小学入学年龄将从原来的7岁调整到6岁。

根据新政策,孩子出生于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的儿童将在2023年8月1日前可以注册小学入学,出生于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的儿童将在2023年9月1日前注册小学入学。

此外,为了保证孩子们尽早受教育,从2023年起,5岁以下(出生于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儿童将可以申请入学本市相关政府承认的特殊教育中心,并可以以预入学的形式入学。

此次小学入学年龄政策的改革旨在全面提高孩子的受教育程度,增强孩子的学习能力,提升自身素质,为解决孩子在就业和创业中遇到的困难作准备。

青岛市教育局表示,新政策旨在让孩子们更早接受社会教育,帮助其在学习过程中找到适合自己的领域,从而实现未来职业发展和自我实现。

与此同时,青岛市将会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重视,以保证孩子们尽早接受良好的教育环境。

市政府将加大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投入,改善设施条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孩子们接受更系统、更专业的教育,为2023年小学入学年龄政策的实施做好准备。

另外,青岛市还将加强对孩子及其家庭习惯、行为以及安全意识的教育,以及各项教育活动的指导。

青岛市将新设立的“青岛市学前教育支持中心”作为统一的督导机构,督促学前教育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实施有效的早期幼儿教育,为孩子提供完善的教育服务。

总之,青岛市政府的这一新政策将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去学习,帮助他们更好、更早地融入社会,为构建积极向上、和谐友爱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0•【字号】青政办发[2002]91号•【施行日期】200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9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教育局、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九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取得显著成就,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水平明显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得到较快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

但是,目前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为推进“十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完善各级各类特殊教育体系1.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充分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确保全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巩固率达到98%左右,接近正常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满足各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高水平、高质量义务教育的需求。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青教通字[2015]97号•【施行日期】201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教通字[2015]97号各区、市教育(体)局、财政局、物价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为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特制订《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2015年11月25日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管理规范、收费合理、经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且享受公共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区市应当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优先在公办幼儿园不足的区域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置科学、合法,符合布局规划,经区市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满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二)办园条件合格,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规模3个班及以上;(三)收费合理、规范,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健全,主动接受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四)依法聘用教职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五)科学实施保育教育,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无"小学化"现象;(六)招生公开规范,按照市、区市有关要求招生,班额符合规定;(七)管理运行有序,家长和社会对幼儿园满意度较高,无安全隐患和违规办园行为,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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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山东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3-04-25【生效日期】2013-04-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2013年4月25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对不满三周岁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事项,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均衡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的发展,推进学前教育标准化建设。

第四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扶持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发展,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第五条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第二章学前教育设施第六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学前教育建设用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学前教育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每五千人口的区域应当设置一所规模为六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每三千至五千人口的区域应当按照就近入园的原则合理设置幼儿园。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由区(市)人民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幼儿园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并优先建设。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至少一所公办幼儿园。

第八条幼儿园的园址,应当选择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与污染源、危险源保持安全间距,远离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设施。

第九条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规模、用地面积。

第十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其园舍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卫生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规划部门应当就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位置、布局、具体建设指标等内容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园舍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据规划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不得侵占、破坏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三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第十四条拆除、搬迁幼儿园,应当符合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经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幼儿园应当与建设单位商定补偿方案和保障措施,确保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和教育,并将保障措施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章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第十五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场所和配套设施、设备;(二)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举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向拟举办地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应当在十日内核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许可举办幼儿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幼儿园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幼儿园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幼儿,由原审批机关收回许可证,并由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

幼儿园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医务人员、财务人员和保育员等。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省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在岗期间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人员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二十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幼儿。

严禁实施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园工作人员培训制度,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培训。

幼儿园应当组织其工作人员参加培训。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绩效管理制度。

第四章保育与教育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招生应当公开、公平,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不得将幼儿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的前置条件。

幼儿园应当将招生方案报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设置班额。

幼儿园应当在发布招生简章前,将招生简章报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幼儿申请入园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幼儿园出具户口簿、体检健康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等材料;流动人口子女在居住地申请入园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并为其提供融合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学前教育班招收残疾幼儿。

鼓励社会各类康复机构、福利机构为残疾幼儿提供康复帮助。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当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科学制定一日作息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康检查制度,组织幼儿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并保障幼儿安全。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提供的食品、玩(教)具、生活设施以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鼓励幼儿园自主开发适合幼儿成长需要的特色玩(教)具。

第三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工作人员和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必要的自救、逃生、紧急疏散等演练。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幼儿园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登记接送情况。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前教授小学阶段的文化课内容,或者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小学阶段文化课的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二)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读物、教辅材料或者参加有偿培训活动;(三)泄露幼儿及其家长信息;(四)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五章早期教育指导第三十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础上,推进不满三周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教育、卫生、计生、民政、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建立以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为依托,为不满三周岁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的公共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建立早期教育指导许可制度。

举办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条例关于举办幼儿园的程序办理。

开展早期教育指导活动不得挤占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资源。

第三十五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管理,建立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三十六条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按照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开展早期教育指导,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和咨询服务。

早期教育指导机构设计活动应当注重婴幼儿和家长的共同参与性、保育和教育的相互渗透性。

第六章保障与扶持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经费在教育经费中的比例。

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学前教育经费占预算内教育支出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五,不举办高中的区应当达到百分之十,并逐步提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地方分成的彩票公益金和地方教育附加中,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学前教育经费。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的举办实行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学体制,由政府、社会举办者和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

第四十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助学前教育或者出资举办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贴、派驻公办教师、租金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

第四十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享受政府补助的民办幼儿园的生均补助标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

第四十二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幼儿园、支持农村学前教育、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资助学前教育特殊群体、培训幼儿园教师等。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残疾幼儿实施免费学前教育。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第四十五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幼儿园保育教育资源,在培养培训、岗位设置等方面对农村地区和薄弱幼儿园给予扶持。

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的,按照中小学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幼儿园用水、用气、用热等的价格,按照居民使用标准执行。

幼儿园缴纳的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费用,按照中小学的缴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办幼儿园建设、教师配备以及经费保障等履行职责情况纳入考核和督导内容。

考核和督导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幼儿园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培训、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等进行评价与监测。

第四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学前教育政策、教育督导等管理信息,公开幼儿园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基本情况、专任教师情况、幼儿园质量监测情况、收费情况、接受政府补助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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